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宣贯培训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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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8号令进行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3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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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教训
加强对外包队伍的监管和 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 技能水平。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能放 松,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 惕。
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 ,防止事故的发生。
随着非煤矿山行业的不断发展,外包工程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安全管理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济效益,还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制定本暂行办法, 旨在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定义与范围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是指将非煤矿山的 采矿、选矿、尾矿处理等工程项目的 全部或部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的方 式,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 位进行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一种生产 组织方式。
03
定期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进行考核,及时 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04
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 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违规处理与处罚
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非煤矿山 外包工程进行整改或停工处理。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进 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将违规处理和处罚情况记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 全管理档案,作为以后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承包商应对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 常运转。
安全检查与评估
承包商应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发包方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03
承包商安全管理责任
承包商资质与能力
承包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具备承接非煤矿山外 包工程所需的资质证书和许可证。
承包商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承包资质, 确保具备完成工程所需的资质和能力 。
《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6aba74a7cd184254a353504.png)
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且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建设矿山的基建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的批复;除工程性矿山以外的生产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性生产矿山外包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
第五条承揽矿山采掘工程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具备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六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签订。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到位,不断完善和改进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项目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有关人员持证、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内容。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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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管理职责1. 井下外包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井下采掘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井下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确保其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井下外包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井下工作的安全生产。
2. 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知识,并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人员培训和教育1. 井下外包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所有参与采掘工作人员都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括矿山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1. 井下外包单位应根据作业要求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确保其安全有效。
2. 井下外包单位应定期对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六、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1. 安全员应定期进行井下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2. 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七、事故应急处理1. 井下外包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工人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 在发生事故时,井下外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工人进行安全疏散和救援,并及时报告给矿山管理单位。
八、安全宣传和教育1. 井下外包单位应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
2. 安全宣传和教育可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播放安全教育片等方式进行。
九、违规处理及奖惩措施1. 对井下外包单位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如责令停工整改、罚款等。
2. 对井下外包单位发现安全管理优秀的行为,应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十、监督检查1. 矿山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井下外包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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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Βιβλιοθήκη 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课件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17b08f0476a20029bc642d02.png)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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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篇)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27183b5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84.png)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管理职责1. 井下外包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井下采掘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井下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确保其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井下外包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井下工作的安全生产。
2. 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知识,并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人员培训和教育1. 井下外包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所有参与采掘工作人员都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括矿山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1. 井下外包单位应根据作业要求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确保其安全有效。
2. 井下外包单位应定期对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六、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1. 安全员应定期进行井下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2. 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七、事故应急处理1. 井下外包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工人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 在发生事故时,井下外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工人进行安全疏散和救援,并及时报告给矿山管理单位。
八、安全宣传和教育1. 井下外包单位应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
2. 安全宣传和教育可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播放安全教育片等方式进行。
九、违规处理及奖惩措施1. 对井下外包单位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如责令停工整改、罚款等。
2. 对井下外包单位发现安全管理优秀的行为,应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十、监督检查1. 矿山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井下外包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题培训班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322160c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7d.png)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鄂安监函[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题培训班的通知(鄂安监函〔2014〕5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企业:为强化我省非煤矿山外委施工单位管理,有效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经研究,决定举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题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解读;2.《湖北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研讨;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解读;4. 2013年-2014年全省外委施工和项目建设事故分析。
二、参加人员(一)有外包工程的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二)在湖北省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尾矿库等项目的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
(含外省在鄂备案的外委施工单位)三、培训时间、地点及费用(一)时间:2014年6月9日至11日,6月9日下午报到。
(二)地点:武钢宾馆(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3号,建设一路武汉科技大学旁边,联系人:沈丽文,电话:139****5016,************)。
(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另收培训费500元/人。
四、有关说明(一)请各市州安监局做好培训班集中报名工作,负责将辖区内所有参训企业和外委单位名单统一报送。
省地矿局负责地质勘探单位的汇总上报。
中石油、中石化和省天然气公司负责所属油气田开采单位汇总报送。
请于6月5日前报送名单,邮箱:***************。
省局联系人:杨卫辉。
(二)未参加培训班的外委施工单位,省局将联合各地安监部门予以清理。
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f6e1f90284ac850ad0242df.png)
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外包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工程外包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勘探、开拓、采准、回采、排土场、尾矿库等工程或作业工序,以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外包安全生产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非煤矿山地面工业建筑、地面基础设施等工程外包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坚持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总体要求)非煤矿山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加强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建立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工程外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对相关单位的规定)与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项奖惩措施,调动各相关方面的积极性,严格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检查承包单位资质)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前应当对拟承接工程的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外包的需要设定相关安全生产条件。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发包工程。
发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承包单位负责该项工程施工的项目部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安全协议)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解读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df43c67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5c.png)
承包方资质审查
承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证照,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承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方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并确保其持证上岗。
承包方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危 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整改措施:一旦发生事故,立 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 因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 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方式:定 期检查、随机抽查 和专项督查
监督检查内容:工 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安 全设施设备等
安全生产培训
培训对象:外包工程全体员工 培训内容: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 培训方式:集中授课、现场教学、在线学习等 培训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现场安全管理
现场安全检查:定期对外包工程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作业人员管理:对外包工程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 识和技能。
外包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
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非煤矿山实 际情况,制定针对外包工程的应 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救援队 伍、救援装备等。
预案评估与改进:对应急预案进 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 题和不足,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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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和目的
出台背景:非 煤矿山外包工 程安全事故频 发,亟需加强
安全管理
目的:规范非 煤矿山外包工 程安全生产行 为,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篇)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bf5bb81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94.png)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 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矿山企业和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2. 确保外包单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条件,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外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其遵守国家和地方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对外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4. 制定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的安全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全员培训和掌握其执行情况。
5. 确保外包单位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防止职业病发生。
6. 加强对外包单位现场施工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并及时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7.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外包单位进行考核,对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达成。
8. 加强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并进行事故调查和总结,以提高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国家安监总局令_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_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12fd20dde80d4d8d15a4f8b.png)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3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4篇)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4篇)](https://img.taocdn.com/s3/m/84250cd5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50.png)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水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确保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外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四条外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外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保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外包单位和矿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外包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明确各层级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二)安全生产责任的分工和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四)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制度;(五)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的制度;(六)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的制度;(七)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统计分析的制度;(八)安全设备和安全标识的管理制度;(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制度。
第十条外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管理制度向矿山企业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内容。
第十一条外包单位应当迅速处理和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外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向矿山企业汇报。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第十三条外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应急处理措施;(四)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知识。
关于《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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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为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一司组织起草编制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形成目前的《办法》(送审稿),共6章、47条。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非煤矿山采掘工程外包现象越来越普遍,外包施工事故也呈多发态势,其中2009年全国非煤矿山发生的4起重大事故中就有2起发生在外包施工单位。
2010年,我司对全国具有代表性的223家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涉及员工近72万人,其中外包队伍占员工总数的32.3%。
而内蒙古自治区70%以上的地下矿山使用外包队伍,其中90%的小型地下矿山都使用外包队伍;浙江省取得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134家、从业人员约30万人,这些人员分布全国各地,以承包工程项目部的形式从事非煤矿山承包施工作业活动。
以上情况说明工程外包已成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重要形式,随着矿产资源需求的增长,外包队伍还有不断壮大的趋势。
这些年来,《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规范非煤矿山外包施工市场、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巨大,非煤矿山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因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在适用上存在问题。
主要包括:一是外包工程准入门槛过低;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不够具体、明确;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约束性差。
二是承包工程总公司对其项目部监管不到位;承包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薄弱;承包施工队伍安全素质差。
三是政府监管方式缺乏科学性;缺乏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办法;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依据不充分,等等。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尽快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进行规范。
由于外包工程管理涉及范围广,如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定额预算、用工及项目招投标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我局部门规章难以解决。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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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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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投入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 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 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 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 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监督管理
6.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 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7. 发包单位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 单位的统计范围。
8.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 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监督管理
3.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 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4.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 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 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 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 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 总体要求 2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3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4 监督管理 5 法律责任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发包单位,是指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 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发包给外单位施工 的非煤矿山企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 总体要求 2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3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4 监督管理 5 法律责任
重要信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年8月23日 施行日期:2013年10月1日 签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 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 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 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 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法律法规层级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目的和范围
目的: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
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 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 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 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监督管理
1.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 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 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 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 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2.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 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 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 总体要求 2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3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4 监督管理 5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职责
资格要求
资格要求
培训要求
应急管理要求
应急管理要求
其它安全管理要求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 总体要求 2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3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4 监督管理 5 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要求
监督管理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 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 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 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 制度。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 生地的统计范围。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责任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 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 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 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1 总体要求 2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3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4 监督管理 5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进行 以下处罚: ➢责令整改 ➢给予警告 ➢罚款(五千至三万)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 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