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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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设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临汾 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设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设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设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设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设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基本生活水平,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设征地拆迁范围:东至华表路东郭村地界,南至乔村,西至滨河南路,北至郭村民房南。

(益民驾校不在此次征地拆迁范围内)第三条滨河南路郭村段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建设(以下简称征地、拆迁)范围的征地、拆迁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由尧都区滨河东区南段征地拆迁指挥部组织,区土地收储中心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施惠于民、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征收第六条征地、拆迁范围内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由区政府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通告,区土地收储中心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

第七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要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依据《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规划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尧区政发[2007]11号)的规定,补偿标准为9.5万元/亩。

由区土地收储中心与郭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九条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尧都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尧区政发[2007]13号)的规定,对本次征地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7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9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3—5元第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一)设区的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2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

(二)县(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

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拆迁补偿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作为拆迁的一
种形式,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利益,因此了解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包括了房屋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和相关补偿
政策。

在房屋补偿标准方面,根据临汾市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来确定补偿金额。

而土地补偿标准则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地段等因素来确定补偿金额。

此外,临汾市还对于拆迁户的安置、搬迁费用、临时生活补助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补偿政策。

其次,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在2021年有了一些调整。

根据临汾市政府发布
的最新文件,针对房屋补偿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被拆迁户的需求。

而在土地补偿标准方面,也对于不同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了调整,以更公平地对待每一位被拆迁户。

此外,对于相关补偿政策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了解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了解了最
新的补偿标准和政策,被拆迁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确保自己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因此,建议被拆迁户及时关注临汾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补偿标准和政策,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综上所述,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被拆迁
户需要认真了解并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文件,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每一位被拆迁户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发布)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发布)

【法规标题】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发布)【发布部门】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临政发[2005]32号【适用区域】临汾市【发布时间】2005-06-13【生效时间】2005-06-13【关键词】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200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各驻临单位:《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山西省拆迁补偿标准

山西省拆迁补偿标准

山西省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生金钱纠葛,以下一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避免动迁纠纷的发生。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山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山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山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山西省作为中国的重要省份之一,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在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山西省也有着明确的政策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山西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山西省规定了一系列的补偿内容,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安置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搬迁补助等。

其中,房屋补偿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

根据山西省的规定,房屋补偿标准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所在地段等因素来确定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此外,过渡期安置补助是指在拆迁后,被征收户在重新购房前的租房费用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的生活费用补助,搬迁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的搬迁费用补助。

这些补偿内容的规定,为被征收户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对于被征收户的权益保障,山西省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山西省规定,房屋拆迁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迁,不得侵犯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征收户有权知情、参与、申诉和监督,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有着明确的监督和申诉途径。

这些规定,保障了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再次,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山西省也有着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山西省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

同时,山西省加强了对于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了健全的监督举报制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这些举措,有效保障了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维护了社会秩序。

总之,山西省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方面有着明确的政策和规定,对于被征收户的权益保障和补偿标准执行情况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城市化进程中的房屋拆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保障了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山西 拆迁补偿标准

山西 拆迁补偿标准

山西拆迁补偿标准山西省作为中国的重要省份,拥有着丰富的资源和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更新和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而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山西省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山西省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山西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

这些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并严格执行。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通常会考虑到被征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土地性质、土地等级、地段位置等因素,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其次,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山西省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

在山西省,一般会将拆迁补偿标准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两部分。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补偿标准会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结构和材料、房屋的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而对于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则会根据土地的性质、土地的等级、土地的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除此之外,山西省还会根据被征收者的身份特殊情况,对一些特殊群体给予额外的补偿。

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特殊群体,山西省会在拆迁补偿标准上予以适当倾斜,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山西省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会根据市场价格、政策法规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的。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被征收者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文件和补偿标准,以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自身利益受损。

总的来说,山西省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以公平、合理为原则,充分考虑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

希望本文所述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也希望山西省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拆迁补偿标准,促进城市更新和社会稳定发展。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暂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各驻临单位:《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关于_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_的有关问题

关于_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_的有关问题

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 / 元01" 元人民币*
读者&竹肖成
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 $" 平方米以下的!一
答&’ 办法# 中指出&在山西省城市规 划区内 的国有
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 1#" 元2!"" 元人民币+ 被拆迁房 土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偿+过渡
屋建筑面积超过 $" 平方米的! 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 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的行为!今后都要按照
问&运城市街道扩建!我的宅院被拆迁!宅基地已按
设区的市!被迁拆房屋建筑面积在 $" 平方米+含 $" 照规定给予补偿* 但巷道面积!当初购宅基地的时候按
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 !"" 元. 地价已付了款+有收据,* 拆迁办公室说!巷道为福利事业
$"" 元人民币+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 平方米的! 规定范围!不予补偿!这符合政策吗-请能给予解答*
式实施了% " 办法$ 出台后!本刊收到了许多关于拆迁问 方米支付 1" 元;1# 元人民币+ 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
题的咨询!现一一答复如下%
1# 元<!" 元人民币+ 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 / 元=1"
问&我住在晋中市锦纶路!今年面 临城市 扩建与 拆 元人民币+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 1" 元>1# 元人民币*
考虑!因此!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房屋包括各种性质!如租
补偿标准由于涉及到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经济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48号(2004年12月1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涉及的房屋价格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是指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工作。

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具备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六条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在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方式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随机抽取。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2019年最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征地补偿标准一类区片范围:城市规划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80024元/亩;旱地/园地:40012元/亩;林地:20006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0003元/亩,二类区片范围:东南部丘陵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59384元/亩。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的土地共分为五类:一类区片范围:城市规划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80024元/亩;旱地/园地:40012元/亩;林地:20006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0003元/亩二类区片范围:东南部丘陵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59384元/亩;旱地/园地:29692元/亩;林地:14846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7423元/亩三类区片范围:西北部山地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47616元/亩;旱地/园地:23808元/亩;林地:1190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5952元/亩四类区片范围:西南部山地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41800元/亩;旱地/园地:20900元/亩;林地:1045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5225元/亩五类区片范围:南部丘陵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54816元/亩;旱地/园地:27408元/亩;林地:1370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6852元/亩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山西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_条据书信

山西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_条据书信

山西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下文是山西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山西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1 / 1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方案的拟定、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程序的履行、补偿资金的监管、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二章征收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1•【字号】临政办发明电[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明电〔20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切实把征地拆迁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临汾市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6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检查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做到依法、文明、和谐征地拆迁。

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条例》和《紧急通知》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征地拆迁方面1、2010年上报的征地报件的土地补偿,是否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文件标准执行。

临汾市征地补偿标准

临汾市征地补偿标准

临汾市征地补偿标准临汾市是山西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地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临汾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本文将对临汾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人士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征收,临汾市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

对于耕地征收,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3-5倍进行补偿;对于宅基地征收,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2-3倍进行补偿;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2-4倍进行补偿。

这些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市场价值,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临汾市对于征地补偿的支付方式也进行了规定。

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确保农民能够及时获得补偿款项。

对于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但必须在征地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按期支付,以免影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此外,临汾市还规定了征地补偿的评估程序和标准。

征地补偿的评估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必须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评估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最后,临汾市对于征地补偿的监督和保障也进行了规定。

征地补偿的执行必须接受社会监督,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同时,政府也将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政策的有效执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临汾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土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是一项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的务实举措。

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士能够严格执行这些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九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赏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孙文盛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二)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房屋拆迁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四)调解和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需提交下列资科:(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实施委托拆迁的,还须提交委托拆迁合同。

第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拆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一)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二)拆迁居民自行过渡超过二百户的;(三)拆迁房屋涉及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办法第⼀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为,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作健康有序进⾏,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房停产、停业补偿,适⽤本办法。

第三条⽀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积为依据计算。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实⾏货币补偿的,⼀次性⽀付6个⽉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约定⽀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与房屋承租⼈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对房屋承租⼈进⾏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被拆迁⼈。

被拆迁⼈与房屋承租⼈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房屋承租⼈。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次性⽀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积在30平⽅⽶(含30平⽅⽶,下同)以下的,⼀次性⽀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积超过30平⽅⽶的,每平⽅⽶⽀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积在30平⽅⽶以下的,⼀次性⽀付搬迁补助费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积超过30平⽅⽶的,每平⽅⽶⽀付搬迁补助费5—7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积在30平⽅⽶以下的,⼀次性⽀付搬迁补助费9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积超过30平⽅⽶的,每平⽅⽶⽀付搬迁补助费3—5元。

第七条拆迁⾮住宅房屋,⼀次性⽀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设区的市商业营业⽤房每平⽅⽶⽀付15—20元,⽣产⽤房每平⽅⽶⽀付20—25元,办公⽤房每平⽅⽶⽀付10—12元,仓储⽤房每平⽅⽶⽀付15—20元。

(⼆)县(市)商业营业⽤房每平⽅⽶⽀付10—15元,⽣产⽤房每平⽅⽶⽀付15—20元,办公⽤房每平⽅⽶⽀付7—10元,仓储⽤房每平⽅⽶⽀付1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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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临汾尧都区拆迁改造补偿办法出炉!快看看你家能补多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棚户区(城中村)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临汾市政府2017年第21次常务会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尧都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和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区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二章征收调查与决定第六条根据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需要征收房屋时,由区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七条区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居住户数和人口、地上附着物种类和规格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第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和安排,在充分掌握房屋征收范围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其它可能增加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补偿款的行为。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核定,以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房屋使用权人)持有的房屋权属有效证件、证明等资料为依据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国土、住建、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依法认定。

第十二条逾期临时建筑物和违法、违规、违章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入户调查结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决定、选定评估机构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公布、听证或论证。

最新最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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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out. Eliminate yourself, otherwise competition will eliminate u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年最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征地补偿标准一类区片范围:城市规划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80024元/亩;旱地/园地:40012元/亩;林地:6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0003元/亩,二类区片范围:东南部丘陵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59384元/亩。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的土地共分为五类:一类区片范围:城市规划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80024元/亩;旱地/园地:40012元/亩;林地:6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0003元/亩二类区片范围:东南部丘陵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59384元/亩;旱地/园地:29692元/亩;林地:14846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7423元/亩三类区片范围:西北部山地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47616元/亩;旱地/园地:23808元/亩;林地:1190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5952元/亩四类区片范围:西南部山地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41800元/亩;旱地/园地:20900元/亩;林地:1045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5225元/亩五类区片范围:南部丘陵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54816元/亩;旱地/园地:27408元/亩;林地:1370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6852元/亩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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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MG-EHSWI++04-001 环境、健康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目标指标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暂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各驻临单位: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各县(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临汾市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二)实施拆迁时,应出示委托书。

第九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十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

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
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应
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入
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承租人以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它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资金和对被拆迁入的安置不落实的得实施拆迁。

第二十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
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形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有异议的,应当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学会低调,取舍间必有得失,不用太计较。

学着踏实而务实,越努力越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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