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编制管理的规定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编制管理的规定一、引言公务员编制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保障公务员队伍素质和数量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管理条例作为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为公务员编制管理提供了一系列规定和指导原则。
本文将就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编制管理的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二、公务员编制的设立与管理根据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务员编制是指国家机关为开展公务员工作所设立的一定规模的职数,包括公务员中央编制和地方编制。
公务员中央编制由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关直接控制管理,而地方编制则由地方机关控制管理。
公务员编制管理具体涵盖编制的设立、调整、合并与撤销、使用、监督等方面。
根据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要求,公务员编制的设立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确保公务员的数量和层级与实际需要相适应。
同时,编制的调整、合并与撤销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公务员编制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三、公务员编制管理的原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编制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原则,包括人员配置合理原则、社会保障完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
1. 人员配置合理原则根据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务员编制管理应当遵循人员配置合理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根据工作任务和职能需要,科学确定编制数量和结构,确保各级各类公务员编制的合理性和灵活性。
2. 社会保障完善原则公务员管理条例要求在公务员编制管理中要体现社会保障完善原则,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提供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险和医疗保障等方面,为公务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3.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强调公务员编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这意味着公务员编制的设立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没有特权和不合理的限制。
同时,公务员的招录、晋升、调动等方面必须透明公开,确保公务员遴选的公平和竞争性。
四、公务员编制管理的实施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编制管理的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具体包括编制计划、编制调整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工作纪律的规定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工作纪律的规定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职责。
为了确保公务员的工作纪律,维护公正廉洁的行政管理,我国制定了《公务员管理条例》。
本文将探讨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工作纪律的规定。
一、勤勉尽责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的工作要求可谓严格。
首先,公务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职责要求,不得懈怠怠工、偷懒、落后于时代。
勤勉尽责体现了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确保他们忠诚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二、廉洁奉公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廉洁奉公的原则。
公务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严禁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不得参与各类商业活动,不得收受贿赂、礼品或接受宴请。
三、保守秘密保守秘密是公务员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务员管理条例》所强调的。
公务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接触到各种机密、涉密信息,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内外。
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秘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四、服务公众公务员管理条例要求公务员始终保持良好的服务意识,关心社会民生,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要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办理公民的诉求。
同时,公务员应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纪律规范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组织和上级给予的决策和指示,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徇私舞弊等行为。
若公务员违反纪律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
六、考核评价公务员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对公务员工作纪律的考核评价制度。
公务员工作纪律的贯彻执行需要全面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
通过考核评价,对公务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将直接关系到晋升、奖惩和退休待遇等。
总结起来,《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工作纪律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公务员管理制度
公务员管理制度导读:本文公务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务员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2017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称评定的规范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称评定的规范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法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和职称评定,我国制定了《公务员管理条例》。
本文将就《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称评定的规范进行探讨。
一、公务员职称评定的基本制度《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办事、办案的基本准则,包括廉洁自律、服务公众、遵守法律、权利保障等。
这些准则是公务员职称评定的基本依据。
公务员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始终遵守这些准则,以此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
二、职称评定的条件和标准《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职称评定的条件和标准。
具体来说,包括公务员基本条件、专业知识和技能、履职情况、绩效表现、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要求。
公务员要根据这些条件和标准,积极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以符合职称评定的要求。
三、职称评定的程序和权益保障《公务员管理条例》对职称评定的程序和权益保障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职称评定分为申报、初评、复评和公示等环节。
在职称评定的全过程中,公务员要遵守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定。
同时,公务员的权益也得到了法律的保障,比如申诉权、重大人事决策的监督等。
四、激励和约束性作用公务员职称评定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对公务员的绩效和能力有一定的考核和评定。
这对于公务员个人的职业发展和职业晋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职称评定也有一定的约束性作用,促使公务员合规行事,健全自身素质和能力。
五、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尽管《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称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评定标准的不统一、评定程序的不透明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加强对职称评定标准和程序的统一和明确,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总结:《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称评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包括基本制度、条件和标准、程序和权益保障等方面。
公务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为职称评定做好准备。
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职责与义务
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职责与义务公务员管理条例是指对公务员在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义务进行规定的法律文件。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一员,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本文将依次讨论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内容与要求。
一、公务员的职责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履行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公务员应当严格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认真履行工作任务。
这包括遵守上级的工作指示,按时完成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协调工作。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员,其工作任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行政运转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必须认真对待。
1.2 依法行使职权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使自己的职权。
在处理工作中,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公务员要始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原则。
1.3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务员在工作中往往会接触到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信息,他们有责任保守这些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同时,公务员还需要保守工作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将工作信息外传,以免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害。
1.4 公正廉洁、服务人民公务员应当保持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接受人民监督,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无论是处理日常事务还是面对重大决策,公务员都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人民利益着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二、公务员的义务与职责相对应的是公务员在工作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公务员管理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2.1 提高自身素质与能力公务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通过学习和培训,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公务员在不同层级和岗位上,都需要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2.2 忠诚于党和国家公务员作为党和国家的一名干部,必须对党和国家忠诚。
他们应当坚决支持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念和价值观。
公务员管理条例
公务员管理条例公务员是国家事业发展中重要的干部力量,其岗位的担任和管理要求都需要有相应的规范和条例来指导。
《公务员管理条例》作为相关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有效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规范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充分发挥公务员的职能作用,保证公务员按法定职责履行公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为规范、激励约束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员是依法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公务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五统一: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管理服务、统一职业道德、统一激励约束。
第五条公务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六不准:不准违法、不准违纪、不准懒散、不准腐败、不准虚假、不准傲慢。
第二章公务员选拔任用第六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和择优录用。
第八条公务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宣布招聘岗位、条件和程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名、资格初审、考试评分、面试等环节,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依据招聘程序和成绩,按照岗位分类和编制规模进行,遵循综合排名、专业配对的原则,确保录用人员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第十条对于录用的公务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培训和培养,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政务能力。
第三章公务员考核评价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以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评价应当重视工作实绩、管理能力和廉政素养,充分体现绩效评价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评价应当注重综合性评估和标准化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包括问责、调整岗位或者解聘等,以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激励约束机制。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缺勤)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缺勤)《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棚改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经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较之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并赋予新的特点,所以,常简称为《新公务员法》。
法律依据:《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条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条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条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条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录用、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党和人民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中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执法执纪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实行职位管理、用人机制。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维护党的领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恪守公务纪律,服务人民,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三)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四)年龄、学历、资格条件等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章招考与录用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建立招考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按照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招考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要求,制定招考计划,公布招考职位,设定招考条件。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鼓励线上线下相结合,提高报名便利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按照岗位所需的劳动者有关权益,设定招考科目和内容,组织进行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录用单位应当将招考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录用期满和转正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当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应当注重选拔有德、有才、有能、年富力强、富有潜力的青年人才,鼓励招聘退役军人和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要适应职位需要和事业发展要求,通过集中培训、在职培训、海外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培养。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04
CATALOGUE
培训、交流与回避
培训内容、方式和要求
培训内容
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 知识、工作技能等方面,旨在提 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
培训方式
采用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实践 锻炼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
培训要求
公务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完成 培训任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 能力。同时,培训机构和人员也 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质量
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机构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 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 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为受理
公务员申诉的机构。
处理程序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 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 不得超过三十日。
控告对象、条件和立案标准
控告对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 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05
CATALOGUE
考核与奖惩
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
考核内容
01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
02
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
、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程序
03
包括制定考核方案、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等步骤,确保考
核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解聘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包括年度考核 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等。
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
公务员管理条例
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员管理。
第三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公约的原则,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包括政治领导职务、行政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领导职务。
任职应当遵循任人唯贤、按岗定职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务员。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制度,忠于人民,履行职责,服务人民,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公务员的政治纪律、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养和专业水平,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培养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公开、平等、竞争。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条件,包括政治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技术条件等。
第十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公开招聘、考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聘任应当按照岗位需要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考核评价、奖惩和激励机制,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接受规范化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不断适应和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章公务员的岗位权限、待遇和职业发展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勤政为民。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权力和职责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涉足经济利益和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公务员享有国家为其提供的岗位安全和生活保障,应当依法享有相应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级设置相应的晋升机制和培养计划,依据绩效评价和岗位竞争,合理选拔、任用和使用人才。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纪律的要求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纪律的要求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管理和服务国家事务的重要责任。
为了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促进公务员的廉洁从政和高效履职,我国颁布了《公务员管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公务员纪律的要求,旨在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保证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公务员要认真学习并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执行者,必须具备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严守法律底线,严禁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 保守国家秘密《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公务员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被认定为威胁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保守国家机密是公务员职责的体现,只有依法合规的使用和保护国家机密,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3. 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之一。
《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公务员要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必须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与公众建立起互信互谅的良好关系。
4. 廉洁奉公廉洁奉公是公务员纪律的核心要求。
《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要遵循廉洁奉公的原则,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公务员必须坚守道德底线,以廉洁奉公的品质为人民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5. 服务公众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主要实施者,必须以公众利益为重,积极服务公众。
《公务员管理条例》要求公务员要遵循规定的办事程序,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服务,热心回应公众需求,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6. 加强自身建设公务员纪律要求公务员不仅要履行工作职责,还应加强自身建设。
《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要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只有不断学习、不断进步,公务员才能适应不同工作环境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公务员管理条例
公务员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公务员管理条例的公务员纪律
公务员管理条例的公务员纪律公务员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公务员行为、维护公务员纪律、提升公务员职业素养而制定的法规。
公务员纪律作为公务员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务员行为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分析公务员管理条例中的公务员纪律要求。
一、廉洁自律作为一名公务员,廉洁自律是最基本的要求。
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廉洁自律,不得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
公务员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摒弃个人私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腐败行为。
二、忠诚履职公务员要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始终坚守职责,服务人民。
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要忠于党、忠于人民,履职尽责,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切实履行好职责使命。
三、保守秘密公务员处理工作时,涉及到的信息和事务往往具有保密性。
公务员管理条例要求公务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公务员要具备严格的保密意识,做到言行谨慎,确保机密工作的安全。
四、廉洁奉公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的财产和经济活动提出了严格要求。
公务员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能从事与职责无关的营利活动,不能收受礼金、回扣等财物。
公务员要清正廉洁,做到权力清明、家风正派。
五、遵纪守法作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首先要遵守法律。
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要遵守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公务员要充分了解法律,严守纪律,依法行政,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廉洁从政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离岗后从事政治活动和利用职务或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公务员要清楚自己的身份与责任,维护公正、廉洁的从政环境。
公务员要抵制腐败,反对权钱交易,以身作则,传递廉洁从政的正能量。
总之,公务员纪律是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重要基石。
公务员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为实现人民对公务员的期望作出贡献。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薪酬福利的规定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薪酬福利的规定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社团组织中的全职专职担任国家行政职业职务的人员。
他们担负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敬业精神,以及维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国家对公务员的薪酬福利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薪酬制度根据《公务员管理条例》,公务员薪酬由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和津贴。
基本工资是公务员的核心收入,根据职务级别和岗位等级确定。
津贴包括岗位津贴、绩效津贴、工作性津贴等,根据岗位要求、工作表现、工作条件等因素给予公务员额外的收入。
公务员的薪酬由国家统一确定,保证了公务员的待遇公平和相对稳定。
二、福利保障公务员享受的福利保障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补贴和子女教育等。
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公务员可以享受一流的医疗服务,保障了他们的身体健康。
养老保险为公务员的退休生活提供了经济支持,保证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住房补贴帮助公务员解决了居住问题,提供了良好的生活条件。
子女教育方面,公务员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各种教育补贴,为子女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奖励机制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将根据一定的评价体系进行评价,优秀的公务员将得到相应的奖励。
这些奖励可以是政治荣誉、荣誉称号、职称晋升、经济奖励等。
奖励机制激励了公务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激发了公务员的工作动力和创造性。
四、职业发展公务员职业发展有明确的晋升通道和晋升条件。
公务员可以通过考试、选拔和评审等方式参与职业晋升。
晋升后,公务员将获得更高的职位和更高的待遇,享受更多的权力和资源。
这种职业发展机制激励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薪酬福利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这些规定为公务员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福利保障,为他们履行职责和使命提供了有力支持。
公务员管理条例的公务员责任
公务员管理条例的公务员责任公务员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和责任,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和公正。
公务员责任是公务员管理条例重要的内容之一,旨在明确公务员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公务员管理条例中的公务员责任,并对其作出合理解释。
一、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公务员,首先要承担的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论是法规还是规章制度,都不能有违背或者违法的行为。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执行者和管理者,必须以身作则,做到守法从政,为人民的利益而服务。
二、保守国家机密公务员在工作中经常接触到各种机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公务员责任的一部分就是保守国家机密。
公务员必须严守岗位纪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廉洁奉公廉洁奉公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核心。
公务员管理条例要求公务员要秉持诚信、正直、廉洁的原则,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公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公务员应当自觉抵制各类腐败行为,提高廉洁自律的能力,维护公务员队伍的清正廉明形象。
四、服务群众公务员的责任之一是为人民服务。
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热情接待求助群众,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责。
公务员要认真对待群众的诉求,关心民生问题,积极帮助解决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勤勉工作公务员责任的重要方面是勤勉工作。
公务员应当尽职尽责,恪尽职守,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
公务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工作素质和职业能力,以应对各种复杂的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努力。
六、法律责任公务员管理条例对违反公务员责任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公务员违反公务员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纪律处分。
这也是对公务员责任的一种保障和规范,旨在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和形象。
综上所述,公务员管理条例中的公务员责任是保障公务员队伍正常运转和高效服务的基础。
公务员条例
公务员条例一、引言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和机关内设机构中,按照国家规定任职的行政管理人员。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和高效运行,国家制定了《公务员条例》。
二、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1.公务员的选拔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择优录用、人尽其才。
2.公务员的选拔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开展招考工作。
3.招考公务员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考试科目包括行政能力测试、专业知识测试、面试等。
4.录用公务员要进行体检和政治审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政治立场。
三、公务员的职务和任职条件1.公务员的职务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由各级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划分。
2.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包括政治条件、年龄条件、学历条件等。
不同职务的任职条件有所不同。
3.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品德、扎实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务。
四、公务员的职责和权利1.公务员要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公务员承担着国家机关的职能和任务,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
3.公务员享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待遇,有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工资、津贴、福利和保障。
五、公务员的纪律和惩处1.公务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反对贪污、受贿,不得从事违反职业道德和职务纪律的行为。
3.公务员违反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将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
六、公务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1.公务员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通过培训提升自身能力水平。
2.公务员可以参加岗位轮岗、调研学习、培训进修等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3.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根据其自身表现和能力水平进行评价和晋升。
七、公务员的监督和考核1.公务员的日常工作应接受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接受上级机关和民众的评议。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公务员管理条例是国家对公务员从业进行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对公务员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学历要求、政治条件、年龄条件和体格条件四个方面来介绍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任职条件的具体规定。
一、学历要求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公务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证明,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这意味着公务员应至少具备大学本科学历,高度重视对知识的掌握和专业技能的培养,以保证其在相关领域的专业素养。
二、政治条件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积极支持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和组织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组织和活动,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
三、年龄条件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的年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公务员的最低年龄要求不得低于18周岁,最高年龄一般为35岁。
不过,特殊岗位可能对年龄有所放宽或者有其他的特殊要求,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招聘政策来进行调整。
四、体格条件考虑到部分岗位对身体素质的要求较高,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的体格条件进行了规定。
公务员需要具备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其工作职责。
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结: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涵盖了学历要求、政治条件、年龄条件和体格条件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选拔出具备专业素养、政治敏锐、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的人才,以提高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在今后的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选拔到合适的人才,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以上就是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任职条件的规定的文章内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务员管理条例与公务员人事管理
公务员管理条例与公务员人事管理公务员管理条例是指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培训、职称评定、退职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并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
一、选拔与任用公务员选拔与任用环节是高度重要的,它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和层次。
根据公务员管理条例,选拔与任用公务员应该严格按照程序、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
招录岗位应当限定资格条件、工作经历以及岗位要求,并且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生的培养和引导。
二、考核与奖惩公务员的考核与奖惩是对公务员履职情况的定期评估,以及对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或不佳的相应奖惩措施。
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务员考核的各项指标与评价标准,通过严格的考核体系来衡量公务员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以及服务态度。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对那些表现出色的公务员给予适当奖励,激励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三、培训与发展公务员培训与发展是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的关键环节。
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了公务员培训的原则和目标,为公务员提供系统化的培训课程与学习机会,使其在不同领域的知识、技能、背景上得到全面的提高。
培训内容应当与公务员职责和工作要求相适应,培训方式则可以多元化,包括课堂培训、实践研修、外出学习等。
此外,公务员的职称评定也是培训与发展的一部分,通过职称评定制度,激励公务员的自我学习和专业发展。
四、退职与补充公务员的退职与补充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
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了公务员的退职条件与程序,并对退休公务员进行了相应的待遇安排。
同时,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与发展,对因退休、离职等原因导致的职位空缺要及时进行补充,引进新的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综上所述,公务员管理条例与公务员人事管理密切相关,它对公务员队伍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通过严格规范的选拔与任用、科学公正的考核与奖惩、系统化的培训与发展以及合理的退职与补充,可以推动公务员队伍的健康成长,为社会提供高素质、高能力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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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一级;(二)国务院副,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录用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录第十五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公务员招录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考核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纪律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职务升降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
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职务任免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三)转换职位任职的;(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一)转换职位任职的;(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五)退休的;(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