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职业病岗位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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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根据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三十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条款的要求,现将甲乙双方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做如下补充:

1、乙方在甲方所从事的工作中,可能会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长期过量接触可能产生的后果和甲方的控制措施告知如下:

注:乙方应在自己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本人承认签字。

2、甲方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乙方患职业病:

(1)定期为乙方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示牌,告知乙方工作场所内存在的危害因素及其特性、应急处理方式等内容;

(3)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相应的危害因素监测,及时改善工作条件,预防或控制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4)为乙方提供必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两种职业健康福利待遇:

(1)为乙方提供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疗;

(2)为乙方提供职业病防护待遇,该待遇包含在乙方工资中,随乙方工资按月发放。

如果因岗位发生变化而使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并同时变更此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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