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授信风险识别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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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授信风险识别与控制

第一章集团关联企业授信风险的识别

第一条集团客户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

1、利用非正常关联交易逃废银行债务

2、注册资金严重不实

3、财务不实

4、盲目投资和过度举债,引发系统性风险

第二条银行授信管理方面

1、经营观念存在偏差

2、信息不对称,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客户资金流向,贷后管理失控

3、不注重抵押资产的变现价值和担保能力审查,担保流于形式

4、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国内商业银行对集团关联企业授信风险采取的防控措施商业银行总行应结合银监会的《指引》,制定一系列文件,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等方面,全方位构建了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具体措施主要应围绕着以下四个原则展开。统一原则;适度原则;选择原则;预警原则

第一条统一原则

(一)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主办行制度;(三)由总行或主办行负责对集团客户在全行范围实行统一授信;(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不但控制总体的风险敞口,同时对低风险业务核定合理的额度。

第二条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1)对集团客户授信时,综合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考虑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第二还款来源(抵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以及银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根据适度原则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总体的授信额度。

(2)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授信额度时,充分考虑每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担保措施,合理核定每个授信对象的授信额度。

(3)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三条选择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尽可能选择集团中控制核心资产的企业、控

制主要现金流的企业作为融资主体,不得选择无实质性资产、无现金流的空壳公司作为融资主体。除属于国有、国有控股的具有市场龙头或主导地位的集团客户外,对其他集团客户应尽可能采取抵质押方式、有效控制现金流。

对集团内关联系列企业繁多、资本运作频繁,或无法摸清整体关联程度、资金运作、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情况,或多头投资、过度融资、主业不突出、无实质性经营、行业跨度广的集团客户应审慎介入,确实需要介入的应以产权资金清晰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方式。

对集团客户授信时,根据客户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合理安排授信业务品种组合。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从严掌握。

第四条预警原则

通过收集、分析集团客户的相关信息、通过对集团客户的监控,及时预警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1)经营机构在业务申请、审查、放款、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中准确、如实地将集团客户的关联关系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核对、维护。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查询集团客户的贷款卡信息、负债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作为授信决策的重要参考。

(2)在对集团客户授信后,及时将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

人代表、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做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3)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超过预警指标的,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第三章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一条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

结合企业主要股东信用状况、相互之间的关联方式、经营风险程度、规模扩张的途径和速度以及总行的行业信贷政策,区分不同情况,对集团关联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重点发展与有产业支撑且主营业务突出、关联关系稳定明晰、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稳健、符合总行行业信贷政策的生产型集团关联企业的信贷关系。对该类型客户可在授信额度内,按照信用等级相应办理各类融资业务。

(2)审慎介入通过资本运作快速扩张、经营领域多变且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生产型集团关联企业。对已发放的信用贷款,

尽可能落实担保,特别是发现明显风险的,尽快转为抵押。

(3)从严控制主要从事资本运作、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超过净资产50%的企业的融资业务,要视具体情况,将其中风险较大企业列入高风险客户名单。

(4)禁止对不符合行业信贷政策,从事低端、低效行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差、负债水平高的集团关联企业,特别是技术水平一般、产品市场饱和、从事传统加工制造业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办理新增融资业务,制定退出计划,逐步减少存量融资。

第二条建立集团关联企业信贷管理责任制度,跨地区的集团关联企业由总行确定监控主办行和协办行,辖内跨地区的集团关联企业由省级分行确定监控主办行和协办行,同时监控主办行和协办行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落实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审查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集团关联企业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在信息系统授信专业中录入关联关系,有效控制融资总量,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对各关联企业的融资进行监控,防范集团关联企业融资总量风险。

第四条预警原则

通过收集、分析集团客户的相关信息、通过对集团客户的监控,及时预警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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