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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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3种情况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

B.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

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4.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检

5.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简答题: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3、附属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给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处罚。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程度,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当,罪当其罚。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安全与完整,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也即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

是本质特征。某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3、犯罪是依刑法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只有犯罪才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属性。

因此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不可分离,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和尺度。

第五章犯罪构成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由刑事实体法规定,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二、简答题: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由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刑事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体现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与刑事违法性特征相统一。

2、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3、犯罪构成是由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合而成: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1、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是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犯罪构成是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

2、作用不同: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特别是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因此,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有机结合来区分犯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

1、犯罪构成本身:即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系统的两个组成部分:即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两大组成部分之下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要件。

4、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内部各自进一步的划分

不作为义务来源:

1.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义务。即由法律法规事先业已作出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应当

履行的义务。

2.职位、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4.由先性行为产生的义务。

第六章犯罪客体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或对其施加影响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二、简答题: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犯罪客体是通过思维来认识的抽象概念,是行为的内在本质;犯罪对象是能被感知的具体人或物,是事物的外部特征。

2、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犯罪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对象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下,才能成为某种特定犯罪的构成条件。

3、是否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直接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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