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心蓄电池室爆炸性气体环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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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蓄电池室爆炸性气体环境探讨

一、前言

1、数据中心的UPS装置广泛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从化学反应原理得知其在充电时产生的氢气存在释放的可能性。在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附录C可以查出氢气爆炸性混合物的分级、分组参数:级别是ⅡC、引燃温度组别T1、引燃温度500℃、闪点为气态、爆炸极限下限为4%、爆炸极限上为75%、相对密度0.1,在满足爆炸的条件时会发生爆炸。GB 50058-2014的第3.1.1条规定了“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2、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中第3章“基本规定”的第3.0.7条以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通风电机,室内照明线应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得装设开关和插座。”

3、目前国内运行、在建、正在设计的A级、B级数据中心的UPS间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UPS的交流电源配电装置、UPS馈出配电装置布置在同一房间的做法很普遍,且设备、照明均没有按防爆环境设计要求和选型,与GB 50172-2012的规定不符。

4、鉴于GB 50172-2012第3.0.7条强制性条文性质,以数据中心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为对象,探讨其爆炸性气体环境及危险区域的划分来分析蓄电池室的电气设计。

二、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的相关规定

涉及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电气设计的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2014

(idt IEC60079-10-1:2008,IDT)。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 3836.1-2010

(对应于IEC60079-0:2007《爆炸性环境第0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50058-2014编制采用GB 3836.14-2000(idtIEC 60079-10:1995)版的一些相关规定;为说明清楚,本文采用G50058-2014及GB 3836.14-2000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和探讨。

1、相关术语和定义

爆炸性气体环境: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非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可燃物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区域: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度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2区。

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正常运行:指设备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的运行状况。

释放源: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部位或地点。

通风:由于风力、温度梯度或人工通风(如风扇或排气扇)作用可造成的空气流通和新鲜空气与原来空气置换。

爆炸下限(LEL):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爆炸上限(UEL):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高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高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闪点: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或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引燃温度: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在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

轻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气: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

设备保护级别(EPL):根据设备成为引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及爆炸性粉尘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级别。

2、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发生爆炸的条件

GB50058-2014的第3.1.2条规定了在爆炸气体环境中发生爆炸应符合的条件是:

“1 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浓度在爆炸极限内;

2 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3、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的防止爆炸的措施

1)GB50058-2014的第3.1.3条规定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 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的可能性应减到最小程度。”。

“2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累的措施。”。

“3 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滞留时间的措施。”。

“4 在区域内采取消除或控制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2)GB 3836.14-2000 中“3.1 安全原理”要求“在可能存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情况下,应采取下列措施:

“a)消除点燃源周围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可能性,或 b)消除点燃源。

如不可能,应选择并准备一些预防措施采取下列相应预防措施,即工艺设备、系统和程序使a)和b)共同存在的可能性减少到允许的程度。如果按高可靠性认可或综合在一起以达到相同的安全水平,则可以单独地采用这些方法,或者联合使用以达到等效的安全水平。”。

4、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照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根据通风条件的规定调整区域划分。

1)GB 3836.14-2000关于通风对爆炸危险区域的影响的规定

通风对爆炸危险区域的影响见表B1。(摘自GB 3836.14-2000“附录B 通风”)。

表B1 通风对区域类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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