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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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利益冲突与防腐败制度

私人利益冲突与防腐败制度

私人利益冲突与防腐败制度一、制度背景及目的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员工的公正、透亮、廉洁,减少私人利益冲突和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订立本《私人利益冲突与防腐败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掌控机制,确保企业和员工的利益不受私人利益冲突的干扰,并加强对潜在腐败行为的防控,维护公司声誉和经营利益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包含公司高管、员工和合作伙伴等全部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员。

三、基本原则1.透亮公正原则: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始终遵从透亮、公正的原则进行工作,杜绝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2.禁止利益输送原则:全体员工禁止以任何形式接受或供应与工作无直接关联的礼品、回扣、回报、便利等,不得参加利益输送行为。

3.保密原则:全体员工必需妥当保管和维护公司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

4.合规原则:全体员工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道德标准,不得从事非法或违反公司规定的活动。

四、私人利益冲突管理1.识别与披露:员工应当乐观识别与公司利益可能发生冲突的个人利益,将其书面告知上级主管,并确保及时更新披露信息。

2.管控措施: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管控措施来管理潜在的利益冲突。

具体管控措施将依据具体情况订立,例如调整职责、转变工作调配、限制交易或参加决策等。

3.培训教育:公司将定期组织私人利益冲突及防腐败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

五、防腐败管理1.业务往来:员工在与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等进行业务往来时,必需遵从透亮、公正的原则,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财物或利益。

2.审批程序: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审批程序,确保全部关键决策和交易都经过严格审查和程序,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3.报销及财务管理:全部报销料子必需真实、准确,并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公司将加大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矫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4.外部合作:与外部合作伙伴的交往必需合法合规,公司将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并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1. 简介利益冲突是指在组织内部或者合作关系中,因职务、利益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之间存在矛盾,从而可能对决策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

为了确保公正、透明和诚信的原则得到遵守,许多组织都制定了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细节,包括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以及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2. 目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利益相关方在组织内部或合作关系中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对决策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以提高组织的诚信和可信度。

3. 适用范围利益冲突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组织内部的成员(包括职员、董事、高级管理层等)以及与组织有合作关系的外部利益相关方(包括供应商、代理商、顾问等)。

4. 原则•公正:确保利益相关方在组织内部或合作关系中的行为和决策公正、客观,不受个人利益影响。

•透明:公开披露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和决策过程,使其透明可查。

•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以诚信的态度对待利益相关方。

•风险管理:预防和管理利益冲突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

5. 程序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实施包括以下步骤:5.1 利益的申报所有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利益相关方应当就其与组织的利益相关关系及其参与决策和行为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申报。

申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股份、证券或其他金融权益;•与供应商、顾问、代理商等存在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家庭成员与组织或合作伙伴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5.2 利益冲突的评估组织应对申报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利益的重要性、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控制措施等。

根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利益冲突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3 利益冲突的处理措施针对评估结果中发现的利益冲突情况,组织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优先考虑组织或合作伙伴的利益;•变更岗位或职责,避免利益冲突;•主动披露利益冲突情况,并征得相关方的同意;•寻求独立第三方的咨询或专家意见。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公司评级业务的利益冲突,保障评级独立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利益冲突是指可能损害评级独立性并导致投资者或受评主体等评级相关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包括:(1)公司的评级行为与公司或人员的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投资者或受评主体合法利益的情形;(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外聘专家)在公司的履职行为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公司或评级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主体或受评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防范利益冲突。

第四条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应防范的利益冲突情形第六条公司避免承接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评级项目。

下列情形属于公司与受评对象存在利益冲突:(1)公司与受评对象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和受评对象的股份;(3)公司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个人或机构持有受评对象的股份;(4)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受评对象,或拥有、控制受评证券;(5)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评级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6)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限制的情况。

第七条对于承接的评级项目,公司避免发生如下利益冲突情形:(1)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

(2)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或建议。

(3)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之前或评级过程中,对受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

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矛盾

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矛盾

一、公司治理的定义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外部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权力结构和运作机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运作的指导和监督,目的是实现公司持续经营、合理利润分配以及各方利益的协调。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债权人、员工等各个利益相关者都拥有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矛盾1. 股东与董事会股东和董事会之间存在着利益矛盾。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希望获得最大的利润,并影响公司经营决策,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往往更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这两者之间利益的冲突在公司治理中十分常见。

2. 股东与高级管理层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期望公司充分利用资源、提高公司的市值,而高级管理层往往希望获得丰厚的薪酬和福利,这就导致了高级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之间的冲突。

高管人员可能做出一些短视的决策,以迅速获取利益,而忽视了公司的长远利益。

3. 董事会与股东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代表股东管理公司。

但在现实中,董事会成员可能会滥用权力,牟取私利,而忽视了股东的权益。

一些董事会成员可能偏袒某些股东,造成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4. 公司与债权人公司需要获得债权人提供的融资支持,而债权人希望借款回报能够得到保障。

当公司遇到经营困难或者破产清算时,公司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就会产生矛盾。

5. 公司与员工员工作为公司的劳动者,希望获得公平的报酬和福利,以及良好的工作环境。

而公司则需要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当公司裁员、减少福利或者改变工作环境时,就会引发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矛盾1.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各方权利和责任,消除公司治理中的漏洞和弊端。

透明的信息披露和公正的决策机制也能够有效减少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2. 增强利益相关者间的交流与协调公司应该重视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与协调工作,尊重各方利益的平衡,并及时回应各方合理的诉求。

公司矛盾处理与员工调解制度

公司矛盾处理与员工调解制度

公司矛盾处理与员工调解制度1. 前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矛盾处理与员工调解的程序和方法,促进公司内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公司全部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2. 定义与范围2.1 公司内部矛盾包含但不限于职务纠纷、劳动关系纠纷、待遇纠纷等。

2.2 员工调解是指通过各种方法与手段解决公司内部矛盾。

3. 矛盾处理的原则在处理公司内部矛盾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客观、互谅互让的原则,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的权益为启程点。

4. 矛盾处理的程序4.1 发现矛盾:任何员工发现公司内部矛盾,应乐观报告相关负责人。

4.2 矛盾调查:相关部门将对报告的矛盾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并可以调查相关证据。

4.3 矛盾解决方案:依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将提出合理的矛盾解决方案。

4.4 协商与调解: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协商与调解,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矛盾。

4.5 矛盾处理结果:经过协商与调解后,相关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将订立处理结果,并向矛盾当事人和相关方通报。

5. 员工调解的适用情况5.1 员工调解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细小矛盾,双方都希望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

5.2 如矛盾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应依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 员工调解的流程6.1 申请调解:员工调解申请应书面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6.2 调解小组组建:人力资源部门将组建由公司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构成的调解小组,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6.3 调解会议:调解小组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会议记录将作为调解结果的依据。

6.4 调解结果:调解小组将依据调解的实际情况和会议记录,订立调解结果,并要求双方签字确认。

6.5 调解结果的执行:公司将依据调解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调解结果得以有效执行。

6.6 结果评估与总结:人力资源部门将对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

7. 制度遵守与违反的处理方法7.1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内外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内外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内外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保障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益冲突对企业形象和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订立本内外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职责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行为规范和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和其他与本企业具有合作关系的内外部利益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内部利益:指与本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公司管理层、员工及其家属的任何利益。

•外部利益:指与本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具有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的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投资者及其家属的任何利益。

•利益冲突:指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发生冲突,并可能影响到本企业的利益或形象。

第二章内部利益冲突管理第四条禁止恶意串同本企业严禁任何形式的内部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恶意串同,例如滥用职权、内外勾结、违规交易等行为。

任何发现此类行为的员工有义务向企业高管层报告,并供应相关证据。

第五条禁止利益输送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员工及其家属不得接受或索取与其职务相关的任何利益,包含但不限于礼品、回扣、优惠等。

任何接受或索取利益行为的员工将面对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禁止利益占有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员工及其家属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占有或私自处理与本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相关的任何资源、资产或权益。

凡有此类行为的将受到严厉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禁止利益交易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员工及其家属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从事利益交易,包含但不限于股票交易、内幕交易等行为。

一经发现,将立刻采取纪律处分,必需时将移交相关执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申报制度本企业强制实行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利益申报制度。

每位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入职时和每年定期,需要向本企业供应个人及家属的资产情形、股权和其他相关利益的清楚申报,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将被严格保密,仅用于内部利益冲突管理。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 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含分? 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 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 ,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员工冲突管理制度

员工冲突管理制度

员工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的和谐稳定,促进员工之间的良好合作,建立健全的冲突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各种冲突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将通过本制度为员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冲突的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冲突,不得以暴力、恐吓等手段进行冲突解决。

第五条公司将定期进行员工冲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冲突处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适时修订,并在公司内进行公示。

第二章冲突管理的原则第七条公司员工冲突管理的原则:公平、公正、客观、保护第八条公司将根据冲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处理办法和措施。

第九条公司将严格依法处理员工冲突,不得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

第十条公司将尊重员工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在解决冲突问题时,将对员工的隐私信息进行合理保护。

第十一条公司将倡导沟通和谐,鼓励员工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提倡以理性和务实的态度对待冲突。

第三章冲突管理的程序第十二条员工之间出现冲突时,应首先在内部互相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可以向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员工冲突申诉后,应及时召集相关各方到场协商解决,充分听取双方意见,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待冲突。

第十四条如无法在公司内部解决冲突,可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申诉,寻求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员工冲突处理的档案,将冲突处理结果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冲突管理的措施第十六条公司将建立员工心理咨询机制,为员工提供冲突解决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公司将建立员工争端调解机构,设立专门的争端调解员,对员工之间的冲突进行调解协商。

第十八条公司会根据冲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调岗、停职、辞退等措施。

第五章冲突管理的奖惩机制第十九条公司将对员工积极协商解决冲突,积极配合公司调解处理冲突情况予以表扬奖励。

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识别、防范和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包括另类投资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下同)的利益冲突,有效防范合规风险,避免公司声誉损失,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各类业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是指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不一致,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利益不一致,以及公司不同业务之间利益不一致的情况。

当不同主体的利益相互不兼容、为了特定主体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将对其他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利益冲突就会产生,可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为了公司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客户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特定客户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其他客户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特定业务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其他业务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条各主体的分工合规总监和合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建立本办法,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各部门、业务线(以下简称“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并可根据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制定适用于自身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子公司应建立适用于自身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是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合规专员/子公司合规部门协助负责人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

各部门、子公司的员工应当对本人的执业活动中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制度应当报送合规部审核和备案。

第五条利益冲突的识别、报告和管理公司坚持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的执业行为准则。

各部门、子公司员工在执业过程中有义务对利益冲突保持敏感和进行识别;对于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存疑的,员工应及时向本部门合规专员或本公司合规部门咨询;对于已识别的利益冲突,员工应及时向本部门/子公司汇报,各部门/子公司应自行或咨询本公司合规部门后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相关利益冲突进行管理。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 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 (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 ,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范本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范本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司合法权益和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其个人利益或亲属利益发生冲突,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四条公司应当设立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识别与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自觉识别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申报。

第六条申报利益冲突时,应当提供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涉及利益冲突的具体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七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收到申报后,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进行审查。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理第八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要求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采取回避措施。

第九条回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不得参与相关决策;(二)不得行使表决权;(三)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五)其他必要的回避措施。

第十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就其利益冲突情况作出说明,并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利益冲突的披露与公告第十一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审查结果进行记录,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将利益冲突审查结果予以公告,以便股东和投资者了解公司治理状况。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履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具体处理措施。

员工冲突调解制度

员工冲突调解制度

员工冲突调解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保障企业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员工的权益,有效解决员工之间的冲突,提高工作效率,我公司订立了本《员工冲突调解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调解冲突的程序和要求,为员工供应一个公正、公平及时的冲突解决机制。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

三、冲突定义1.冲突指员工之间因工作或非工作相关事项产生的分歧、争持、矛盾等形式。

2.冲突可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问题:工作任务调配、资源调配、工作方法、看法分歧、人际关系等。

四、冲突调解原则1.公正:冲突调解应基于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

2.敬重:冲突调解应敬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员工的敬重自己和尊严。

3.自己乐意:冲突调解过程中,调解双方应基于自己乐意原则,不强制执行结果。

4.私密性:冲突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应保密,不得外泄。

5.及时:对于显现冲突的情况,应及时启动调解程序并解决,以避开冲突升级。

五、调解程序1.员工应首先试验通过沟通、协商等非正式方式解决冲突。

2.若无法通过非正式方式解决,则应提请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介入进行调解。

3.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调解恳求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

4.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听取双方看法,并寻求双方的共识和解决方案。

5.调解结果应以协议书形式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若调解未能达成全都看法,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其他调解方式,例如仲裁或法律诉讼。

7.调解的期限原则上不超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六、调解人的要求与选择1.调解人应具备公正、客观、专业的素养和良好的沟通本领。

2.调解人应保持与冲突当事人的独立性,不得以个人喜好、关系等因素影响调解结果。

3.调解人员可以由上级主管、人力资源部门或公司双方协商选任。

七、结果执行1.调解结果应当及时执行,各方应乐观搭配落实调解协议。

2.如调解协议存在无法执行之处,应由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增补调解或其他处理。

八、申诉与监督1.如员工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有权进行申诉。

回避利益冲突制度

回避利益冲突制度

回避利益冲突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维护企业管理的公正性、透亮度和道德规范,确保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得到妥当保护,避开利益冲突对企业运行和员工关系造成负面影响,订立本《回避利益冲突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无论其在企业内部或外部从事何种工作或职务,都应遵守本制度。

三、定义 1. 利益冲突:指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冲突,可能影响员工在处理企业事务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关联人:指员工的直系亲属(包含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与员工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公司、组织等。

四、禁止行为为避开利益冲突的发生,以下行为被严格禁止: 1. 员工与本企业签订或与其它任何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利益冲突的合同或协议; 2.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企业的信息、资源或名义为本身或关联人牟取利益; 3. 员工利用职务或影响力,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或接受; 4. 员工利用职务或影响力,在企业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业务往来中谋取不合理的私利; 5. 员工为亲友、合作伙伴等关联人在企业内部谋取不正当利益; 6. 员工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对与自身或关联人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或影响决策结果。

五、合规咨询与报告 1. 对于涉及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况,员工可以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咨询,寻求合规建议和帮忙; 2. 员工在发现他人存在利益冲突行为时,应乐观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报告,供应相关证据和信息。

六、利益冲突审查 1. 为确保企业运营的透亮性和公正性,企业将对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进行审查; 2. 员工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应自动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并供应详实的有关情况和证据; 3. 企业将对申报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并订立相关矫正措施。

七、措施与矫正 1. 对于发生利益冲突的员工,企业将依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禁止与关联人有业务往来、降职、暂时停止职务、停止劳动合同等; 2. 若员工因利益冲突行为造成对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企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存追诉权利。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二)在受聘于公司期间,董监高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服务。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了充分的信息披露;(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数决确认交易。

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人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

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大致包括:(1)规定了辨认控股股东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章程中写入控股股东的基本义务;(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3)表决权排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4)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作为批准配股的排除要件;(5)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6)为减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业务和人事上的关联,实行“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具有“独立运营能力”,具体标准是: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对公司员工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第一节兼职第一条公司不提倡员工在外兼职。

(完整版)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完整版)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 (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 ,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利益冲突与道德行为管理制度

利益冲突与道德行为管理制度

利益冲突与道品性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的订立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防止利益冲突和促进道品性为的发展,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的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外包员工。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指的利益冲突重要指员工涉及到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员工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所指的道品性为是指员工在从事工作时应当遵从的伦理和道义准则,涵盖员工对内对外的行为要求。

第二章利益冲突管理第五条员工在企业内任职期间,应当以企业利益为首要考虑,不得以个人利益摆在企业利益之前,不得从企业的业务活动中谋取私利。

第六条员工不得在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有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与本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的高管、股东、合伙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和关系; 2. 以个人名义与企业的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进行交易或经济往来; 3. 利用企业的机会谋取私利; 4. 在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决策上有私人利益的影响;5. 接受他人的礼品、款待、财物等,影响公正执行工作。

第七条对于发现的利益冲突行为,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管理和处理:1. 员工应当立刻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报告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并供应相关证据; 2. 相关部门将对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进行调审核实;3. 假如确实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可能采取的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调职、取消晋升机会等; 4. 对于严重的利益冲突行为,还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5. 对于未发现或未报告利益冲突行为但经调审核实的,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章道品性为管理第八条员工应当具备高度的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乐观践行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并在工作中呈现良好的道品性为。

第九条具体的道品性为管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诚实守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意供应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2. 公正公平:员工应当公正公平对待同事、客户、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在决策和处理问题时不得偏袒个人或某些利益相关方; 3.保守秘密:员工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及企业利益和客户等的机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守,不得泄露或滥用; 4. 社会责任:员工应当承当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乐观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服务; 5. 遵纪守法: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加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了充分的信息披露;(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数决确认交易。

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人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

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大致包括:(1)规定了辨认控股股东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章程中写入控股股东的基本义务;(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3)表决权排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4)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作为批准配股的排除要件;(5)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6)为减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业务和人事上的关联,实行“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具有“独立运营能力”,具体标准是: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对公司员工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第一节兼职第一条公司不提倡员工在外兼职。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简称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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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
(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
(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
(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数决确认交易。

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人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

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
(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
(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
(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大致包括:
(1)规定了辨认控股股东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章程中写入控股股东的基本义务;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3)表决权排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
(4)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作为批准配股的排除要件;
(5)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为减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业务和人事上的关联,实行“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具有“独立运营能力”,具体标准是: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对公司员工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
第一节兼职
第一条公司不提倡员工在外兼职。

第二条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包括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1)利用公司资源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合作方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公司的商业竞争或与本职工作有冲突;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第三条公司鼓励员工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但如利用公司资源或可能影响到工作,员工应事先获得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节个人投资
第四条员工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未经公司总裁批准,不得进行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活动:
(1)参与经营管理的;
(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合作方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
(3)对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的;
(4)借职务之便向合作方或业务关联单位提供利益,以获得干股、提成等分红权益的;
(5)假借亲属或他人名义从事上述四项投资行为的。

第五条员工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公司股票的买卖,亦不得指使、提示他人进行买卖。

第三节特殊关系的回避
第六条员工向公司内任何单位(包括公司对外投资企业)推荐自己的亲属任职的,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前申明。

第七条公司员工非经总裁特别许可,不得与公司及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签订经济合同或与公司发生相关的业务关系。

第八条公司不提倡员工与自己的亲属或亲属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有正当理由建立业务
关系的,要事先主动向公司总裁申报自己的亲属关系,并应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

第九条员工应避免工作之外与业务关联单位的经营往来,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在业务关联单位接受劳务、技术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

如确实无法避免,应事先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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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
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
天需报董事长批准。

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

二、员工入职准备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4、4张一寸照片
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行政手续
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

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

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

4、将试用期人员带入用人部门。

四、用人部门指引
1、试用员工的直接上级是“入职指引人”。

2、带领试用期员工熟悉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向其介绍今后工作中要紧密配合的部门及员工,同时介绍公司内公共场所的位置,包括会议室、停车场、洗手间等。

3、与试用期员工进入面谈,商讨入职后的工作安排,并向试用期员工描述其工作的部门架构,岗位名称,职务,岗位职责等。

简单介绍将来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前工作时遇到的实际问题。

4、教会试用期员工使用生产工具或办公用具。

5、公司有活动要及时告知试用期限人员。

6、与试用期人员进行正面沟通,引导其工作,及时了解试用期
员工在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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