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内涵及其外延论文

合集下载

个人信息隐私权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个人信息隐私权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隐私权是指信息主体为保护自己的隐私而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该权利是在信息技术对传统隐私权概念的不断冲击下而产生的。

其与传统隐私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传统隐私权作为一种“独处之权利”在性质上仅属于消极被动的权利,而个人信息隐私权则是一种可以对个人信息予以积极控制利用的权利。

这种控制利用主要表现在信息主体所享有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上,其内容主要包括对信息提供的决定权、对信息利用的同意权、对信息再转让的限制权、撤销权等;其二,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纯粹的人格权,而随着个人信息财产化利用的愈加普遍,个人信息隐私权已成为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性质的特殊权利。

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特殊性及其蕴含的对人格尊严和自由的尊重使得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但与国外相关制度相比,我国现行立法极不完善。

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构建该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应在公共利益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指导下解决好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特别是解决好个人知情权,新闻自由权,政府、个人征信机构以及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其二,应采取统一立法与单行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等配套措施的完善;其三,应完善侵害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责任制度。

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应采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既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附带的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与商业利用有关的财产损害赔偿;在特定的情形下,应当允许行为人主张免除,这主要包括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信息主体的利益、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收集或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等。

关键词: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隐私权 权利冲突 侵权责任IAbstract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is one right that the information corpus could protect his own privacy by possessing and controlling his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excluding the others’ violation. That right is put forward as the result of the continuous compact which from information technique on the traditional right of privacy concept. The differentiation to the traditional right of privacy mainly represents in two aspects: one,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it is belonging to negative and passive right on the property , but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is a kind of right that could control and exploit actively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This kind of control mainly represents the personal power with self-determine information possessed by information corpus, its contents mainly includes the power to make decisions whether provides the information、the power to approve whether make use of the information、the power to transfer the information again with restriction 、the power to cancel etc; two, the traditional right of privacy is a kind of pure personality power, but with the exploitation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perty widespread,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has become one special right with dual attribute of both personality power and property right. The special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and its implication of the respect to the personality dignity and the freedom make the law protection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have very important fulfillment meaning and theories meaning. But compared with the foreign related systems, the current lawmaking in our country isn't perfec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our country to giv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law of our country further perfect on the foundation in drawing lessons from other advanced lawmaking experience. Several contents need to be noticed when our country establish the system are as follows: one, under the instruc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benefits and benefits measure and no abusing rights we should solve the conflict of the free fluxion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specially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power of personal know what happened 、freedom of press、 government、personal enquiry organization or other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two, we should adopt to combine unify lawmaking and list together, at the same time strengthen profession self-disciplin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etc; three, we should consummate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infring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TheII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should adopt a fault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its compensation includes spirit indemnity and supplementary property indemnity, also includes the property indemnity having something to do with business making use of. We should allow a person to claim to absolution under some particular conditions which mainly include public benefits, protection information corpus, and advertise for the approval of the information corpus collections or make use of others’ personal information etc.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right conflict the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I II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系在导师指导下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

【《浅析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7300字(论文)】

【《浅析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7300字(论文)】

第一章、患者隐私权概述1.1患者海私权概念隐私:主要是泛指一个人或自然人的一种私有私密生活安宁和一种根本不愿为别人所见或知道的私密生活空间、私密生活行为、私密信息C这些置于隐私的个人生活资料信息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包括了家庭成员、社交关系和财产情况,个人的年粉、体重、疾病历史、身心缺陷、健康情况等。

隐私是与所有者日常生活密切相连的。

隐私权:主要的含义是指任何公民依据法律所享受的与其他公民和任何社会上集体、第三人的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对自己资料、筹集资金活动以及其他的个人私产等相关领域进行合理合法支配、处分的一种特殊的人格权益。

一股隐私权中含有患者的隐私权。

但是因为医患关系特殊.并且通过现实生活中医患纠纷中发现的矛盾,我认为需要招患者的隐私权单独列出立法。

患者的隐私权主要包含强者的过往病例、私人病史还有一些另外的个人信息。

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为了有效地治疗自己的疾病,患者需要告诉医疗工作人员之前的病史并且提供帮助医生诊断所需要的个人信息。

在特殊状况下.患者需要让专业的医护人员负责检盲与处理和治疗自己的私密部位,相关的医护人员则根据自己与病人相关的隐私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保密•病人在接受检查和处理的过程中.身体特殊部位有权利被保护不被他人侵害。

如果医护人员没有通过病人允许,也不能添意或在个人利益驱使下,对外公布或搜集患者的病例以及私人信息等。

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若很多可能会涉及到的隐私信息:(I)了解患者的个人资料,例如他们的年龄、电话号码、所在地的工作直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姓名、籍贯等;(2)对患者的血液、血型等各种检查结果的报道告单;(3)通过临床诊疗发现的心理或生理上的缺陷和其他危害患者的身体和隐私处。

(4)了解患者的既往历史.如婚外科病史、疾病历、生育史、家庭历史等:(5)了解患者的情况和进度C这一类的患者信息严禁被医疗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们建意传播、非法盈利、向外公开、对他人透露等行为,这种规定保护了患者隐私,被称之为“患者谋私权”1.2患者除私权的特征隐私这一次的概念由来已久.文艺更兴之后有人想到把隐私权设立为一种专门的法律。

隐私权论文 2

隐私权论文 2

隐私权班级:12会计电算化4班姓名:梁春霞学号:1202100420隐私权是隐私的权利化、法律化,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还趋于空白。

大学生生活环境的特殊性决定隐私权受到侵害主要来自于学校。

在大学生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应如何认定?我们应从有关大学生隐私权的理论基础出发,深入探讨了学校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责任认定问题,并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转变教学管理观念、提高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完善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制度、选择诉讼方式等方面的建议。

大学生是社会当中一个重要的群体。

相对于其它社会公民而言,大学生既具有一般社会公民的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表现在“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上。

有关大学生隐私权问题国内学者和有关专家还很少有著述,可以说在对大学生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上仍为空白。

与一般隐私权相比,大学生隐私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1)大学生应享有保守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2)大学生有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监视、监听、窥视、调查或公开的权利;(3)大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骚扰或搜查的权利;(4)大学生享有家庭关系、亲朋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的权利;(5)大学生享有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6)大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如恋爱史、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

大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是对受害大学生本人的伤害,由于侵害事件的发生,致使大学生本人的身心遭到损害,有的学生不堪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而走上绝路;另一方面是对整个学校管理秩序的损害,主要表现在大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对校方产生的巨大抵触情绪,尤其是在受到侵害以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之后,这种抵触情绪更浓,使学校的管理工作困难重重。

论隐私权-1(1)

论隐私权-1(1)

论隐私权班级:2010春法专姓名:肖富红摘要: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

在我国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度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只是参照相关人格权中相关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

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

下面只能运用所学的一些浅薄的理论知识,结合实践经验,对我国目前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法律保护制度,浅谈一下自己对隐私权的认识和不成熟的思考。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知情权一、隐私权的产生和涵义1、隐私权的产生隐私权发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路易斯•步兰带思和赛谬尔•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在我国隐私及隐私权开始受到世人关注。

《民法通则》中也没有直接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仅在第101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因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可见,我国对隐私权主要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这是相当不够的。

不过,可喜的是我国学者对加强民法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已经达成共识:“间接保护方式是不完备的……,最好的方法还是直接保护。

我国司法实践对隐私权的保护应当逐步从间接保护向直接保护转变,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我国公民隐私权论文

我国公民隐私权论文

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3-01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所谓隐私权,也就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定义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两方面:第一,关于隐私权的主体。

多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少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还有人主张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生存的公民,而不包括死者,也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生存的公民也包括死者。

第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隐私权只保护私人信息秘密;二是隐私权保护私人的信息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三是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秘密、私生活安宁和个人私事的决定;四是隐私权保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生活情报保密、个人通讯秘密、个人隐私利用。

(二)公民隐私权的特点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

因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

2.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所以,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

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则必须接受检查。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公众人物以其特有的社会影响力与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与此同时,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讨论也愈演愈烈。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如何平衡公众的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界限。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自由等。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其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地位和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其隐私权往往面临不同于普通人的挑战。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1. 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公众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对于公众人物的行为、言论和私人生活,媒体和公众有权进行报道和关注。

这种关注有助于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 防止权力滥用:对于某些公众人物而言,其地位和影响力可能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拥有一定的权力。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3. 维护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或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理性及界限1. 合理性的体现:在保障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和防止权力滥用的前提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是合理的。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 界限的划定:在尊重人权和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划定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界限。

这包括尊重个人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尊重家庭和个人生活的私密性;尊重个人信息的保密性等。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进行合理报道和关注。

五、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以娱乐圈为例,许多明星的私人生活常常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完整版)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法学毕业论文设计

(完整版)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法学毕业论文设计

一、隐私、隐私权与公众人物Ⅷ-第1页 共17页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 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在物质享受得到满足的同时 也逐渐把关注的目光转移到精神世界的欢愉。

正如古人云:“仓康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人们开始更加注意对个体人格尊严的保护。

隐私及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成为社会关切及讨论的热点问题。

自然人 特别是一些公众人物 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目的 热衷于带有以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为表象的实质为隐私权的诉讼。

科学技术是一把威力无比的双刃剑 它的飞速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 也使人们的隐私一再外泄 私人空间越来越小 生活的安宁受到威胁。

作为受关注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是在强大的现代传媒技术面前无所遁形 成为个人私生活最容易遭到攻击的对象。

诚然 公众人物 特别是自愿性公众人物必须向社会让渡于本属于个人隐私的部分人格权 以此作为成名的代价 可是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不能成为肆意践踏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借口[1]。

一、隐私、隐私权与公众人物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深入分析 必先明确界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 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又是建立在对隐私、隐私权这两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

因此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几个基本概念。

根据史料的记载和研究 对于我们这个有着漫长的封建传统的国度 长期以来缺乏保护个人隐私的传统。

在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中 个人人格权被践踏是中华五千年来的顶峰 国家主席都可以被任意抄家进行批斗 人格权的保证 人的尊严的保证 人的隐私权的维护 根本无从谈起。

目前 我国对人格权 特别是隐私权的维护 己经有了很大提高 但离人类理想的目标依然相差甚远。

在资本主义社会 新兴的资产阶级打出“人权”和“平等”的旗号来向封建阶级宣战。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早期对人权的尊重并没有和个人隐私权联系起来 到1890年 两位注定要在历史上名流千古的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两人共同撰写的《论隐私权》一文发表在当年《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上 从而确立了隐私权在法律意义的地位[2]。

法律规定的隐私保护(3篇)

法律规定的隐私保护(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基本的人权,它关乎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播越来越频繁,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法律体系对隐私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隐私保护角度出发,对隐私权的内涵、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隐私权的内涵1. 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以及私人领域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侵犯的权利。

隐私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1)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

(2)私人生活保护:私人生活是指个人在家庭、社交、工作等方面的私人活动,如个人喜好、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等。

(3)私人领域保护:私人领域是指个人在住所、办公室等场所的私人空间,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侵入。

2. 隐私权的法律地位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地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法律规定的隐私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法律,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等内容。

(1)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确、合理原则;最小化原则;安全原则。

(2)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规范。

(3)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更正权、删除权、访问权等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其中对隐私权保护有明确规定。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位论文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位论文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姓名学号 1341001258422 学校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写作时间 2015年6月目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

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内容探讨

隐私权内容探讨

隐私权内容探讨在数字化时代,隐私权已成为一项日益重要的权利。

它保障了个人的信息自由和人格尊严,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隐私权的概念、重要性、保护措施以及存在的争议,以强调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相关制度,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隐私权在个人层面和社会层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个人层面,隐私权保障了个人的私人生活和信息不受干扰和侵犯,维护了人格尊严和自由。

同时,隐私权也是个人控制自己信息的重要手段,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在社会层面,隐私权是实现社会公正、和谐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它保护了个人信息安全,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社会风险,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为了保护隐私权,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

首先,加强网络安全措施,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

其次,正确处理个人信息,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同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接受陌生人的调查或询问。

此外,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打击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尽管隐私权保护非常重要,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法律问题。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隐私权可能与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价值相冲突。

这时,就需要在保障隐私权的兼顾其他社会价值。

此外,随着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如何平衡个人信息利用和隐私权保护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实现隐私权与其他价值的和谐共生。

总之,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

它不仅关乎个人的信息和人格尊严,还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隐私权,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借助法律武器来捍卫我们的权益。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2)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2)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2)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下载篇2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摘要: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一项新兴的人格权,在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同时,也遭受着越来越多的侵害。

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理解隐私权,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对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民法保护1隐私权的概述自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第一次提出隐私权,至今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出现了多种观点。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佟柔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①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

②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③以上几种隐私权的定义,均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隐私权的内涵做了揭示,笔者认为,王利明先生的定义最为精辟、准确。

2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

我国学者把它分为法律空白期、间接保护期、直接保护期、确认保护期四个阶段。

④本文将在下面对这四个阶段内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述。

2.1《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人身权"脱离了对民事主体的依附,单独作为第五章"民事权利"的一节。

第一次在"人身权"中明确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但没有涉及隐私权。

这一阶段为法律空白期。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包括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政界要人等,由于其社会地位的特殊性,往往受到广大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对于其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道德及社会需求等多个角度出发,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含义及法律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享有的个人私生活不受干扰和个人信息被合法保护的权力。

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隐私权在法律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普通公民有所不同。

在法律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其隐私权可以被任意侵犯。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1. 新闻自由与信息知情权: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媒体有权利对公众人物进行报道和评论。

这有助于公众了解公共事务,实现信息知情权。

因此,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需要适度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2. 公共利益的需要: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往往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对公众人物的某些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

这需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3. 社会道德的考量:在道德层面上,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其部分隐私可能涉及到社会公德、道德风尚等方面,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和审查。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理范围1. 法律规定的限制:在法律规定下,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可以进行适当的公开和披露。

同时,对于涉及个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的信息,也应进行相应的公开和审查。

2. 媒体与公众的自律:媒体和公众在关注公众人物时,应尊重其隐私权,避免过度侵犯。

同时,媒体和公众应遵循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对信息进行合理的筛选和报道。

3. 隐私权与表达自由的平衡:在保障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同时,也要保障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个人隐私保护》作文范文

《个人隐私保护》作文范文

《个人隐私保护》作文范文个人隐私保护在当今信息时代,隐私保护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问题。

个人隐私是指个人所拥有的、不愿意被公众所知道的信息。

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关系到个体的尊严、人权以及社会安全。

本文将讨论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的措施。

首先,个人隐私保护对于维护个体的尊严和人权至关重要。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的个人隐私,这是一种非常基本的权利。

个人隐私涉及到个体的个人信息、通信、地理位置等等,如果这些信息泄露或被滥用,将对个人的尊严和人权产生直接的威胁。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就是维护个体的尊严和人权,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基础。

其次,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互联网、智能手机等现代科技的普及和应用,使得个人隐私变得越来越脆弱。

个人信息的泄露、网络诈骗、监控和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件频频发生,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的措施势在必行。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呢?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当加大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力度,并加强执法和监管,对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严厉打击。

此外,互联网企业也应承担起责任,加强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对于不正当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企业要依法追责。

其次,对于个人来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避免将个人敏感信息随意暴露在网络上,加强个人账号和密码管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信息请求等等。

此外,科技发展的同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发展个人隐私保护技术,比如加密技术、隐私保护软件等等,以提高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保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它关系到个体的尊严、人权以及社会的安全稳定。

我们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同时也要增强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只有通过多方努力,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个人隐私的保护,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信息社会。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隐私权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律、伦理、道德等多个层面,也涉及到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及法律地位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私人领域内享有的信息保密、自主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的权利。

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则是指在公众关注下,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等仍需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尽管公众人物因其职业特点而受到更多关注,但其隐私权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1. 言论自由与知情权的平衡: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讨论是言论自由的表现。

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适当的隐私权限制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实现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

2. 公共利益的需要:公众人物因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其言行举止往往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

适当的隐私权限制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因个人隐私泄露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3. 法律规定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属于公共信息范畴,如犯罪记录、涉税问题等。

这些信息的公开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理界限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同时,应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隐私权的限制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必要性原则: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公开或报道,避免过度侵犯其隐私权。

3. 比例原则:在保障公共利益和言论自由的同时,应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成比例。

五、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公众人物,如艺人、政治家、企业家等,因其社会影响力及公众关注度,其个人隐私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这不仅涉及到个人权利的保障,也关系到社会道德和法治的进步。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与特点公众人物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在个人生活中所享有的不被干扰的权利,以及依法保护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空间不受非法侵扰的具体人格权。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的范围和保护程度与普通公民有所差异。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宪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的差异等。

此外,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更容易被泄露和侵犯,这也给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四、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和保护程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3. 推进网络监管: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规范网络行为,防止网络平台成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温床”。

4. 增强公众法律意识:通过普法教育等途径,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五、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未来,我国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和网络监管,同时推动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法律规定隐私的概念(3篇)

法律规定隐私的概念(3篇)

第1篇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越来越受到我国法律的高度重视。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隐私问题日益凸显,侵犯隐私的行为也层出不穷。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隐私的概念,从隐私权的起源、隐私权的法律地位、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隐私权的起源1. 隐私权的概念起源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这一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当时,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隐居”的思想,认为个人有权在家庭和私人空间中生活,不受外界干扰。

随着历史的发展,隐私权逐渐成为一项基本的人权。

2. 隐私权的法律起源隐私权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美国。

1790年,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人民有权保持住所、文件和财产的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

这一规定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础。

三、隐私权的法律地位1. 国际法层面在国际法层面,隐私权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揭露自己的信仰、政治见解或组织。

”此外,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任意或非法的干扰,其家庭、私生活和通讯不得被任意干涉。

”2. 国内法层面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隐私权的保护措施1. 法律保护我国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环节进行了规范,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2. 行政保护我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处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法律规定隐私保护(3篇)

法律规定隐私保护(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隐私保护的内涵、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隐私保护的内涵1. 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个人生活、身体、名誉、荣誉等相关的,不希望他人知悉或干涉的个人信息、活动、空间等权利。

隐私权具有绝对性、相对性和社会性三个特点。

2. 隐私保护的范围隐私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信息保护: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信息等个人基本信息。

(2)个人活动保护:包括个人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健康状况等。

(3)个人空间保护:包括住宅、工作场所等个人生活空间。

(4)个人名誉和荣誉保护:包括个人声誉、荣誉、隐私等。

三、我国隐私保护立法现状1. 法律体系我国隐私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1)宪法: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民法:民法总则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3)刑法:刑法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4)行政法:行政法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 隐私保护法律法规(1)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4)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

四、我国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完善(1)部分法律法规对隐私保护的界定不够明确,存在模糊地带。

(2)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难以形成合力。

论文范文:互联网科技发展对公民隐私权影响的若干问题探究

论文范文:互联网科技发展对公民隐私权影响的若干问题探究

论文范文:互联网科技发展对公民隐私权影响的若干问题探究一、互联网科技对公民隐私权影响的理论分析(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及特征1.公民隐私权的内涵1890 年《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率先将“公民隐私权保护”作为一项新的研究课题引进法学研究殿堂,创建了全新的研究领域。

萨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戴斯也成功预言出隐私权的价值与发展方向,但是人们总是在经验教训与批判中成长,一项崭新的研究成果当然不会例外。

不少学者对隐私权如何表述存在分歧,较为让人接受的学说主要有两种:首先是“宪法权利说”,其后就是“民事权利说”。

我国在隐私权研究领域的动作相对迟缓,这与我国改革开放时机、粗犷式的发展方式密不可分,同时隐私保护又与几千年的民族传统相得益彰,这些被人们习以为常的道德规范是如何与权力义务挂上钩的,很长时间都不被人们理解、接受并采信。

但是随着我国入世,互联网科技迅猛发展,国内外人文交流的增加,学术界不得不被迫“接受”隐私权进驻华夏文明的殿堂。

尽管如此我国学者仍将隐私权根植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土壤,对其进行了全新的诠释。

公民隐私权以资产阶级革命产物的形式现身,诞生于其他法律之后。

这样便导致了该权利对于公民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是寻求其他法律保护的根据。

我们知道,宪法确立了现有的基本权利,对基本权利具有最直接的保护作用,也就是说宪法未明文规定的,但却给予宪法存在而产生权利也应当是受到保护的,所以以我个人意见,对于具体划分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界限的研究实属无意义之举。

我国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老师主张公民的隐私权利是一种拟制的人格权利,是被拥有自然人属性的独立个体所享有的,具有任意性的可支配其个人,对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内的信息的一种人格权利。

同样,我国著名学者佟柔老师也认为公民的隐私权就是个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公民以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自由为内容,所享有的排他的,不被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隐私权的内涵及其外延【引言】隐私权作为一种近现代才出现,但却迅速赢得各国关注,并由法律给予了全面保护的权利,其内涵和外延却不甚清晰。

又由于社会的发展,网络的出现,使得判断一项权利是否是隐私权所保护的,一项行为是否是侵犯隐私权变得模糊不定。

这就需要我们从隐私权的起源发展、从立法规定隐私权的本意来考察保护隐私权,到底保护的有哪些地方。

注意我们在讨论隐私权的时候并不是否认了其他权利,一项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好几种权利,有的情况下隐私权并不是最重要的那一部分,比如铺天盖地的诈骗短信之下,诈骗这一行为更为严重,但我们不能否认这种骚扰短信也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一章隐私权的发展考察隐私权的内涵及其外延我们必须从隐私权的起源,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出发点来看。

一、起源1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始于美国。

1890年美国著名学者沃伦(War-r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论文,提出隐私是一种独处的权利,以及保持自己个性的权利。

二、外延扩张11960年,美国普洛塞教授在总结以往二百多个案例的基础上将隐私权概括为四种类型,1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上)并被《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所采纳:一是不合理地侵入他人的隐私;二是窃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三是不合理地公开让人的私生活;四是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

随着人们精神生活越来越丰富,也随着社会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的出现之后,现在社会的隐私权已扩张到对个人资料、个人生理信息、身体、健康、财产、基因等的保护,甚至私人谈话(如使用电子监视器)也成为一种隐私。

三、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至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官通过在判决中解释宪法,将隐私权上升为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在美国至少有10个州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要保护隐私权1。

法国法院最初是援引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为隐私权提供保护,在1970年7月17日颁布的《民法典》第九条中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并且规定了对侵犯隐私权可以采取预防性措施。

后来,法国立法机构又根据此原则发展出了许多特别法对隐私权提供全面的保护1。

德国从1907年开始就有提出对隐私权的保护,到1959年才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德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包括隐私权。

但是在德国隐私权未能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只是一般人格权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

四、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就其固有性质来说,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私权利,属于人格权的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其重要性,其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保护,并被认为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

有学者据此认为,隐私权已经演化为具有公法性质的权利。

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因此呈现出国际统一化趋势1。

例如,《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都直接或间接涉及到隐私权保护问题。

这些国际公约对隐私权的广泛重视体现了隐私权保护在国际化发展趋势,也表明隐私权是当代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总结从隐私权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来看,隐私权最初主要指一种独处的权利,后来逐渐扩张到私人的生活秘密及其相关信息的私密性,隐私权的内涵,由独处的权利演变成为“自己支配自己资讯资料之作成、贮存与利用”的权利1。

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方式、保护力度各有不同,但对于隐私权需要保护这一事实是没有争议的。

第二章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出发点欧洲以高度关注人格尊严为出发点来保护隐私,美国则基于对行为自由的追求来保护隐在中国,08年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与肖像权、名誉权等并列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可以看出立法是从保护人格尊严为出发点来保护隐私权的。

第三章隐私权的概念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1。

该理论已得到民法学界大多数人的认可。

其中包括两个部分的保护,一个是私人生活,一个是私人信息。

从隐私权的发展历程也可看出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都集中在这两部分上。

一、私人生活安宁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宁静也叫生活安宁权,就是个人有权对他们的生活安宁享有一种权利,并且有权排斥他人对他正常生活的骚扰,对这样一种权利的侵害也是对隐私的侵害。

在比较法上,有判例认为,电话骚扰、往别人信箱里面发送垃圾信件,这些也是对隐私的侵害1。

生活安宁权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第一,排除对私人正常生活的骚扰。

妨碍个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主要表现在:非法跟踪、窥探他人的行踪、在他人的信箱中塞满各种垃圾邮件、从事电话骚扰等,都构成对私生活安宁的侵害。

第二,禁止非法侵入私人空间。

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私人空间的范畴。

第三,对个人自主决定的妨碍。

个人自主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宽泛,但在隐私中它主要是指对个人私生活事务的自主决定。

例如,公民享有自己决定何时结婚、分娩的自由。

二、私人信息受保护私人信息是个人的重要隐私,它包括个人的经历、恋爱史、疾病史等,这些隐私非经本人的同意,不得非法披露。

私密信息涵盖的范围很宽泛,包括了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私、家庭隐私、谈话隐私、基因隐私、个人电话号码、个人资料等。

每个人无论地位高低,哪怕是生活在底层的普通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私密信息,无论这些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例如,个人电话号码应当是个人的隐私,除非本人同意电信部门将其号码予以公开1。

个人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有权公开自己的隐私,此种公开既可以是向特定人公开。

公开的方式可以是由自己亲自公开,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公开。

如果个人仅仅只是向特定人公开有关秘密,与向公众公开仍有不同。

如果在网络上披露有关信息,可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害第四章侵犯隐私权虽然各国立法中有将隐私权纳入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的,我国之前也将隐私权包含在名誉权中保护,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应当设立针对侵犯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侵权行为法规定,认定侵权必须有四个要件(特殊侵权行为除外):行为、故意、损害、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如果是合法行为,必然不构成侵权,比如在网上公布判决书。

二、主观故意认定主观故意比较困难,尤其是在网络上,一条微博转发几千次,人人都可能是侵犯隐私权的主体,但大多数人都不是故意的。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网络侵权中网络经营者在接到受害人请求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对网络这种特殊环境下主观故意的一种特殊认定方式。

三、损害结果在针对网络侵权中,有时损害结果还没有发生,但是不能保证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在有的时候不是一定要出现损害结果才能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法国的《信任数字经济法》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对于网络侵权的,即使没有损害结果,也可以要求删除或采取必要措施。

四、因果关系第五章个人资料隐私权单独把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保护列为一章,是因为学术界对于个人资料保护是纳入隐私权保护还是作为一种单独的权利来保护有争议。

而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于2013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主要针对的就是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保护。

一、个人资料个人资料(Personal Data)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它包括个人出生、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信息的资料。

但是,并非是全部有关个人的信息,都构成隐私。

多数学者认为,构成隐私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指向个人特征的私密信息1。

指向个人特征,我个人理解是能通过这些信息指向某一个特定的人。

比如通过身份证号能指向具体的人,但如果只有律师、已婚两条信息则无法指向一个特定的人。

二、保护个人资料:1.一方面,通常个人资料与某个特定主体相关联,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识别本人,其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密切相关。

2.另一方面,个人资料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隐秘性。

很多个人资料都是人们不愿对外公布的私人信息,是个人不愿他人介人的私人空间,不论是否具有经济价值,都体现了一种人格利益,这些私人信息在不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如果本人不愿意加以公开,就构成个人隐私的组成部分。

个人资料隐私权乃源自人性尊严受国家尊重及保护。

例如,将个人电话号码传播出去,则会造成对个人生活安宁权的打扰和侵害;将个人房屋住址披露出来,将会引来无休止的骚扰。

3.个人资料不仅仅是一种人格权,而且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在商业社会,个人资料具有一定的商业或利用价值。

单个人的资料可能没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但是当许多人的资料汇集在一起的时候,形成了一种资料库,这就具有了重要的商业利用价值。

三、各国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方式1.保护内容。

一方面,大陆法系倾向于通过隐私权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论自然人的国别,一律提供保护;而美国法则将个人资料作为一种财产权对待,提供财产权上的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欧洲对数据的保护尤其是对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比美国更为重视。

2.保护方式。

从比较法上来看,在欧洲,比较流行的观点仍然是将个人信息资料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对待。

在美国,也有人认为个人信息资料可以作为一项个人基本权利而存在。

1在中国,即将生效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虽然只规定了电信和互联网中的个人信息,但可以看见中国的立法态度也是将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单独保护,而不是纳入隐私权的体系内。

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资料应作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对待(题外话,王利明教授08年的时候还认为应该作为隐私权,11年的时候就改变了看法= =),理由如下:(1)个人信息资料权具有其特定的权利内涵。

法律保护个人信息资料权,虽然以禁止披露为其表现形式,但背后突出反映了对个人控制其信息资料的充分尊重。

这种控制表现在个人有权了解谁在搜集其信息资料,搜集了怎样的信息资料,搜集这些信息资料从事何种用途,所搜集的信息资料是否客观全面,个人对这些信息资料的利用是否有拒绝的权利,个人对信息资料是否有自我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的权利等。

(2)个人信息资料不完全属于隐私的范畴。

有些信息资料是可以公开的,而且是必须公开的。

例如,个人姓名信息、个人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信息的搜集和公开牵涉到社会交往和公共管理需要,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所周知的。

这些个人信息资料显然难以归人到隐私权的范畴。

当然,即便对于这些个人信息资料,个人也应当有一定的控制权,如知晓在多大程度上公开,向什么样的人公开,别人会出于怎样的目的利用这些信息等等。

(3)权利内容上也有所差别。

通常来说,隐私权的内容更多是一种消极的防御,即在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或者排除妨碍,而个人信息资料权则包含更新、更正等内容。

隐私权最初主要是作为一种消极防御的权利产生的,即禁止他人侵害,排斥他人干涉。

但是,就个人对自身信息资料的利用而言,其包括允许何人使用、如何使用,都是个人信息资料权的重要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