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及设施验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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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时间在新法 施行(2011年3月1日)之后的项目, 应重点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 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
(2011年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 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 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 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弃渣场类型分类表(五类)
2、弃渣场级别标准
渣场失事的危害程度根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 分为严重、较严重、不严重、较轻、无危害5 级
弃渣场的措施体系
弃渣前剥离表土,集中堆放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布 设临时拦挡措施(即先拦后弃)
弃渣前和过程中采取截排水、苫盖、沉沙、临时绿化 等措施。
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 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4、新增弃渣场审批
对弃渣场选址的行政许可:若在后续工作中新增弃渣、改 变弃渣场位置,则应在弃渣前编制变更报告,报水利部门 审批。 弃渣场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 不能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禁止区域设置弃渣 场。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 农田等。 弃渣(土、石)场设置技术要求(国标) 1、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安全。 2、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 3、 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 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 4、布设在流量较大沟道的,应进行防洪论证。
2、地点、规模重大变化的六种情形
(方式:重编方案并批复,原批复废止)
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指 新涉及)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这里不含直接影响区 )
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
、工业企业等)
4、违法弃渣的调查和处理
违法弃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由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 处理方式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
每立方米10元以上 20元以下罚款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 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 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 、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 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 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不予批准的两个项目(“未批先弃”)
三、弃渣场管理
1、弃渣场概念
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 的砂、石、土、矸石 、尾矿、废渣等或其 混合物的处置或堆放 场地的总称。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 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 、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 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 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 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 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该期限内违法弃渣的防护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弃渣的临时防护措施
为防止违法弃渣在清理期限内发生水土流失等危害,该时段内违法行为人应 完善弃渣场的临时防护措施,做好拦挡、斜坡防护、防洪排导等工程,保持 渣体安全稳定。
四、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一)取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许可
取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许可
5、适用问题
一、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时间在 新法施行(2011年3月1日)之前 的项目,应重点检查变化后的弃渣 场选址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1991年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开办矿山 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 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 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 以外的沟渠倾倒。)
第一,对尚未发生弃渣行为且未履行变更手续的项目, 应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要求,履行变更报 批手续。
第二,对存在弃渣事实且未履行变更手续的项目,应责 令生产建设单位停止弃渣行为,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理,并要求生产建设单 位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 (试行)》的要求履行变更报批手续。
施工道路、伴行道路、检修道路等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减小施工 扰动范围,采取拦挡、排水等措施,必要时可设置桥隧;临时道路 在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迹地恢复。
施工的扰动区域,不再施工时应及时实施水土保持措施,不能到 工程结束时才落实措施。
二、方案变更
1、水பைடு நூலகம்保持方案变更的分类(三类)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要求, 《规定》中对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重大变化、水土保 持措施重大变更和新设弃渣场等三类情形进行了具体界 定,并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其他一般变更纳入水土保 持设施验收管理,并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和水土保持 标准、规范的要求。
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 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 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的。
3、措施重大变更的三种情形
(方式:重编方案并批复,原批复废止) 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 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核查
报备管理
➢ 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 会公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 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
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
4、新增弃渣场审批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 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 ,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 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 报水利部门审批。
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 不高于10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5]139号)
(三)施工管理
施工期应严格控制临时征占用地范围,防止扩大对地表扰动。 施工过程应收集利用表土,与注意保护原生植被。 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做好土石方的挖填平衡,弃渣的合理处置。 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控制和减少水土流失。 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取土场、开挖面、弃渣场地植树种草、 恢复植被,或者进行复垦。
➢ 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 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 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 持方案变更手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倾倒废弃土石渣、不按规 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 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 ,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 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 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 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及验收管理
省水利厅水保处 孔治国 2018年9月
目录
一、方案实施 二、方案变更 三、弃渣场管理 四、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一、方案实施
(一)批复方案后的工作衔接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7条)。
开展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阶段不单独进行水土保持审批,但要按照《开发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T50433-2008)的要求,进一步将水 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类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工程量及所要求落实 到初步设计中。 招标投标管理 在工程发包标书中提出水土保持要求,将各标段水土保持工程纳 入各标段招标文件一起招标或作为一个专门的标段单独招标。
➢ 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利部水保〔2016〕310号文件 已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向水利部进行报备。
核查制度
➢ 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 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第一,对变化后的弃渣场选址符合水土保持法律 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要 求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其弃 渣场选址变化可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
第二,对变化后的弃渣场选址不符合水土保持法 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尚未 发生弃渣行为的,应要求生产建设单位重新选址; 已存在弃渣事实的,责令生产建设单位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
(二)建设单位
组织领导与管理 : 成立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管理机构,并设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 水土保持工作。 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在基建费用中列支,生产过 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在生产费用中列支。作好资金的使用管 理工作。 加强水土保持内部管制。 借助专业单位辅助管理 :水土保持监理 、水土保持监测 。《
(二)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责任
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第三方机 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 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组织召开验收会议), 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 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 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 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弃渣结束后进行土地整治,全面布设永久防护措施, 即渣体顶面布设挡水埂、排水及顺接措施、水土保 持植物措施;边坡进行削坡、分台阶、修马道及排 水,布设工程与植物结合的防护措施;坡脚布设永 久拦挡、排水措施。
3、安全风险因素(水利部监测中心研究)
弃渣量超过50万立方米 堆渣高度超过20米 弃渣场上游汇水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 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敏感点(居民点、公共设施
(四)建设管理
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时序,缩小裸露面积和减少时间,遇暴雨或 大风天气应加强临时防护。雨季填筑土方时应随挖、随运、随填、 随压,避免产生水土流失。
施工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应采取临时拦挡、排水、沉沙、 覆盖等措施。
开挖土石和取料场地应先设置截排水、沉沙、拦挡等措施后再开挖 。不得在指定取土(石、料)场以外的地方乱挖。
第三,若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3月24日)前, 已就变化后的弃渣场选址征得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 意,可视同为已履行变更手续,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 理。
6、违法弃渣防护责任和临时措施
违法弃渣的防护责任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 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在一定期限内清理已经倾倒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
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 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 落实的。 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 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