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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

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7.01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公共客运服务,市交通港口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交)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公交,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公交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交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

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公交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公交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标准)

公交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公共客运服务,可以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公交行业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交管理服务。

第二章线网及线路

第六条(线网规划原则)

制定公交线网规划和制定公交线路年度开辟、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如下原则:

(一)依据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则,外环线内两点间公共交通出行在一小时内完成,郊区新城可以通过一次乘车进入轨道交通网络或外环线内,新市镇与所属行政村(道路、桥梁符合公交车辆通行条件)之间通过一次乘车到达。

(二)按照区域差别化管理的原则,重点调整疏解内环线以内公交线网;不断补充完善内外环线之间公交线网;加快发展外环线以外新城区(新城、新市镇)公交线网。

(三)根据功能分级的原则,在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地面公交为基础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中,明确公交骨干线、区域线、驳运线,形成合理科学的线网布局。

(四)坚持合理换乘的原则,公交线网形成网络,使内外环线间居民小区通过一次换乘即可到达市中心。配套调整公交线路,应充分利用周边地区公交资源,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大型居住区商业网点等相衔接。

第七条(线路配套)

住宅区公交线路配套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用的要求落实公交配套设施。新建住宅区人口规模达到5千人以上,并具备设置公交中途站的,至少配套1条公交线路;人口规模超过2万人的,应配置公交起讫站,并配套规划公交线路;

(二)分片开发的较大规模住宅区,当开发超过1500户后,应当配套建设公交站点设施;如暂不具备实施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先建设过渡站点设施,待基本条件具备后再实施永久设施建设;

(三)根据出行需求延伸、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由需求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应的公交站点设施,公交运营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复线控制)

复线指线路总长度70%以上与其它线路重复,或者经过其他线路主要客源段且首末站点相近。公交线路规划和设置,应当合理控制复线,新辟线路尽量避免复线。

第九条(线路暂停或终止)

公交线路途经轨道交通运能充分区域且与轨道交通复线较多;或客流较低,可被其他线路归并替代;或暂停、终止不会出现线网空白的,线路所属公交企业可提出线路暂停或终止营运申请,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后,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交线路因配合市政建设、交通整治、排堵保畅、重大活动等,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停或终止运营。

线路暂停或终止营运,相关部门或公交企业一般应当提前10天进行公告。

第十条(线路长度)

外环线以内公交线路的长度原则控制在13公里以内;郊区区域内线路长度原则控制在15公里以内;郊区跨区线、市通郊线路原则上控制在50公里以内。

第十一条(运营时间)

(一)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内的号码线路:首班车不晚于5:30,末班车不早于22:30。

(二)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内的文字线路: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21:00。

(三)起讫站跨越外环线的市通郊公交线: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21:00。

(四)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外的跨郊区区县线路: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19:00。远郊区县区域内线路参照执行。

(五)首末班车时间可根据客流变化作适当调整。首班车或末班车有较大客流的,公交企业应当提前首班车或延迟末班车时间。首班车或末班车月均班次客流少于10人的,公交企业可提出调整申请。推迟首班车或提前末班车时间,需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六)特殊线路服务时间

高峰线:一般为首班车上午6:00至末班车8:30,下午首班车16:00至末班车18:30。根据客流需求,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高峰线路,可改为日线。

夜宵线:一般为首班车23:00至末班车次日5:00之间。月平均班次客流低于10人的,运营企业可以提出撤销申请,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准;平均班次客流稀少,但通行火车站、码头的夜宵线路,可以适当进行调整延伸,如存在复线情况的,可适当归并;途经大型综合枢纽、火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居民区等的夜宵线路应重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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