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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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进一步规范信贷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办贷效率,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是指总行对所属关键信贷业务岗位、信贷管理职能部门、支行、营业部授予开展贷款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岗位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的授信业务管理职责和应尽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贷款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总称,包括贷款、银票承兑与贴现、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业务(银票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产品敞口部分计入授权限额)。

第五条授信业务授权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区别对待、动态调整。

第六条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本行董事会对行长的授权。

转授权,系指行长在本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分管行长、职能部门和所辖分支机构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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