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级干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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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
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市有关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街道、区直各部门、事业
单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
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
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正股级干部党工委组织部任命管理,副股级干
部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股级干部任免,由所在单位考察,经党工委组
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三章民主推荐和任命报批
第七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一)个人身份与拟任职位相符;(行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
家正式干部或聘干身份)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进入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
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六)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
件。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
审查的;
(二)受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三)其他不符合提拔条件的。
第九条召开由全体干部职工(人数不低于单位总人数
的80%)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通过书面推荐和口头推荐相
结合的方式,推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条单位全体人员(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对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测评内容一般包括德、能、
勤、绩、廉、学等情况,由参加测评人员按照测评表格和有
关规定要求,对报名人选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最后取平均
得到民主测评分数。
第十一条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
绩、廉、学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
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十二条单位党委(党支部)根据民主推荐和组织考
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并报党工委组织部审查备
案。
第十三条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确定人选后,向党工委组织部呈报《关于××等×名同志任职的请示》及《干部任命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各单位正股级干部的任用,由党工委组织部履行手续,下发任职通知。
各单位副股级干部及下属事业单位副股级干部的任用,由干部所在单位履行手续,下发任职通知,并送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轮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
第十三条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
连续任职满5年以上,原则上实行轮岗或交流。在重要岗位
上累计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轮岗或交流。特殊部门、行
业经组织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或
交流年限。
党工委组织部有计划地对股级干部进行跨单位交流调
配。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
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
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实行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
现职:
(一)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不
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六条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干部辞职,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
程序办理。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要结合实际制定
考评办法,强化对股级干部的日常管理。股级干部的考核结
果存入干部实绩档案,作为奖惩与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股级干部政治理论、科技文化、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股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知识水平和组织领
导能力。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
律:
(一)要确保干部选拔的公开、公正、公平,不准事先
内定人选;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推荐、考察、党
组织讨论等情况;不准参加选拔人员拉选票或从事其他违反
组织纪律的活动;
(二)不准随意增设机构、增配干部;
(三)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个人不能
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讨论干部的任免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
员到会,必须有超过应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才能形成决定。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必须经
超过应到会半数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