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屋转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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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法院案例

房屋转租法院案例

房屋转租法院案例
案例1:
张先生将其租赁的房屋转租给李先生居住。

后房东王先生起诉张先生和李先生违法转租。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承租人,未得房东同意就将房屋转租给李先生,已构成违法转租。

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王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张先生及李先生应当将房屋归还给王先生。

案例2:
赵先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未经房东同意不能转租本房屋。

后赵先生未告知房东,将房屋转租给了郑先生。

房东起诉要求确认转租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赵先生转租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约定,依法该转租行为无效。

判决解除赵先生与郑先生之间转租合同,郑先生应当将房屋归还赵先生。

通过这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整体或部分转租给他人,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转租行为。

2024年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的处理

2024年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的处理

2024年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的处理____年租赁合同无效时,涉及装饰装修的处理通常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决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涉及装饰装修的问题。

双方可以商定继续使用装饰装修,并对相关费用进行协商,或者商定撤销装饰装修并返还相应费用。

协商解决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2. 装饰装修的归属:如果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可能会发生变化。

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装饰装修的归属可能会与房屋的归属相同。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装饰装修的归属权,并据此来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装饰装修。

3. 装饰装修的拆除:如果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拆除属于装饰装修的部分。

如果拆除装饰装修,双方需要商定具体的拆除方式和责任分担,包括拆除费用和修复房屋的费用等。

4. 财产赔偿:如果装饰装修的归属不确定或者拆除不可行,双方可以商定进行财产赔偿。

根据装饰装修的实际价值和使用年限等进行评估,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无论采取哪种处理方式,双方需要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实际操作,并有必要对协商结果进行书面记录,以防后期出现争议。

此外,如果涉及法律纠纷,双方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总之,涉及装饰装修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合适的处理方式。

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法律风险较高的情况,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租赁合同法律分析及纠纷解决方案建议

租赁合同法律分析及纠纷解决方案建议

租赁合同法律分析及纠纷解决方案建议租赁合同是房东和租客之间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包括合同解除、租金支付、维护责任、违约等。

本文将对租赁合同的法律分析进行讨论,并提出纠纷解决的建议。

法律分析:1. 合同要素:- 提供清晰的租金、时间和地点等基本信息。

- 确定双方权利和责任,例如房东提供合格的居住条件,租客按时支付租金。

- 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双方违约和合同到期。

- 如有需要,明确允许双方进行适当的修改或终止合同。

- 订单明确纠纷解决方式,例如通过协商、仲裁或法庭解决。

2. 租金支付:- 租客应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日期支付租金。

- 如果租客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房东可以要求补偿或解除合同。

- 如果房东未能提供合格的住房条件,租客可以要求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

3. 维护责任:- 房东有责任确保住房处于良好状态,修理和维护基本设施。

- 租客有责任按照合理的方式使用住房,避免损坏住房或设施。

- 如果维护责任发生争议,建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寻求仲裁或法律救济。

4.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可以基于双方的违约或合同到期。

- 违约包括租客拖欠租金、违反租约规定等行为。

- 如果合同到期,双方可以选择续签或终止合同。

- 建议在合同解除之前双方进行协商,以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纠纷解决方案建议:1. 协商解决:- 如果发生纠纷,建议双方首先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并尽力达成共识。

- 协商可以包括任何纠纷的方面,例如租金支付、维护责任等。

- 双方可以寻求专业的第三方协助,例如中介机构或法律顾问。

2. 仲裁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替代方式。

- 仲裁过程是一种非正式的、具有约束力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 仲裁结果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执行,避免了法庭诉讼的长期纠纷。

3. 法律救济:- 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双方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

- 双方应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和找到适当的法律代表。

公租房转让(合同)无效 退还房款损失自担

公租房转让(合同)无效 退还房款损失自担

公租房转让合同无效退还房款损失自担1. 引言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建设并用于向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形式。

在租赁公租房时,租户与房东之间通常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如果公租房转让合同存在违法或不合规定的情况,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讨论公租房转让合同的无效性以及相应的退款损失责任。

2. 公租房转让合同的无效性公租房转让合同的无效性可能来源于几个方面:2.1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租房的租赁和转让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家出台的《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等。

如果公租房转让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2 未经批准的转让公租房通常需经过相关政府或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让。

如果转让合同没有得到批准或未经过相关程序,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3 转让合同违反公租房政策公租房政策要求租赁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方可租用公租房。

如果租赁人在转让合同签订时不符合相关条件,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3. 退还房款损失自担在公租房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退还房款损失将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具体责任如下:3.1 退还已支付的房款转让方需按照无效合同的约定,退还租户已支付的房款。

3.2 损失赔偿责任转让方在无效合同下,可能需承担额外的损失赔偿责任。

这些损失可能包括租户因此造成的其他费用和劳动力,如搬迁费、律师费等。

3.3 法律责任如果公租房转让合同的无效性涉及违法行为,转让方可能还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等。

4. 如何避免公租房转让合同无效为了避免公租房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租户和转让方应注意几点:4.1 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签订公租房转让合同之前,租户和转让方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要求。

4.2 依法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在进行公租房转让时,务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如申请转让批准等。

4.3 合同约定明确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循公租房政策的要求。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后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后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后怎么处理一、引言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转包合同往往存在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进行探讨。

二、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原因1.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转包需符合一定条件,如未经原承包方同意、违反相关规定等,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2.未经发包方同意:建设工程转包必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合同无效。

3.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转包合同涉及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4.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如转包合同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三、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后的处理1.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一方已经支付了转包费用,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折价补偿:对于不能返还的财产,应折价补偿。

具体补偿数额可根据合同约定、实际损失、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3.赔偿损失: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如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停止施工:合同无效后,已开始履行的合同应立即停止。

对于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参照合同约定或者折价补偿原则处理。

5.鉴定工程造价:对于尚未完工的工程,应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发包方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的实际造价支付工程款。

6.拆除工程: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应拆除。

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7.修复后合格: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四、结语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

合同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法规,遵循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沪高法民一[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5]14号)一、租赁合同的效力1、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这些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

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赁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如果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就具有这么强的效力,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因此,从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们倾向于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0-02-22 16:20:00来源:【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一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9月1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请您谈谈《解释》出台的背景情况?答: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推动下,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房屋租赁业迅猛发展,涌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

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着手《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和调研工作。

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

居住用房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经营用房是人类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生产资料,因此,房屋租赁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亦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平稳发展息息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从“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的全局工作出发,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确定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司法为民作为指导思想,严循立法精神,重视调查研究,强化起草内容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期间,起草小组奔赴全国各地进行调研收集情况,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

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09年9月1日公布施行。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问:《解释》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是基于何种考虑?答: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区域的规定,我国现有房屋可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案例(3篇)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1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四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张三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李四退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李四则认为张三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三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三、法院审理1. 关于张三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李四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隐瞒事实,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是在租赁期间才显现出来。

因此,张三不存在欺诈行为。

2. 关于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在租赁期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然而,双方未能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张三退还李四已支付的租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 张三退还李四已支付的租金;3.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有效,但部分条款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 张三应当承担维修义务,但由于维修问题未能解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 双方未能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如今,伴随着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涌现出了许多新问题,一些问题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

2009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针对该司法解释的热点,本律师就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代表性问题进行解答。

1违章建筑出租,合同无效[案例]刘某在某市郊区有一片土地,在该土地上建了一些临时厂房,出租给了做门窗加工的王某,年租金7万元,租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应赔偿对方5万元违约金。

今年王某生意不好提出不再租赁厂房,也没有付2009年房租,刘某要求王某付房租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

王某咨询:他是否必须支付违约金?[解答]根椐《解释》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由于刘某所建厂房是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临时建筑,且一直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应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虽然无效,但张某有权要求王某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因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出租方张某未取得临时建筑的审批手续,其无权要求承租人王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2合伙人死亡,其他合伙人有权继续承租[案例]长沙某公司将厂房租给赵某的机械加工部,租赁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3万元,赵某在合同上签的字,赵某等3人合伙经营。

2009年1月份,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赵某的儿子经另外两个合伙人同意加入合伙经营,长沙某公司提出,他们与赵某签订的合同,现赵某已经死亡,合同应该终止,如果赵某的儿子及另外的两个合伙人想租赁的话,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年租金为5万元。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在《民法典》中,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对无效合同处理规则的适用要点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无效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根据《民法典》第203条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了交易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解决无效合同带来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无效合同的效力及其影响根据《民法典》第96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效力从合同成立之时起就不存在,双方不能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与此同时,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效果应当予以消除。

《民法典》第99条规定了消除无效合同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损失的赔偿等。

消除无效合同的目的是使双方恢复到合同成立以前的状态,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四、无效合同处理规则的适用要点解析1. 公共利益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确保法律的实施不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 强制性规定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当查明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3. 恶意串通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4条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无效的。

公租房转让合同无效 退还房款损失自担

公租房转让合同无效 退还房款损失自担

公租房转让合同无效退还房款损失自担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住房需求的增加,公共住房成为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租房资源进行非法转让,给租房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讨论公租房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并探讨房东应当自行承担退还房款所造成的损失。

一、公租房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1.1 非法转让合法的公租房是由政府部门进行分配的,租房人在签署租赁合同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而且通常有收入和住房条件的限制。

然而,一些房东利用公租房资源进行非法转让,将租赁权转让给不符合条件的租房人,从中牟取巨额利润。

1.2 合同虚假非法转让公租房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虚假合同进行欺诈。

房东可能伪造租赁合同,假扮租房人的身份,表面上看起来合法,但实际上违反了公租房政策,并且对租房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3 合同违反规定合法的公租房合同通常具有一系列的条款和规定,例如租期、退房条件等。

而非法转让的合同往往违反了这些规定,给租房人造成了诸多困扰。

比如,非法转让者可能在合同上规定了过高的租金,或者未明确约定退房的条件和权益,导致租房人在退房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二、退还房款损失自担的原因2.1 房东的过错在公租房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房东通常是不诚信的一方。

他们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了不当利益,给租房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房东应当自行承担退还房款所造成的损失。

2.2 维护租房人权益公共住房的出租是为了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需求,是一个社会公益事业。

如果公租房转让合同无效,而且由于房东的过错导致租房人遭受经济损失,那么租房人应当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退还房款损失自担是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三、保护租房人权益的措施3.1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减少公租房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同时,加大违法转让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者进行严惩,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减少这种不法行为。

浅析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

浅析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

未经房主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是否有效?发布时间: 2009-04-01 08:30:26 浏览量:681【案例】: 2006年10月,朱某将一套商铺出租给周某,租期为两年。

双方约定:周某不得转租,否则朱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007年9月,周某将该商铺转租给杨某,租期为一年,并约定期满可以续签。

2008年2月,杨某被房主朱某告知将收回该商铺,杨某认为周某隐瞒真相,擅自将商铺转租给自己,导致自己无法继续承租。

于是杨某将周某告上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有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该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转租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规定说明未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无效,且出租人与承租人曾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因而承租人擅自转租系无权处分行为。

周某与杨某的转租合同无效,杨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租合同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仅仅赋予了出租人在未经其同意下的对原合同的解除权,并未涉及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合同的效力。

从维护合同稳定性及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所签转租合同未出现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转租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

【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在未征得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的前提下,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效力问题。

对于租赁中的转租问题,我国《合同法》仅在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无权转租的法律后果(3篇)

无权转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房屋租赁市场中,转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然而,在转租过程中,若出租人未明确同意,承租人无权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租赁合同的规定,还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无权转租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一旦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以立即终止租赁合同,不再承担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 出租人有权要求返还房屋。

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恢复原状。

若承租人拒不返还,出租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承租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侵权责任无权转租行为侵犯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承租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1. 恢复原状。

承租人擅自转租导致房屋损坏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包括修缮、维修等。

2. 赔偿损失。

承租人擅自转租,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包括房屋租金、维修费用、诉讼费用等。

三、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无权转租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1. 诈骗罪。

若承租人明知无权转租,却以虚假信息欺骗出租人,骗取房屋,其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2. 非法经营罪。

若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涉及非法经营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民事纠纷无权转租行为容易引发民事纠纷,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民事纠纷:1. 租金纠纷。

承租人擅自转租,导致出租人无法收取租金,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2. 侵权纠纷。

承租人擅自转租,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物权纠纷。

承租人擅自转租,侵犯他人物权,如使用权、收益权等,他人可要求承租人停止侵权行为。

五、其他法律后果1. 信用记录。

无权转租行为会被记录在承租人的信用记录中,影响其今后的信用评级。

两个法律关系同一案件(3篇)

两个法律关系同一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中可能存在两个或多个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两个法律关系在同一案件中的存在及其处理方法,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同一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为例,探讨两个法律关系在同一案件中的存在及其处理方法。

二、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租赁给乙公司,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公司。

乙公司发现后,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违约在先,自己有权转租。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两个法律关系分析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本案的核心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将房屋租赁给乙公司,并保证房屋的完好。

然而,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擅自转租,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关系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关系是本案的另一个法律关系。

甲公司将房屋转租给丙公司,但未取得乙公司的同意,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租赁物转租应当取得出租人同意。

因此,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无效。

四、两个法律关系的处理方法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处理对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法院应依法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处理方法如下:(1)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失;(2)判决甲公司返还乙公司已支付的租金;(3)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形合同效力是我们解决合同争议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常见合同类型,其效力与各类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那么,发生租赁合同纠纷后,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值得系统研究和梳理。

笔者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就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形总结如下:1.租赁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2.未办理批准或登记等手续的租赁合同无效情形。

合同约定以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作为生效要件而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租赁合同无效(不生效)。

(《合同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3.租赁合同违反合同法规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租赁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53条)5.租赁合同被撤销而归于无效。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54、56条)6.出租违法建设的房屋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一是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法规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3﹞462号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当原租赁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时,这份转租合同的效力是需要认真考虑的。

因为这涉及到原租赁人与第三方的权益关系和处理方式,并且还涉及到原租赁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因此,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讨论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并且探讨在不同情况下转租合同的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转租合同的效力。

当原租赁合同解除后,原租赁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转租合同并不会自动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合同的订立、修改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和诚信原则。

因此,只有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转租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有效。

只有当原租赁人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转租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才拥有法律效力。

针对转租合同的效力,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原租赁合同是否允许转租。

在考察转租合同效力的时候,第一点需要考虑的是原租赁合同是否允许转租。

如果原租赁合同严格规定了禁止转租,那么原租赁人转租租赁物就是违约行为,转租合同也就无效。

但是,在约定中未明确规定禁止转租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转租合同的效力。

如果原租赁人未经租赁物产权人同意就擅自转租,租赁物产权人可以拒绝承认转租合同的效力。

如原租赁合同、租赁物产权人与租赁人之间的其他制度性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则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转租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2. 转租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判断转租合同的效力时,还应考虑转租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我国,租赁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已经有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民法典、物权法等。

因此,转租合同的效力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着密切的关系。

转租合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应明确规定转租期间和责任承担,转租人的资质,租金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在相应的规定下合法合规的转租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3. 转租合同的法律责任。

转租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其法律责任的处理不可分割。

失效无效的处理

失效无效的处理

失效无效的处理失效或无效是指某种合同、协议或文件在特定情况下丧失法律效力的情况。

当合同或协议失效或无效时,双方当事人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来处理这种情况。

本文将介绍失效和无效的处理方法及应对策略。

一、失效的处理当一份合同或协议失效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行动,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失效处理方法:1. 解除合同当一份合同失效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意味着双方回到合同之前的状态,恢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解除合同通常需要书面通知对方,并在解除合同后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或提供的服务。

2. 修改合同当合同的某些条款失效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修改合同。

修改合同可以使合同重新恢复有效,同时可以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需求。

修改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达成一致,并在修改后重新签署合同。

3. 撤回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撤回合同。

撤回合同意味着合同从来没有存在过,双方当事人回到合同之前的状态。

撤回合同通常需要书面通知对方,并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或提供的服务。

二、无效的处理无效是指一份合同或协议在签订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当发现合同无效时,双方当事人需要尽快处理无效合同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无效处理方法:1. 重新起草合同当一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重新起草合同。

重新起草合同可以修正之前的错误或不完善之处,并确保新合同符合法律要求。

重新起草合同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并在起草后重新签署合同。

2. 寻求法律援助当发现合同无效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评估合同的无效性,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处理方案。

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3. 和解或调解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或调解来处理无效合同。

和解或调解是通过协商或中介参与,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和解或调解可以避免长期的法律争议和诉讼,并为双方当事人带来更多的灵活性和效率。

最高院答记者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院答记者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对于房屋使用费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实践中做法很多。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与合同签订时的市场行情相符,易于双方当事人认可,且标准明确,有利于人民法院判断掌握,亦可避免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房屋使用费,加重当事人诉讼成本,延长案件审理期间的弊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费可能与其获取的占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本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将是否支持的裁量权交由人民法院,根据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居住用房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经营用房是人类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生产资料,因此,房屋租赁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亦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平稳发展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民作为指导思想,严循立法精神,重视调查研究,强化起草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间,起草小组多次奔赴全国各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
明确租赁合同无效的范围
问:《解释》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是如何体现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维护稳定的房屋租赁交易秩序这一目标的?
答: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意义重大。《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解释》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解释》在遵循法律规定精神的基础上,采用宽严适当的原则,确定合同效力,目的就是在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屋转租赁的法律后果(3篇)

房屋转租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转租赁是指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房屋转租赁现象较为普遍。

然而,房屋转租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房屋转租赁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房屋转租赁的法律后果1. 房屋转租赁的效力(1)有效转租赁房屋转租赁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① 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② 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③ 转租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④ 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

(2)无效转租赁房屋转租赁无效,可能存在以下情形:① 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② 转租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③ 转租的期限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④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转租;⑤ 出租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2. 房屋转租赁的合同关系(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房屋转租赁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

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① 收取租金;② 对承租人进行监督管理;③ 享有合同解除权。

承租人承担以下义务:① 支付租金;② 合理使用房屋;③ 维护房屋完好;④ 不得擅自转租。

(2)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房屋转租赁中,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形成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次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① 使用房屋;② 请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③ 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承担以下义务:① 交付房屋;② 维护房屋完好;③ 不得擅自转租。

3. 房屋转租赁的法律责任(1)出租人的法律责任出租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按时交付房屋、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等,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承租人的法律责任承租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按时支付租金、擅自转租等,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次承租人的法律责任次承租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按时支付租金、擅自转租等,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房屋转租赁的争议解决房屋转租赁中,若发生争议,可采取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4)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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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屋转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处理
所谓的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将所承租的房屋再对外进行出租的行为。

实践中一些承租人往往会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租给他人使用而从中收取租金。

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进行转租,该房屋转租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对于房屋转租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却一直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

1、《合同法》仅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仅规定,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规定非法转租房屋的法律责任;
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索赔损失;
5、《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第五章专门对房屋转租进行了规定,但在无效转租房屋的法律责任上,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并没有无效房屋转租的民事责任,或是民事制裁的规定。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这是法律的一致性规定。

因为擅自转租行为破坏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在客观上造成房屋形成多层次占有,从而使得房屋的毁损程度的可能性加重,增加了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

二、房屋转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法律难点问题,即如果该无效的房屋转租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已交付的租金或者尚未交付的租金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是否也应该返还。

因为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其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即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无效合同具有无效性,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非法转租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承租人在订立房屋转租合同时,应该了解转租人是否有转租房屋的权利,订立合同时应办理法律规定的登记备案手续。

因此,转租合同中的承租人一方主观上是有过错的。

而对转租人一方也是具有过错的当事人。

所以,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依法应当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那这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三、房屋转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因此,房屋转租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以后,承租人应该归还占用的房
屋,对于实际使用房屋期间的收益即租金,也应该支付给转租人。

已经支付租金的、租金不再退还。

但如果依照这种意见,无效房屋转租合同和有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即收取租金。

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承租人一方如果不按实际使用期限交付租金,则转租人也可以基于无效转租合同要求对方支付房屋租金,这显然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

因为非法的行为人是不能享有任何民事权利的。

无效民事行为之所以自始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就是因为行为本身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后果。

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出租人取得租金也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其一是取得财产的法律事实必须合法,其二是取得财产的形式必须合法,包括必须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

非法转租他人房屋而收取租金,违背了出租人的真实意思,并且不能办理法律规定的租赁登记。

可见,既认定房屋转租合同非法无效,又确认行为人有权基于非法行为取得财产,会造成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会造成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即房屋的使用收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转租的收益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出租人。

分析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特征,其一必须有一方因为不当得利而受损失。

损失既有直接损失,即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又有间接损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由于遭受违法行为的损害而没有得到。

必须在损失和取得不当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直接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

对于出租人而言,其收益已经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而得到实现,或者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得到保障。

房屋的非法转租并不造成出租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不必然造成出租人必得利益的丧失;其二,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时的主观状态并不作为返还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但对于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来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的状态。

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的房屋转租合同纠纷中,纠纷的当事人是无效转租合同的双方,房屋的出租人并不是当事人,而返还不当得利的处理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属于“不告不理”的情形。

无效房屋转租中的转租人便由于无效的行为在处理结果上造成损失即房屋在非法转租阶段的使用收益。

这种损失不是无效行为本身造成的,而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介入并将该收益转交第三人而形成的。

非法转租人一方面必须依房屋租赁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另一方面由于非法转租房屋,造成既不能使用房屋,又不能取得租金。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非法的房屋转租收益属于非法所得,应该收归国家所有。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这里的非法所得一是非法的房屋转租人取得的租金;二是非法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收益。

因此,租金已经交付的,从转租人处没收;租金没有交付的,从承租人处没收。

但是这种责任是行政责任而不是进行民事制裁的依据。

而民事制裁中的没收非法所得,必须是在民事活动中,严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人。

非法房屋转租行为虽然侵害了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但不能说这种转租必然会造成出租人的财产损失,不应归于严重范畴。

而罚款由于是一种严厉的制裁措施,民法通则规定适用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罚款。

事实上,如果人民法院以民事制裁的措施对违法房屋转让进行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同样不能达到无效行为的法律效果,即将行为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因此,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照无效行为的法律精神来处理无效房屋转租合同。

就无效合同来说,由于合同本质上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己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无效房屋转租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就是房屋转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利。

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没有履行的,便不再履行。

对于已经履行的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恢复原状的情况应是承租人将房屋退还给转租人占有使用,并将占有房屋期间相当于转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额交付给转租人。

但转租人往往以高于原租金的租价进行转租,因此,高于原租金的差额就应该予以返还。

这样的处理,一方面达到了恢复原状的目的,另一方面,又使得无效的合同当事人不能基于无效行为达到获利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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