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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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苏政办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四章单位职责第五章责任落实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恐怖袭击,维护单位治安秩序,依法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开展的治安保卫活动。

第四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第五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交警作风整顿实施方案

交警作风整顿实施方案

交警作风整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交警队伍的执法作风,提高交警队伍的形象和服务水平,我局决
定开展交警作风整顿行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素质。

1. 加强队伍教育培训,提高交警队伍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交警队
员严格依法执勤,规范执法行为。

2. 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奖惩制度,提高队员的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

二、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1. 制定详细的执法操作规范,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执法纠纷。

2. 加强执法装备更新,提供更先进的执法工具,提高执法的科技含量,减少人
为因素对执法工作的影响。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执法公正。

1.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交警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事件,保障执法公正。

2. 加强执法记录和证据保全,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高执法的透
明度和公正性。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社会认可度。

1.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法规的认知,增强公众遵守交通法
规的意识。

2. 积极开展交警形象宣传活动,树立良好的交警形象,提升交警队伍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

以上就是交警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全体交警队员认真执行,以实际行动提升交警队伍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为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0.11•【文号】公交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现将《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二OO八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执法形象,提升整体执法水平,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开展学习教育,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交通管理的基本工作是执法工作。

维护交通秩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人,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执法工作量大面广。

因此,抓好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

要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使民警增强交通管理法治意识,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部交管局每年就规范执法重点学习内容提出要求,组织全国交警系统开展集中学习、在岗学习。

每半年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做工作总结,对规范执法好的单位予以表彰,继续开展执法标兵评选活动。

各总队要组织全体民警学习规范执法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把规范执法学习教育贯穿于日常管理中,强化执法程序的学习和运用,每年集中学习教育中规范执法的内容要占三分之一以上。

每季度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要组织执法标兵和法制员开展执法宣讲活动,为基层提供执法服务。

基层执法单位要坚持每周一次执法讲评。

要开展案例讲评,以案析理,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16年1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五条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六条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新时代政法干警的十个严禁内容

新时代政法干警的十个严禁内容

新时代政法干警的十个严禁内容一、新时代政法干警的十个严禁内容1. 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

这就要求政法干警得对党一心一意呀,可不能表面一套背后一套呢,要实实在在地忠诚于党,心里想的和做的都得一致,不然怎么能让老百姓信任呢。

2. 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

就好比老师让你做一件事,你不能只做一半或者按照自己的想法乱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那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必须坚决执行,一点都不能含糊。

3. 严禁放任错误思潮侵蚀影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现在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思潮,政法干警得坚定自己的立场,不能被那些错误的东西带偏了,要坚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保持清醒的头脑。

4.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收受财物,勾结律师充当司法掮客。

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和律师交往得按照规定来,不能为了钱就做不该做的事,不然司法公正就没法保证了。

5. 严禁插手经济纠纷、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干预司法。

司法得是公正的,不能因为有人插手或者过问就偏向谁,政法干警可不能做这种破坏司法公正的事,要让司法在公正的轨道上运行。

6. 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

这是为了防止政法干警利用自己的权力去谋取私利,市场经济活动有它自己的规则,不能乱插手。

7. 严禁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政法干警的工作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要是忙着自己赚钱,那肯定会分心,而且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营利活动创造条件,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8. 严禁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等财物。

拿人手短嘛,收了别人的东西就可能会做一些违背原则的事,所以政法干警得清正廉洁,不能随便收受财物。

9. 严禁违反规定滥用执法司法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执法司法权是用来维护公平正义的,不是用来给熟人或者给了钱的人开后门的,每一个案件都得按照法律来办。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苏公厅〔2021〕517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苏公厅〔2021〕5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适用《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明确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名称及其适用,切实提升全省公安机关重要网络系统和重要数据安全保卫能力水平,现将《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2021年10月18日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一、《数据安全法》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一)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27条、第29条、第30条和第45条,《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二)非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第31条和第46条,《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三)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取数据(第35条和第48条第1款,《人民警察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四)未经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第36条和第48条第2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五)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第51条,《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派出所等窗口服务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派出所等窗口服务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等12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一)公安派出所服务规范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1、《人民满意派出所八条标准》。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3、警务监督岗(包括民警姓名、职务、警号、照片,监督电话等)。

4、民警功模榜(主要指荣立三等功以上民警的姓名、警号、照片)。

5、主要行政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应该通过书面形式(主要指服务手册、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向群众公开的内容:1、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2、户口办理手续、时限。

3、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时限。

4、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5、人口信息查询规定。

6、保安联防人员、户口协管员的招聘条件、程序及其工作职责。

7、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

8、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时限。

9、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范围、程序、时限。

10、《江苏省公安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服务投资软环境”十项措施》应该提供的服务设施1、设立提示标志醒目的服务接待室,提供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2、设置警民联系电话或联系箱、意见簿或留言板,有条件的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求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3、设置指示灯箱或夜间警示红灯、公开电话号码。

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1、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2、民警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形象良好,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

3、实行首接责任制。

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4、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

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主要内容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主要内容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主要内容展开全文公安部五条禁令编辑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为贯彻落实依法整治、从严治警方针,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和良好形象,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自2月1日起施行。

目录1、五条禁令 2、六个严禁 3、八条禁令 4、十条禁令五条禁令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六个严禁一、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二、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三、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四、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五、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六、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对违反上述“六个严禁”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等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苏府办[2013]20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2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7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也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执法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核心要素和必要环节,更要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地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有待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责任追究较难落实;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执行程序【发文字号】苏高法[2016]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6.01.14【实施日期】2016.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1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规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2016年1月14日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规范相关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第二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甄别、固定、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已经2016年1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办案质量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接处警执法情况;(二)办理案件情况;(三)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四)执法监督救济情况;(五)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六)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七)执法安全情况;(八)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九)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接处警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接警文明规范,出警及时;(二)着装、携带使用处警装备符合规定;(三)处置措施适度、规范;(四)现场取证及时、全面;(五)接处警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六)按规定出具接报案回执。

第六条办理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受案立案及时、合法、规范;(二)执法主体合法,并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三)案件管辖符合规定;(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五)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六)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七)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八)执行刑罚、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九)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案件信息公开符合规定;(十一)法律文书规范、完备,送达合法、及时,案卷装订、保管、移交规范。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宁委办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4〕5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14〕38号)精神,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上下衔接、内外结合、规范运行的监督体系,实现全市机关作风建设深入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督对象和内容(一)监督对象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的垂直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内容1.令行禁止。

牢固树立有令必行、雷厉风行的执行意识,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目标的情况。

2.求真务实。

牢固树立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责任意识,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实行信息公开、推进简政放权、依法履行职责,高标准完成主要业务工作的情况。

3.开拓创新。

牢固树立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的进取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率先突破,积极推进我市综合改革、党建创新和法治建设工程的情况。

4.密切联系群众。

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深入开展“三个服务”、“四解四促”和为民办实事活动,巩固和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情况。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监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十项规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监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十项规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监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
法十项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苏狱刑[2013]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31
【实施日期】2013.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监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十项规定》的通知
(苏狱刑〔2013〕13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方源集团各部室:
为进一步规范监狱执法工作,提高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水平,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监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十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13年10月31日
江苏监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十项规定
一、加强罪犯入监告知工作。

罪犯入监当日监狱必须告知其服刑期间的权利义务和改造须知;入监5日内,监狱必须寄出入监通知书和狱务公开手册,向家属告知监狱执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罪犯权利义务和民警执法禁止性行为,告知监狱的通讯联络方式以及咨询、举报电话。

二、加强罪犯劳动改造岗位管理。

统一规范罪犯劳动改造岗位设置,在岗位安排上,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搞特殊。

罪犯入监时必须进行病残鉴定和劳动能力评估,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分配到普通型监区的生产劳动岗位参加劳动。

特定岗位罪犯必须从生产劳动岗位劳。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苏交法[2005]40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苏交法[2005]40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苏交法[2005]40号2005年7月14日)各市交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2000年省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省厅要求,几年来各级交通部门认真实施了执法人员大专以上文化准入制度、新上岗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在岗执法人员文化素质达标工程、执法行为规范化工程。

通过实施两项制度、两个工程,全省交通执法队伍文化素质、思想素质、执法技能发生了明显变化,总体素质明显提高。

但是对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以及依法治交通的新要求,全省交通执法队伍综合素质、还亟待进一步提高,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面对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赋予执法队伍建设两项制度和两个工程新的内涵1.赋予执法人员大专以上文化准入新内涵。

一要把大专以上文化准入的要求拓展到所有新进入执法队伍的人员,包括担任交通部门和执法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军转干部,确保新进执法人员大专以上文化准入率达百分之百。

二要把大专以上文化准入的要求从一般学历拓展到以国民序列教育文凭为主的大专以上学历,并做到法律和相关管理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优先。

同时录用程序要做到公开、公平。

原则上交通执法人员的录用要全部参照公务员录用程序,暂时难以参照的,也要采用社会公开招考制度,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开、公平、规范,避免暗箱操作。

江苏公安发布22项现场执法标准

江苏公安发布22项现场执法标准
为切 实做 好校 园及周
江苏公安发布 2 2 项现场执法标准 边 m 厉打 击“ 黑校 车” 违法 行
道 路 交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在I 1 月 l H举 行的汀苏 公安机关现 场执法标准发布会暨视频培训会上, 汀 苏 省公安厅 正式 发信 了包括现 场执法标准 文夺 、 现场执法标 准指导案 例 、 现场执法 服 务平 台和现场执法标准视 频教学 片等 全 肯公安 机关 现场执法标 准体系建设的 四项 成果. 江苏县级 以 _ 卜 公安机关将根据 标准 执行 统一 的 、 | _ j 现 场执 法行 为相适 应的 、 对民警 执法 行 为具有 内部约 束 力 的执法 细则 、 准则 和规则, 儿是严格 执行
为 为 严 管 接 送 学 生 车 辆 ,

广 大 师 生构 建 一个 安 全 、 文
山 西 明 畅 通 的 出行 环 境 ,

省 朔城 交警 大队 多措 并举 实开展 护学行动 , 深入排 扎 查 校 园 周 边 道 路 安 全 隐 患 大队组 织各 中队对辖

中小学、 幼 儿 园周边 道 路 区
好学 、 好记 、 好用的现场执法标准. 充分利 用信息化手段 , 切实为一线 民警执法实战 提供 及时精准 的指 引 江苏 省 公安厅 党 委 书记 、 厅 长刘畅 表示 , 今后江苏公安 民警现场执法时再也 不能 “ 任性” , 而要严 格按 照标 准操作 . 这 不仅 给规范执 法加了一道“ 金箍 ” , 也让 民 警依法履 职多 _ r 一道“ 护身符” 。 现场执 法标 准包 括巡 逻 盘查 处置 、 治安调解 、 人 民警察抓捕 行动等 2 2 项, 从
安 全 隐患再排查 , 及时修复
损标 志, 对 学校 门前及 附 ) 可 道路缺 失的交通标志 、 标 近

【范文学习】“工作人员十个严禁”“公安执法五条铁规”具体实施措施和解决方案

【范文学习】“工作人员十个严禁”“公安执法五条铁规”具体实施措施和解决方案

“工作人员十个严禁”“公安执法五条铁规”实施方案关于贯彻落实“平凉市国家工作人员十个严禁”、“公安执法五条铁规”的实施方案稻田勺子为认真贯彻落实“平凉市国家工作人员十个严禁”、“公安执法五条铁规”(以下简称“十个严禁”“五条铁规”)的总体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县公安局的部署,结合古城派出所民警执法、管理、服务及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开展贯彻落实“平凉市国家工作人员十个严禁”、“公安执法五条铁规”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纪律作风集中整顿、大接访、队伍正规化建设、“阳光工程”建设和“百名民警进万家”等活动,集中精力,突出重点,立足长远,标本兼治,在当前开展的“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整改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突出执法问题,认真落实“十个严禁”“五条铁规”,进一步打牢执法为民思想根基,提高执法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制度建设,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满意度,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二、落实“十个严禁”“五条铁规”需重点解决的问题贯彻落实“平凉市国家工作人员十个严禁”、“公安执法五条铁规”要着重从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岗位和环节,容易发生违规违法办案、执法不文明的岗位和环节,容易发生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的岗位和环节,容易发生地方、部门保护、违法干预办案的岗位和环节,容易影响警民关系、伤害群众感情的窗口服务进行整改和规范。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县公安局的要求,结合实际,重点解决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解决执法不公正的问题。

主要是:徇私枉法,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中受利益趋动或为完成考核指标,以罚代处,顶格处罚,处罚畸轻畸重;办案中滥用强制措施,超期限、超范围羁押等。

二是解决执法不作为的问题。

主要是:出警不及时,处警不负责,先期处置不到位,影响案件办理;侦查办案取证不及时、不到位,对明显线索调查不力,能够调查处理的拖延不办,已查清的犯罪事实不及时处理;对恶势力、“黄赌毒娼”丑恶现象、一般侵财性犯罪打击不力;看管审查对象责任心不强,致使对象脱逃、自残、自杀等。

公安部关于实行聘任特邀督察员制度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整顿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行聘任特邀督察员制度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整顿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行聘任特邀督察员制度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10.04•【文号】公通字[1992]121号•【施行日期】1992.10.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关于实行聘任特邀督察员制度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整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中关于要“把我们专政机构教育好”的指示,最近,部党委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问题,并作出了《关于聘任特邀督察员的决定》。

请各地结合实行警衔制度,将这个决定传达到全体干警,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聘任工作落实以后,各地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目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进入关键性的发展时期。

公安工作要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服务,关键是要有一支好的队伍。

公安干警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少数干警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带有部门性质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单位有一定的普遍性,社会各界对此反映相当强烈。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和领导干部必须充分估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作风对我们队伍的侵蚀,高度重视公安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要以实行警衔制度作为新的起点,三年为期,对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认真加以整顿。

整顿工作必须由一、二把手亲自抓,实行全警动员,大力开展争当合格人民警察的活动。

要认真组织力量,充分发挥和强化党务、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并与各业务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要通过加强思想教育、组织干警培训、严肃查办案件、清理不纯人员、聘任特邀督察员加强督察力量、进一步完善义务监察员等群众监督制度等措施,使公安队伍中刑讯逼供、贪污受贿、弄权渎职、徇私枉法的现象和参与流氓、吸毒、卖淫嫖娼等严重违法案件得到有力的制止,降到最低程度;使利用特权“吃、拿、卡、要”以及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使干警的群众观念、法制观念、纪律观念进一步增强,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明显改观;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得到改进或处理,真正使人民群众感到满意和可以信赖。

2022年江苏省无锡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一卷(含答案)

2022年江苏省无锡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一卷(含答案)

2022年江苏省无锡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一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

A.2B.5C.10D.152. 2000年3月1日,公安部公布了( ),明确提出了公安队伍建设的3年目标,即“经过三年左右的不懈努力,使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纪律作风有较大改进,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比较满意”的目标。

A.《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B.《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二十项措施》C.人民警察法D.“五条禁令”3.某市公安局为生动展示该局民警带着深厚感情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时代风采,要求各分局报送本单位民警相关材料,以便汇编专题工作简报。

下列材料不宜在专题工作简报编发的是()。

A.民警甲驾车将流浪人员安全送往救助站B.民警乙不辞辛苦终使寻亲老人姐妹团聚C.民警丙百般呵护帮助走失儿童重回父母怀抱D.民警丁细心照料醉酒人员使其免受意外伤害4.第45题文明执勤的要点是:谦虚谨慎,(),礼貌待人,()。

5.将宪法划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这种分类的科学性,是因为它( )。

A.指出了宪法的内容B.总结了宪法形式上的特点C.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D.指出了国家的不同类型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解释,不正确的是()。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7.下列关于法制部门的监督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
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6
【摘要】<正>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经广泛征求意见,近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苏公发[2005]13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程序,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抓紧改造有关信息系统,统一印制使用规范式样的执法告知单,确保按期完成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全体民警要全面学习掌握《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规定,严明警务纪律,切
【总页数】7页(P36-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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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和《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通知 [J], ;
2.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单位)信息的公告》的通知 [J], ;
3.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改进作风服务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J], ;
4.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服务企业和农村发展七项措施》的通知[J], ;
5.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的通知 [J], 江苏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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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一)严禁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严格依法使用留置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时限留置,严格执行留置报督察备案制度和留置室管理制度;禁止体罚、变相体罚、虐待和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严禁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违法犯罪人员;严禁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干扰办案;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单位和亲友的宴请馈赠,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严禁公安机关各部门设立“小金库”。

依法按标准收取行政规费,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专用票据制度。

不得受利益驱动制定和变相制定罚款指标、乱收费滥罚款,严禁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等降格处理行为。

(四)严禁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

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收取取保候审、暂缓执行治安拘留保证金并直接缴纳银行外,不允许以暂扣款、预付款、押金等形式收取“保证金”。

(五)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保管、处理暂扣物品。

建立暂扣物品集中登记保管和公开处理制度,结案后要及时清理发还暂扣物品。

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毁损和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

(六)严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处、欠拖不决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严禁错案不纠、该赔偿不赔或少赔等违法不纠行为。

(八)实行执法办案警务公开,建立群众报案反馈制度。

推行立案通知制、未破案件回访制、破案告知制。

对案件当事人有异议、影响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不涉及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理,实行公开调解、公开裁决。

(九)严格执行案件主办制、集体通案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十)严禁治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和保安人员等非警务人员参与公安执法办案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从严处理。

违反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直接责任民警,一次黄牌警告,离岗培训;二次予以禁闭,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通报全市公安机关。

对刑讯逼供、滥用枪支枪械、滥用强制措施并致人伤残死亡,包庇放纵犯罪分子、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民警,一律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顶风违纪设立“小金库”,违规收取“保证金”,截留、挪用、毁损、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放任、指使非警务人员参与执法办案的,一经发现查实,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记过一次;分管领导降低一级警衔,对主管领导在全省公安机关通报批评。

违反第八、九条规定的,一次批评教育、二次黄牌警告,三次对所在单位领导予以政纪处分,并全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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