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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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油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油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中规定的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制冷作业、司钻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以及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四)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

(一)油田公司人事处负责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纳入培训计划,提供场地、师资及费用支持,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安全环保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电工、司钻)的培训组织、考核、管理工作;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考试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见附表1);负责与二级单位和考试机构沟通,结合生产实际提出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考试机构的考核工作及考试机构的申报和复审工作。

(三)生产运行处负责电工的培训组织、考核、管理工作;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考试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建立电工台帐;负责与二级单位和考试机构沟通,结合生产实际提出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考试机构的考核工作及考试机构的申报和复审工作。

(四)采油工艺处负责司钻的培训组织、考核、管理工作;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考试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司钻台帐;负责与二级单位和考试机构沟通,结合生产实际提出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考试机构的考核工作及考试机构的申报和复审工作。

(五)二级单位应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部门和各部

门、各分管人员的职责。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如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和聘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档案;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聘用、培训、考核信息;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组织参加培训、考核;领取、发放、保管特种作业人员证等。

第五条各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或考核基地要接受地方政府和油田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国家相关规范或考核大纲结合油田生产实际组织培训、考核工作。加大设备设施的投入,保证培训质量。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参加培训和考试人员的人身安全。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保存期为一个复审周期。考试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考试成绩,30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证件。

考试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按相关规定向油田公司人事处上报相关培训资料。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申请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培训大纲并结合油田生产实际进行。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公司人事处和主管部门指定的经相关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前将具体培训计划、教学安排、教师资格等报送油田公司人事处和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如因情况特殊,确需送外培训考核发证的,需经人事处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九条二级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5日前将本单位明年需参加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向油田公司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培训考试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表的格式见附表2、附表3、附表4。电工和司钻的上报格式按其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一)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到培训考试机构报到时需要携带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复审人员带特种作业人员证原件。

3.白底一寸彩照2张。

(二) 由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符合以下3个要求:

1.申报人员应由申报单位保证其身体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2.各二级单位应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内容

包括:人员基本条件、身体健康状况、违章作业情况等。

3.初审合格人员到培训考试机构报到时统一上交A4纸打印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请表”(见附表5,取证人员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表6,复审人员填报)。所有表格中的内容应准确、齐全,并贴1寸免冠彩色近照,可以在申请表背面缩印本人的身份证和毕业证。申请表上要求的其他证明由相关单位出具。

(三)由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报后,送建委指定的培训考试机构进行考试发证。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由油田公司主管部门联系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合格者,由油田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特种作业人员证。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需参加复审培训和复审考核。应按油田公司主管部门的安排参加复审培训和考试。复审合格者,由主管部门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签章手续。

第十二条单科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理论补考应间隔2周以上,实作补考应间隔4周以上。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补考者应缴纳补考费用,由补考者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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