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标准品供试品对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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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标准品、供试品、对照品
标准品与对照品的区别
对照品:
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与校正检定仪器性能的标准物质;
对照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审查认可,其标准应不低于制品的质量标准。
标准品:
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物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以效价单位(U)表示。
对照品与标准品概念不清?
对照品与标准品就是2个不同的概念,中国药典凡例中已有明确的定义:
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与校正检定仪器性能的标准物质。
标准品:
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物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以效价单位(U)表示。文献中常将2种概念混淆,认为对照品就就是标准品,就是1种物质2种提法而已,造成错误的原因,可能就是有的药品既有对照品,又有标准品。
例如:
当用微生物法测定头孢克罗效价时,用头孢克罗标准品,用HPLC或UV法测定时,则用对照品;非那西丁当用作熔点校准物质时,用熔点标准品,测定含量时,用对照品。即使就是同一种物质的标准品与对照品,它们的规格、标定方法以及用途都可能就是不同的。
【题外话: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已能提供各类国家标准物质1242种,其中中药化学对照品288种,对照药材400种,两者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国家标准品及生物参考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其制备与标定应符合“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与标定规程”要求,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分发。企业工作标准品或参考品必须经国家标准品或参考品标化后方能使用。
※中检所2010对照品、标准品目录见:标准品、对照品。
1、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与供应。
2、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测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一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对照品出另有规定外,按干燥进行计算后使用。
3、标准品与对照品均附有使用说明书,质量要求,有效期与装量等。
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分为二类:
1、国家生物标准品:
系指用国际标准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国家生物参考品:
系指用国际参考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IU)表示。
对照品或标准品混用
对照品或标准品混用:
1、将对照品或标准品用于不就是其标定方法的含量测定,就是药品检验中经常出现但未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
2、尽管同一批对照品不同标定方法的含量有很好的相关性,但并不完全相同,有时差别会很大。如,英国Glaxo公司提供的头孢呋肟酯对照品,HPLC标定为96、9%,供含量测定用;UV 为98、8%,供溶出度测定。虽然中国药典凡例明确规定卫生部所发对照品仅用于正文中所规定的分析方法,但由于:
(1)卫生部提供的对照品使用说明书不够详尽,大多无对照品质量要求及标定方法;
(2)对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正确使用缺乏认识;
(3)日常科研中极难找到相应的对照品;
(4)中国药典正文中也常存在对照品混用的问题,如常将含量测定用的标准品或对照品用于溶出度检查,而含量测定方法与溶出度分析方法又不同,故极易引起混用。
如何管理对照品与标准品?
建立检验分析用标准品、对照品的管理规程,规范检验分析用标准品、对照品的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1、标准品、对照品采购与接收
国内标准品、对照品可以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当地药检所购买;
国外购买可在国外法定认可机构的当地代理处购买或直接采购。
※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员应由具有一定药学或分析专业知识,熟悉标准品、对照品的性质与贮存条件,经过专门的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标准品、对照品的年度采购计划:
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员每年四季度根据企业生产品种综合计划(下年度)做出品种检验计划与文字说明。
内容包括:
标准品及对照品名称、规格、计划购买量、价格、库存量、年需用量、检验品种、备注。由于标准品、对照品价格较贵,所以计划量要合理,做到既不浪费,又保证正常的检验工作,必须
要填写标准品使用记录,并报检验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质量管理部部长批准,由采购部按要求安排采购。
3、标准品、对照品的标识:
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
外购或企业自制的工作标准品、对照品均应有明确的标识与说明书。
自制的工作标准品、对照品标签中应该至少包含标准品的名称、批号、纯度、制备日期、有效期或复标期与贮存条件等,如有必要,还应包括数量、处理指南、安全指南等信息。
4、标准品、对照品的贮存
不同的标准品、对照品应根据其理化性质、贮存要求的不同选择适宜的贮存环境与条件。
贮存环境:贮存室应设置空调设施,保证室内阴凉、干燥、避光、通风,温度在20±5℃,相对湿度在低于75%为宜。特殊品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妥善保存。
打开后的标准品、对照品应放在干燥器中保存,每一干燥器外应有区别于标准品、对照品编号的特殊编码,以示存放位置。
干燥器应置于加锁的柜中,依次排列整齐。
管理员每天检查1次温、湿度并做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调整。特别就是在霉、雨季要增加检查频次。标准品、对照品的贮存期:一般按标准品、对照品的规定贮存期限执行。
5、标准品、对照品的发放
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员负责发放,并由领用人填写“标准品、对照品领用记录”。领用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品名、规格、数量、领用日期、用途、领用人、发放人、备注。
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员检查即将发放的标准品或对照品领用记录登记品种一致,无误后签字发放。
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员每次发放完标准品、对照品后填写标准品、对照品使用表,内容至少包括:品名、规格、使用日期、用途、使用量、结存量。
6、标准品、对照品的剩余退回与销毁
标准品、对照品用多少取多少,已取出的标准品、对照品严禁倒回原瓶中。
剩余的标准品、对照品应用医用胶布封好口,退回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员。
剩余标准品、对照品退回时,管理员应检查外瓶完好,封口严密,标签完好、清楚有编号,检查无误后准许退回。
退回的标准品、对照品应做记录,双方签字。
退回验收不合格或超过贮存期的标准品、对照品应销毁。
销毁应申请,由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员填写“标准品、对照品销毁申请单”。内容至少包括品名、规格、数量、销毁原因、购入单位、购入日期、申请人、批准人等。
检验室负责人根据销毁原因做必要的调查与鉴定试验后,提出处理意见。
批准销毁的,对环境、下水无污染的,直接冲入下水;腐蚀性强的,经过规定的处理程序之后,
冲入下水;毒性强的,按毒品销毁办法执行,执行销毁应由指定的第二人在场监督执行。
销毁应填写“标准品、对照品销毁记录”,内容:品名、规格、数量、编号、申请人、批准人、销毁日期、销毁地点、销毁原因、销毁人、监销人,标准品、对照品销毁由质量管理部部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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