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服基准地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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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工作背景
《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中提出:“要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政策。
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
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文件要求,对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在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时,有科学的出让价格底价依据,应依据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底价。
第二部分工作目的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有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公示地价体系,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要求,各地要根据部、省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基准地价的更新、发布,及时完成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按要求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订与发布工作,加快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7〕37号)要求,以《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等技术规定,同时还兼顾了国家关于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政策等新要求,编制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本次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编制目的与意义在于,一是为扩大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范围提供地价基础;二是完善公示地价体系,提供地价信息化标准化水平;三是提高地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地价的调控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第三部分工作范围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是在原有基准地价体系上增加用途,由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的特殊性,用地相对分散,以所在城区以及城区外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相对集中区域为评价范围。
第五部分工作内容
一、准备阶段
(一)工作小组准备
(二)工作前期准备
2.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技术规程,制定《***县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工作方案》和《***县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技术方案》。
二、外业调查
1.技术培训
3.公共服务项目用地评价范围
由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的特殊性,用地相对分散,以县所在城区以及城区外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相对集中区域为评价范围。
4.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型
5.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定级因素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定级因素重点考虑公共服务的职能、城市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现状,结合环境条件、产业类型等,选取了商服繁华程度、交通便捷度、基础设施完善度、公用设施完备度、环境质量优劣度、景观条件优劣度、城市规划限制和其他因素等八个方面的参考因素。
6.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测算方法
7.其他相关资料搜集
针对工作的需要,搜集公共服务用地中用地类型转化分析方面的资料。
三、数据分析与处理阶段
本阶段工作由项目技术组完成。
四、成果完善与报告的编制阶段
五、成果听证阶段
六、成果验收与审批阶段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验收,验收完成后,在***县组织更新成果听证,然后上报省、市政府等部门审批,最后公布实施。
七、成果归档阶段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分册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