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及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产权案例及案例分析

1、软件联盟就一起软件著作权纠纷达成和解

【发表评论】发布时间:2013-04-07来源:光明网

摘要:日前,国际知名BSA|软件联盟对外宣布,其代表欧特克等国际化成员公司,就其与大连六环景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大连中院的调解下,双方就软件著作权纠纷达成和解。

日前,国际知名BSA|软件联盟对外宣布,其代表欧特克等国际化成员公司,就其与大连六环景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大连中院的调解下,双方就软件著作权纠纷达成和解。大连六环景观将以主要采购正版软件加部分补偿款的方式,向权利人公司支付总计225万元人民币了结此案,同时承诺将在企业内部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倡导景观设计行业使用正版软件。

软件联盟中国区总监兼首席代表王晓艳说:“景观设计公司常常需要不断推出创新型解决方案以满足客户需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培养尊重和鼓励创新的文化,建立起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景观设计与建筑密不可分,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尊重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也将为景观设计公司吸引更多重视声誉和长远发展的潜力客户。我们希望此次和解能够提升景观设计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速全行业的软件合规进程。”

大连六环是一家从事景观及建筑设计和施工的综合型企业,曾获“联合国国际科学与和平周荣誉奖”和“中国优秀住宅综合金奖”等国内外奖项50余项。作为国内知名设计机构,该公司设计承建了包括万科、长春亚泰和上海世茂等多家知名房地产企业的住宅景观项目。然而,这样一家在业内广受尊重和赞誉的企业,却因对软件资产管理不善,安装了未经授权的软件,险些“自毁清誉”。但是解决矛盾的方式有很多种,最终,在大连六环与软件权利人公司的积极沟通和共同努力下,双方以相互谅解的方式解决了此次纠纷。

案例分析:“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推动景观设计行业的持续创新和规范发展至关重要。大连六环作为国内景观设计行业的知名企业,深深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带头承诺仅使用正版软件的同时,还将与软件联盟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软件正版化进程。”大连六环采购权利人公司的正版软件,并承诺在企业内部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体现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对同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苏利)

2、销售产品伪劣案

2005年10月~2007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永祖通过铁路快运大量贩运中华、吉祥兰州、红塔山、红河、哈德门、兰州等品牌假冒伪劣卷烟到兰州市,向李宪志、左伯安、马秀英、刘斌销售牟利。在此期间,李宪志、左伯安、周生军、马秀英、杨雯远、刘斌在兰州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后,先后汇给张永祖假烟货款83笔,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 312 827.34元。其中李宪志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期间给张永祖汇款27笔,共计人民币711 300元。马秀英于2006年5月~2007年8月期间给张永祖汇款24笔,共计人民币282 300元。左伯安于2007年5~7月给张永祖汇款3笔,共计82 500元。周生军于2006年12月~2007年5月期间给张永祖汇款12笔,共计人民币97 341.34元。杨雯远于2005年10月~2007年8月给张永祖汇款16笔,共计129 680元。刘斌于2006年4月给张永祖汇款9 700元。破案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宪志、左伯安、周生军、马秀英、杨雯远处查获被告人张永祖向其出售的卷烟9 266.2条,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所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伪劣卷烟。经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 259 614元。2007年8月8日、8月9日、8月10日公安人员从兰州龙呈货运部共查获被告人张永祖发到兰州市欲销售牟利的盖红兰州卷烟1800条、吉祥兰州716条,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所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伪劣卷烟。经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标值202 480元。被告人张永祖销售假烟金额2 774 915.34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祖、李宪志、左伯安、周生军、马秀英、杨雯远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本案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宪志、左伯安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从被告人李宪志、左伯安、周生军、马秀英、杨雯远处查获的伪劣卷烟因五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销出,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祖、李宪志、左伯安、马秀英、杨雯远向他人贩卖假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生军经过左伯安介绍,听从被告人张永祖的安排给被告人李宪志、左伯安、马秀英、杨雯远及刘斌分送假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宪志、马秀英、杨雯远、周生军分别向法院交纳部分罚金,可视为四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永祖在将伪劣卷烟从广州贩运至兰州后,雇用被告人周生军向被告人李宪志、左伯安、马秀英、杨雯远等人销售牟利,被告人李宪志、左伯安、马秀英、杨雯远又将从被告人张永祖处购买的伪劣卷烟向其他人销售。从以上事实看,本案中的六被告人共同实施了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由于被告人张永祖、李宪志、左伯安、马秀英、杨雯远在共同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因此构成了主犯。由于被告人周生军经过左伯安介绍,听从被告人张永祖的安排给被告人李宪志、左伯安、马秀英、杨雯远分送假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此属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区分应当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为从犯。

此外,尽管本案被告人李宪志辩解从其住所查获的假烟只有部分是其购买的,其他则是左伯安存放在其住所,应从其销售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中减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就此而言,本案被告人李宪志存放假烟的行为并不影响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

3、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於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於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於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於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於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被告人於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被告人於博怀购入了假冒辉瑞公司“伟哥”的药品并加价予以销售牟利。就其实施的这一行为而言,同时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为本案的定罪处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人於博怀销售假冒“伟哥”所得共计13万余元。按照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伪劣商品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第(1)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从上述规定确定的处罚标准看,相比于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处罚程度,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较重。因此,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於博怀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