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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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应如何理解?
环境法中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自然环境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人工环境包括城市、乡村、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

2.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如何理解?
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立法采用目的二元论,即:基本目的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终极目的是保护公众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3.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该法适用范围如何理解?
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全国性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性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适用于该地区;某些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具有“域外效力”,如海洋环境保护法。

4.我国环境法的特征有哪些?
特征有:(1)综合性。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立法体系综合性;法律措施综合性。

(2)技术性。

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

(3)社会性。

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

(4)共同性。

当代的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各国的环境保护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5.环境保护的主体有哪些?
(1)个人(自然人),既是环境的享用者,又对环境施加一定的影响。

(2)企事业单位,是污染的主要制造者,有义务保护环境。

(3)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的职责决定了其有义务保护环境。

(4)国家,作为国际关系的主体参与国际环境事务,是国际环境关系中的主体,作为一个国家最高的管理机关,担当组织规划实施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国内环境保护事务中最重要的主体。

6.环境损害的概念及实质是什么?
概念:环境损害是指由人类活动的影响或者人类活动与自然过程的共同作用引起的对人类有不利影响甚至给人类带来灾难的环境不利变化。

实质:是人类活动及其影响超出了环境能力或环境承受能力的极限而导致的一种后果。

7.简述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8.环境污染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概念:环境污染是指因为人为的因素,使某些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之中,引起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

特征:(1)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

(2)环境污染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漏。

(3)环境污染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

9.自然资源的概念和基本特点是什么?
概念: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并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于生产和生活或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包括土地、水流、草原、矿产、森林、野生动植物、海洋等被人发现的存在于自然状态中的有用途和有价值的物质。

基本特点:是其赋存的自然性和开发利用的社会性。

10.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和特点有哪些?
概念:是指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噪声已成为继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之后的第四大环境公害。

特点:具有暂时性、继发性和区域性。

11.固体废物的“三化”原则是什么?
“三化”原则也称“三R”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1)减量化:不产生和少产生固体废物。

(2)资源化:已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再利用或用为另一种生产的原料。

(3)无害化:通过各种处理、处置方式使固体废物安全、无污染地进入环境。

12.简述环境行政责任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其中(1)和(2)是必备要件,(3)和(4)是选择性要件。

13.简述环境民事责任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侵害他人的环境权,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1)环境损害的事实。

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环境享受损害。

(2)因果关系。

即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4.简述环境刑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破坏,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方式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1)环境犯罪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制度;(2)环境犯罪客观方面;(3)环境犯罪主体;(4)环境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15.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包括不可抗力与受害人过错。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由必须是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才可以据此免责。

(2)受害人过错。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16.简述我国环境标准的概念及其分类。

概念:环境标准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由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分类:环境标准可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其中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

17.简述环境民事诉讼概念及其主要特点。

概念: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法院提起的针对侵权行为人的诉讼。

特点:(1)原先起诉资格放宽。

(2)举证责任倒置和转移。

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

(3)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4)诉讼时效延长。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18.简述公众参与原则。

(1)概念: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2)理解:参与主体是公众;参与的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参与的权利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与监督权。

19.简述“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

20.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环境质量有重要影响的行为,包括开发建设行为以及国家制定规划、政策和法律等行为,应事先对行为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已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它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

21.请列举五部我国自然资源法律。

(1)《水法》;(2)《渔业法》;(3)《草原法》;(4)《森林法》;(5)《野生动物保护法》;(6)《矿产资源法》等。

22.请列举我国五部污染防治法律。

(1)《大气污染防治法》;(2)《水污染防治法》;(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23.简述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构成。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2)环境保护法律;(3)环境保护行政法规;(4)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5)环境标准;(6)环境保护规章。

24.什么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就是通过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明确了一个区域、一个部门及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理顺了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关系,从而使改善环境质量的任务能够得到层层落实。

25.国际环境法的渊源有哪些?
(1)国际环境条约。

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5)国际组织的决议等。

26.请列举五部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条约。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南极条约》;(3)《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5)《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6)《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7)《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27.请列举五项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1)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3)防止环境损害原则;(4)谨慎原则;(5)污染者负担原则;(6)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等。

28.简述国际环境法中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类型。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有三类:联合国系统的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和其他专门机构,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系统以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洲联盟(EU);根据环境条约或其他条约建立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

29.简述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理解。

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理解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2)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3)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人类发展的基础——环境、资源与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维持和建立在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废弃物质最小化的条件之上,并且人类的发展和生活品质的改善,必须控制在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

30.简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概念: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区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理解:(1)全球环境是一个整体,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都应该承担的共同义务;(2)就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而言,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3)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在一系列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得到了体现。

在同一份国际法律文件中,对平等的法律关系参与者规定不同等义务的方式,是国际环境法的特点之一。

31.简述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特点。

(1)最初的环境条约数量少,多为双边条约,所涉及的主题事项的范围比较狭窄,主要是有关国家就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做出一些规定。

后来,随着环境条约逐步增多,所涉及的主题事项的范围也有所扩大。

(2)国际环境保护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条约体系,包括全球性的多边条约、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其中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的模式。

32.简述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目的。

概念: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通过调整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关系,规定各国在保护、改善环境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协调各国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以保护人类的健康和保障全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什么是环境权?其理论根据是什么?
环境权是指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

它是公民最基术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判确认并受法律的保护。

环境权理论根据是“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

33.简述环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主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又称“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

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2)内容。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又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强制。

(3)客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简述环境问题的类别。

34.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

(1)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

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一环境问题。

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二环境问题。

其中第二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类:自然环境的破坏与环境污染。

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即指第二环境问题。

35.恒定资源:是指在大自然中大量存在的无论如何使用其总量也不会减少而源源不断地供人类利用的资源。

如太阳能、风能。

36.环境保护:是指为了解决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损害,处理人类对环境的利用与维护、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同自然的固有秩序之间的关系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实施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37.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

3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规定的,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9.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

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40. 环境法律体系:是由为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而创制的用以调整因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而发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系统。

41. 综合治理原则: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
染和破坏,而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

42. 损害担责原则:指对环境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行为人,应承担恢复环境、修复生态或支付上述费用的
法定义务或法律责任。

43.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环境保护决策活动,监督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44.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对在一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的排污量的总和与一定时间范围内某个企业的
排放量之和予以控制。

45.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法定机关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特定区域的排污设施,限定在一
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制度。

46. 环境许可:是指国家有关环境管理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
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的活动的行为。

47.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
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的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
区域。

48. 环境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依法对环境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49. 环境监测: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影
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测定活动的制度。

50.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或者企业将相关环境信息予以披露的制度,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促
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51. 环境标志:是用来表述产品或服务环境因素的声明,其形式可以是粘贴在产品或包装物上的标签,或
是置于产品文字资料、技术公告、广告或出版物内,与其他信息先伴随的告白、符号或图形。

52.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破坏和严重社会危
害的环境事件。

具体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以及辐射环境事件等。

53.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
者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

包括: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4.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组织或国家机关为了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表公众或公
众利益向侵犯环境权益的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及个人等)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55. 区域限批制度:是指如果一家企业或一个地区出现严重环保违规的事件,环保部门有权暂停这一企业
或这一地区所有新建项目的审批,直至该企业或该地区完成整改。

56. 水污染:是指陆地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类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57.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发生改变,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现象。

58.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的固态、半固态或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59. 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藏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

其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60. 环境监察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监察机关依法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或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的制度。

61. 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划定并加以特殊保护的,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活动的区域。

62. 生态环境破坏:又称“环境破坏”,是指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引起某种或某几种环境要素发生数量减少、形态改变、质量降低,导致这些环境要素固有的环境功能弱化或丧失,从而使环境产生不利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63.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立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表达我国环境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和立法目的,被已经建立的环境法律文件所包含,落实在主要环境保护制度之中,体现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要求的那些基本准则。

64. 环境要素污染: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一种类型,是指外界物质进入环境,其数量超过环境要素的可含容量或自净能力,导致环境要素发生某些性能的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给人类及其它生物的正常生存与发展带来危害的现象。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指对于人体或环境难以降解或不能降解的污染物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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