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就业陷阱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警惕就业陷阱
大学生就业陷阱是指招聘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饵,采用违法悖德等手段,骗取大学生的钱财,或与大学生达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各类就业意向,以期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

中央电视台联合智联招聘网进行过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

以下这些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希望能为你提供警示,帮助你避开求职航道上的暗礁。

1、招聘陷阱
据一项调查显示,有70%的被调查者表示遇到过招聘陷阱。

常见的招聘陷阱种类较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招聘会不合法
有些招聘会利用我们大学生就业心切的心理,打着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上未经有
关主管部门审批。

要么广告上公布的知名企业未到场,要么是单位良莠不齐,只是为了凑数。

而举办单位的目的就是赚取高昂的门票费。

同时,招聘单位骗取学生的信息,并出卖学生的个人信息,给一些违法之徒提供便利。

更有甚者,一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

(2)以面试为由,骗取求职者钱财
一些不法分子从网络或其他途径得到求职毕业生的个人信息,便以某企业名义打电话给大学毕业生,通知其面试。

在大学毕业生不设防的情况下,骗取钱财后逃之夭夭。

案例:
小韩在招聘会上向一家科技公司投了简历,经过简单的现场面试,即被通知下午去公司面试。

下午,接待她的还是上午的招聘人员。

招聘人员把她领进一个办公室,当着她的面给“经理”打电话,然后对她说“经理”要等会儿才来,让她等一会儿。

过了5分钟“经理”还没过来,招聘人员正欲再次打电话给“经理”,不巧他手机没电了,便借小韩手机一用,小韩也没多想就直接给了他,招聘人员称室内手机信号不好就出去了,结果一去不复返。

(3)变相收费
有些单位不当场签约,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些单位向大学毕业生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或培训费,等求职者交了费用,再将其拒之门外。

案例:
汪全街是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2006年的应届毕业生,今年9月初,在国内一家专门发布招聘信息的网站上,他发现北京一个名为博源伟业的房地产公司正在大规模招聘。

更让他眼
前一亮的是,这个公司特意标注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优先。

小汪于是给这家公司投了份简历,没想到,小汪很快就收到了公司的面试通知,而更让他想不到的是,面试不但顺利通过,对方还建议他应聘总经理助理的职位,还向他描绘了这个职位的待遇。

这个职位不仅上四险,薪酬方面也有规定,如果跟他们签五年的工作合同,就能给一个北京户口,还有住房分配。

如此优厚的条件让小汪对未来充满希望,他又参加了复试,并再次顺利通过而进入试用期,这时,公司领导说正式工作前要先参加为期3天的培训,要交430元培训费,先由员工自己垫付,然后公司给报销。

小汪的家乡是江西上饶的一个国家级贫困县,430元钱对小汪来说,是他一个多月的生活费,尽管钱不少,小汪还是按要求交了钱。

三天的培训很快就结束了,拿到了培训合格证,小汪就开始正式上班了。

而正式上班的第二天,公司要求他把事先签订的劳动协议书先交上来。

小汪当时也询问为什么公司有一份协议了还要收他的协议呢?公司的人回复说是需要两份才行,用完就会归还给他。

顺利得找到了一份待遇优厚的工作,小汪满心欢喜,按照公司要求,他还要先在基层锻炼一个月,做接线生的工作,小汪十分珍惜眼前的机会,工作十分认真努力,一个月很快就过去了,终于到了发第一份薪水的时候了,而这时公司却消失了。

小汪告诉我们,第一个月结束的时候正好赶上十一长假,长假结束后,公司就不见了踪影。

一周之内,小汪又去找了两次,面对他的仍然是一座空楼。

2个多月后,12月16日下午,记者再次同小汪来到那家公司的原址,北京市海淀区华庭芳园青云里6号楼的1801室。

而这里已经换成了另一家名为XX的房地产公司。

让人吃惊的是,当小汪以应聘者的名义进入这家公司后,小汪认出来好多这里的工作人员竟然就是原来那家公司的人。

小汪说,这个正在面试的女人,也是当时面试他的人。

于是小汪向她提出报销培训费和一个月工资的事情。

但这个女人说不认识小汪,另一个自称肖经理的男人闻讯出来,他告诉小汪,公司被别的公司兼并了,当小汪向他们索要培训费和第一个月的工资时,肖经理则提出要小汪出示协议。

但协议早已被收走了,小汪自然拿不出来。

当记者离开这家公司的时候,一位大楼物业的工作人员的向我们透露,这一伙人在这里的几个月里,公司一个月换一个名字。

去年北京师范大学毕业的黄鹏也曾经跟小汪一样,看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网上招聘,投了简历,同样顺利地经过了面试、复试,进入试用期,同样公司也让他先垫付培训费。

而黄鹏比小汪多了个心眼,在交钱之前,他上网查了一下这家公司,发现这家公司早已上了校园BBS骗子公司的黑名单。

黄鹏是幸运的,看到了这个黑名单。

小汪和小黄遭遇的这类就业陷阱几乎都自称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而网上网友自发揭露的黑名单也以这类公司为主,他们往往是在租来的写字楼里,墙上挂着营业执照,各个部门一应俱全,
而且招人时笔试、面试、复试一个都不少,甚至还主动跟你签招聘协议,表面上看不出什么问题,但等你交了培训费或押金,干了一段时间后,情况就不同了,极端的是公司人间蒸发无影无踪,一般的是以业绩不达标等理由辞退你,而你想要回培训费和工资就难了,一般都是你耗不起也就当吃了哑巴亏。

这类就业陷阱,毕业生们最容易上当。

其实,国家早有明确规定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都属于非法行为,遇到此类情况就得小心上当了。

2、协议陷阱
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要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双方表示愿意的一种约定。

在签协议时常出现的问题包括以下三种:
(1)口头承诺
口头承诺因为口说无凭,缺乏法律依据而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问题,学生往往成为弱者一方而权益受到侵害。

有些同学在毕业前通过实习,已经和实习单位达成了录用意向,但由于只是进行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契约,因此最后也遭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这里提醒你,即使是就业协议,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口头约定。

毕业生小林就是由于契约意识淡薄,在就业时碰到了麻烦。

案例一:
小林事先在某公司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就业录用意向。

由于相互之间情况比较了解,彼此比较信任,因此双方仅就录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

小林认为自己工作的事就这么定了。

没想到的是,等他毕业后正式到公司报到,公司以岗位已录满为由拒绝予以录用。

还有些单位在和求职者谈条件的时候,常常口头承诺很多优越条件,吸引学生来单位工作,但在签协议时却不将这些承诺写入就业协议。

当大学毕业生毕业后来到单位工作,才发现与现实相差甚远,却因无法依据而成为权益受害的一方。

案例二:
2004年,长春市某大学10名学生集体到广西的一家民营企业做食品检验工作。

当时该企业给学生的口头承诺是:月薪4000元,外加年终分红;工作满一年,分房;工作满三年,配车。

所有人都认为这几个学生遇到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这10人没有和该企业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就去了广西。

到了广西之后,急于求成的学生们草率地与该企业签订了工作合同。

一个月之后,所有人都大呼上当。

他们的月薪确实是定在了4000元,但是在工作中他们经常违反合同上的“霸王条
款”。

例如,迟到一次罚款500元;在食堂吃饭,剩饭、剩菜罚款100元。

结果,大家一个月工作下来,扣掉各种罚款,实际发到手里只有可怜的三四百元钱。

学生集体反抗,说要辞职不干了,该企业拿出工作合同,要求每个学生交8000元的违约金。

学生说,在学校谈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该企业则表示,请拿出证据来,众学生木然。

(2) 签订不平等协议
由于大学生劳动力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买方市场性质,我们大学生就业压力较大,“强资本、弱劳工”的现象严重影响着大家的求职心理,导致我们在求职中“低人一等”。

再加上我们有些同学维权意识较差,致使我们对于签订的就业协议要么不知情,签约的时候根本没有留意上面的条款,要么无力反对,而促成了“霸王条款”的出现。

(3)以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我们有些同学因为不懂劳动法,以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大学毕业后,学生到单位报到,不知道要求单位与其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盲目认为就业协议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

而用人单位也故意不与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受到法律的约束力较强,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容易对用人单位不利。

最终在劳动过程中,以不合法的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在这样的状况下,一旦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对大学毕业生极为不利,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只能被认定为事务劳动关系。

案例:
在一次人才招聘会上,小王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人事经理交谈后,用人单位表示对他很满意,希望能当场签下协议。

因为对方许诺,去了后有住房,而且月薪3000元以上,已失业半年的他经不起高薪诱惑,毫不犹豫地当场签了约。

到公司上班后小王才知道,所谓的月工资3000元以上,完全是一个子虚乌有的数字。

因为销售人员的工资实行的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与销售额直接挂钩的制度。

销售部有十几名销售员,只有一位业绩突出的销售员曾拿到过3000多元的月工资。

对方许诺的住房其实是一间破旧的小仓库,不到30平方米,挤住着十个人。

这一切与对方的许诺相距甚远。

他找出当初与对方签订的协议,工资条款里只写着“工资待遇高”,在住房条款里用词更是模糊——“由公司提供住处”。

再往下看,却看出了一身冷汗。

协议规定,聘用期为3年,应聘方如毁约,需按毁约时间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年5000元。

也就是说,如果他要求解除协议,必须向公司交纳1.5万元违约金。

针对协议陷阱,大学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睁大眼睛,认真仔细地识别协议是否存在陷阱。

一要看协议是否合法;二要看协议是否全面;三是要对协议文本仔细推敲;
四是正式报到上班后,一定要要求在协议基础上,与单位协商签订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防止发生争议而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等。

如以上案例中的小王,在工作后可以依法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合法的劳动合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但对于住房和工资问题,恐怕依然很难取得求职时单位承诺的标准。

3、合同陷阱
(1)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即指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的口头约定,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2)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似乎无可挑剔,但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上却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方就会借此为自己辩护。

(3)单方合同
单方合同多指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

(4)生死合同
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签订了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单位就有理由为自己开脱。

(5)“两张皮”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

遇到这种情况,应聘者要认真对比两份合同的异同。

合同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武器,一旦掉进合同陷阱,我们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再签。

4、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相互了解的一个考察期。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考察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职业取向,而用人单位的这段时间也可以考察我们是否符合单位的录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是法定的协商条
款,约定与否以及约定期限的长短由双方依法自行协商。

但现实中,关于试用期的陷阱一直困扰着我们大学毕业生,陷阱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1)单位不约定试用期,可能暗藏玄机
某些单位要求大学生报到时就立即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马上正式上岗。

可当大学毕业生还在暗自庆幸单位不需试用时,却发现单位各方面情况都不尽人意,和当时广告与承诺的情况大相径庭,工作内容和自己想象的也完全不同,于是决定另谋高就。

这时,才发现自己在“无意”间放弃了试用期这一有利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要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面可能要付出违约金的相应代价。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努力收集该企业的信息,对于信誉不好的企业,一定要多加提防,必要的时候,就可以自己提出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有些时候约定试用期恰恰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因此大家在择业时不能忽略试用期的约定。

案例:试用期辞职
小冯毕业前与一家单位的市场部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在7月份毕业后来到这家单位上班。

但是工作了不久他就感觉,自己的身体状况很难适应单位高强度的工作方式,而且现有工作也不适合其今后发展定位,于是在8月底向单位提交了解除协议申请。

虽然单位答应了他的离职要求,却以违约为由,要求其必须缴纳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小冯觉得很委屈,身体不好无法胜任工作是客观原因,再说现在还处于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凭什么说自己违约?自己在公司已经了一个多月,一分钱的工资都没有拿到,反而还要交5000元?由于小冯不肯交违约金,单位就拒绝帮助其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的僵持让小冯感觉损失很大。

点评:
其实,在7月份毕业后小冯已按照约定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原来的就业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小冯辞职时仍处于试用期内,依据劳动法规定,他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小冯依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违约金。

但反之,如果在报到后,毕业生因为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则应该按照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使处于试用期,单位也不能随意将其辞退。

(2)只约定试用期,索取廉价劳动力
因为试用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录用后差距较大,而在目前大学生市场上招聘的费用并不高,一些用人单位就利用“无休止”的试用,来降低自己的劳工成本。

例如,有些单位以避免
麻烦为由,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大学毕业生约定几个月的试用期,声称试用期合格了就直接正式录用,签订正式合同。

在试用期内,单位提供比正式员工低很多的待遇。

而我们很多毕业生就为了能留下来,往往工作非常努力,甚至不计较暂时的工资待遇。

结果试用期结束,单位却以各种理由将求职者拒之门外。

当遭遇这种情况时,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除应具备上述法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外,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理由。

同时,我们还要明确: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我们一定要把握好这些标准,而并非单位说辞退就辞退,学会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试用期过长或无故延长试用期
有的单位与大学毕业生约定的试用期严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有的甚至长达1年以上。

也有些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却以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变相榨取大学毕业生的廉价劳动力。

更有甚者,延长几次后,最终仍将求职者解聘。

而大学毕业生维权意识较差,对劳动法认识不深,只能哑巴吃黄连。

案例:
今年23岁的小刘,2004年毕业于国内一家名牌大学的生物技术专业,为了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他通过考试获得了英语六级和专业资格证等多个证件。

2005年1月份,小刘在网上看到了国内一家大型制药公司招人,因为专业对口,他就联合同班几位同学给这家公司投了简历。

没想到他们很快就得到了面试邀请,小刘和其他6名同学顺利通过面试,进入试用期。

当时公司口头告诉他们试用期为2个月。

因为这个公司很大,想留在这里的小刘和其他6名同学尽管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还是答应了先使用,盼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来争取这个职位。

试用期的待遇很低,与
正式员工没法比,而试用期的工作内容也和他们想象的有很大差距。

单位让他们做的都是些简单的重复劳动,谁都可以做到,但必须的有人做。

当时他们感觉这个工作只是临时性的,便安心的工作。

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小刘非常勤奋,2个月的试用期很快就到了,但2个月后,单位一直没人提转正的事,小刘去向公司领导询问,领导说对他2个月试用期的工作表示满意,但还要进行一段时间的全面考察,小刘认为公司可能是真想留下他,于是很痛快地答应了公司提出的再试用2个月的要求。

很快又试用了2个月,公司领导找到小刘,以小刘没有通过试用期为由将其辞退。

与小刘同时进入公司的6名同学也都在延长3个月的试用期后被以各种理由辞退。

而在此期间,公司也没有和他们签订任何协议与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较详细的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五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试用期过长或无故延长试用期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随意辞退劳动者更是法律不允许。

5、智力陷阱
在知识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智力产品”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而我们对知识产权的维护却存在着很大的空白。

一些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我们的这些弱点,设计一个又一个“智力陷阱”。

据有关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大学毕业生中,有23%的被访问者遭遇过智力陷阱。

智力陷阱是指用人单位以招聘为名,“召集”创意为实,无偿占有我们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策划方案、文章翻译等。

很多应聘者笔试、面试后就没了消息,而自己曾经提供的策划方案、设计等却在该公司的产品、活动中出现。

智力陷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求职陷阱,但它的性质更为恶劣,我们要提高警惕,多加小心。

案例:
小张是某高校软件专业毕业生,曾有2年的编程兼职工作经验。

小张看到软件公司招聘程序员,便欣然前往。

该软件公司有四五十人规模,薪酬每月4000元,对此,小张觉得比较满意,觉得是自己想要去的公司。

在招聘过程中,流程非常严格,初试合格后,进入笔试阶段。

笔试内容是使用JAVA语言,上机编写一段程序,时间不限,可以上网查询相关资料,但不能相互交流,只要能实现目标,最后从编程优胜者中挑选2名。

在一个面试的房间里,共有8名求职者,每个人的试题不同,几个年轻人无意中发现,看似是8段程序,其实恰巧能整合一个项目……笔试结束后,小张再也没有接到消息。

据了解,其他的几个求职者也没有得到回音。

在这个案例中,单位堂而皇之地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做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智力陷阱。

那么,我们如何应对这些智力陷阱呢?在我们不能判断招聘单位真实意图,又很想取得这份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