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推荐】税收“陷阱”,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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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推荐】税收“陷阱”,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

2015-07-27

【强烈推荐】税收“陷阱”,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

1、“包牌价”购车暗藏税收“陷阱

近日,A消费者花40万元买了一辆心仪很久的“包牌价”轿车,可是没过多久,税务部门就向他追收少缴的车辆购置税款2000多元。A消费者不解,认为自己在购车时已将车辆购置税给了汽车经销商,由经销商代为缴纳,为什么税务机关还要向自己追缴?所谓购车的“包牌价”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汽车的实际销售价格,另一部分是车辆使用前应交纳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汽车经销商代消费者办理相关手续所收取的代办费。

假设一辆轿车的包牌价为20万元,按照我国现行10%勺车辆购置税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1.7094万元]20+( 1 + 17% X 10%。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而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暂行条例》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

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经销商应向车主开具一张价税合计(含税金额)为20 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中,不含税金额为17.094 万元、增值税为 2.906 万元。在代理消费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再出具一张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车辆计税价格为17.094 万元,缴纳车辆购置税为 1.7094 万元。

如果经销商为车主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18 万元,其余 2 万元以收据或者商品销售发票、加工修理发票或者收据等代替,则经销商代消费者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税额以该18 万元为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金额就变成了 1.538万元]18宁(1 + 17% X 10% , 从而少缴纳车辆购置税0.171 万元。

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即车主为纳税人,经销商只是代办报税手续。因此,一旦查出少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无论买车时采用的是净车价方式,还是“包牌价”方式,税务机关都会依法向车主而不是汽车经销商追缴少缴的税款。

2、1 元注册公司暗藏税收“陷阱”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些公司的注册门槛,使“1 元注册公司”变为现实,令企业界尤其是广大民营企业的经营者为之雀跃,好像又走进了一个新时代。但现实中一些公司经营者对税法了解不透彻,结果落入深藏的税收“陷阱”。【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 】

其实, 1 元注册公司可能会增加公司税负。假设 B 公司经营某个项目需要1000 万元,不论是 1 元注册,还是1000 万元注册,要做成这个项目都得需要1000 万元,即股东都要投入1000万元。假设 B 公司

这个项目做成了,公司增值到2000万元,并且股东想把B公司转让出去。这时,税收“陷阱”就出现了。

若 B 公司1000 万元注册公司,2000 万元转让,不考虑其他费用,增值部分须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2000-1000)x 25%];若全是自然人股份,B公司还要就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150万元[(2000- 1000-250) X 20%], B公司这两项税收合计400万元。

若 B 公司 1 元注册公司,实际也投入1000 万元,一样做成项目, 2000万元转让。因为B公司只有1元的原始成本,为计算方便暂且忽略不计不予考虑,则转让增值部分须交纳企业所得税500 万元(2000X 25% ;若B公司全是自然人股份,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300 万元[ ( 2000-500)X 20%], B 公司两项税收合计800 万元。

因注册资金不同,B公司转让所得仅两种税收的纳税成本就相差400 万元。这就是深藏的税收“陷阱”,亦称之为“看不见的成本”。从上述计算分析B公司税负增加400万元的原因是“1元注册公司”几乎没有原始成本,在转让时需全额计税。而且,不仅仅是转让,因为没有原始成本,企业发生其他变更时,也会产生类似的纳税成本,并涉及更多的税种。

为此,经营者注册公司时,千万不要光图眼前方便,还要考虑以后的税收问题,虚假注册和 1 元注册是不可取的两个极端,企业在注册公司是要求真务实。

3、缴税顺序颠倒需小心

某些纳税人认为只要缴清税款,就不管税种缴交顺序,只要不少就行。其实,这种做法不对。比如缴土地增值税和年度的企业所

得税,就有先后顺序,如果颠倒,就会多缴税款。按照税法规定,土

地增值税是可以抵减企业收入的,抵减后再计算企业所得税,税负必

然减轻。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单一项目企业,却将企业所得税清算先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结果土地增值税未能抵减企业收入,造成一些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过多。【加微信:fdccspx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例如,D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个项目公司,仅开发了一个项

目。2010 年达到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条件,同时开发产品基本销售完毕。该公司在2010年末确认了收入和成本,2011年5月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纳税款 1 亿元。

2011年8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缴纳土地增值税8000万元,由于2010年已经实现了全部的销售收入,2011年基本无销售收

入,且缴纳了大额的增值税,使得2011年度出现了亏损,进而使得2011 年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没有抵减企业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项目公司多缴了企业所得税。

实践中开发单一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与多项目滚动开发的房地

产公司在税收管理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开发单一项目的房地产公司,就应该特别注意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入库顺序。

一般而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之前开展,且清算时一般会有比较大金额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入库,即先入库土地增值税,后入库企业所得税。

这样处理可以使得缴纳完土地增值税后抵扣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两者缴纳的顺序出现颠倒,先清算企业所得税后清算土地增值税,则可能会导致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无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可抵扣,进而导致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住房补贴发放图方便暗藏税收“猫腻” 某些企业由于岗位需要,招聘外籍员工,且这些外籍员工大多以租房为主。对这些外籍员工而

言,住房补贴是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好还是让员工拿着租房发票来报销好?不少企业认为,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比拿发票报销更便捷。其实,图方便背后暗藏着税收陷阱,不仅让外籍员工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而且也使本应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无形中失去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依据上述规定,明显发现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例如,E企业以现金形式为外籍员工每月发放5000元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于该住房补贴属于现金形式,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应并入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反F企业则规定,外籍员工每月可以凭发票报销5000元的租房费用,并且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由于 F 企业为外籍员工报销的住房补贴符合免税规定,该住房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享受两个待遇,相当高兴,工作干劲倍增。

众所周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此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多加关注和掌握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为企业员工合理、合法节约个人所得税,相当于给

员工增发的工资。这对员工而言,既能增加经济收入,也能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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