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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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编制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同时规定了工程项目各类安全用品、工具、设施、临时用电工程及机械设备等的验收要求和安全新技术、新工艺的总结和推广要求。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的各级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

第二章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其重点是:
1、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已通过当地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法规或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之处。

项目经理部应督促设计单位就上述各方面在设计交底时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第六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方案的实施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可参考《危险性较大分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根据需要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审批流程如下:
1、一般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
人员编制,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参与编制。

项目的安全专项方案一般由项目总工程师审批;特殊情况,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工程师(或其授权人)审批。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应由项目总工程师会同企业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批。

第九条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未获得批准之前,相应工作不得进行。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改变,必须及时变更或修改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

第十一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变动对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进行修订变更。

第十二条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否则应停止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留存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的附件。

第三章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四条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

第十六条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交底双方需要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分工种、分项目、分施工部位进行。

第十八条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总包管理人员、各分包的负责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措施及方案应由企业总工程师(或企业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向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条施工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向分包商的技术负责人、责任工程师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经理部责任工程师应会同分包商的技术负责人、责任工程师及安全管理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履行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员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相关责任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班组长每天要向工人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对当天作业的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等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履行全员签字手续。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及时对班组进行新的安全技术交底:
1、实施重大和季节性技术措施;
2、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3、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4、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或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第二十四条项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并对安全技术交底书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交底需要涵盖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
2、施工单位名称;
3、施工班组名称或隶属分包单位名称;
4、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5、施工部位;
6、施工环境简介(要说明危险点、危险源);
7、针对危险点采取的防患措施;
8、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标准;
9、施工安全纪律;
10、一旦发生事故如何采取避险和急救措施;
11、交底人签字;
12、交底审核人员签字(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双签);
13、接受交底人签字;
14、交底时间。

第四章安全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验收制度,各类安全防护用具、设施、架体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自有、租赁、分包企业自带,以及现场实施的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应执行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验收范围如下:
1、安全防护用具:脚手杆、扣件、脚手板、安全网、安全带、漏电保护器、电缆、配电箱以及其它个人防护用品;
2、各类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满堂红脚手架、爬架、挂架、井架、大模板插放架、马道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
3、各类临边、孔洞、护头棚、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4、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5、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和其它机械设备;
6、现场的各类消防器材;
7、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或公司要求需要验收的其它用具、设施。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组织验收,并备案各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合格检测报告及出厂合格证等。

第三十条一般落地式脚手架、满堂红脚手架、大模板插放架、马道及其它类型的脚手架由责任工程师组织验收,方案编制人、安全负责人和搭设班组参加验收。

第三十一条超高或特殊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爬架、挂架、井架、龙门架,由现场生产经理组织,方案的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及搭设班组参加验收,企业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针对特别重大项目可派人参加(或委托授权)。

第三十二条各类临边、孔洞、护头棚、安全网等防护设施,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验收,项目安全人员和分包班组参加验收。

第三十三条临时用电工程,由专业责任工程师组织,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施工班组参加验收,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派人参加(或委托授权)。

第三十四条现场大型机械设备、起重设备,由设备租赁或拆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项目责任工程师、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的中小型机械,由项目专业责任工程师组织,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分包单位参加验收。

第三十六条项目要建立和落实各种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的专人管理制度和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检修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的同时必须检验防护装置,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三十七条项目应对现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验收,并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维护。

还应对入场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进行验收,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和领退料手续。

第三十八条各类验收应填写验收记录,参加验收的各方签字确认后交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项目开始施工前应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的同时,编制安全验收计划,列明验收项目、组织部门、参加部门或单位。

第四十条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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