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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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和相关法律法规

现状、原因、规定、优惠政策、监管

一、现状

至2009 年底,全国共有3600 万家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 以上,提供了全

国78% 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实现利税约占工业利税的40% ,对全国GDP 贡献率达到60% 。以陕西省为例,2009 年中小企业增加值占全省GDP 的44% ,非公有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 达

48.6%。据统计,同期国企在GDP 中的贡献只占到30% 左右,但国家银行对其贷款占同期贷款总额的78% ,而同期商业银行向非国有经济贷款只占总额的36.3%。很显然我国中小

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极不相称。融资难、贷款难使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更加突出。

1、银行对大企业“争贷”而对中小企业“惜贷”

同样数额的不良贷款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是中小民

营企业则可能被司法机关追究。出于对民营企业的担心,尽量限制对民营经济的贷款的数额、贷款手续繁杂、抵押条例苛刻、对抵押品要求过严、抵押率过低。由此贻误商机的事例不在少数。尽管央行的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出于安全性考虑,各商业

银行往往集中力量抓大客户而不愿向小企业放贷。

2、银行贷款期限结构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在现有间接融资体系中,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期限通常在 1 年以内。由于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尚未到位,加上银行担心长期贷款带来的风险,几乎还没有一家银行向个体私营企业真正开放基建和技改贷款科目,因而民营企业从银行获得长期资金基本上没有可能。更为重要的是,现有融资渠道根本无法满足个体私营企业二次创业和进行技术改造、开发高科技项目的资金需求。

3、直接融资渠道堵塞

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体系中,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小资本市场还没有建立,私人权益

资本市场联接资本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渠道尚未沟通,长期票据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在这种情

况下,即便是十分成功的私营企业,要想利用上市或发行债券、商业票据融资也极为困难。另一方面,即将出台的二板市场因受各方面条件限制,不可能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4、非正式金融仍是民营企业解决创业和企业运作资金的重要渠道

尽管监管部门严格限制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民间“乱集资”活动严加取缔,但民

间金融活动的客观存在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非正规渠道的融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1)民间借贷。(2) 拖欠贷款。(3) 相互担保。

5、现有政策措施的纰漏及弊端

(1)融资运作机制上市场力量小于行政性力量

在金融体制和融资制度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运用行政力量着手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

的问题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但由于政府财力有限,以财政资金为保障的政策, 不可能是普惠性的,在本质上是违背风险投资活动客观规律的。

(2)政策构成上缺少战略性、系统性设计

担保机构分散不成体系,风险投资只有拨出财政资金、设立基金和成立投资公司,风险资

本的市场化筹集机制、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等必需的环节尚未建立,提供有效服务的中介机

构不足等。

6、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点多、面广、单笔金额小、单位经营成本高

二、原因

1、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

中小企业一直处于非市场主导地位,处境边缘,有资本和经营规模小、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不高、抵御风险能力差。个别企业信誉不高,由此带来的是对中小企业贷款监督成本高的问题。还有本身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

2、金融方面的原因一是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主要依赖城市商业银行,造成直接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主体缺乏或者相关主体发展不完善的问题。如: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政

策性中小银行、社区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中小投资公司等。

二是商业银行高度集中的信贷管理模式,使得基层行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三是银行贷款的质量无法保障。在我国国有大企业,一旦出了问题,国家会来重组,解决一些贷款难的问题。但中小企业一旦破产,银行的贷款质量就无法保证。

四是担保机构的不健全。缺少合格的担保物使得中小企业在银行更难贷到款。五是融资渠道单一,证

券市场不健全,相关的市场尚未成熟,如创业板股票、次级债券和产

权融资。

六是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尚未建立,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担保功能不发达。

3、政府方面

一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片面要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人,而对银行的不良贷款清收支持不

够。

二是金融机构维护债权面临执难,“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屡见不鲜,破产过程中银行

债权“零清偿”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与众多中小企业巨大的资金缺口相比,地方政府财力很有限,风险补偿机制也逐渐暴露

出薄弱的一面。

3、现有规定以及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主要取全国范围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1月1日

——缺乏《中小金融机构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应尽快建立

(2)《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年2月19日

规定:职工人数2 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在4亿元以下都称为中小企业。(3)国家在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国十条”中,提出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

(4 )在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金融九条”中,直面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提出贷款要向中

小企业倾斜。

(5)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

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2010年08月12日(6)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

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08月09日

(7)《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

若干意见》2010年06月21日

(8)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

06月10日

(9)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04月30日

(10)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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