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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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法律思想的现代启示

摘要:“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唯道是从”为主要法律思想的道家,以老子和庄子为代

表人物。战国中期的庄周与老子一脉相通,世称老庄,他们的思想对汉初和唐初的发展起过安定社会的良好作用;同时,对当代构建和谐社会和世界的和平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无为而治法律虚无主义道法自然

一、道家及其思想核心

道家,先秦时期的一个思想派别,以老子、庄子、杨朱为主要代表。道家的思想崇尚自然,有辩证法的因素和无神论的倾向,同时主张清静无为,反对斗争。“自然”指事物本来的状态,“无为”是指不作为。

道家哲学不同于儒家社会哲学的进路,直接从天道运行的原理侧面切入,开展了以自然义、中性义为主的"道"的哲学。天道运行有其自然而然的原理在,道的哲学即是解释此原理的内涵,从而得以提出一个活泼自在的世界空间。透过对此世界运行秩序之无定限、无执着的认识,道家哲学发展出迥然不同于儒家的社会哲学,社会只是一方存在的客体,在其中生存的人们,应有其独立自存的自由性,而不受任何意识形态的束缚。基本上道家哲学并不否定儒家的社会理想,但对于社会责任的态度并不先存立场,而能有更尊重人类自主性的态度与存在定位。

二、老子、庄子介绍

老子,据《史记·老子列传》载:“老子者,楚,苦县厉乡曲仁里人也。姓李氏,名耳,字伯阳,谥曰聃,周守藏室之史也。”姓李,名耳,字伯阳,谥曰聃,楚国苦县(今河南鹿邑)人,约生活于前571年至471年之间。曾为中国周代守藏史,因见周德日衰,退隐西游,不知所终。

老子是我国人民熟知的一位古代伟大思想家,他所撰述的《道德经》开创了我国古代哲学思想的先河。他的哲学思想和由他创立的道家学派,不但对我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我国2000多年来思想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庄子是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老子哲学思想的继承者和发展者,先秦庄子学派的创始人。他的学说涵盖着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根本精神还是皈依于老子的哲学。后世将他与老子并称为“老庄”,他们的哲学为“老庄哲学”。庄子一生著书十余万言,书名《庄子》。《庄子》一书也被称为《南华真经》。其文章具有浓厚的浪漫色彩,对后世文学有很大影响。这部文献是中国古代典籍中的瑰宝。他的思想包含着朴素辩证法因素,主要思想是“天道无为”,认为一切事物都在变化,他认为“道”是“先天地生”的,从“道未始有封”,庄子主要认为自然的比人为的要好,提倡无用,认为大无用就是有用。庄子提倡无用精神(即“道”是无界限差别的),属主观唯心主义体系。“道”也是其哲学的基础和最高范畴,即关于世界起源和本质的观念,又是之人认识境界。主张“无为”,放弃一切妄为。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反对一切社会制度。

三、思想根源

道家思想的核心是“道”,认为“道”,是宇宙的本源,也是统治宇宙中一切运动的法则。老子曾在他的著作中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①。

①《老子》第25章

“仁义”二字被视为儒家思想的标志,“道”一词却是道家思想的精华。庄子的“道”是天道,是效法自然的“道”,而不是人为的残生伤性的。

庄子的哲学主要接受并发展了老子的思想。他认为“道”是超越时空的无限本体,它生于天地万物之间,而又无所不包,无所不在,表现在一切事物之中。然而它又是自然无为的,在本质上是虚无的。

在庄子的哲学中,“天”是与“人”相对立的两个概念,“天”代表着自然,而“人”指的就是“人为”的一切,与自然相背离的一切。“人为”两字合起来,就是一个“伪”字。庄子主张顺从天道,而摒弃“人为”,摒弃人性中那些“伪”的杂质。顺从“天道”,从而与天地相通的,就是庄子所提倡的“德”。在庄子看来,真正的生活是自然而然的,因此不需要去教导什么,规定什么,而是要去掉什么,忘掉什么,忘掉成心、机心、分别心。既然如此,还用得着政治宣传、礼乐教化、仁义劝导?这些宣传、教化、劝导,庄子认为都是人性中的“伪”,所以要摒弃它。

四、影响

(一)老子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老子》一书中。

《老子》又称《道德经》,现存八十一章,一般认为并非老子所作,但基本上代表了老子的思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是老子法律思想的核心。“道”是《老子》哲学体系中的最高范畴。“道”既指宇宙万物的本源,又指万物的规律。“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②”道的运行历程循环往复,不可穷极。“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万事万物都有各自发生发展的途径,事物总是向相反的方向发展。

老子所谓的“道”从本质上来看,它不是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老子认为虽然“道”可生育万物,但它却是毫无意志、无目的,顺应天地万物之自然,以自然为法则。所以“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没有一件事物不是它所为)”,“道法自然”。既然道和天地万物都是以“自然”为其根本法则和运行规律,那么按照“人道本于天道”的原则,就必然会引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③,的结论。只有对事物采取“效法自然”、“顺应自然”的态度,使事物都处于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和无束缚的自然和谐状态,才能达到顺应自然规律和时代潮流的目的。这就是老子提倡的所谓“道法自然”的立法思想。

老子的“道法自然”的立法学思想,从正面来看即要求人类立法应持“以天合天”的态度。强调人在立法中应该“依乎天理”“因其固然”去行事,要求尊重事物和社会的自然本性和规律,切不可以人的一时功利价值随意地去衡量一切,剪裁一切。老子的“道法自然”的立法学思想,从反面讲,即要求人类对于社会进程切不可“以人灭天”。不可从人类的一时功利目的出发,以“妄为”的立法去破坏社会规律,以“强为”的立法去扭曲人的本性。

老子不仅用自然之道解释天地万物,而且用自然之道来衡量、判断社会人事。通过避免矛盾,避免斗争来达到社会的稳定。这就是老子为统治者设计的理想治国方案——“无为而治”,也是“道法自然”哲学思想的体现。

老子认为,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人们遵循天道行事,就要自然无为。“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④。”无为而治“的第三个要旨是要求国家治理者必须具备”无为“品格。老子所谓”无为而治“,在依法治国上不止限于国家管理,而且也要求国家治理者在自身道德修养上努力达到”无为“的思想境界,也就是治国与治人相结合。

②《道德经》第25章

③《道德经》第64章

④《道德经》第37章

同时,庄子和老子一样也认为“天道”是自然无为的。庄子指出,“无为”是根本,自然是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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