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解读及注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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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不影响其对出租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 例外:出租人决定或者干预了租赁物的选择,承租人可以要求减轻或者免除租金支付。 (合同中尽量不要出现出租人对于租赁物选择的限制条款。) (3)任意一个合同或任意一个当事人出现问题,都可以将其他两方当任意一方事人,拉进 诉讼程序。
五、明确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
主要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三、合同的解除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规定
一、“名为租赁实为其他业务”的法律关系和效力认定
明确了若出现“名为租赁实为其他业务”时,将不按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进 行裁判,按照所属业务其对应的法律关系裁判。 “名为租赁实为其他业务”主要表现为: 1、虽然有对应的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实际上并没有租赁物,仅有资金的 借贷,而无租赁物的占有,使用; 2、虽然有租赁物,但是租赁物的价值和支付的租金相差甚远,不能体现 租赁物的购买价值及出租人的成本利润,而是承租人的利息成本。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 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不支付的;(满足一个条件就可解除)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人违约的条款。
1、第十七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
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赔偿的情形:1、融资租赁合同约定。2、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 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
六、完善租赁物公示制度,加强对出租人的物权保护
由于租赁物为承租人所占用使用,故经常出现承租人对外转让、抵押租赁物的情形, 给出租人的物权保障带来较大风险。司法解释规定加重了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 他物权是否构成善意的认定要求。
(1)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交付的租赁物,情形: 1、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2、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 ,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的义务:1、将拒绝受领的事宜及时通知出租人。2、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且
造成出租人损失。否则,需要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出租人诉讼请求的选择权
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两项权利只能择一行使 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仅是要求租金加速 到期;而收回租赁物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要求解除合同,故这两项请求在本质上 是相矛盾的,因此,出租人只能择一行使。 若承租人未能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出租人可以再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三、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问题
处理方式: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租赁物归出租人。 例外情形: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且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返还
将有损租赁物价值的,可以判决租赁物归承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四、明确融资租赁合同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肯定了售后回租的重要形式
构成售后回租的条件: 1、符合合同法第237条有关融资租赁合同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 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不存在“名为租赁实为其他业务”情形。 即:有对应的租赁物,租赁物价值和租金的支付价值相匹配。
由于涉及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之间的牵连关系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不明,司法解释 对此作了规定,主要有: 1、规定因买卖合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2、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5、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在一定条件 下,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 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对上述事项有举证责任。
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
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九、违约情形
(一)出租人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出租人的催告义务,需要向承租 人发书面通知)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 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解读
库欢律师
自1999年草拟,历时15年历经5稿修订,2013年11月25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本解释共五部分二十六 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八、出租人与承租人责任划分
1、租赁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承担,且承租人仍要支付租金, 除双方约定外。 2、租期结束时租赁物返还出租人时遇到损毁和附合问题,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 人给予补偿。 3、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 补偿的。 4、提高了承租人的违约成本,承租人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既要征收延迟利息 ,还要征收相应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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