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干堆场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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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干堆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1适用范围
本安全技术要求适用于陕西铅硐山矿业有限公司木桐沟尾矿库加固工程的尾矿干堆场。

2场址设计
本尾矿库为湿排尾矿库改为尾矿砂干堆,经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进行设计并通过审查论证。

3初期坝
根据尾矿干堆的工程要求,按照国家及陕西省现行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和管理办法,进行工程设计,坝型为碾石透水坝。

4、尾矿干堆
4.1根据地形、生产工艺等条件,采用在原有坝坡外尾矿干堆。

4.2尾矿干堆场一般应有晾晒区、堆积区、碾压区。

尾矿干堆应制定冬季和汛期的堆存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3根据坝体稳定性计算确定碾压范围和平均外坡比。

4.4碾压区应达到设计要求的密实度0.93。

4.5干堆坡高度达到20米时,应根据现场勘察的资料进行稳定性复核。

4.6干堆尾矿场应满足防洪要求。

4.7干堆尾矿场应设置位移观测设施。

4.8本要求未规定的,参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及相关规范、规程要求执行。

5尾矿砂干堆方式
确定下列参数及措施:
5.1 堆积平台起始位置;
5.2 堆积平台高度、长度、宽度、平整程度、坡比控制;
5.3 滑落坡比控制;
5.4 碾压方式及密实度;
5.5 局部碾压出水处理;
5.6 堆积体与山体的连接方式及处理;
5.7 铲装设备安全运行措施;
5.8 堆积场内防洪能力与控制。

6尾矿砂干堆场稳定性
6.1干堆坡高度每次上升20米时,应根据现场勘察进行稳定性复核。

6.2尾矿砂干堆体应设置位移观测点。

7尾矿砂干堆场防洪设计
7.1 尾矿砂干堆场必须设置满足防洪标准要求防洪设施,其防洪设施类型,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防洪能力等因素,经过技术确定。

7.2 尾矿砂干堆场的防洪标准、洪水计算应根据各使用期的高度、容量,综合考虑场容、高度、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

7.3 尾矿砂干堆场防洪设施,选择截洪沟、拦洪坝等方式,避免山洪直接进入堆存场区,坝肩、坝面平台排洪沟等满足场内洪水排放能力要求。

7.4防止场区内雨水下泄冲刷坝体而影响下游设施等安全。

7.5堆存场内应避免有低洼区域存积雨水形成死水区影响场区稳定。

遇有存水时应及时强制排出场外。

8尾矿砂干堆场生产运行
8.1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1.1 建立健全尾矿砂干堆场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事尾矿砂干堆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的作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情况。

8.1.2 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砂输送、堆积和防洪的管理工作。

8.1.3 制定作业规程,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做好尾矿砂堆存、防洪、防汛、抗震等安全生产管理。

8.1.4 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

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

8.2 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8.3 尾矿砂堆存
8.3.1 尾矿砂堆存,包括岸坡清理、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

8.3.2 尾矿砂堆积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堆存要求。

尾矿砂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8.3.3 每期堆积平台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

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
穴等.应作妥善处理。

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堆存场外,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堆存。

8.3.4 尾矿砂干堆场堆积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8.3.5堆积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维护措施:
8.3.5.1 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8.3.5.2 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8.3.5.3 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堆积坡。

8.3.5.4 每期平台堆存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8.3.5.5 堆积坡面及平台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8.4 尾矿砂干堆场防汛
8.4.1 当尾矿砂干堆场防洪标准低于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尾矿砂防洪能力,满足防洪标准要求。

8.4.2 汛期前应对防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防洪设施畅通。

8.4.3 洪水过后应对堆积体、防洪构和拦截坝等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塌事故。

8.5 尾矿砂干堆场防震与抗震
8.5.1 尾矿砂干堆场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应进行安全技
术论证。

需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8.5.1.1 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
8.5.1.2 对堆积坡进行削坡、放缓坡比;
8.5.1.3 对堆积体进行加密处理;
8.5.2震前应注意堆存场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

8.5.3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9 尾矿砂干堆场安全检查:每五天检查一次
9.1 防洪安全检查
9.1.1 检查尾矿砂干堆场的防洪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有关规定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的防洪标准低于规定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并采取有效措施满足防洪措施。

9.1.2 排洪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9.2 尾矿砂堆积坡安全检查
9.2.1 尾矿砂堆积坡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坡面保护等。

尾矿砂堆积坡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9.2.2检测尾矿砂堆积体的外坡坡比。

每100m长不少于2处,应选在最大堆积坝高断面和堆积坡较陡断面。

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 mm。

尾矿砂干堆坡度实际坡陡于设计坡比时,应进行稳定性
复核,若稳定性不足,则应采取措施。

9.2.3检查堆积体有无纵、横向裂缝。

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妥善处理。

9.2.4检查堆积体滑坡。

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9.2.5检查坝面保护设施。

检查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检查坡面土石覆盖保护层实施情况。

9.3 尾矿砂干堆场场区安全检查
9.3.1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情况。

9.3.2 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应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可能性。

9.3.3 检查场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现象。

10尾矿砂干堆场关闭
10.1 关闭设计
10.1.1对停用的尾矿砂干堆场应进行关闭整治设计,确保尾矿砂干堆场防洪能力和堆积体的稳定性满足要求,维持尾矿砂干堆场关闭后长期安全稳定。

10.1.2 尾矿砂干堆场关闭整治内容为:
10.1.2.1 对堆积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削坡、压坡措施,使其稳定性满足相关要求;
10.1.2.2 完善排水沟、坝肩截水沟、观测设施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等。

10.1.3 排洪设施整治内容为:
10.1.3.1 根据防洪标准复核防洪能力,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增加排洪能力等措施;必要时,可增设永久溢洪道;
10.1.3.2 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必要时,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同时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处理。

10.2 尾矿砂干堆场关闭后的维护
关闭后的尾矿砂干堆场,必须做好堆积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

未经设计论证和批准,不得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

严禁在场区内进行乱采、滥挖、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

11尾矿砂干堆场工程档案
参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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