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充分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我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
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
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
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一)简化项目预算编制。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资金预拨。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19年山东省第四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通知-鲁工信技〔2020〕8号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19年山东省第四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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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2019年山东省第四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通知
鲁工信技〔2020〕8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荐和专家论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编制了2019年第四批省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共1714项,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定期调度管理,按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附件:2019年山东省第四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请在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中查询下载)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月16日
——结束——。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25•【字号】鲁经贸资字[1998]264号•【施行日期】199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经贸资字[1998]264号)各市地经(贸)委、电业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和国家五部委《关于严格控制小火电设备生产、建设的通知》(计机轻[1995]2372号)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管理,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现将《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以下简称综合利用电厂(站)的管理,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及我省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利用电厂(站)是指凡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和煤矸石(热值在12550千焦/千克以下)、煤泥、石煤、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热力或利用上述燃料和资源实行热电联产的,符合国家1996年颁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所有的综合利用电厂(站)。
二、申报条件第四条综合利用电厂(站)要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及人员,有完备的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等手段。
第五条综合利用电厂(站)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的政策和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鲁科字[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9月22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对事关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科技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撑。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监督、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各市科技局、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及省科技厅确定的其他单位是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项目。
第四条项目一般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根据需要,可调整项目类别设置。
重大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宏观研究、战略规划等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开展研究。
重点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某一行业、领域或区域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问题开展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项目指南自主开展研究。
第五条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立项。
对有重大或紧急任务需求、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立项。
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49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教〔2012〕7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7〕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现行渠道进行拨付,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按照项目目标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安排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扶持范围方式第四条扶持范围。
根据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需要,重点扶持新材料、生物技术与医药、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橡胶轮胎、有色金属、环境保护、海洋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等9个产业的32个重点领域。
第五条扶持重点。
重点扶持能够突破行业发展瓶颈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项目。
每年在每个产业中选择3-5个领域,在每个领域中选择3-5个项目方向,选择确定项目后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扶持方式。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风险)投资、奖励等多种方式给予扶持。
具体的扶持方式在项目标书、申报要求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项目选择确定第七条项目选择方式。
主要采用招标评标和专家评审两种方式确定扶持项目。
市场化程度较高、符合招标评标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标评标方式;达不到招标评标条件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通过招标评标方式确定的项目资金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60%。
第八条招标评标程序。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作为招标人具体组织招标评标工作。
一般采用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实施日期】2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计划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引导支持下,吸收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省级计划。
第三条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是技术进步的核心和主体。
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涉及到的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重大装备国产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
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是技术创新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技术创新目标的保证。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计划编制依据(一)市场需求;(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三)国家产业政策;(四)国家、省技术创新纲要;(五)国家、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六)我省实际情况。
第五条计划编制原则(一)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和产业化;(二)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结合、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改造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计划选项条件(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应填补省内空白;能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情景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有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所需的能源、原材料;有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鲁财科教〔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1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鲁财教[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教〔2006〕40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省科教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专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为更好地发挥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作用,将探索建立资金市场化运作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专项支持的重点和对象第六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是:(一)支持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二)支持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事关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三)已经或有望进入国家科技计划;(四)达到或接近国家水平以及我省需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鲁财建[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7〕55号)各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省教育厅:根据省政府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推动社会节能,我省决定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
根据《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旨在热水用量大的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洁净、可再生的太阳能资源,全部或部分替代燃煤(油、气)锅炉及电热装置。
第三条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从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补贴资金坚持单位自愿、先建后补,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省内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和教育厅所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六条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按照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总投资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七条补贴资金申报条件:1、具备安装日产20吨以上热水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2、足额落实太阳能集热系统建设资金;3、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在30℃以上。
其中,宾馆应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申请使用补贴资金的前两年须连续盈利。
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
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发改外资[2007]152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发布日期】2007.12.29【实施日期】2007.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鲁发改外资[2007]15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一、制造业(一)电子信息及家电产业1、高性能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开发与制造2、高速宽带网络与通信系统设备制造3、大规模集成电路开发、生产4、软件产品开发、生产5、高智能信息家电开发与制造6、新型电子元器件生产7、新型电子材料开发与生产8、汽车电子产品制造(二)装备制造业1、汽车、船舶及关键零部件(1)重型车、轿车整车制造及研发(限于现有企业改造)*(2)改装车、特种车整车制造及研发(3)汽车发动机(包括研发)及关键零部件制造(4)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维修、设计与制造*(5)船舶关键零部件设计与制造*2、关键设备及重大装备(1)高档数控机床及数控系统制造(2)大型空内冷汽轮发电机和燃汽轮发电机制造(3)精密模具设计与制造(4)精密仪器仪表生产(5)变频调速电机制造(6)高效联合收割机开发与生产(7)大马力推土机设计与制造(8)大型挖掘机和大吨位系列装载机设计与制造(9)造纸废液处理设备制造(10)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备制造(11)太阳能利用技术开发及相关产品(12)宽幅高速纸机及配套设备制造(13)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14)大型化肥装置关键设备制造(15)高性能子午胎成型机研发与生产(16)水泥成套设备制造(17)干法熄焦设备制造。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管理指南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管理指南(一)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及扶持政策办理程序1.1技术创新项目简介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每年分为四批(每季度一批)申报;一般是在1月、4月、7月和10月的上旬开始申报,届时市经信委通过网站通知。
1.2技术创新项目要求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出口创汇的重大关键技术、工艺和产品的技术创新项目;2、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技术创新项目;3、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共性和前瞻性技术的技术创新项目;4、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共性的技术和产品的技术创新项目;5、其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的技术创新项目。
1.3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1.3.1申报方式: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申报企业登录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首页(),在“处室子站”点击进入科技处,登陆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并填报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申报书及企业相关信息表等内容。
在系统内有填报说明和项目申报书的填写规范。
1.3.2项目批复:项目上报后由企业所属县(市)区经信局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市经信委审核,市经信委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报送省经信委。
山东省经信委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网上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筛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15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经信网站公布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届时济南市经信委通过网站将书面批文和项目计划表的电子版进行通知。
1.3.3企业申报项目内容和投资范围仅限于产品研究开发和工业性实验,不得扩大到产业化和技改建设内容。
1.3.4企业网上上报时请将《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书》作为附件(格- 1 -式附后)。
1.4技术创新项目的调度项目立项后,山东省经信委会对已经下达的项目完成情况每年进行四次调度,一般在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上旬进行调度。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2月12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省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技术引领、公益优先、培养人才、服务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按支持领域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等。
根据实际需要,省科技厅可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取竞争择优和定向委托的方式立项,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鲁发改外资[2007]1522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鲁发改外资[2007]15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一、制造业(一)电子信息及家电产业1、高性能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开发与制造2、高速宽带网络与通信系统设备制造3、大规模集成电路开发、生产4、软件产品开发、生产5、高智能信息家电开发与制造6、新型电子元器件生产7、新型电子材料开发与生产8、汽车电子产品制造(二)装备制造业1、汽车、船舶及关键零部件(1)重型车、轿车整车制造及研发(限于现有企业改造)*(2)改装车、特种车整车制造及研发(3)汽车发动机(包括研发)及关键零部件制造(4)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维修、设计与制造*(5)船舶关键零部件设计与制造*2、关键设备及重大装备(1)高档数控机床及数控系统制造(2)大型空内冷汽轮发电机和燃汽轮发电机制造(3)精密模具设计与制造(4)精密仪器仪表生产(5)变频调速电机制造(6)高效联合收割机开发与生产(7)大马力推土机设计与制造(8)大型挖掘机和大吨位系列装载机设计与制造(9)造纸废液处理设备制造(10)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备制造(11)太阳能利用技术开发及相关产品(12)宽幅高速纸机及配套设备制造(13)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14)大型化肥装置关键设备制造(15)高性能子午胎成型机研发与生产(16)水泥成套设备制造(17)干法熄焦设备制造(18)商用冷冻冷藏设备制造(三)化工产业1、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烃生产(现有企业改、扩建优先)2、大型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现有企业改、扩建优先)3、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4、大型乙烯法聚氯乙烯树脂生产5、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其衍生物生产6、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7、精细化工产品生产8、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9、海洋盐卤资源的勘探、开发与利用10、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11、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及配套专用材料生产(现有企业改造优先)(四)食品制造业1、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等天然饮料的开发与生产2、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3、多功能、保健食品开发与生产(五)造纸工业1、按林纸一体化模式建设的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现有企业优先)*2、高档纸及纸板生产(现有企业改造优先)(六)纺织服装业1、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2、功能性、差别化化纤原料开发与生产3、家用高档纺织品开发与生产4、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5、高档服装设计与制作(七)生物技术及制药1、基因工程药生产2、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3、海洋药物研发及生产4、新型兽用疫苗及化学药物生产5、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八)新材料1、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2、结构陶瓷材料、功能陶瓷材料等非金属材料的研发与应用3、有机高分子及复合材料研发与生产4、新型医用生物材料的推广和应用(九)建材工业1、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2、规模化高档卫生瓷生产3、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生产二、服务业(一)金融保险业1、国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2、地方性商业银行及非银行性金融机构3、非寿险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二)交通和现代物流业1、航空运输公司*2、国际海上运输业务*3、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4、公路货物运输公司5、第三方物流企业设立与经营(三)科技和信息服务业1、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开发与服务2、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开发与服务3、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开发与服务4、研究开发中心设立5、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设立6、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7、公共服务(就业、社保、教育、文化、卫生等)信息化技术开发与服务(四)商贸服务业1、一般商品的配送2、电子商务的开发与应用(五)旅游会展业1、旅游资源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六)教育、培训1、高等教育机构*2、职业技能培训(七)国际服务外包1、数据处理2、信息管理3、财会核算4、工业设计三、现代农业1、中低产农田改造2、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3、蔬菜、干鲜果品、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4、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新技术开发、生产5、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6、中药材种植、养殖*7、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8、林木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和转基因树木新品种培育9、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10、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11、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种养殖四、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1、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和转让2、地方铁路的建设、经营*3、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和转让4、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5、生物质能、风能电站的建设、经营6、城市供水厂建设、经营和转让五、节能减排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1、节能降耗及清洁生产技术开发与服务2、以洁净煤、可燃性气体等为燃料及原料的节代油改造(仅限现有企业)3、醇醚类燃料(不采用粮食生产)及煤炭液化等石油替代产品技术开发、生产4、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仅限现有企业)5、钢铁、水泥、煤炭、化工等重点行业余热余压利用(仅限现有企业)6、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服务7、新型环保及监测技术开发与服务8、污水、垃圾处理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9、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及综合利用工程注:“*”条目中,外方股权比例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执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5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组织实施好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山东省“十强”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重大工程资金来源于整合设立的省级财政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四条重大工程项目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予以支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支持方式。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揭榜制项目是指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公开征集需求,组织社会力量揭榜的方式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
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资助。
第七条揭榜制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发榜方为省科技厅。
(一)技术攻关类。
主要由省内龙头、骨干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省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单位、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进行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
主要由省内外高校、科研单位、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提供比较成熟且符合我省产业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有技术需求、应用场景且符合应用条件的省内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9.06.21
【实施日期】1999.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点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工作,委托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资格认可的招标机构进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活动。
第四条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面向国内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点招标工作,不得限制国内企业参加选点招标活动。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产业技术政策,在下列范围内确定选点招标的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一)重点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技术推广项目;
(二)重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一条龙项目;
(三)重点产学研工程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重大装备研制和国产化项目;
(五)适合进行选点招标的其他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第六条选点招标采取公开招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5]3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5.12【实施日期】2005.05.1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03]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4]8号),原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重要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的职责,划归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试行)-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试行)正文:----------------------------------------------------------------------------------------------------------------------------------------------------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试行)(2007年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加快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条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青岛海关,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一、项目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科技发展的迅猛,山东省正处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了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山东省计划启动一系列技术创新项目,以提升自身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本建议书旨在为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提供依据和方案。
二、项目概述1. 项目名称: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2. 项目目标:通过开展一系列科技创新项目,加强技术研发和转化,提升山东省科技创新水平,引领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3. 项目内容:计划涵盖各个领域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先进制造等领域。
4. 项目规模:根据各个具体项目的需求和资金投入情况,项目规模将灵活确定,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三、项目意义1. 推动经济发展:技术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通过开展技术创新项目,山东省可以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
2. 提升科技实力:通过技术创新项目,山东省可以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加强科技资源的集聚和配置,提升山东省在科技创新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3. 促进产业升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将促进传统产业的升级和优化,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为山东省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有力支撑。
四、项目实施方案1. 项目选择:在项目立项阶段,将通过梳理山东省的科技创新需求和优势领域,选择一批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科技创新项目,确保项目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
2. 项目招标: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开展项目研发和实施工作,确保项目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科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重点产业中的重大需求,实行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全链条设计,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孵化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和行业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整体跃升。
第三条科技示范工程坚持聚焦关键问题、对标一流目标、突出创新驱动、体现效益效应的总体思路,采取“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项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鲁科字〔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63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四章预算执行与调整第五章综合绩效评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主要包括以项目形式支持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人才、科技合作、“一事一议”、应急专项以及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农业良种工程、军民融合、软科学等。
专项任务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下设课题。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省级财政资金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各项目科技创新研发活动。
其他来源资金包括省级以外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并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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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鲁经贸技字[2001]535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引导、扶持全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技术创新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创新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技术创新方面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第三条技术创新项目资金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
(一)重点支持列入全省新材料、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等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引进技术消化创新项目,以及对提升传统产业有重大影响的高新技术应用项目;
(三)扶持建设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中试基地;
(四)我省企业与国内外重点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合作项目;
(五)围绕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的软课题研究。
二、申请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支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腹有诗书气自华
第四条项目必须列入当年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资金扶持的,也应按程序提报项目并进入省技术创新计划。
第五条项目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有独立法人资格,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强的技术力量,配套开发、生产条件及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经济效益。
三、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七条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由各级经贸委和财政局或由行业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有关证明项目水平的材料。
申请报告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二)省经贸委技装处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综合平稳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资金计划下达后,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其承担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
(一)资金的使用明细。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
(三)鉴定验收的时间。
(四)投产后的效益情况等。
上述资料在计划下达二个月内,报省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与省财政厅经建处。
第九条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季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汇报项目进度和用款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鉴定验收,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连同项目鉴定证书到省经贸委办理有关成果登记手续。
腹有诗书气自华
第十条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其承担单位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
对技术创新拨款资金,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省直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本部门和本地方的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认真把关。
财政、财务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1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06月 26日(地方法规)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腹有诗书气自华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腹有诗书气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