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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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人大任命通知-范文word版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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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大任命通知篇一:人事任免办法5宁城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201X年11月23日宁城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坚持任人唯贤的路线、干部四化的方针、德才兼备的标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须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四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职务。

第五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六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县人民政府在副职负责人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县长。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任免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十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县人民法院在副院长中推举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院长,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经验交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经验材料

[经验交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经验材料

[经验交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经验材料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强化人事任免与监督近年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人事任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完善和落实人事任免制度为切入点,实行“三项制度”,坚持“四种做法”,建立“四大机制”,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效形式,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实行“三项制度”,强化任前考察为了加强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不断探索,把对拟提请人大任命的法检两院和政府组成部门干部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前考察的必经程序,真正做到知人善任。

一是实行任前综合考察制度。

县委在提名考察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在充分听取人大党组意见的基础上,人大常委会一改过去仅凭提请人员简单介绍拟任命人员情况即进行表决的做法,凡有人事任免议案的常委会会议,会前常委会都通过派员参与或委托组织部门深入拟提请任命人员单位和人大代表、群众当中,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广泛了解其工作经历、主要政绩、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执法执纪等,并及早将提请任免文件等相关材料送达人大相关工作机构,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知情,未经任前综合考察的干部一律不予上会。

二是实行任前考试制度。

常委会制定完善对拟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对考试组卷、监考、评卷及考试成绩的运用作出明确规定。

凡“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以考宪法、人大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主,“两院”工作人员以考专业法为主,考试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会议研究。

三是实行任前沟通制度。

认真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列席县委常委会制度,对拟任命人员,人大在充分了解县委的意图和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向县委反馈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人选,建议暂缓使用或提请,努力使党委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相统一。

二、坚持“四种做法”,严格任中程序县人大常委会逐步规范任中程序,坚持在常委会会议中实行任中推介、演讲、审议、票决四项制度,切实把好干部“入口关”,不断提高人事任免质量。

镇原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人事任免新办法

镇原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人事任免新办法

镇原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人事任免新办法
李希涛
【期刊名称】《人大研究》
【年(卷),期】2002(000)009
【总页数】1页(P48)
【作者】李希涛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42
【相关文献】
1.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解读 [J],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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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室积极做好退役军人信息采集工作 [J], 张鑫
4.镇原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农村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流转工作情况 [J], 孙斌
5.镇原县人大常委会调研乡镇人大工作 [J], 何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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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县人大规范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太白县人大规范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上 ,督到关键处,让县委满意,人民放心。
做到监督不 监视 、支持不支配 、补台不拆
台,更好地促进了 “ —府两院”依法行政。
二是扎实履行职能 ,支持突破发展。
始 终坚持 党 的领 导 ,围绕 突破 发展 主题 ,做 到思 想上 顾全 大局 ,决策 上顺应 大局 。工 作
上服务大局,行动上保证大局 ,很好的行使 了宪法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真正体现党
是抓凋研强监督。先后组织代表视察民俗村 建设 、生态家园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 、新能
太 白县 人 大 常 委会 针 对 今年 政 府机 构
式 ,激发了代表疆职热隋,取得了良好的社
会毅杲 两年 来 ,各行 业 代表 小组 围绕地 方 经
改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变动较大的实际,严
源开发利用、新村建没等民生工程 , 开展对
息 ,丰富拟任命人员的个人材料 ,为委员投
紧围绕建没陕西强县 、 构建和谐略阳这一主
题。注重活动实效 ,着力在 “ 增强 党员素 质、增强理想信念、增强解决实际”问题上 下功夫,通过活动开展 ,形成工作争先 、服 务争先 、 绩效争先的局面。

票选举提供勤 实和详细的参考材料。 太 白县人 大常委 会坚持 了县 委的领 导 ,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周密 ,程
发 挥 。针对调 研 中发 现的部 分法官 对使用 陪
是以 “ 争先创优 ”为抓手 ,实现人
பைடு நூலகம்
九个工作部门的 —把手。 县人大常委 ’
会办公室主任 、县法院副院长和九 名人 民
大工作新突破 。结合工作实际 灵活应用监
督法 , 有力监督和支持 “ 一府两院“ 工作,
作到 监督不 是 出难题 ,指 出不 足是为 了弥补

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8年1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议事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四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常委会过半数组成人员提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请假。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

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轮流列席会议,邀请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持工作的主任请假。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委室进行调查论证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委会有关委室受主任会议委托,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条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天以前,送交常委会有关委室。

第十一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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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4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章任免案的提出第四章审议和表决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的好干部标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符合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

人大常委会会议纪要

人大常委会会议纪要

人大常委会会议纪要一、人事任免。

经无计名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免去张全玲同志人大综合办公室主任职务、张秀红同志人大科教办公室主任职务、董玉林同志人大综合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任命董玉林同志为人大综合办公室主任。

一致通过接受王建廷同志辞去县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辞呈;任命李浩月同志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代检察长。

一致通过免去李静同志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杨继权同志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李颖同志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刘秋荣同志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綦长礼、赵元升、于长国同志审判员职务、焦旭丽、黄金红、李菲菲同志人民陪审员职务;通过并任命李静同志为黑沟人民法庭庭长;林乐晋、陈艳娥同志为审判员;徐宏蕾、张炎旭同志为人民陪审员。

二、会议审议通过县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孔繁成,副主任委员李忠胜,委员宋长义、姜凤贵、周冠华。

三、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满族自治县五年立法规划建议报告。

会议提出以下意见:1、县人大民侨外办公室按照本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立法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上报省人大常委会。

2、随着形势的发展,县政府如需要调整五年立法规划,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四、会议听取了县政府关于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报告。

会议认为,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成立一年来,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员快节奏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了组织机构建设,开发区规划编制,加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生活商贸区动迁和招商引资等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会议充分肯定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的工作。

会议提出如下意见:1、严肃规划编制,严格执行规划,高质量开展各项建设工作。

2、加快生活商贸区建设步伐,尽快解决入住企业的用地问题,开发区建设有别于一般商业开发,目前开发区建设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县人大、县政府、县法院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认识,协同动作,坚定不移地支持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推进开发区的各项建设工作。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22修正)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22修正)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22修正)(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1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章任免程序第四章辞职、撤职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规范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任免权。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付木和怎样履行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权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付木和怎样履行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权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主任付木和:怎样履行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权严格人事任免树立人大权威——我们是怎样履行人事任免权的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付木和对“一府两院”干部的选举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怎样来履行好这一职权,做到“三个统一”(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统一;实现党委意图和体现人民意愿的统一;按照程序办事和讲求实效的统一)呢?这是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工作中亟待研究、探讨的一个问题。

对此,我们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下面,我就三个方面的情况,向大家作如下介绍。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主任付木和:怎样履行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权一、面临的问题履行人事任免权在我们人大的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既有外界的,也有自身的;既有客观上的,也有主观上的。

主要是“三个不到位”: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大家都知道,“一府两院”的有关干部必须通过人大选举任免,但宪法和法律为什么要赋予人大这一职权,其实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在一些干部中、甚至一些领导干部中都不一定了解得很深、理解得很透。

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人大的人事任免权,认为只是过过套、履行法律手续罢了。

因而经常出现还没有选举任命,人员就已经到位。

甚至在一些红头文件、公开报导上出现了某某是局长的头衔。

这给人们产生一个错觉就是“人大任命不任命无所谓了”。

这是外界对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认识不够到位,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在人大机关一些干部的思想上,也存在“投同意票就是与党委保持一致,投不同意或弃权票就是与党委唱反调”的误觉。

二是任前了解不到位。

虽然,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作了明文规定,但对行使人事任免权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这就客观上造成人大对党委考察、推荐“一府两院”的干部,在任免前要不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这一问题引起了争议。

争议的焦点是:一种意见认为,被推荐到人大任命的干部,经过党委组织部门的考察,人大任命前不需要作任前调查与了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事项中备案问题浅析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事项中备案问题浅析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事项中备案问题浅析作者:丁社海,李卓来源:《人大研究》 2019年第1期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具有监督、选举任免、重大事项决策等权力。

行使选举任免权有选举、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任免、任免、补充任命、罢免、撤职等等多种形式。

其中备案也属于监督、任免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监督、任免形式,这种形式与其他任免的程序和操作方式不同。

多年来,一些学者和从事人事任免的工作人员对人事任免事项中的备案理解各有不同,认识也不一致,有差异、有分歧,通过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和研究,结合工作实践,本人就涉及文事任免事项中的备案问题谈谈粗浅认识和理解。

一、备案制度与备案备案制度是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行为要求。

简单一句话,备案制度只是相关单位向国家机关备案登记,受备案机关只是受理备案,是对报备单位实行的监督备查方式,不需同意、不用批准、不发通知。

备案,按照字面的意思就是存档备查。

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即你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

简而言之告知、存档、备查,一般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

关于备案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少有规定。

对于备案义务机关而言,应当报送而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备案的,应当限期报送;如果备案违背了法律规定或有严重的违法错误行为,受备案的机关应责令备案机关予以纠正,否则受备案机关就会导致失职、失责;对受备案机关而言,备案登记是否会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如何追究,追究责任效果等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规范。

二、人事任免工作中涉及备案的相关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3年修订)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3年修订)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06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章任免程序第四章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五章任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推选代理、决定接受辞职、决定撤销职务等事项。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理。

道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正文:---------------------------------------------------------------------------------------------------------------------------------------------------- 道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7年3月27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原则和贯彻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注重群众公认和工作实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补选上级人大代表;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撤销、接受辞职,批准辞职,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一节县人大常委会第四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机构名称和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六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8年修正)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8年修正)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9.29•【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1982.02.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2年2月19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85年12月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1988年9月10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8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号公告公布)第一条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

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议,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属政府组成人员,经省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在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工作部门(如邮电局、地质局、人民银行等)的正职领导,由其主管部门办理任免。

第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XX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XX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2012年8月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决定代理、撤销职务和接受辞职等事项。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和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下列人员:(一)任免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局长)。

(三)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六条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在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

在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撤销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及其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局长)的职务;撤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撤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任免应由谁提请?

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任免应由谁提请?

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任免应由谁提请?作者:滕修福来源:《浙江人大》2013年第05期目前,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员的任免应当由谁提请,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绝大多数省、市、县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或人事任免办法规定由“主任会议”提请任免,个别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由委员长提请任免的规定,则由“主任”提请任免,各地明显存在任免主体不一的现象。

有人认为,“主任会议”提请任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主任”提请符合法制统一原则。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钱明龙由“主任会议”提请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笔者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和法律适用原则,由“主任会议”提请任免更为适宜。

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在法律上没有赋予其有权个人独自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职权,即使其与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一道在法定人数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最终也是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因此,可以说“主任”除召集常委会会议外,基本没有其他单独职权上的权利。

而“主任会议”则有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权。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员的任免事项显然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的事项,因此,由“主任会议”提出人事任免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则是完全可行的,也是符合地方组织法规定的。

实践中,也为绝大多数地方人大所普遍遵循。

那种认为“主任会议”提请任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至于有人认为,应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由委员长提请任免的规定,由“主任”提请任免云云,笔者以为,不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因为该法的适用对象仅仅是全国人大,也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可参照执行的条款,参照执行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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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 年月日,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并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直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组成人员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章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

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条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筝十一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二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职务。

第四章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十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第十四条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


第十五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六条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五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十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
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

常务委员
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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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回顾一年来的经历,有收获也有不足。

思想上有了一定的进步,学习上也比较刻苦努力,现将我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作一个总结性的汇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组织纪律性强
加强理论学习,首先是从思想上重视。

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主要包括继续深入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配合支部的组织生活计划,切实地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今年我顺利转正,成为一名中共正式党员,这给了我无限的信心的同时也有更多的压力。

时刻提醒着我注意,什么是一个党员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更促进了我的进步。

首先,我深刻而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并在生活中循序渐进地改善,一个人改正错误和缺点的过程我想不会再一朝一夕。

所以我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

尤其,在组织生活会上,同志们再次提出了我的不足之处,这使我感到自己还有很多路要走还有很多是要学,当然自己的努力是少不了的。

我有信心明年总结的时候可以完全改正一些不足和缺点。

因为我是一名党员了,就应该拿出吃苦耐劳的精神,如果连自己的缺点都不能克服还谈什么先锋模范作用。

这一年里,我积极响应学校组织的多次党员活动,配合当前的理论前沿,为自己补充新鲜血液。

当然,加强理论学习仍将是今后工作和生活中的一项主要的内容。

不断加强学习,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质,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学习刻苦,积极参加各种活动
作为新世纪的高等学府的学子,我很骄傲,当然压力也从来没有离开过。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并不是很重,但是老师的宽松对我来说就像是无形的压力。

突然感觉自己好像有好多东西需要学习,所以我不敢放松学习,希望在有限的学生生涯中更多地学到点东西,为将来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作准备。

所以,我从来不旷课,课上也是认真听讲,当然学习之余也应该劳逸结合。

在今年学校的运动会上,我报名参加了舞蹈队的表演,从这次活动中,不但认识了不少同学,也给了我一个锻炼自己交际能力的场所,增加了自己的群众基础。

自己从这次活动中收获不少,就是从这次活动中,我知道了,只要有决心,没有做不到的事。

三、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进入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相对来说环境比较宽松,我刚开始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直接的表现就是早上起床经常不叠被了。

在一次学习马祖光院士的活动中,我受到了深深的震撼,一位院士有着如此节俭的生活,对一件事可以几十年如一日的坚持完成,多么伟大的人格啊!这使我反省自己,连起码的生活礼仪都不注意,在关键时刻也许想注意都难了。

从那一天起,我就再也没有不叠被,感觉自己从那时起,就有了生活原则,有了自我监督机制,每天都会想想今天还有什么没有干好,或是还有什么原定计划没有完成。

我深刻地感到,一个好习惯一生受益。

注意将工作、学习、娱乐、休息有机的结合起来,将8小时以外的时间合理的利用起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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