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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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
定和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
•【公布日期】2018.11.16
•【字号】津审办〔2018〕21号
•【施行日期】2018.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
见的通知
津审办〔2018〕2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审计局,市内审协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函〔2017〕132号),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我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精神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既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
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重要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各级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和内审协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定位,全面落实审计署和我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意见,推动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完善内控机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一)健全指导和监督等工作机制。
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检查反馈、情况通报、整改回访等工作机制。
根据各单位内部审计开展情况,每年第一季度末制定检查计划,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单位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抽查,发现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二)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成果运用机制。
审计机关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在实施审计时,审计组除要求各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情况、整改结果等及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发现、已依法处理并完成整改的问题,经审核研判认定,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
审计机关每年通过业务培训、以审代训、交流研讨、现场调研等方式,分层分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及时总结推广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及特色亮点的宣传力度。
(四)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
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协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
必要时,可以向内部审计协会购买服务。
三、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和配备人员。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不符合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应明确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符合内部控制职责分离的要求,与本单位的财务、业务管理决策和执行的机构分离。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科学制定审计计划和确定审计重点。
结合本单位工作规划,围绕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等重大政策任务落实,科学安排内部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在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基础上,加大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尝试开展联网审计。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审计重点,关注重大改革任务推进、重大政策落实、资金分配和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创新、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产处置、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和改善等重点领域,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及时发现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
(三)建立内部审计资料备案机制。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5日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基本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备案材料,每年1月15日前,报
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级及所属单位审计成果(《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统计表》详见附件)。
如遇机构、人员和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在一个月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备。
涉密资料报送纸质文件,非涉密资料报送电子文件。
(四)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国家审计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的内容有督促整改的责任,对国家审计发现的问题尚未完成整改的,协助审计机关督促落实。
审计机关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单位启动约谈程序时,协助配合完成。
(五)借助社会审计力量。
除涉密事项外,各单位对工程造价等专业性较强或其他有需要的项目,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各单位要加强对已购买服务单位的管理,建立质量评估、定期轮换和淘汰机制,健全完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
(六)健全内部协作机制。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协会的作用
内部审计协会要切实加强自律、优化服务,发挥好理念引领、职业代言、实践推动和智力支撑作用。
内部审计协会要成为协助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的重要力量,以会员需求为导向,谋划推进好业务规范、职业培训、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2020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统计表
2018年11月16日附件
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