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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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9]88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9〕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征收(收取)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除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及其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
纳入财政统筹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健全监督机制,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是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二)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核、收支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
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定。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中已规定执收执罚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执罚单位征收(收取)。

执收执罚单位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收取)条件的,可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其他具备直接征收(收取)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代征政府非税收入。

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第十一条执收执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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