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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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怎么写?以下是一个小编辑编写的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起诉书样本,供你参考。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模式

上诉人:XXX,女,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在县、镇、村村组

被上诉人:县村村民小组人

主任:,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服县人民法院(200)李俶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

请求:

1年:依法撤销(200)李俶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83年,上诉人根据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城(当时为乡)村南都半山0: 3945亩水田。

1998年,被上诉人根据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和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都和半求的水田承包给被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

1992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未经被上诉

人同意,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被上诉人对土地平整后转让水田作出集体决议和若干制度,依法对被上诉人承包的土地进行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向县人民法院上诉后,多次要求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均未成功。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因此不能认为上诉人取得了半求南都0: 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由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办法,因此本案不具备民事诉讼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该裁决有误,具体原因如下:

1: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半求南都0: 3945亩水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半求南都0: 3945亩稻田的合法承包人

自1983年起,上诉人继续在半求南都种植水田

在1991-1998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情况也没有变化。当地土地承包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被上诉人所在乡镇拆迁而遗失。因此,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协议和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没有签发。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会和镇管理站出具的书面材料。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完全否定了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唯一的理由是上诉人没有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顾实际的客观情况,这是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

2:原审人民法院以无书面经营合同为由,不予受理。这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合同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同意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如果双方不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如果另一方接受,则合同成立。

本案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合同,但自1983年以来,包括1998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上诉人一直享有南投半求水田承包人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接受。

为此,承包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

上诉人认为,没有书面合同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由于政府原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际上并非在当地取得。如果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无法获得司法救济,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要求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是半求南都0: 3945亩稻田的合法承包人。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所要求的书面形式只是证据的有效性问题。

没有书面合同只能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合同的内容,从而影响证据的有效性,但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

是否能最终确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审判后决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3: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可诉是错误的。

199可诉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程序寻求救济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纠纷;(二)侵犯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因此,上诉人有权依法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裁定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

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7)李俶字第01号民事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农村土地纠纷公诉模式二

名杰出主审法官:法官:256人以上

渝合律师事务所已指定:为原告刘某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今天的庭审。

对于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上诉人已在上诉状中详细陈述。我们的观点与上诉请愿书中的观点完全一致,因此我们在此不再重复。

基于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现就双方争议的若干关键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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