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渝商委发[2005]339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商委发〔2005〕339号)重庆市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成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于2006年1月20日前向市商业委员会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从事了二手车拍卖的拍卖企业必须填报)。

二、今后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市商业委员会报送备案材料。

三、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一)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二)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三)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从事了二手车拍卖的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

四、市商业委员会对予以核准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渝府办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2日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号工程”,聚焦推动好企业快速成长、坏企业快速出清,坚持问题导向、数字赋能、改革集成,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到2027年,实现我市营商环境竞争力显著提高,政务环境更加高效、法治环境更加公正、市场环境更加有序、创新环境更加活跃、要素保障环境更加完善,形成更多具有重庆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努力成为西部地区营商环境排头兵。

二、重点任务(一)对标先进优化提升专项行动1.市场准入。

持续提升开办企业“E企办”服务能力。

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规范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

深化“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推进食品生产和经营等高频证照智能联办,以及便利连锁企业分支机构集中办理和实名认证。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9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9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93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批环节工作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防止因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批环节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联机备案制度,坚决杜绝商品房销售“一房多卖”(一)主城区全面实现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

主城区凡2006年10月8日以后新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制度。

对2006年10月8日以前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联机备案制度。

(二)远郊区县全面实现商品房预售联机备案,并逐步推行网上签约。

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合川、江津六个中心城市及渝西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09年6月30前实现本区域内商品房销售联机备案;其它区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10年年底前实现本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联机备案。

使用计算机管理、条件成熟的远郊区县,应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

(三)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联机备案的规定,在本辖区内全面推行预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制度,从行政管理上切实防止“一房多卖”情况的发生。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或在执行中变通处理,造成商品房销售“一房多卖”情况发生的,市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底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1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1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基层组织廉政建设,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机构设置,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一)健全管理领导机构。

按照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各镇街和区政府各部门均应组建“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相关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和协调等工作。

领导小组要规范权力运行,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把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项目安排、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合同管理、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列为领导小组议事决策的重点内容,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的交易管理和议事决策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应将议定事项以纪要或批复文件下发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小型交易中心)和监督小组,重大事项应报党委(党工委、党组)研究,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应根据监督清单的要求,强化对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的执纪监督。

(二)调整完善监督机构。

根据纪检监察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各镇街和区政府各部门的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担任监督小组组长。

邀请镇街人大主席(部门应为行政副职)担任监督小组组长,充分发挥人大、组织、财政、工会等监督作用,调整和完善监督小组成员;镇街的村(社区)集体交易项目,村(社区)代表作为项目监督人员应当进入监督小组并参与交易监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品房销售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北部新区商务局:《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附件: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商业的意见》(渝府发〔2010〕127号),推进宜居重庆建设,促进全市社区商业健康发展,满足城市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根据《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SB/T10455—2008)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社区商业是指在区县核心商圈边缘500米以外,以城镇居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

社区商业中心是指在多个居住区的中心,以满足居民及部分外来消费者日常生活综合消费需求,集中设置规模较大商业设施的社区商业形式。

居住小区商业是指在居住小区内,为满足居住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和便利服务,相对集中设置较完善商业设施的社区商业形式。

街坊商业是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设置与居住人口相对应,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商品,提供居民所需生活服务的社区商业形式。

必备型业态业种(以下简称业态)是指为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而必须设置的社区商业业态。

选择型业态是指为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生活消费需求,因地制宜选择性设置的社区商业业态。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区商业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第四条社区商业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原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菜市场管理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2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菜市场管理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2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菜市场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菜市场管理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城区菜市场是城市居民“菜篮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较强的城镇公共配套设施,与民生息息相关。

全市开展城区菜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菜市场硬件设施上档升级,市民购物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市民的购物环境更加安全、卫生、舒适。

为建立城区菜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城区菜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城区菜市场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一)总体要求。

按照“干净卫生、上档升级”的总体目标,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构建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城区菜市场综合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是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菜市场的综合管理,所在街道 (镇)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坚持分工协作原则。

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菜市场的监管工作,做到权责相符,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监管到位。

三是坚持科学管理原则。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形成制度完善、责任明晰、监管到位、管理有序、运行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城区菜市场管理水平。

继续推进菜市场的产权形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工作,鼓励企业成立专业化公司统一管理,实现菜市场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市场开办者职责市场开办者是菜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者,对市场内物业、治安、消防、计量、设施维护、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价格等管理承担第一责任。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重府令第78号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重府令第78号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重府令第78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范围内房地产转让、抵押、典当、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和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交易。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凭证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重庆市国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市县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将房产和土地管理确定为一个部门行使的,由该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合法的单位证明或身份证明。

作为交易标的物的房地产应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证件。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一)权属有争议或权证与标的物不符的;(二)权证被明令注销、吊销或其他原因失去效力的;(三)属公告拆迁范围的;(四)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的;(五)房屋系违法建筑的;(六)其他依法应限制交易的。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典当时,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典当。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时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的交易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重庆购房合同备案时间

重庆购房合同备案时间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合同备案已成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交易的重要环节。

重庆市作为我国西部重要的经济中心,其购房合同备案时间的规定对保障购房者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市购房合同备案时间的相关规定。

一、重庆市购房合同备案时间规定1. 合同签订后30日内备案根据《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购房合同签订后30日内,购房者应与开发商一同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若超过30日未备案,购房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2. 合同备案后取得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备案后,购房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不动产权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购房合同备案后,购房者应在60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

若超过60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购房者可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备案满两年可上市交易在重庆市,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购房者需等待合同备案满两年方可上市交易。

这一规定旨在稳定房地产市场,避免频繁交易带来的市场波动。

二、重庆市购房合同备案时间的重要性1. 保障购房者权益购房合同备案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交易的法律依据,办理备案手续可以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旦发生纠纷,备案合同可作为证据,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购房合同备案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减少违规交易现象。

通过备案,监管部门可以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购房合同备案有利于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交易风险。

通过备案,购房者可以全面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同时,备案还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购房合同备案的具体流程1. 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收集备案所需材料购房者需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等。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一审,现将修订草案文本全文发布,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寄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潘登(023—67678822),或发送邮件至****************。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诚信经营,接受监督。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建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公平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对举报、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障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不得运输、仓储、邮寄、隐匿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标识,或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其它方便条件。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渝办发[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3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精神,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开发办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对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反腐倡廉工作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杜绝我市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房地产、国土、建委、规划、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物价、工商等部门有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并确定牵头负责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在适用范围、交易标的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和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债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标的企业(或资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选择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管。

四、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9]3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9]3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9]3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权利人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控制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

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因使用需要,确需进行权属分割的,应按本通知要求,报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核准。

有关部门在审查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时,要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着眼于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按照保证房屋结构安全,保障购房户合法权益,确保商场、农贸市场正常使用和经营的要求,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进行科学、合理、严格把关。

二、明确房屋基本单元和权属分割的最小套内建筑面积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进行权属分割时,应当以基本单元为权属分割标的。

基本单元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进行权属分割的,分割的最小基本单元应不小于套内建筑面积4平方米。

分割套内建筑面积小于4平方米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查批准。

房屋测绘机构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权属分割图纸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进行测绘,出具测绘报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2015]6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2015]6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5]63号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21
【摘要】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以下简称《意见》)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17-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719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7]4号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5]61号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3]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意见 [J],
4.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2]53号 [J],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渝府发[2004]107号文件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渝国土房管[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43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北部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经开区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降价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4号)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和约束,现就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申报内容为贯彻新的法规和政策要求,市局对现行《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对预售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见附件)。

从2012年3月1日起,全市执行新的《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照新《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要求的内容提交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二、严格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审查备案(一)开发企业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应提交经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各区县交易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降价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4号)的规定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对同一项目前后期同类型楼盘申报(销售)价格降幅达到10%以上的,应要求企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要明确企业保证认真及时处理因降价引起的矛盾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

重庆广场经营管理协议DOC

重庆广场经营管理协议DOC

经营/管理协议甲方:重庆广场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者)乙方: (业主/物业使用人)身份证号: 为了统一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场广场_____mall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提高商业经营的信誉和经营者的共同利益,根据《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对广场广场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物业管理、统一服务监督的权利,对管理范围的场地、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经营秩序、经营方式、服务手段及各项经营活动等事务全权实施统一管理,以维护购物中心的正常运行.2.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广场广场的各项营运规章制度并依照制度实施统一运营管理.3.享有依法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公共能源及相关费用等权利。

乙方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每逾期一天3‰的滞纳金,逾期20天不缴纳的,甲方不再有义务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对所欠费用可采取催缴和强制措施,直至诉诸法律.4.在符合店铺经营规范和业态的条件下,尊重乙方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得干涉乙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5.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制止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经营管理协议之行为。

6.依法行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权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听取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7.根据需要可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经营范围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及整体的业态的统一规划、统一布局,自觉配合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维护广场广场的整体形象。

2.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履行经营者的义务,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执证经营,依法纳税、交缴工商行政管理费。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 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目录
01 前言
03 修订草案的说明
02 条例全文 04 审议结果的报告
基本信息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议结果的报告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 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1年3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 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研究,并于4月13日和28日组织两次论证会,与规划、国土、建 设、消防、工程监理协会、勘测院等单位进行沟通论证,还就有关条款书面征求了市银监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 管理部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 2011年5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 议稿。
谢谢观看
修订草案的说明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 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一是《物权法》、《房屋登 记办法》等法律及规章已经施行,现行《条例》中涉及的商品房预售登记、销售计价方式、预售合同备案等内容 需要依据上位法及参考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完善;二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民生 的要求及部署,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从政策上、制度上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三是现行 《条例》对商品房预售、房屋租赁和中介市场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

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7•【字号】重府发[1995]117号•【施行日期】1995.06.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重府发〔1995〕117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房地产法》、《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集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他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区、市、县物价局(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建委(开发办)、房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价格管理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国家对出售的解危解困房、安居房、微利房以及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其它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住宅租赁价格等(以下简称房产交易价格)以及房产交易市场的交易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房屋勘丈费、评估费、房屋鉴证费、代办房屋交易费等(以下简称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实行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按照交易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和十区(双桥除外)实行政府定价和房产交易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其余区、市、县实行政府定价和房产交易价格由区、市、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重人发[1996]2号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5.12.20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01.10
【实施日期】1996.0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三件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9月21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6年1月10日公布重人发〔199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若干商品购买者入内,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现货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市场的投资者。

本条例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从事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场地和设施获得租金,代表市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商品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理、开办、经营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市场和正当的市场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干预。

第五条商品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质价相称、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方便经营者、消费者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为发展市场创造条件,协调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的规划、设立和登记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功能配套、活跃流通、方便生活、讲求效益、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财贸、工商行政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公安等职能部门制定设立市场的统一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依法开办市场。

市场开办者可以转让其市场经营权和出让其市场产权。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合伙和个人投资开办的市场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制度。

摊位(货柜)不足50个的生活资料市场和商品经营者不足20户的生产资料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前述两款以外的市场实行市场登记证制度。

第十二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场所、设施、资金和管理服务人员;
(二)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开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及市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三)市场章程;
(四)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证明;
(五)土地或场所使用权证明;
(六)消防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环境保护部门对有污染的市场的批准文件。

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境外开办者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第十四条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该市场所在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局登记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市场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市场开办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名称预先登记。

市场名称预留期限为六个月。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登记注册申请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准予登记注册的,发给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市场合并、歇业、撤销或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市场开办(经营)者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或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解或变更手续。

登记注册的市场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八条开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开办者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于市场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和商品经营者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服务费用;
(三)拒绝乱收费和各种形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