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言语行为理论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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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理论评述

申开敏 (昭通师专外语系,云南昭通 657000)

一、关于言语行为理论

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F.D.Saussure,1857-1913)指出,人类的语言活动涉及语言的体系和语言的使用两个方面,而首先提出语言使用问题并进行认真研究的是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L.Austin)他在《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书中不仅首先探讨了语言使用问题,而且系统、具体地研究了其中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说话本身为何是一种行动。

言语行为理论认为人们在以言行事。言语取效不仅是文字句法的语义问题,而且还涉及到语用问题。因此,言语行为理论已成为当今语用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来源于以下假设:人类交际的基本单位不是句子或其他任何表达手段,而是完成一定的行为。比如:陈述、请求、命令、提问、道歉、祝贺等行为。言语行为的特点是说话人通过说一句话或者若干句话来执行一个或者若干个上面列举的行为,而且,这些行为的实现还可能给听者带来某些后果。奥斯汀认为,说任何一句话时,人们同时要完成三种行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言后行为(顾芸英,1986),也有学者把它们称作话语行为(或说话行为)即以言指事、语现行动(或施事行为)即以言行事、语导行动(或取效行为)即以言成事。

言外行为是通过一定的话语形式,通过协定的步骤与协定的力而取得效果,所以言外行为是协定的(conventional)(王正元,1996)。而言后行为依赖于语境,不一定通过话语本身就能取得,因此是不确定的。由于“言内行为”属于语言体系的范围,“言后行为”本身又不是语言行动,而且听者的反应也不是一个语言过程,而是复杂的心理过程,所以语言学家过去不大讨论“言后行为”,而把注意力集中在“言外行为”上。只是最近,一些学者才将语言问题与认知心理相结合,写出了颇具价值的文章,从而拓宽了语言的研究领域。

奥斯汀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即,判定语、裁定语、承诺语、阐述语和行为语(behabitives)。(奥斯汀把语用行为分为判定式(verdictives)、执行式(exercitives)、承诺式(commissives)、表态式(behabitives)和阐述式(expositives)等五类。)后来,塞尔(J.R.Searle)批评了这一分类,把言外行为分为“新五类”:即,断言、指令、承诺语、表情语和宣布。

二、关于间接言语行为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创立后立即引出了大量哲学论述。其中美国哲学家塞尔的影响最大,他将言语系统化,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正是通过他的努力,才使言语行为理论成为当今语用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直接通过话语形式的字面意义来实现其交际意图,这是直接的言语行为;当我们通过话语形式取得了话语本身之外的效果时,这就称作间接言语行为。简单地讲,间接言语行为就是通过做某一言外行为来做另一件言外行为(顾曰国,1994),也可以说成是:“通过施行一个言外行为间接地施行了另一个言外行为。”(J.R.Searle,1975)

间接言语行为在言语交际中是非常普遍的,陈述句不是陈述,祈使句不是祈使,疑问句不是疑问的情况比比皆是。有时候,发话者说出一句话,借此表示该句字面意思,但同时又表达字面之外的其他意思,也就是说,话语意义与语句本身意义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 give me the book?”字面意思是询问听话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则往往是请求。该请求是以询问形式发出的,但还要表达请求这一言语行为。至于如何理解像“It’s cold in here.(这儿很冷)”这类非规约性的间接言语行为句,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发话者可能真的是陈述这一事实,也可能是请求对方关上窗或门,或打开电暖气。遇到这种情况时,听

话者需依赖语境、双方共知或语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例子。

Mary:What I would like to eat tonight is an osso-bucco.(玛丽:今晚我想吃osso - bucco。)

Peter: I had a long day. I’m tired.(彼得:我有一个漫长的一天。我累了。)

(D.Sperber & D. Wilson, 1986)

先不说如何猜出“osso-bucco(红烩牛膝)”是什么,因为“eat(吃)”一词可提供线索。如何理解彼得的话,我们可以依赖以下推理:

1)Peter is tired.(彼得累了。)

2) If Peter is tired, he wishes Mary would make the dinner.(如果彼得累了,他希望玛丽会做晚饭。)

3) Peter wishes Mary would make the dinner.(彼得希望玛丽做晚饭。)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把彼得所说的话理解为“要玛丽自己做饭”。

由此可见,间接言语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影响间接言语行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时取决于语境,有时取决于听话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还取决于听话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间接言语行为句的理解已不单纯是语义范畴,而是语用范畴。再请看下列间接言语行为句:

a) I want you to take notes.(我要你做笔记。)

b) I would be happy if you take notes.(如果你做笔记的话我会很高兴)

c) Can you take notes?(你能做笔记吗?)

d) Are you able to take notes by any chance?(你能利用任何机会做笔记吗?)

e) Would you take notes?(你愿意做笔记吗?)

f) Won’t you take notes?(你不愿意做笔记吗?)

g) Would you mind taking notes?(你介意做笔记吗?)

h) Would you be willing to take notes?(你有去做笔记的意愿吗?)

这些句子之所以是间接言语行为,是因为在句子字面意义之外包含有隐含意义,而达到让听者“take notes”的效果。(在语气上,有所不同)

根据以上论述,Can you +VP不仅具有提出问题的文字力(literal force),还有转化表示要求的间接的力(indirect force),因此,我们说“Can you pass me the pencil”,不是在问你的“能力”、“能否”,而是请你施以一个“pass me the pencil”的行为。同样,“Haven’t you seen filthy socks on the floor?”不是在问你“看没有看见”,而是要求你“把脏袜子弄走”。显然,隐含意义的获取是推导出来的,或者是听者理解出来的。这种推导与听者的具体条件有关——适当的语境条件。根据推导理论(inference theory),任何时候,话语的隐含意义都是语境决定的,语境制约着语力。

三、言语行为理论所存在的问题

起初,奥斯汀认为行为句须具备三种句法特征,即主语必须是第一个称单数,动词必须是行为动词,必须是现在时和主动语态。概括起来可用I(hereby)VP+you(that)S这一公式来表示行为句的句法结构。但随着奥斯汀对行为句的深入研究,发现该理论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例如,“You may come(你可以进来)”也可表示“I permit you to come(我允许你来)”,“Open the pencil-box(打开铅笔盒)”也可表达“I ask you to open the pencil-box(我请你打开铅笔盒)”。由此看来,判断一个句子是否是行为句,行为动词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充足的条件。于是,奥斯汀进一步将行为句分为显性(explicitness)和隐性( implicitness)两种,提出了言语行为这一普遍理论来代替行为句。

言语行为理论,特别是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解释了人们在交际中为什么和如何大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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