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要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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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防范

论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防范
W W W . Igz s. n m z z cor
论信 用卡 恶意透支 及其 防范
◎ 徐 栋
( 华侨 大学 法学 院2 。 级 在 职法 律硕 士 ,福 建 泉 州 3 2 0 D7 6 8 1)
中 图 分 类 号 : D F 3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7 -0 9 2 1 91 4 8 22 3 9 2( 0 6 0)0 —0 4 2 1 5 —0
算 摘要:信甩卡是由银 行或非银行机构向持卡人发行的具有多种 功能的结算凭证,是 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结
. .
工具 。近 年来 ,我 国信 用 卡 市 场 发 展迅 速 , 随着 信 用 卡在 我 国 越 来越 广泛 的 应 用 ,信 用 卡被 恶意 透 支 的情 况 也 1 严 3益 重 。 信 用 卡 恶 意 透 支 是 违 反 信 用 卡 章 程 和 信 用 卡 协 议 的 行 为 , 指 持 卡 人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或 规 定 期 限 透 支 ,并 且 经 发卡 银 行 催 收 后仍 不 归 还 的行 为 。 利用 信 用 卡 恶意 透 支 不仅 直接 危 害 国 家 、集 体和 公 民个 人 的 利益 ,而 且严 重 影响 了银 行 的声 誉 ,阻碍 了信 用 卡 业务 的发 展 ,具 有 很 大 的危 害 性 。本 文 通 过 指 出信 用 卡 恶意 透 支 的 几种 常 见 手段 , 分 析信 用 卡被 恶 意 透 支 的原 因 及其 危 害 结果 ,提 出 了针 对 信用 卡 被 恶意 透 支 的对 策 , 以保 护 国 家和 银 行 的 利益 。 关 键 词 : 信 用 卡 ; 恶 意 透 支 ; 原 为 人 主 观 上 具 有 “ 法 占有 为 目的 ” 的 故 意 即 . 非 有 非 法 占有 发 卡 行 资 金 的 故 意 。

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信用卡,又称贷记卡,是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何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

“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
1、
2、
3、
“恶意透支”将受到的刑事处罚
1、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犯罪行为,办卡需谨慎,消费要适度】。

信用卡犯罪成因及对策

信用卡犯罪成因及对策

付 , 降 低 银 行 风 险 。同 时 , 加 大 以 要 科 技 投 入 , 高 信 用 卡 使 用 的 安 全 提 性。 在 鉴 别持 卡人 身 份 方面 , 当 应 充 分 应 用 先 进 科 学 技 术 , 确 认 定 准 持 卡 人 与 发 卡 行 登 记 的 真 正 用 户
责 任 编 辑/ 卫 科 邵
也 可 以依法 罢 免。
责 任 编 辑/ 周 钧
加 强 信 用 卡 安 全 管 理 。银 行 应
R S 2 0.0 DJ 01 1

人 大 常 委 会 应 审 慎 对 待
免 一 事 ,不 能一 驳 了 之 。
公 众 的法 律 意识 不 强 , 范 意 防
识 差 信 用 卡 本 身 以 个 人 信 用 为 基 础 . 有 不 及 时 结 算 及 可 以 透 支 的 具 特 点 , 易使 犯 罪人 轻 易得 手 。 目 容 前 众 对 信 用 卡 犯 罪 了解 得 还 不 公 够 很 多 人 因信 用 卡 恶 意 透 支 被 追
银 行 间 的 资 信 调 查 机 制 不 完 善 。银行 在 注 重 高 发卡 量 的同 时 ,
条 款 理 解 的 “ 区 ” 是 有 误 ,
法律 和 法理 的。
就 张 建 中 提 出 罢 免 区
大代 表 赵 之 毅 一 事 来 说 ,
果 区 人 大 代 表 赵 之 毅 所 选 区 有5 0人 以 上 继 续 联
研 究 与 探 索
信 用 卡 犯 罪 成 因 及 劝 策
。 李 春 强 李 文 慧 王 宁
近 年 , 用 卡 诈 骗 案 件 呈 逐 年 信 上升 趋 势 。造 成 此 类案件 增 多 , 主
要有 以下 原 因 :

信用卡恶意透支原因剖析与防范措施

信用卡恶意透支原因剖析与防范措施
头 上加 以控 制
在 各 行对 发卡 对象 的选 择过 程 中 ,往往 无 法判 断信 用
卡 申请 人是 否存 在信 用不 良记 录 。这种 缺陷 造成 部分 恶意
( )对 于持 卡人 不满 足上述 要件 的恶 意透 支行 为( 要 1 主
4 【l 信 用 卡 0 l国
20 . 0 608
银行 卡恶 意透 支现 象呈 快速 增长 趋势 。恶 意透 支长 期 占用
银行 资金 , 对银 行的 业务经 营会 造成 相 当大 的影 响 , 银行 而 的防 范手 段却 非常有 限 。本文 剖析 恶 意透 支产生 的 主要 原
用 了电话催 收 、 函催收 、 信 上门催 收 、 纸公告 催收 或司 法 报
因 ,并提 出一些防 范措 施 。 信 用卡 恶意透 支现 象 的出现 , 有外部 因素 的影 响 , 但也 暴露 出 了商业 银行在 管理 上普 遍 存在 的一 些 问题 。内外 因
素 的双 重作 用 ,导致 发生 在部 分地 区 的信 用卡恶 意透 支行 为有蔓 延的趋 势 。


诉 , 直接 影 响其业 绩考 核 , 将 所以 公安机 关主 观上 不愿对 此
类案 件立 案侦查 。 最后 , 在法 院 系统 内部对是 否应 以信 用卡
诈骗 罪追 究恶 意透 支持 卡人 刑事 责任 存 在分歧 。虽 然法 律
明确规 定 可以 追究 恶意 透支 持卡 人 的刑事 责任 ,但 部分 法 官认 为 , 因几千或 几万 元透 支款 而追 究持卡 人 的刑事 责任 ,
恶意透支的外部原因
对恶 意透 支 行为 立案 侦查 ,如果 无 法破 案并 向检 察机 关 公
1 银 行对 恶意 透 支法律 责任 的追 究 落实 不到 位 ,导致 . 恶 意透支 蔓延 根据 我 国 刑法 及有 关 司法解 释的规 定 , 意透 支是 恶 指持 卡人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超 过规 定 限额或 者规 定 期限 透 支 , 且经发 卡行 催收 后仍 不 归还 的行 为;恶意 透支进 行 并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认定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认定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认定作者:顾奕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情形。

通过分析恶意透支的手法、期限和数额的认定以及对“催收不还”的界定,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作出法律界定。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催收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恶意透支的定义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出在规定期限内透支或超出规定限额,同时在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仍未进行偿还相关金额的行为。

简单来讲,合法持卡人明知无力偿还或者有能力偿还却不愿偿还,而进行的不合法的透支行为。

一、恶意透支的手法(一)持卡人利用现有无效真卡在非发卡区域进行高额透支等行为,部分持卡人所持“黑卡”已被发卡银行列入本行黑名单(止付名单),但是由于在异地各特约商户接到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和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间存在时间差,这一漏洞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异地透支交易作案。

(二)合法持卡人利用现有有效真卡在极短时间内,在不同区域多次进行发卡银行授予的最高金额提取,进而在多次领取超出银行规定限额的巨额后逃逸。

因各特约商户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以及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因此只要交易在各特约商户的限额内,那么其职能对消费信用卡的签名及信用卡是否有效与真实进行判别,对该持卡人的守约信誉及交易次数则无从查起。

通过这一点,不法分子利用在限额内重复使用达到了大量透支的目的。

(三)持卡人利用现有真卡伙同他人在非发卡银行区域进行大额金额透支,通常来讲,如果持卡人独自作案,无论其使用的信用卡是否有效,都可以为相关部门轻易抓获,而对于不法份子而言,常使用新的作案手段,采取多人作案、相互伙同的手段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

譬如说,台湾等地的一些不法份子,就经常使用多人作案的手段在大陆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即信用卡实际持有人将已持有卡交于第三者,第三者在得到卡后到内地消费,进而造成信用卡超出银行规定限额透支。

而在1-2个月后,当信用卡实际持有人受到银行账单时,就可以以未离境为由谎称银行账目出错,由银行承担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摘要]随着我国各银行信用卡发行量的不断增加,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呈现几何性的增长。

而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之一的恶意透支,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然而,其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等犯罪具有较大的不同之处,即其犯罪主体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本身。

笔者认为也正是如此,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处理应该更加谨慎,以防公权力被滥用。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一、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也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

对于什么是善意透支,学界一直存在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善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在银行设定透支金额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的行为,即持卡人遵照信用卡章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并及时偿还透支款项和透支息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透支应该包括正常的善意透支,即包括第一种观点;也包括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银行催收后,能够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及支付透支利息的行为。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善意不当透支的行为人虽然超越规定透支,但其一般是无意的,但是持卡人也可能基于某种紧急事由,比如资金周转需要等而有意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

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呈现出一定的违规性,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构成恶意透支,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持卡人仍需依事前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规定和协议加倍偿付利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对近年来恶意透支信用卡频发现象的思考

对近年来恶意透支信用卡频发现象的思考
欠款 ,故 做 了不起 诉 决定 。


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二是银行催收方式有限, 犯罪分子恶意透支信用卡逃责易。 持卡人逾期未还款 ,银行往往采取短信、电话或信函催收方式, 提醒持卡人及时还款。犯罪分子为逃避责任,在办卡时就预 留 虚假的信息 ( 伪造工作单位、 虚构住址 ) 或者频繁更换联系方式, 使 银 行 很 难 联 系上 自己 ,银 行 催 收 无 效 只 能 向公 安 机 关报 案 。 如在该 院办理的杨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 6 万余元一案中,杨某 某在多次收到银行催收短信及电话后 ,为逃避银行催收,三次 更 改 移动 电话 号码 并 未及 时上 报给 发 卡银行 。 三是 恶 意 透 支 认 定 存难 点 ,致 后续 处 罚 力 度 不 够 。现 行 司 法解释将 “ 持卡人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 期 限透支 , 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 认定为 “ 恶意透支”情形 。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认定 “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以及 “ 银行 催 收有 效 ”存 在 难 点 。 因此 如 果 犯 的消 费 习惯 。 罪 嫌 疑 人 在 案 发后 又 及 时 归 还欠 款 的 ,检 察 机 关 考 虑其 悔 罪 表
四是 持 卡人 认 识 存 偏 差 ,信 用 卡 消 费欠 理 性 。一 是 持 卡人 并未认识到恶意透支信用卡属刑事犯罪。持卡人因粗心大意或 经 济原 因未 及 时 还 款 ,在 收 到催 收 电话 或 短信 之 后 仍 未提 高 警 惕 。如 杨 某 某 在 透 支信 用 卡 6 万 余 元 后 , 因工 程 款周 转 不 灵 未 及 时还 款 ,银 行 多次 催 收 无 果后 向公 安 机关 立 案 。刘 某 某 被列 为 网上 追 逃 对 象 被 民警 抓 获 ,仍 不 知 自己 因为 何 事 被抓 。二是 消费观念不正确 , 不考虑 自己的还款能力乱刷信用卡。 如朱某某 、 黄某某冒用他人信息办理信用卡之后 , 将套取的资金用于还债 、 赌 博及 日常高 消 费 ,透 支额 高 达 7 8 万余 元 ,后 两人 因无力 还 款 到公 安机 关 自首 。 二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 险防范 的对 策 是 发 卡银 行 要 增 强 风 险意 识 ,在发 展 业 务 的 同 时 ,严格 执 行信 用 卡 业 务 的 各项 规 章 制 度 。发 卡 环 节 ,要 严 格按 照 “ 亲 见 本人 、亲 见 身 份 证 原件 、亲 见 签名 ”的 “ 三 亲 见 ” 原则 ,做 好 申请 人 的身 份 核 查 工作 ;确定 授 信 额 度 环 节 ,要 加 强管 理 , 防 止 出现 超 额 授 信 ;催 收 环 节 ,应 积 极 拓宽 催 收 渠 道 ,除 电话 催 收 、上 门催 收外 ,可采 取委 托催 收 、司法 诉讼 等进 行追 偿 。 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 一是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 比如修订我国的 《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 《 商业银行法 》等 , 使防范信用卡风险有法可依。二是出台司法解释 ,对信用卡透 支 “ 善意”、 “ 恶 意 ” 的认 定难 点进 行 规 定 。具 体 操 作 可 以采 取 下列 几 个 办 法 :行 为 人有 利 用 信 用 卡透 支 功 能进 行 巨额 诈骗 的重 大嫌 疑 , 不 妨先 行 以诈骗 罪立 案查 处 , 如行 为人 有 可能逃 避 、 妨碍侦查 的,或可能转移、吞没银行 资金 的,或者在银行催收 前 或催 收时 已发 觉行 为 人 逃 匿 的 ,可 先行 以诈 骗 嫌疑 对 其 采取 必要 的强 制措 施 ;被 采取 强制 措施 的嫌疑人 ,经银 行催 收期 满 , 仍不能归还透支款的,即可认定恶意透支 ;如果行为人在银行 催 收期 间 ,归 还 了透 支 款 ,虽 依 法 不 构成 恶 意 透 支 ,但 仍 可视 情 追 究诈 骗罪 的刑 事 责任 。 三 是 加 大宣 传 力 度 ,帮 助 持 卡人 树 立 正 确 的 消费 观 念 。一 方 面要 鼓 励 持 卡人 根 据 自己 的消 费 结 构 、消 费 能力 与 消 费 方式 理性选择办卡种类 ,理性使用信用卡消费 ;另一方面要向持卡 人普及信用卡逾期不还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会带来的严重 后果 ,规避持卡人对不还款持侥幸心理 ,帮助持卡人养成 良好

信用卡恶意透支问题研究

信用卡恶意透支问题研究

正 是 由于滞纳 金 、 手续 费 等额外 费 用 的激增 , 致使 持
卡人 的财 物状 况 迅速 恶化 , 无法 承 受还 款 压力 , 而选 择恶 意逃 避银 行 的催 收 , 上恶意 透支 的道路 。 走
三 、 国 信 用 卡 恶 意 透 支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我
其改 进
信 用 卡 恶 意透 支 问题 研 究
任 景 慧
( 北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检察 院 , 北京 摘 10 8 ) 00 9
要: 近些年 来 , 用卡 恶意透 支现 象 日益 严重 。究其 原 因 , 有 申请 、 信 既 审批 环节 缺 乏必要 的 规 范和监
管等客观因素 , 也不乏持卡人 法律意识淡薄等主观 因素。如何有效地应对信用卡恶意透支, 已经成为 了一个 十分必要 而迫切的研 究课题 。搭建向被告人倾斜的诉讼结构 , 法官综合考虑 多种因素 以保证最大程度地发挥 刑 罚的 作 用 , 架构信 用卡 恶意透 支的犯 罪预 防和犯 罪预 警机制 , 解 决这一 问题 的 可行 性 方案 。 是
透 支。
更具操作性的补充规定 , 至此我国的信用卡恶意透
支制 度得 以初 步建 立 。
二、 目前我 国信 用卡恶意透 支情 况的深层次原 因
目 前我国各家银行发行 的信用卡都不 同程度地
存 在持卡 人 恶 意 透支 的情 况 , 且涉 及 恶 意 透 支 的 而
收 稿 日期 :0 2— 4— 0 21 0 2
关 键词 : 范 ; 用卡 ; 防 信 恶意 透 支
随 着我 国金融信 贷业 的不 断 发展 和 民众 理 财观 念 的不 断提 升 , 行 信用 卡 的使 用 者 已 向社 会 各 阶 银 层 、 年龄 段 人群 扩 张。据 称 目前 我 国 已经 成 为 世 各 界 上持 卡人 数量最 多 、 行卡 业务 增 长 最快 、 银 发展潜

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风险防范

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风险防范

3 异地透支 。持卡人利 用我 国通讯 设备 还不发达 . 、 异地 取现 信息不能及 时汇总 .紧急止付通 知 ” “ 难以及 时送达 的现
状 . 全 国 范 围 流窜 作 案 , 意 透 支 。 在 肆
4 相 互 勾 结 透 支 。一 是 持 卡 人 之 间 相 互 交 叉 。 锁 担 保 . 、 连
量现 金。
2 多 卡 透 支 。持 卡 人 向 多 家银 行 提 出 申请 . 头 开 户 . 、 多 持 卡 人往往 以新 透支 来偿还 旧透 支 . 出现 多 重 债 务 . 致 无 力 导
偿还 。
二 、信 用 卡 恶 意 透 支 的风 险 防 范
( ) 格 资 信 审 查 一 严 首 先 。 定 科 学 有 效 的 资 信 评 估 指 标 , 随 着 形 势 的 发 设 并
维普资讯
信厕卡恶意透支及其风 险防范
李 莉 红 袁 常 琦 张 莹
信 用 卡 恶 意 透 支 是 指 持 卡 人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过 规 超 定 限 额 或 规 定 期 限 。并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催 收 无 效 的 透 支 行 为 。 恶 意 透 支 是 信 用 卡业 务 中 的 主 要 风 险 形 式 。 于 信 用 卡 诈 骗 属
有效 的防 范措施 . 于减 少发 卡银行 的损 失 . 进信用 卡业 对 促 务的健康发展具 有重大意义 。


信 用卡恶意近支 的种类及成 因
难 得到公安机关 的积极配合 。 4、 用 卡 的 网 络 发 展 相 对 于业 务 发 展 滞 后 信 如 : 卡 银 行 在 扩 大 营 业 范 围 的 同 时 . 用 卡 业 务 的 联 发 信 网 却 没 有 及 时 跟 上 ,一 些 储 蓄 所 和 特 约 商 户 还 在 用 手 工 操 作 。 地 取 现 信 息 不 能 及 时 汇 总 。紧 急 止 付 通 知 ” 以 及 时 送 异 “ 难

我国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分析及其风险管理策略研究

我国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分析及其风险管理策略研究

我国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分析及其风险管理策略研究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5-000-01摘要信用卡使用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较高程度的产物,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信用卡业务增长迅速,应用越来越广泛,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

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既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也影响银行的声誉,阻碍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本文主要论述我国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分析及其风险管理策略研究。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管理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一种结算凭证。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银行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己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可使用信用卡进行一定金额的消费。

信用卡透支是必须遵守信用卡的章程规定,要求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利息,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即可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可分为蓄意型恶意透支和非预谋型恶意透支,本文就蓄意型恶意透支进行分析,以下简称信用卡恶意透支。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分析“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包括利用信用卡的套现功能而进行的恶意透支和蓄意伪造虚假信息或骗用他人信息办卡而进行的恶意透支两种。

利用信用卡的套现功能而进行的恶意透支行为,一般是持卡人与一些“中介机构”合作,利用“中介机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持卡人付给“中介机构”3%—5%的手续费,“中介机构”当场将现金付给持卡人。

利用信用卡的套现功能而进行的恶意透支行为是指通过伪造身份证件、资信证明、伪造信函、盗取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等骗取获得了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资格。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

在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作用。

本文中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认定防范一、信用卡诈骗罪基本定义及其本质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使用盗窃,或者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四种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区别主要在诈骗对象、手段上,两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也是诈骗罪的一种,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诈骗。

二、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认定(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犯罪便与盗窃罪产生了重要的关系。

由于信用卡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盗窃罪的特点。

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一个双重行为或称复合行为,是由行为人盗窃取得他人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共同组成。

信用卡本身并没有多大价值,其价值体现在卡内的资金数额。

如果行为人仅仅盗窃了信用卡而没有加以使用,卡上的金额并没有受到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是非法占有信用卡内财物的必要阶段,后续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占有财物是盗窃行为的延续,两个行为的结合共同构成盗窃行为的完整过程,符合盗窃罪的法律特征,应构成盗窃罪。

刑法规定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并非仅仅因为行为人盗窃了信用卡,更重要的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了信用卡。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相关问题探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相关问题探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相关问题探析作者:王浩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用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是一种日常行为,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是最常见的一种。

本文主要是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恶意透支;持卡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进入了大家的生活中。

信用卡由于其方便、安全、高效的服务和购物、消费等多种特点,得到了大众的认可。

但是信用卡的使用有利也有弊,虽然给大众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

然而目前有关信用卡透支的案件也频频发生。

主要是由于关于信用卡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前瞻性,并且各个部门法对信用卡的管理规范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弊端。

一、关于恶意透支的含义和特征(一)含义如果持卡人在其账户上现金不足以至于不能完成支付功能的情况下,发卡机构许可其以超出本身应有的金额进行支付就是透支。

银行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透支,如果缺失必严重影响其功能的完善,透支它本身也属于是一种消费的信贷。

这个跟原始的信贷服务一样。

透支人需要遵守借贷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透支金额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透支人需要缴付透支金额的利息,属于善意透支。

如果合法的持卡人利用银行给予的授权额度,在超出了规定的期限后扔未归还透支的额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恶意透支。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作了确定行的解释,是指持卡人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了规定限额或者是规定期限透支,而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二)特征这些年来,恶意透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第一,数额不小。

透支的金额很多都在在一万元到四万元。

第二,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

使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很多使用者在透支使用信用卡金额并逾期未补足相关的欠款之后毫无违法的意识,直至触犯相关的法律。

第三,违法之后才归还本息。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马卫东摘要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6种表现形式,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3-01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金钱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来说,有的是合谋共同进行信用卡的诈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是持卡人与持卡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有的是持卡人与非持卡人相互勾结进行诈骗。

另外一种情况是,一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所谓“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进行恶意透支。

持卡人短时间内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人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积少成多,导致巨额透支后逃匿,致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这种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其实质上欺骗发卡银行,逐渐达到非法占有发卡银行资金的目的。

尽管其表面上来看,符合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持卡人采用此种方式能得逞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发卡银行在监控上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如:被告人何某于1996年12月以1000元到所在的四川广元市当地工商银行办理了牡丹卡,在1997年间,何某持卡先后窜到工商银行四川广元市分行、绵阳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德阳市分行、西安市分行、武汉市分行所属的办事机构,以每500元的金额,61次恶意透支人民币共32000余元。

1997年12月17日,何某窜到工商银行武汉市文化园储蓄所,持卡重施故伎,才被抓获。

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法律界定

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法律界定

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法律界定2013-05-28来源:为你辩护网浏览次数:241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呢?《刑法》第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生效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可见,衡量透支行为超过规定限额的标准是5000元,超过规定期限的标准是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

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以5000元作为恶意透支犯罪的起点,笔者持不同意见:1、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起点的规定是以1996年4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为参考的。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允许持卡人透支限额为普通卡5000元,金卡1万元。

随着1999年3月1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施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失效,以5000元为标准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2、信用卡诈骗罪最初规定在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1997年新刑法将其纳入。

新刑法施行后并没有就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起点做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实践中能沿用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一法律适用的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个人卡单笔透支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摘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界定,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歧。

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应当提倡规范意义上持卡人概念。

在此意义上,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是指基于真实身份信息,与银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申领人。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一、问题的提出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五种使用类型,根据获取信用卡的来源,可分为伪造信用卡的人、骗领信用卡的人、使用作废信用卡的人、冒用信用卡的人、捡拾信用卡的人、抢劫信用卡的人、信用卡的申领人、盗窃信用卡的人。

信用卡诈骗罪侧重于行为人的使用行为,则上述类型的行为人无论是通过非法或者是合法行为获得信用卡之后使用的都可称之为实际用卡人,由此造成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与申领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的,能否认为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对持卡人的正确理解,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准确适用。

因此,以下将展开对持卡人概念的分析。

二、“持卡人”概念的观点梳理在学界中,对于持卡人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共识。

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持卡人是广义概念,持卡人包括排除刑法196条明文规定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其他情形之外的所有使用者,即持卡人是排除刑法明文规定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之外的所有使用者。

[1]该观点所界定的持卡人范围是指除“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外的使用者都可认为是持卡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不能过于严苛,也不能过于宽泛,恶意透支持卡人的范围包括在银行实际登记的持卡人,以及相应限度但不完全的实际使用者。

[2]依此观点,对于采用虚假资产证明文件获得信用卡的使用者来说,其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并不因虚假骗领行为而无效,行为人恶意透支的,银行仍可根据其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进行催收。

我国银行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我国银行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我国银行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问题及策略1. 信用风险控制不足: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估机制,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往往只关注客户的收入水平,而忽视了客户的信用记录和偿还能力。

这导致了信用卡逾期和恶意透支的风险增加,给银行带来了不良资产。

2. 用户权益保护不完善:一些银行存在拖延还款时间、提高手续费、设置复杂套路等不当行为,导致信用卡用户的权益受损。

信息泄露和诈骗问题也普遍存在,用户的个人隐私和资金安全面临风险。

3. 利率过高:我国银行信用卡的利率相对较高,特别是对于透支部分的利息费用。

这使得一些用户陷入信用卡债务困境,难以偿还高额利息,使得银行信用卡业务被指责为“高息陷阱”。

针对以上问题,银行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改进信用卡业务:1. 加强信用评估: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记录和偿还能力的评估。

可以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提高信用卡的申请审核标准,降低信用风险。

2. 完善用户权益保护机制:加强监管,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以保障用户的权益。

银行应当清晰明确费用的收取方式,并提供详细的还款信息。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诈骗等问题的发生。

3. 调整利率政策:合理调整信用卡利率,使其更加合理和透明。

可以引入利率浮动机制,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和市场利率的变化来调整利率。

注重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加强对用户的金融教育和风险提示。

4. 加强合作和创新:银行可以与其他行业合作,开展联合信用卡业务,以扩大用户群体和提高信用卡的使用率。

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开展移动支付等新兴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服务质量。

我国银行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控制不足、用户权益保护不完善和利率过高。

针对这些问题,银行可以通过加强信用评估、完善用户权益保护机制、调整利率政策和加强合作和创新等策略来改进信用卡业务,提升用户的满意度和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及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及对策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以及外资银行对我国信用卡业务的介入,信用卡市场的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信用卡业务的风险也逐步显现。

因此,对信用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文章从分析信用卡业务的现状入手,以商业银行的角度来剖析信用卡风险的表现及成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对信用卡风险进行防范和管理的建议,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卡;风险管理;信用卡信用风险自从1986年我国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信用卡在我国已有二十多年历史,从2003年我国信用卡业务起步至今,每年的发卡量增长均达到80%以上,截至2009年9月末,我国信用卡发卡量已达到17亿张。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信用卡业务已经成为众多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国内各银行也在始终不断地探索寻求自己的发展之路。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卡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据统计,目前在我国只有大约不到半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能够盈利,主要原因在于相对落后的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水平和不健全的相关法律制度信用体系。

随着我国信用卡规模的不断扩张,信用卡风险也日趋凸出。

一人多卡、睡眠卡等现象十分普遍,恶意取现及逾期欠款客户大量出现,专门代办信用卡的黑中介及专职套现机构也层出不穷。

而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在发展过程中对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尚不完善,导致我国信用卡坏账率不断上升,截止2009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坏账总额已达到74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在09年的报告中首次以警示的方式提示了信用卡逾期未偿金额持续上升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信用卡风险的不断积聚不仅对发卡机构造成了威胁,而且对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也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认真研究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一、信用卡的定义所谓“信用卡”是指由银行、金融机构或专营公司依法向资信良好的单位、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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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要成因
导致信用卡透支防不胜防的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
系滞后、领卡审核不严、担保措施不力、催收欠款不力等。

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对于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信用卡恶意透支主要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令银行业头疼的顽疾,主要存在频繁透支、相互勾结透支、诈骗型透支等形式。

导致信用卡透支防不胜防的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滞后、领卡审核不严、担保措施不力、催收欠款不力等。

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对于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信用卡本身的支付特点容易导致透支风险。

我国信用卡虽然绝大多数属于准贷记卡,持卡人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但是它又具有善意透支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一旦对恶意透支跟踪不力,处理不及时,就极易产生潜在的风险或者造成现实损失。

持卡人的信用道德风险、恶意透支风险。

持卡人品质不好故意不还款;或持卡人迁址、工作调动、迁移外地等不事先通知发卡银行,不告之新的地址至使发卡银行与持卡人联系中断,无法找到本人。

随着社会公众对金融意识的提高,持卡人数量将大量增加,风险发
生的可能性就加大。

不法分子冒用、欺诈风险。

不法分子利用偷盗、拾得或其他方式获得信用卡后,通过模仿持卡人的签名、伪造身份证等手段、冒充
持卡人进行欺诈性消费或取现,然后逃之夭夭,给持卡人、商家和发卡行遭受损失。

冒用信用卡有三种情形:一是到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或者获得持卡人密码,在pos 机上刷卡消费;或者提供假身份证,模仿持卡人签名,购物消费。

二是获得持卡人密码在自动柜员机(atm) 上取现。

三是到银行储蓄网点凭获知的持卡人密码及获得持卡人身份证(前提是冒用者与原持卡人年龄和相貌相近) ,通过侥幸心理行骗过关。

冒用信用卡,这类风险在信用卡风险中占有较大比例。

恶意透支造成的损失直接构成信用卡业务成本。

如:先挂失,然后在极短时间大量使用挂失卡。

一些持卡人装信用卡丢失,即到商业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利用办理挂失手续到商业银行止付这一很短时间差,大量透支使用,而银行误以为是窃取信用卡者透支,从而给商业银
行带来巨大损失。

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

顾名思义,信用卡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各发卡银行只能利用自身的征信体系,主要依靠手工操作,不仅程序烦琐,而且不确切性强,可操作性差,动态跟踪功能非常低下,从而令信用卡在最关键的第一道风险防范关口上就陷于困境之中。

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导致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授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也使得一个人在一个银行恶意透支后还可以在别的银行办卡透支。

三、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发卡制度欠规范。

随着信用卡大战的拉开,各行加大了发卡力度。

在市场推广和任务压力下,部分发
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如工商银行的牡丹信用卡申领过程,很简单,按工行卡部的要求,仅仅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另外填写了一份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留下申领人的单位电话、家庭电话、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

工商银行卡部的审核程序也是非常简单:仅仅通过一个打给申领人的询问电话就核发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

工资、工龄、职务等资料全凭申领人自己填写,想怎么写都可以。

犯罪分子只要捏造就职单位,利用一两部电话就可以达到骗取信用卡的目的。

就一家发卡行而言,其制定的发卡政策可能相对合理,资信审查手段也相对科学,但其全国各分支机构具体执行的工作人员却不一定能切实贯彻执行。

发卡行全国各地发卡机构的信用卡审批人员业务水平不一,对发卡行信用政策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所以,分散经营将难以保证部分地区统一执行发卡行的发卡政策和资信审查手段。

四、发卡行忽视了对申请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越来越多的发卡行采取免担保方式发卡。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信用卡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另一方面是由于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发卡后追偿的成本较高、效果不佳,难以真正起到对透支款项担保的作用,而且也加大了申请人申办信用卡的成本。

实践证明,如果能正确认定申请人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
实力,免担保发卡已成为信用卡发卡方式的主流。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发卡行认为采取了担保发卡方式就可以放松对申请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从而将众多无还款能力的申请人纳入了发卡群体。

这些劣质的申请人一旦获得信用卡,将肆无忌惮地恶意透支,直到发卡行行使担保权利时才发现,其他还款来源根本不足以弥补损失。

发卡的担保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内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担保手续也往往流于形式。

五、对持卡人账户异常交易缺乏监控,导致恶意透支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一般来讲,有恶意透支倾向的持卡人会以最快的速度、最便捷的方式从发卡行获取资金。

所以,这类申请人领取信用卡后,呈现出短期内频繁足额透支的特征。

人民银行对信用卡透支提取现金有各种限制,如透支取现每日不得超过2000元。

如果发卡行能够对申请人领卡后频繁取现或消费、不归还欠款、在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大额交易等信用卡账户异常交易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并采取有力措施,恶意透支现象将得到有效控制。

六、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不力。

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

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因
警力有限等因素的制约,银行目前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有效的配合。

参考文献:
[1](英)艾迪凯德.银行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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