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申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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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申办程序
一、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北京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三)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
(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二、申报立项
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立项。
报送一类项目的还应提交项目草案。
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三、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
(一)立项批准后,起草单位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按GB/T 1的要求编写出地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
(二)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三)起草单位对征求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入意见汇总处理表,按意见修改并提出标准的送审稿。
四、标准审查
地方标准送审稿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有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应由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
报送材料如下:
(一)申请审查的公文;
(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三)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五)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
(六)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八)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九)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地方标准的审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专家,组成地方标准审查组。
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并附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
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并提出标准的报批稿。
五、标准报批
起草单位将标准报批稿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报送材料如下:
(一)报批标准的公文;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
(五)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通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审批发布及备案
北京市地方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地方标准发布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30日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七、标准出版印刷
地方标准出版印刷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具体负责。
八、标准复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行业管理部门应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并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建议。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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