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编制导则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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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科学指导张家口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的编制,提高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参照《河北省美丽乡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结合张家口市提出的重点采取四种建设模式(精品示范模式、综合整治模式、文化旅游开发模式、中心村建设模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特制定本导则。
二、编制依据
在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前,各县或各乡镇应首先编制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引领各片区村庄的统筹发展。
编制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及《河北省连片美丽乡村总体规划设计指引》,在对村庄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村庄分类,注意一村一品发展引导,该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调查、片区空间布局、整体风貌控制、传统文化保护、绿地系统营造、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规划实施措施及对策等内容,根据当地实际编制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通过村庄整体风貌引导、产业发展规划、传统文化保护、绿化景观营造、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统筹协调美丽乡村的发展。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是以县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或镇(乡)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为指导,并与镇(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三、规划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张家口市三大发展机遇为契机,落实各县或镇(乡)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任务及要求,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和工作重点。
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村庄环境整治、建设宜居村庄为重点,将美丽乡村建设与扶贫攻坚、现代农业发展、山区综合开发、乡村旅游发展统筹推进。
采取分区、分类、分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思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建设计划,按照村庄的特色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做到环境美、产业美、精神美、生态美的美丽乡村。
四、编制原则
1、党政主导,农民主体
各级党委、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的责任主体,以县为单元,统筹谋划,合力推进,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规划编制应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与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和增收相结合,切实作到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切实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全方位、多角度地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规划审批之前应履行公示和村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程序,规划依法审批后应张榜公布并广泛宣传。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按照“就地改造保留村,稳步推进中心村,保护开发特色村,控制搬迁撤并村、帮扶发展贫困村”的思路,根据各村庄自身发展实际,围绕“十二个专项行动”开展重点,科学确定村庄的具体建设内容。
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性和创造性,更经济有效地提升美丽乡村建设。
对保留类村庄,要一村一策,就地改造;对并入城镇与撤并村庄实施整合资源、有序整治;对中心村实施增减挂钩、联村并建;对历史文化名村实施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对贫困村实施重点倾斜、精准帮扶。
规划应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根据村庄实际合理确定保
护、保留、整治、新建的范围,保证村民住房质量。
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村民住宅建设不宜占用耕地和林地。
3、设施完善,统筹规划
完善村庄环境卫生水平,完善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统一规划,集中治理。
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维护相结合,坚持设施建设与制度建设同步。
4、生态优先、宜居和谐
规划应把可持续发展,生态优先放在主要位置,注重村庄河道综合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工程。
加快实施生态绿化工程,积极抓好路旁绿化、水系绿化、农田林网建设和村庄绿化,努力改善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和谐村庄。
5、突出特色,传承文化
规划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庄实际因地制宜,注重保留村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不盲目追求城市的洋气阔气,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注重对村庄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经济基础等历史特色的传承与发扬。
尊重村庄肌理,把乡村环境、田园风光与乡村生活结合起来,体现地方特色。
6、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强化规划即法的理念,突出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坚持不规划不设计、不设计不施工。
始终把高标准、全覆盖、可持续的建设理念融入到规划中,以规划设计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
规划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的改善有机结合,根据村庄建设的有利条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今后建设的具体目标与内容,并分步落实,分期组织实施。
五、规划目标
规划实现美丽乡村建设“四化四美”,推进城乡等值化,做到环境美;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产业美;推进社会治理和谐化,实现精神美;推进生产生活绿色化,实现生态美。
规划做到分区控制,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实现美丽乡村“生态资源丰富、
人居环境优美村庄面貌改善、乡村产业发达、公共设施完善、乡村居民幸福”的建设目标。
六、村庄分区指引
根据张家口地理位置、地形地貌、资源禀赋、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传统风貌等因素,以着力发展大农业、大林业、大数据、大旅游和新能源为目标,按照地理位置、区域特点将全市分为四大片区,即坝上片区(包括张北县、康保县、尚义县、沽源县、察北管理区、塞北管理区)、城市规划区片区(包括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宣化区、下花园区、崇礼区、万全区)、西南部片区(包括阳原县、蔚县、怀安县)、环首都片区(包括怀来县、赤城县、涿鹿县)。
坝上片区应对传统村落、旅游特色村庄和草原丝路、草原天路及其延伸线附近的村庄进行重点研究。
该片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产业发展薄弱,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美丽乡村建设主要采用综合整治模式,对经济基础相对较好,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尚不完善,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村,本着“不搞大拆大建,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提升农民生活品质。
规划引导不适宜居住的居民点,集中布局建设;加强人居环境建设和设施配套,突出坝上高原、草原的景观特色,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
产业方面主要打造新型能源、特色农业及食品加工、生态旅游、健身康体等绿色产业。
坝下的城市规划区片区、西南部片区、环首都片区作为首都北部的绿色屏障、生态环境涵养区、国家集中连片扶贫区,区域生态环境优美,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
该区域美丽乡村建设应以采取精品示范模式、文化旅游开发模式、中心村建设模式为主。
一是对区位优势明显、基础条件较好、产业实力较强的村,实施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典型引领作用的精品示范村。
二是对对保存较完整的古村落、古建筑、古民居以及传统文化的村,本着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对村庄进行恢复和修缮,把古村落打造成文化旅游精品村。
三是对环城市、县城及镇区、园区、景区等具有一定人口规模的村,通过联村并建、单村新建等方式,将周边村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起来,建成辐射带动力强的中心村。
有条件的村庄应打造
成为农村社区、风情小镇等。
崇礼奥运区域是以大地景观和冰雪活动为主要特色的乡村旅游示范区。
村庄规划应通过冰雪特色景观营造、冰雪主题活动植入等方式,体现崇礼奥运区域的冰雪世界主题特色;规划力争所有村庄都按照中心村标准打造,配套高标准公共设施、展示民族文化等方式,体现连片乡村的国际乡村主题特色。
规划应结合三大发展机遇,以服务北京为主思路,以乡镇为龙头谋划现代农业园区、奥运经济园区、特色旅游休闲养老基地、文化创意产品基地、可再生能源科技转化基地,积极培育富民绿色产业,要与扶贫攻坚、沟域经济、山区综合开发、乡村旅游结合,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提高村民经济收入水平,实现富民产业发展与美丽乡村建设良性互动。
七、村庄分类指导
按照各县(乡镇)情况的不同,综合评价村庄的人口、经济基础、交通区位条件后,总体上村庄居民点可分为中心村、保留村、撤并村三大类。
中心村为集聚发展型;保留村为控制发展型,一般为基层村;撤并村考虑其远期被城市建设用地覆盖或迁并至周边小城镇或园区景区等诸多因素,为环境整治型。
按照村庄建设目标可分为精品村、达标村。
中心村应达到精品村标准;保留村可根据区域位置、经济基础等实际情况力争达到达标村标准;撤并村可根据实施期限,近期已列入实施计划的村庄,可按照美丽乡村建设标准规划建设,不得低于达标村标准,远期按照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1、中心村。
主要指若干村庄集中联建或者依托在区域中辐射能力强的村庄,建设农村新型社区。
以县为单位,统筹谋划中心村建设,高水平高标准编制该类村庄规划,尊重农民意愿和需求,设计有乡村特色的民居。
按中心村要求,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中心村建设要确保土地复垦任务,确保收益用于中心村建设,确保农村社区、现代农业园区、乡村工业园区同步建设发展,实现农民生产生活方式
转变,实现城乡等值化。
2、保留村。
主要指产业发展基础较好、交通条件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人口规模较大,有一定的经济、服务辐射范围,作为永久保留村。
按照“修旧为主、建新为辅、保留乡村风情、改造提升品位”的要求,不搞大拆大建。
按照“一村一策,就地改造”的建设思路,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规划建设要依托原有村庄布局形态、道路肌理,塑造有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民居建筑风格,完善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人居环境。
3、撤并村。
主要指位于城镇、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采煤塌陷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泄滞洪区内的村庄,以及其它不利于安全的村庄。
纳入城镇、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结合当地规划,一是就地改造为城市社区,农民向市民身份转变,实现社会保障、基础设施与城镇对接,垃圾、污水、燃气、民居建设与管理,均要按城市标准建设;二是保留城中村、城郊村,重点进行改造提升,打造成拥有田园风光、农耕文化的美丽乡村,成为城市居民休闲度假目的地。
对处于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行洪河道内、采煤塌陷区的村庄要整体搬迁,不允许村庄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对处于泄滞洪区内村庄,要引导向安全区域进行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须修建逃生路、避水台等防洪措施。
对村庄人口规模小、产业发展薄弱、交通不便的村庄,随着人口外流,将会自然消亡。
该类村庄原则不搞新的建设项目,不再新批宅基地,时机成熟实施搬迁撤并。
空心率超过50%、剩余户数少于100户的村,按照村民意愿,实施搬迁整治,景区、景点周边的村庄,可以引进旅游开发公司,进行综合开发,发展乡村旅游;或组建农宅合作社,引企入村进行整体改造。
坝上地区地广人稀,空心户在50%——70%的村庄,规划应引导集中建设养老设施。
八、特殊村庄指导
特殊村庄主要包括特色村和贫困村。
其中特色村一般为中心村或大部分保留村,贫困村一般是少部分保留村和大部分迁并村,规划编制时应特别注意该类村庄。
1、特色村。
指有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历史文化的村落,主要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和民俗文化村。
按照“保护与开发、培育与传承”的思路,把历史古迹、历史文化与村庄环境结合,打造有历史底蕴、文化气息的美丽乡村。
规划在保持村落布局形态、道路肌理基础上,要加大对历史建构筑的修缮,制定专项保护设计方案,恢复村庄历史环境,完善村庄基础设施。
在保护前提下,加大对特色村落的开发和利用,实施市场化开发,挖掘传统文化,开展民俗活动,将该类村庄打造成为精品旅游村。
张家口市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有16个,正在申报的中国传统村落有34个(名单详见附表1、2)。
规划设计时,应高度重视该类村庄的特色,另外未申报的村庄,具有传统特色的可按照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进行控制保护,具备传统村落条件的应积极申报。
2、贫困村。
主要指参照国家生活水平标准,年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的村落。
将美丽乡村建设与扶贫攻坚结合,采取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移民搬迁、低保政策兜底、医疗救助扶持“四个一批”,做到“六个精准”,到2020年实现所有贫困村全部脱贫达到达标村标准。
九、村庄特色建设引导
为积极稳妥的推动村庄特色建设,规划应对村庄的历史文化、特色旅游、沟域经济等方面作重点研究,努力打造环境整洁、自然生态、特色鲜明的美丽乡村。
1、历史文化
重点研究村庄发展历史,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明确村庄历史建筑、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道路交通布局、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指引。
没有明显保
护建筑的村庄,应挖掘村庄内部人文、村史等非物质文化资料,寻找正能量题材,聚集村庄发展人气。
2、村庄旅游
结合村庄旅游发展基础和条件,按照自然风景、农业观光、休闲度假、村域经济等类型,制定旅游发展指引,包括旅游产品体系构成、旅游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旅游线路组织等内容。
3、沟域经济
以山区沟域为单元,明确沟域划分,以其范围内的自然景观、文化历史遗迹和产业资源为基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建成以特色农业旅游观光、民俗文化、科普教育、养生休闲、健身娱乐相结合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
村庄特色建设发展指引详见附表3。
十、规划期限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的期限与上位规划期限保持一致,一般至2020年。
近期中心村村庄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保留村与撤并村规划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二章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一、规划设计组织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在乡(镇)政府协同县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当各县每年美丽乡村数量超过10个时,应委托两个以上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任务,以确保规划质量和乡村特色,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应指定村民代表参与方案制定。
村委会应指定专门人员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二、规划设计公示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发放问卷、驻村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意见、建议。
中期规划方案形成后,应向、镇(乡)、村相关人员汇报,听取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评审稿。
终期规划方案需向村民进行公示,广泛征询村民的意见。
各阶段意见应纳入基础资料汇编,在报批材料中应有各个阶段意见的回复。
三、规划设计审查
规划设计完成后,须在乡镇政府指导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县(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规划编制内容
一、规划设计前期调研分析
1、现场调研
规划设计人员在当地管理部门指导和配合下,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详细了解当地自然、人文情况、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情况、各农户房屋建筑的详细情况、院落布局情况以及村民改造意愿,全面收集规划设计基础资料。
2、政策与区域背景分析
在对国家、住建部和河北省关于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行本村庄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政策背景、区域背景分析。
3、基本情况分析
针对村庄环境现状进行描述和评价,重点是分析总结村庄路面硬化、饮水安全、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农膜回收、柴草堆放治理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病死畜禽无
害化处理、禽粪便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处理、使用清洁能源农户数、森林覆盖率、卫生公厕和农户卫生改厕、村卫生室建设、学龄前与九年义务教育、农村五保供养人群及集中供养、村庄班车、管护人员设置、农房改造、村庄亮化、村庄绿化、村庄美化、村庄生态优化、村庄管理优化、特色打造、现状产业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域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两大部分内容。
村域规划是根据所在镇(乡)总体规划与村庄布点规划,结合村庄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建设及产业发展进行的综合部署;村庄建设规划是在村域规划的指导下,对村庄建设活动进行具体安排。
1、规划范围
村域规划范围原则上是村庄所在的行政村范围,村庄建设规划范围指行政村建设规划用地范围。
2、村域规划
(1)确定村庄发展定位。
按照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分区分类确定村庄发展定位,其中中心村定位总体上应突出人口集聚与居住服务功能、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使之发展成为当地配套设施齐、服务功能全、社区管理同步的人口集聚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和社会管理中心。
同时,应根据村庄的人文积淀、资源禀赋与区位条件,按照经济集聚型、特色农业发展型、农家乐休闲旅游型、文化古村保护型等不同类型,进一步明确村庄发展定位。
(2)明确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提出地方传统文化保护、义务教育、农民健身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合作医疗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3)确定村庄发展规模。
从空间上协调城乡建设与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综合分析评价基础上预测中心村人口规模,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村庄建设边界。
根据村庄的功能定位、区域特点以及农村人口的分布,分析周边小型村、自然村、空心村等情况,依托条件好的保留村或中心村配置优质资源,有序引导小型
村、自然村、空心村等的农村人口到保留村或中心村集中居住。
(4)确定村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
合理布置村域内农民生活用地,由若干自然村组成的村庄要提出村域内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方案与措施。
在综合分析评价村庄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基础上,科学安排畜禽养殖、场院及农机站库、各类仓储和加工设施、农家旅游等生产经营设施用地规模及布局,确定村域内道路、给水、污水处理、电力、燃气、垃圾处理、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的用地规模及布局。
同时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合理预留村庄建设发展空间,古村落可适度预留迁址用地。
(5)确定村庄产业布局。
结合相关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及重要产业项目的部署,对村庄产业现状、发展潜力与局限性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科学可行的村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明确村庄产业发展方向、目标与产业布局。
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农民增收措施。
(6)综合防灾规划。
明确防洪、消防、抗震避灾、地质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规划目标、要求,在有关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安全、平灾结合、减少损失的原则,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7)加强村庄传统风貌保护。
依据村庄所处的区位和具有的生态环境,对村庄的生态环境提出资源保护和发展利用进行引导。
有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存与民俗风情的村庄应重点明确自然景观、传统民居、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保护、利用措施。
区域绿廊绿道经过的村域,宜依托绿廊绿道沿线合理布置农业产业展示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8)划定村域范围内禁建、限建和适建区域。
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9)明确规划实施的对策与政策建议。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城乡统筹的要求,提出村庄环境建设、资源保护与利用、社会发展与公正等方面的规划实施步骤与措施。
3、村庄建设规划
(1)村庄布局规划
分析场地现状条件,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尊重村民意愿,合理界定村庄建设用地范围。
明确整治区域,同时根据实际需求规划配套设施用地,预留将来建设用地。
在保护传统风貌基础上,规划村庄布局结构,新旧建筑在风貌上有机结合。
充分考虑民居出入口与村庄主街道的衔接,按照片区特点,村庄布局应综合考虑民居院落与民居建筑传统风貌。
统筹确定公共建筑、生产建筑的特色风貌,合理安排基础设施、绿化等用地。
村庄养殖区域,应与居住生活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应与村委会协商确定空心户整治、危房改造的数量、要求和措施,明确村庄闲置地利用和腾退用地的安排。
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核算,合理控制人均建设用地。
(2)民用建筑规划
新建和迁建村庄、坝下地区保留村庄建设用地标准不宜超过150平方米/人。
坝上地区保留村庄用地标准不宜超过180平方米/人。
规划确定村民住房建设模式,宅基地标准,村民住房建设标准。
村民住房建设一般以低层(1~3层)联排式住房为主,靠近城镇地区合理引导建设多层住房,限制建设独立式住房。
依据村域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及规模,合理配置村庄村委会、党员活动室、村史展示场所、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公共建筑,合理选择组合形式,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养老设施应单独选址。
规划民用建筑应提供建筑建设方案。
同时对公共服务中心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高度、色彩应提出原则性要求。
住房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周边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在保护和修缮传统建筑的同时,新建建筑应与周边建筑风貌保持协调。
(3)基础设施规划
按照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分类指导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确定村庄内道路、给排水管道、电力电信线路、供热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锅炉房、燃气站等设施的规模、位置。
依据村域交通规划合理设置公交停靠站点。
村庄道路设计应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及标高,进行竖向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