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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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一、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目录表
二、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类别属于行政机关
三、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项目与依据表
(二)行政处罚项目与依据表
(三)行政强制项目与依据表
(四)行政收费项目与依据表
四、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职权的分解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法定职责,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应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国土资源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市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一)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行政执法职权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1、组织对各科(室)起草的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体讨论修改。不得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
2、对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3、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已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取消。
4、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考核监督,依法组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了责任追究,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5、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员保障。
(二)副局长行政执法职权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
1、对分管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2、对分管科(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组织实施主要领导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具体职权见各科(室)行政执法职权表
(1)法规监察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2)土地利用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3)规划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4)耕地保护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5)地籍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6)矿产资源管理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五、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局长史奎春任组长,副局长刘盾、纪检书记何立行、副局长岳志会、调研员王铁锋、胡振义和副调研员杨国锋任副组长,各科(室)的科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研员胡振义兼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刘彦臣、法规监察科科长乔力任副主任,成员由法规监察科、纪检监察室和机关党总支工作人员组成。领导
小组每年对各科(室)行政执法及其相关工作进行一次评议考核,以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评议考核基本要求如下:(一)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及个人每年按照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
(三)国土资源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评议意见作为评议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2、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3、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4、行政执法岗位职权执行情况。
5、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6、国土资源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7、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五)评议考核的主要形式:
1、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2、听取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团体的评议意见。
3、上级或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
4、上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的评议意见。
5、特邀社会监督员的评议意见。
6、对各科(室)的评议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互评、考评相结合,采取百分制计分的办法。
7、上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作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8、根据评议考核结果,每1—2年表彰、奖励一批行政执法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考核表
注:1、被考评单位没有的考评项目按标准分满分计算。
2、被考评单位隐瞒以上考评项目的,按该项目标准分的3倍在总分中扣除。
六、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一)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国土资源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