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图书馆读者证使用须知 - 上海开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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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图书馆读者证使用须知

为了更好地培养同学们的阅读兴趣,提高自主学习能力,促进综合素养的全面提升,上海开放大学现为您免费办理了“上海图书馆读者证”(普通外借功能)。在使用该证前,请您阅读以下须知内容:

一、上海图书馆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供服务。读者在阅览、外借、复印图书和期刊时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图书馆的管理制度。

二、读者证仅限申办人本人使用,读者在上图及分馆借阅时须出示具有相应功能的读者证并配合图书馆的验证。残疾等有特殊情况的读者如需他人代借,须书写委托证明。代借时,受托人须出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的读者证和委托证明。

三、读者须妥善保管读者证。如果不慎遗失,应及时通过上图网站(/)或直接到上图办证处或上海市中心图书馆各分馆挂失。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读者负担。挂失后可携带身份证自行去上图办证处免费补办新证。

四、阅览室中,开架的中外文图书每次每人限取2册,期刊每次每人限取1种,阅读完毕后读者放在还书处,由图书馆工作人员上架。闭架的书刊凭相应的读者证借阅。

五、读者借阅图书或期刊时,每张读者证限借6册,借期为28天。读者可以选择“来馆”或“网上”的续借方式,续借均为1次。读者外借电子阅读终端时,每证限借1台(占用1册图书外借限额),借期28天,不可续借。

六、读者外借图书逾期不还的,视为违约,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继续持有逾期图书或逾期费未缴清的读者均不能继续借书,读者需要把已经逾期的书刊归还,并交清逾期费,才能继续借书。逾期费用的计算规则如下:每册每逾期一天收取0.2元人民币。

七、读者须爱护图书馆的图书和期刊及内附盘,不折叠、污损、书写、剪割、撕页、调换或未办理外借手续擅自将书刊携出阅览室,违者按照《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文广局关于书刊资料赔偿标准的规定处理。读者失损书刊,须赔偿同样版本的书刊。如购不到原书刊,图书馆酌情按失损书刊原价1至10倍要求读者赔偿现金;失损多卷书中之一卷者,图书馆有权酌定按找单本定价或总价折算单位价5至8倍要求读者赔偿现金;失损特藏书画册、碑贴,以及其它珍藏书刊,

图书馆有权按照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要求读者赔偿现金,或与读者另议。读者赔偿后,在三个月内又找回原书刊时,仍可将原书刊连同原赔款收据交回图书馆,从图书馆退回赔偿金额,但须承担图书馆在索赔中产生的合理开支。

八、外借时图书馆与读者当面核对所借书刊的册数,如有破损、缺页等读者可向图书馆工作人员说明,并由工作人员作相关处理;如书内盖有“书附盘”字样时,读者须注意查收内附光盘。

九、如果读者需要复印资料,须向图书馆阅览室工作人员办理资料借阅手续,并在图书馆内的相应复印间复制资料。

十、境外出版的中文报纸须凭规定的介绍信借阅。介绍信上要注明研究的课题和介绍信有效期,如读者需复印,须在注明复印内容征得图书馆有关工作人员的同意后办理复印登记手续。

十一、读者须尊重作品的知识产权,复制等行为以合理使用为原则。在图书馆内读者不应擅自用相机(尤其是数码相机)或者扫描机拍摄、扫描书刊资料。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读者保证遵守“七不”规范,保持图书馆整洁、安静、有序的环境。入馆时衣着整洁,不穿拖鞋、背心,举止文雅;不在馆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不在馆内大声喧哗,不使通信设备发出声响;使用文明语言,不讲脏话;阅读坐姿端正,不占位睡觉;不在馆内私接电源或充电;在图书馆指定的地点饮食,不带有色饮料、零食进入阅览室;自备的书刊、包袋、食品等物品请存放于寄包处。

十三、读者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时,须还清所借阅书刊和电子阅读终端,经上图核实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后,学校将至上图注销读者证之普通外借功能(网上资源仍可继续使用),学生如需继续使用上图读者证借书,可自行前往上海图书馆或上海市中心图书馆各分馆增加普通外借功能。

我已阅读并知晓上述须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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