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论文:行政处罚委托制度研究
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制度及其完善
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制度及其完善一、概述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理念与实践,近年来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逐渐显现出其重要价值。
该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对于行政相对人的首次违法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执法机关可以选择不予处罚,而是通过教育、指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改正,从而达到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也符合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要求。
随着“首违不罚”制度的深入实施,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
例如,如何准确界定“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等标准,如何在实践中确保制度的公正、公平执行,以及如何防止制度被滥用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首违不罚”制度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探讨其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1. 介绍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制度的概念和背景。
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制度,是指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并在各地实践中逐渐推行。
其背景在于,传统的行政处罚往往以惩罚为主,忽视了教育与引导的作用。
而“首违不罚”制度的提出,旨在通过给予当事人改正错误的机会,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法律的惩戒和预防功能。
该制度的推出,是对传统行政处罚理念的一种创新和突破。
它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宽容和教育,旨在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这一制度也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包容审慎原则,即在保障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轻微违法行为采取适度宽容的态度,以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
“首违不罚”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如何准确认定“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以及“及时纠正”等要素,需要行政机关具备一定的裁量权和判断能力。
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研究
是 由法律 赋予行 政 主体 的 至为 重 要 的权 力 。在 公 安行
政处 罚 中 , 自由裁量 权 的存 在 能够 保证 公 安 机 关 审 时 度势 、灵 活机动 地处 理 纷繁 复 杂 的社 会 问题 ,从 而 极
除不 相关 因 素 的 干扰 ” ,并 强 调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自 由裁
量权 时应 当在行 政决 定 中说 明理 由。中 共 中 央办 公 厅
大地 提高 行政执 法效 率 。但 在行政 处罚 的实 际运作 中 , 公安 机关 或 因主观 随 意而 致 裁量 滥 用 ,其损 害 公 民合 法权 益 的可能性 始 终 存 在 。面对 裁 量 失 当 的风 险 ,法 治 所要求 的并 不是 消 除广 泛 的 自由裁 量 权 ,而是 法 律 应 当能 够控 制 它 的行 使 。公 安 机关 要 实现 行 政 法 治 , 就 必须 在法 律的框 架 内实施 自我约 束 ,予 行 政 处罚 自
能够量 化 的予 以量 化 ,并 将 细 化 、量 化 的行 政 裁 量 标
准予 以公布 ” 。
行政裁 量基 准是 行政 主 体 内部 实行 自觉 的 自我规
范控 制行政 裁量 问题 的方 式 ,能在 一 定 程度 上 解 决法 律规 则 和 自由裁 量 之 间所 存 在 的混 沌 ,从 而给 行 政裁 量 的行使 及监督 提 供基 本 的 准则 和 依据 。 随着 我 国行
由裁量 以必要 的控 制 。
一
和 国务 院办公厅 在 2 0 0 6年联 合下 发 的 《 关 于预 防和化 解行 政争 议 健 全 行 政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的 意 见 》 中指 出 ,为 防止滥用 行政 裁 量权 ,行 政机 关 的行政 裁量 权 应 当细化 、量化 和规 范 。2 0 0 8年 ,国务 院 颁布 的 《 国
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制度问题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构设立合法性的法理分析
《 行 政 处 罚 法 》 第 十 六 条 首 次 在 国家 立 法 层
权 只 能 由公 安 机 关 行 使 ” ,学 界 普 遍 认 为 这 是 立
面 明确 推 进 相 对 集 中行 政 处 罚 权 , 肯 定 了综 合 行
法 对 相 对 集 中行 政 处 罚 的 开 始 肯 定 , 也 是 对 综 合
大 力 推 进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 关键 词 ] 相 对 集 中行 政 处罚 机 构 ; 合 法性 ; 实践 ; 理论 困惑 ; 法 理 [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3 1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1 . 8 1 8 2 ( 2 0 1 3 ) O l 一 0 0 6 8 — 0 5
No . 1
广 两 大 学 学报 ( 哲 学 社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Gu a n g x i Un i v e r s i t y (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2 0 l 3年 1月
J a n, 2 0 1 3
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制度问题研究
— —
相 对集 中行 政 处 罚 机 构设 立合 法 性 的法 理分 析
张春 林
( 广西 民族 大学 法 学 院 , 广西 南宁 5 3 0 0 0 7 )
[ 摘 要 ] 《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首次确 立相 对集 中行 政处罚制度 , 开启综合行政执 法的 尝 试 行政 处 罚执 法 实践 中采 取 通 过 法 规 、规 章 以及 一般 行 政 规 范设 立 相 对 步 推 进 相 对 集 中行 政 处 罚 权 的 决 定 ,并 与 中编 办 在 2 0 0 3年 2月 2 8日联 合 下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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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与研究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与研究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它通过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惩罚,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不断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加强执法力度,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的法制建设。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相关研究,探讨行政处罚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
案例一: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析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污染物,严重破坏了周边环境,引起了广泛关注。
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该案例反映了行政处罚的一大特点,即依法行政。
在案件中,环保部门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进行了重罚,向社会各界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保护环境是法律的底线,任何违法行为都将面临严厉处罚。
然而,案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该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是其违法行为的根源。
行政处罚虽然可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但对于如何改变企业的行为方式及态度,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案例二:政府机关的滥用行政处罚权力除了被处罚一方,行政处罚中也存在政府机关滥用权力的问题。
例如,某政府机关因政治原因对一个小企业进行了无理由的行政处罚。
此案例引发了舆论的质疑,揭示了行政处罚的滥用风险。
政府机关滥用处罚权力不仅伤害了行政治理的公正性,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这种行为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针对这种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行政处罚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此外,对于滥用行政处罚权力的情况,应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让企业及时进行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研究一:行政处罚的改进方向和建议针对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人员提出了一些改进方向和建议。
首先,应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明确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的标准,减少法律的解释性模糊。
其次,应加大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提高其执法质量和公正性,避免滥用权力。
郑州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研究
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水平。
3制定档案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基本原则
3 . 1 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处
罚裁量权 时要做到处 罚的具体 手段和处罚 的具 体 目的相 协 调 、相适应 。为准确 把握过罚 相当原则 ,在 制定 阶次制 度
时 ,将每项行政处罚权分为五个阶次 ,每个阶次里面根据违 法行为不 同的性质情节又分为不 同的档次 ,最多的分为八个 档次 ,这样最 大可能体现过罚相当。
序、回避制度 、听证制度 、公示制度等 ,还采取在郑州档案 信息 网上开辟 专栏公开 阶次制度 、行政处罚事项 、执法检查 制度及工作流程等措施 ,从而达 到阶次制度在实施 中的全透
明。
3 _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
指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时 ,既要制裁行政违法行
为 ,又要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 ,从而更好地达到行政管理的 目标和实现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 目的。在制定阶次制度时 ,
对 轻微 的没 有造成违 法后果 的违 法行为 ,规定 警告处罚 为
的, 赔偿费用分别按第( _ 一 ) 、㈢ 项规定增加 五至十倍 。由上
我们可 以看 出 “ 一万至十万 ” “ 五至十倍 ”裁量空间相差十
在的客观原因。
3 . 2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
行政处罚过程 中,应 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 的事实 、理 由、依据 、证据、裁量 的幅度等内容 ,告诉当事人享有的申 诉权 ,以充分听取 当事人的意见 ,同时避免暗箱操作 ,使当
事人全面 了解并监督有关处罚行 为。为实现公开透 明原则 , 应 从严格实 施阶次制 度的程序人 手 ,如 ,档 案行政处罚 程
本科论文法学专业精选题目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题目注:本目录仅供参考,论文题目可以在本目录中选择,也可以自行确定,原则上也不得将选题直接作为论文题目,应当在此基础上选择该选题中更为具体的问题进行研究。
选题只是大方向,仍需学生与导师联系后加以调整、细化。
学生选题本着一人一题的原则,不能重复。
一、法理学1.法律的不确定性2.论法律权威的基础3.论法律的人性基础4.法治的类型与理念5.法治的局限性6.法律解释与法官行为7.法律的概念、渊源8.法与秩序9.法与利益10.法律实效11.法律移植12.法律发展研究13.法制现代化14.权利冲突和权利滥用15.立法体制16.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二、宪法学1.宪法学基本理论2.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3.社会基本权理论4.宪法实体基本权与程序基本权5.国家保护义务6.公民基本义务理论与发展7.基本权利限制理论8.第三者效力理论9.宪法外权利的保护10.基本权利与私法11.公共利益与宪法基本权12.弱势群体的基本权保护13.宪法与部门法14.“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15.宪法解释理论16.宪法制定权与修改权17.违宪审查理论与实践18.司法制度与宪法19.政党制度与宪法20.选举制度与宪法21.国家结构与宪法22.中国宪法史23.外国宪法史24.比较宪法学理论25.国际条约与宪法26.宪法与外交27.宪法与国防28.宪法实施理论29.宪法判例与宪法规范变迁30.宪法的法律性31.宪法的政治性32.宪法与宪政33.全球化与宪法34.宪法与民主35.宪法与法治36.宪法与主权37.宪法与人民38.宪法与恐怖主义39.欧盟宪法条约与区域一体化40.紧急状态与宪法4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2.中央地方关系43.地方制度44.国家机构及其组织45.元首制度46.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47.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48.宪法效力49.宪法规范50.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1.我国行政法治的最新发展2.关于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思考3.论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4.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5.私法在行政法上的适用6.论行政授权7.论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8.公产制度的初步探讨9.公务法人之研究10.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11.论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12.论公务员的服从义务13.论行政法上相对人的抵抗权14.论内部行政行为15.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16.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17.论行政给付18.行政契约研究19.行政指导的救济20.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范围之界定21.行政罚与刑罚的竞合问题研究22.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23.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24.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与未来25.论行政听证中的职能分离原则26.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之研究27.论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28.论具体行政行为的附款29.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30.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比较31.论行政复议上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32.论行政诉讼上的成熟原则33.论行政诉讼上的原告资格问题34.论具体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拘束35.行政委托制度之研究。
委托处理行政处罚的委托书
委托处理行政处罚的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委托人姓名]
住所:[委托人地址]
联系电话:[委托人电话]
受托人:
姓名:[受托人姓名]
职务:[受托人职务]
住所:[受托人地址]
联系电话:[受托人电话]
委托内容:
1.委托人因涉嫌违反行政法规,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行政处罚事宜。
2.受托人有权代委托人参与行政处罚调查、提出申诉、出席听证会等一切必要程序,代委托人行使一切法定权利。
3.受托人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处罚事宜处理。
委托事项:
1.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协助委托人制定申诉策略,提出申诉书。
2.协助委托人出席听证会,提供法律意见及辩护建议。
3.跟进行政处罚审查流程,通报委托人相关进展。
4.如有需要,委托受托人代为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商、沟通。
委托时间: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行政处罚事宜处理完毕。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为委托处理行政处罚的委托书的内容,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
规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问题研究
既是基础 理论 问题 ,同时 也与 实 际执行 中如何 完善 该制 度密 切相 关 。 ( )加 处罚 款的性 质 一
收 稿 日期 :2 1 -0 —2 00 5 2 作者简介 :刘建平 ,上海市 人民政 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处长;
李幸祥 , 上海市人 民政 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处干部。
摘 要 : 行 政 处 罚 法 》设 定 的 行政 处 罚 加 处罚 款 制 度 , 旨在 通 过 让 不 履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当事 人承
担更加 不利的后 果,从而督促 当事人 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近几年来,该制度执行 中也出现 了一
些 问题 ,如 加 处 罚款 的数 额 超 过 罚 款 本数 , 其合 理 性 受到 质疑 ,加 处罚 款 申请 法 院 强 制执 行 也碰 到 问题 。
施。 设立 加处罚 款 制度 的 目的是通 过让 不履 行行 政处罚 决 定的 当事 人承担 更加 不 利 的后果 , 从而督促 当事 人 自觉 履行行 政 处罚决 定 。应 当说 , 设立 该制度 的初 衷是好 的 , 但是 在实 际执 行 中 , 加处罚款 的 做 法 出现 了一 些 问题:一是加 处 罚款 的数额 较大 , 的远远超 过罚 款本 数;二是行 政机 关就 加处罚款 有 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时有 的法 院不予 执行 。 些 问题 的出现 , 这 使得加处 罚款 制度 并未发 挥其应有 的作用 。
政处 罚加处 罚款 制度 。该法 第 5 条规 定:“ 1 当事 人逾期 不履 行行政 处 罚决 定 的 , 出行政 处罚 决定的 作
行政机 关可 以采取 下列 措施 :( )到期不 缴纳罚 款 的 ,每 日按罚 款数 额 的百分 之三 加处 罚款 ;( ) 一 二 根 据法 律规定 ,将 查封 、扣押 的 财物拍 卖 或者将 冻结 的存款 划 拨抵缴 罚款 ;( )申请人 民法院强 制 三 执行 。 ”从该 条规 定可 以看 出 , 处罚 款 是行政 机关对 逾期 不缴 纳罚 款 的当事 人所 采取 的一 种行政措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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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探讨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探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自实施以来,由于其法律规定模糊,实施细则不配套,这项工作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
本文旨在就该项制度的含义、特点、产生、发展等方面做全面的阐述,以期对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所帮助,从而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城市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含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特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作为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1、创新性。
将若干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城市管理领域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处罚权、监督权分离的模式,将若干部门相近或者交叉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部门行使,不但有效地避免了制度层面存在的职责交叉弊病,而且解决了联合执法行为主体缺失、程序失范、责任不明的法律障碍。
2、效能性。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通过对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集中,使分散在多个部门的执法权得以在执法职能重新配置的基础上得到有序整合,同时在对其界定、划分、衔接、运用等方面努力形成新的科学体系与制度,执法人员得到精简,但执法力量得到科学的集中,行政执法效能得以提高。
3、规范性。
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后,行使该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通过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使得在联合执法情形下存在的主体不一、程序各异、责任不清的弊端得到革除。
更为重要的是,行政处罚行为被严格地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既有利于社会公众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也利于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对于培植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起到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邮政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研究
第6期2019年12月政4论公Zheng Fa Lun CongNo.6Dec.10,2019【文章编号】1〇〇2—6274 (2019) 06—037— 11邮政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研究王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摘要】构建邮政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需先结合行业现状明确制度目标和裁量基准制定权的归属主体。
这一制定权的实质是行政裁量权的延伸,因而享有该基准制定权的主体限于各级邮政管理部门。
在具体设计制度内容时,相关部门应综合运用情境化技术、分格化技术和法律解释技术,以增强制度内容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确定性。
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为保障各项规则的有效适用,维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须重点关注内外部保障机制的构建。
在内部保障机制包括裁量基准变更制度、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度;外部保障机制如公众参与制度、基准 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
【关键词】邮政行业行政处罚裁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创制技术内外部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F312 【文献标识码】A裁量是行政权之精髓。
正如哈耶克所言“政府 为了有效地运用它所拥有的手段或资源,就必须行使 大量的自由裁量权”。
[~2”由于立法与司法控制的局 限性,裁量权的行政内部控制逐渐走进理论和实务界 的视野。
我国邮政行业自2009年《邮政法》修订颁 布实施以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邮政普 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快递暂行条例》《快递末端网点备 案暂行规定》《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智能快 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相继制定或修 改实施,邮政行业行政处罚体系日益健全,为推进邮 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规范助力。
目前,为了严 格高效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有效规制行政处罚裁量 权,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正积极研究制定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制度,并在山东、河北等省进行了试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1-5市场监管大索■琰行玟此罚自由栽1私问数兮祈啟对策蚵究居明峰摘要:如何规范、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目前,市场监 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基准不具体、不透明、同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等问 题,应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基准,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考核导向 作用,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更加规范、透明。
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基准公开透明规范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自由”的权力,各级市场监 管部门在行使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与否、处罚幅度如何等往往取决于执法者的主观态度和能 力,难免出现行使不到位,甚至被滥用的情况。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具体不透明为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市场监管 总局及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出台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
如2020年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 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0年1月,江苏省市 场监管局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则(试行)》等。
但相关规定普遍存在原则性强,内容过于宽泛,对处罚标准的阶梯化、明细化不够,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等问题,且均以情节是否严重为衡量 标准,使办案人员难以合理运用。
例如,《指导意见》提出,“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 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 低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 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行政处罚 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 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 的30%部分”。
以商标法为例,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 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机制研究
、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各 国赋予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权的同时, 往 往 对 其 处 罚 的 种 类 予 以 了 规 定 ,处 罚 种 类 及 其 数 量 一 般 与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在 一 国 的 法 律 地 位 、司
a e tte v l iy a d e ut fCS S p n l f c h ai t n q i o RC e a t S i h s sg i c n i lc t n o rfe tp n ia d y y, O t a in f a t mp iai s t e c r cp l i o l i p o lm swh c xs n t e p n t e h ns o RC a e n rf r n i gt ei sr tv eae rc rb e ih e iti h e a ym c a im fCS l b s d o ee e c n h n t ucie rlt d p a — t e o o e eo e o n re . i fs me d v lp d c u t s c i Ke r s: CSRC ;a mi ita ie p n t y wo d d n sr t e a y;p we v l o r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已 成 为 越 来 越 多 的 企 业 和 个 人
一
筹 资或投 资 的场 所 ,但 由于 我 国证 券 市场 目前 还 处 于新兴转轨时期 ,不管是市场结构 、市场参与者 素 质还是监管制度 ,都仍 存在极 大的改善空 间 ,因 而 违法违规 事件层 出不穷 。仅 2 0 0 8年 ,中国证 监 会 就立案 17 ,办结案件 10起 ,非 正式调 查案 0 起 3 件 17起 ,移送 公安机关案件及 线索 2 0起 ,作 出 5 1 行 政处罚及 市场禁 入 决定 7 7项 ,罚 没 资金 32亿 . 元 ,实际收 缴 及 冻 结 资 金 2 5亿 元 …。在 此 背 景 .
行政授权理论与实践研究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浙江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行政授权理论与实践研究STUDY ON THE AND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作者:XXX指导老师:XXX专业:行政管理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学实习单位:XXXXXXXXXXXXXXXXXX二O一四年*月*日目录摘要 (1)ABSTRACT (1)1.前言 (1)2.行政授权概述 (2)2.1行政授权的概念 (2)2.2行政授权的种类 (2)2.2.1法定授权和意定授权 (2)2.2.2依据法律的授权和依据法规的授权 (2)2.2.3授权对象的不同 (3)2.3行政授权的基本原则 (3)2.3.1必要授权原则 (3)2.3.2有限授权原则 (3)2.3.3合法授权原则 (3)2.3.4专有权力不得授出原则 (3)2.3.5不得转授权原则 (3)2.3.6授权明确性原则 (3)2.4.行政授权的理论分析 (3)2.4.1我国行政授权的法律特征及范围 (4)2.4.2外国有关行政授权的基础理论的归纳 (4)3.我国行政授权存在的问题 (4)3.1缺乏完善的行政授权标准 (4)3.2授权主体和授出职权相脱离 (4)3.3行政授权程序制度贫乏 (5)3.4行政授权依据不统一 (5)3.5对行政授权的控制极为薄弱 (5)4.确立授权行政主体应遵循的具体原则 (5)4.1必要授权原则 (5)4.2有限授权原则 (5)4.3合法授权原则 (5)4.4程序正当原则 (5)4.5越权无效原则 (5)5.结论 (6)参考文献 (6)行政授权理论与实践研究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的出现,原有行政权力的配置和分化己经不能满足公共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授权作为一种分权制度应运而生,纵观西方各国的行政法制建设,都可见行政授权的踪影。
论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处罚制度
论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处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制度作出规定。
相较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网络安全法》第64 条等先期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有了质的突破。
广度上,其打击对象不再限于侵害他人电子邮件等数据资料行为,保护对象亦不再限于消费者,而是涵盖所有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和个人信息主体;深度上,其新增责任人员从业禁止和高额罚款等处罚措施,强化违法威慑。
然而,既有研究或聚焦网络安全领域的行政处罚,或论证对严重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处以高额罚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或介绍欧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处罚制度。
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为切入点,探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处罚制度的文献迄今仍付之阙如。
本文试图填补此空白,从“谁处罚” “罚什么” “怎么罚”三方面展开初步讨论。
一、谁处罚:处罚主体与管辖协调(一)处罚主体《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规定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
根据该法第60条,此类部门包括“国家网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除网信部门外,还有哪些机构属于“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网络安全法》第8条、《数据安全法》第6条将电信、公安、国安、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部门列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监管部门,但也采用“其他有关机关”和“等”的措辞来表明列举是不穷尽的。
事实上,由于个人信息的泛在性,大量部门皆负有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例如人社部门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章监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此对线上人力资源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具有监管职责。
又如文旅部门是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管主体,由此对该类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负有监管职责。
简言之,举凡监管对象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皆属于“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邮政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研究
邮政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研究一、引言邮政行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国内外物流运输的重要支撑系统,也是信息传递和社会联系的桥梁。
然而,面对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和物流行业,邮政部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管理挑战。
为了保护邮政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社会秩序,邮政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应运而生。
二、邮政行业行政处罚裁量的意义邮政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保护邮政市场的公平竞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确立,使邮政企业在违法违规行为面前无法逃避处罚,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邮政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维护了邮政行业的良好秩序。
2. 规范邮政企业的经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明确了邮政企业违法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标准,邮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更加谨慎,规范行为,以免受到行政处罚的制裁。
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经营风险意识和合规管理水平。
3. 维护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邮政企业在遵守各项相关规定的同时,也需要更加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安全、高效、诚信的服务。
三、邮政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构建邮政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构建应该充分考虑行业的特点和发展需求,确保其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具体构建要点如下:1. 制定明确的违法行为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核心在于违法行为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标准,以便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根据标准进行裁量。
邮政行业的违法行为常见有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窃取用户信息等,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具体的界定和细化。
2. 确定合理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还需要确定合理的处罚幅度,以便针对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处罚幅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影响等因素,既要保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要对一般性违法行为进行适度的处罚。
3. 建立信息共享和监测机制邮政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和监测机制。
行政预处罚制度:罚教结合原则的落实
行政预处罚制度:罚教结合原则的落实
陈含锐
【期刊名称】《秦智》
【年(卷),期】2022()3
【摘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然而,行政处罚法仅对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该原则如何具体落实却缺乏法律规范层面的明确规定。
因此,借鉴多地已经推行的“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将教育设定为处罚前的必经程序,考虑提供保障罚教结合原则实现的程序装置——行政预处罚制度,对正处于萌芽阶段或已经实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前警示,督促相对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从而提高行政处罚的实效性。
【总页数】3页(P0039-0041)
【关键词】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预处罚
【作者】陈含锐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
【相关文献】
1.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行政处罚为例
2.罚抑或不罚?——基于行政处罚中"首次不罚"制度所展开的分析
3.行政处罚中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创新研究——基于合肥市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的调研
4.行政处罚中
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辨析5.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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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论文:行政处罚委托制度研究
【中文摘要】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委托制度是我国行政立法的一个创造,其实质是行政处罚实施权可以整体(调查收集证据权、处罚决定权、具体处罚决定的执行权)1变相流转。
它虽然有助于缓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不足,但其从根本上也存在着潜在侵害公民权益的弊端——处罚实施权被滥用。
从长远来看,该制度的现状也不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价值。
在反复研究目前处罚委托的理论前提下,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提出对我国行政处罚委托制度缩小委托范围——仅委托行政处罚实施权中调查收集证据及执行处罚决定的权力,而将行政处罚决定权由行政机关保留的构想。
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组成。
引言从行政处罚委托立法和实践分析入手,提出目前实行的行政处罚委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结合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委托制度研究现状指出本文写作的。
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处罚委托理论的基本问题,重新审视了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委托理论,在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目前行政处罚实施权可以整体委托理论存在着缺陷,不符合行政处罚这一国家强制性制裁权的特性。
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实体法上的行政处罚委托制度。
首先是现行行政处罚委托制度的特点;其次是行政处罚委托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实施情况,各级行政机关都不同程度对行政处罚进行了委托实施;再次是列举了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后
出现的种种弊端以及实践中针对这些问题所采取的相应完善措施;最后是笔者对实践中采取的应对措施所能取得的效果的质疑。
第三部分从理论层面及立法层面论述了当前意义上的行政处罚委托不具有正当性。
从行政委托的特点、行政处罚的属性、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人权的保护、责任行政、职权法定等不同角度入手,论证严格意义上行政处罚这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处罚实施权不适合委托。
但基于我国行政处罚委托制度产生的原因、历史背景,目前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权整体委托,存在着处罚实施权整体流转,无法有效控制权力被滥用的可能,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境外处罚制度及我国具体国情对调整当前行政处罚委托制度的启示。
两大法系关于行政处罚的主体,不管是以法院管辖为主行政机关管辖为辅还是行政机关管辖为主法院管辖为辅,都贯穿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必须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前提”,“高权性权限的行使,作为持续性事务,原则上应当委任给具有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和负有忠诚义务的公务员。
”2的法律理念。
但我国具体国情又与其他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别,表现为:我国土地面积大,地区发展不均衡,人口众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需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复杂、繁多。
以及长久以来的历史沿革形成的制度特点导致如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短时间内取消我国目前存在的行政处罚委托制度而由行政机关与法院来行使行政处罚权也不现实。
故得出结论我们需要一种既要有效保障行政处罚权力不被滥用,又要兼顾我国具体国情的行政处罚委托制度——即创新型的处罚委托制度需要被设计构想。
第五部分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委托创新的制度
构想。
着力于对目前行政处罚委托制度的小修小补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应将注意力转移到分解行政处罚实施权上也就是不再将行政处罚实施权整体委托,而是保留处罚决定权,将调查收集证据权、具体处罚决定的执行权委托出去。
进而提出一些建议和主张,在新构建的行政处罚委托制度中引进公开控辩制3,允许法律职业服务体系4
介入行政处罚委托等。
结论部分从现行行政处罚委托制度的缺陷入手,提出在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结合中国实际国情改造行政处罚委托制度(保留处罚决定权,将调查收集证据权、具体处罚决定的执行权进行委托)有助于规制行政处罚委托中处罚实施权被滥用的可能,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行政处罚处罚委托处罚决定权人权保障
【备注】在线加我索购全文:278/123/888
同时提供论文发表委托服务和一对一论文写作指导。
【目录】行政处罚委托制度研究内容摘要4-5引言8-10
第一章目前我国关于行政处罚委托的理论及存在的问题10-12
第二章我国的行政处罚委托制度12-19第一节行政处罚委托制度的特点12-13第二节处罚委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3-15第三节实践中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评价15-19第三章现行行政处罚委托制度不具有正当性19-31第一节理论层面现
行行政处罚委托不具有正当性19-28一、从行政委托特点和行政处罚属性角度分析19-20二、从行政处罚性质角度分析20-22
三、从人民与国家关系角度分析22-23四、从责任行政角度分析23-24五、从人权保障角度分析24-26六、从职权法定原则角度分析26-28第二节立法层面现行行政处罚委托不具有正当性28-31一、从与《行政许可法》比较角度分析28二、从我国行政处罚委托制度产生的原因角度分析28-31第四章境外处罚制
度及我国具体国情对调整现行行政处罚委托的启示31-35第一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31-33一、德国31-32二、法国32三、我国台湾地区32-33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和英国为
例33-34一、美国33二、英国33-34第三节结合我国国情得出的相关启示34-35第五章行政处罚委托制度创新构想
35-40第一节制度创新的基础35-36第二节可行性论证
36-37一、理论上及实定法上可行性基础——职能分离原则36二、以北京恢复“贴条权”的事实为佐证36-37第三节具体体制构想37-40一、设计保留处罚决定权的处罚委托制度37-38二、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完善38-40结论40-41参考文献41-44
后记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