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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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
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
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时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案情:1918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
从时间上看,致损的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要注意的是船只在中了鱼雷之后始终未脱离险情,触礁也很有可能是由于险情未解除而致。
被保险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属于一般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5、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
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6、被保险人成明,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成明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无效死亡,经查成明有结合病史,体内留有结核杆菌。
本案被保险人成明死亡主要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是其体内存在的结核杆菌,而摔伤仅是其死亡的间接的、偶然的原因或远因。
因此,保险人对本案被保险人可不负保险责任。
7、比例责任分摊方式:计算公式: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
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解:甲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40/(40+60+100)=16万元;乙=80×60/(40+60+100)=24万元;丙=80×100/(40+60+100)=40万元。
8、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举例: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
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解:∵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承担40万元的赔偿责任,乙承担60万元,丙承担80万元。
∴甲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40/(40+60+80)=17.7万元;乙=80×60/(40+60+80)=26.7万元;丙=80×80/(40+60+80)=35.6万元。
9、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
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解:假定三家公司的出单顺序为甲、乙、丙。
则甲公司先赔偿20万元;乙公司再赔偿超过甲公司承保金额以外的损失60万元;丙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10、2000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30年,保费42000元,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
2002年王某卧病住院,立下了遗嘱,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
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万元的受益权。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保险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
《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
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案例启示: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
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根据《继承法》公民只能通过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11、机动车辆保险不赔案例汇集
1)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剐蹭。
原因: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
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2)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
3)精神损失。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提醒:驾车时万一不慎使第三者受到伤害,尽量避免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因为这也不属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4)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如果司机又强行打火造成损坏,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5)自己加装的设备。
6)部分零件被偷。
7)驾车撞了自家人。
8)放弃追偿权。
9)车内物品丢失。
10)修车期间的损失。
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碰撞、被盗等损失。
12、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江西出口一批精铜到非洲阿曼,精铜从江西贵溪市起运,用铁路运输形式运抵福州,历时7 天,并从福州出港,用航运的形式运抵阿曼,历时23天。
精铜共700吨,价值2240万元,运抵阿曼后精铜价格已从每吨32000元升到38000元。
为了方便业务接洽,公司在货物抵达阿曼后特派两名业务员负责货物的移交及对相关事宜进行处理。
请分析:(1)在此项业务中存在哪些风险因素?(2)防范这些风险因素的常规方法有哪些?(3)防范这些风险因素所涉及到的保险险种有哪些?他们各自有什么特点?在此项对外贸易中能发挥什么作用?(4)在与保险公司接洽的过程中,如何就货物价格的波动问题与保险公司讨论保险金额的高低?并请说明理由。
(5)货物抵达阿曼后,你将如何处理未到期的保险合同,其保费支出将如何处置?(6)在此项业务中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的因素有哪些?
(1)主要风险包括:价格风险(市场价格有涨就有跌)、价值安全风险(被抢、被盗、计量误差、运输途中发生事故等)、灾难性风险(火灾、天灾等)、信用风险(是否履约、业务人员贪污受贿等)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2)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汽车运输、海洋运输、仓储转运等)、信用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发生。
(3)保险的目的就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增进诚信,促进贸易健康发展。
(4)可以实行区间保额形式,签订定额保险。
(5)可以实行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结合的方式,以双方满意并认可的核定价格承保。
(6)与第一条对应的赔付责任。
财产保值、损失补偿、信用保证损失等。
13、张三因朋友急事找他,匆忙之间将钥匙插在门上,忘了带走后失窃。
根据家财险条款规定,只有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且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显然张三不属于这种情况,自然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14、某皮件厂从国外购进了一台自动化生产设备,进入车间厂房后一直没有使用。
次年2月11日,该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其中该引进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93500元保险。
保险公司不按“代价”的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如何体现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实施补偿呢?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正确吗?为什么?
解析: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现行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有“要求保险价值必须在出险时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所谓重置价置,即在某一日期重新建造购置安装同样的全新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包扩造价、购进价、安装费用和其他费用等),这样这台受损设备的保险金额要远高于保险价值,根据《财产保险综合条款》第十三条规定,对于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
而保险公司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确定修复费用为5610元,显然以此金额作为赔偿金额是合理的、公平的。
15、一位保户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中列明的保险标的是VCD机,电视机和一套音响,保险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发生了火灾,该被保险人在大火中抢救出了VCD机,电视机及音响,但大火烧毁了其他一些物品,价格约4500元人民币。
最后保险公司是以通融赔付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4500元。
请讨论保险公司赔付的依据:
发生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为鼓励这种行为,各国保险法都规定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我国保险法也不例外,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
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由此可见对施救费用的支付没有太大的争议。
16、意外伤残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30岁的张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已三年。
张某由于经常在外出差,为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她自己,提出离婚,李某要求将8万元的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请分析法院该如何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取得的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对其的伤残补助,与个人密切相关,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只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归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张某获得的保险金,是在其付出一定的代价后取得的,这个代价,就是张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并且遭受了意外伤害,而丈夫李某并没有为此保险金付出代价。
此时,如果将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使没有付出代价的另一方也有权参与分割,则显得很不公平。
张某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对她来说,这笔保险金是保险公司提供给她的生活保障,旨在用来弥补她所减少或丧失的经济来源,是她今后生活的依靠。
而尽量减轻风险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打击和痛苦,使风险的危害降到最低,这正是保险意义之所在。
李某没有投保意外伤害险,没有受到意外伤害,也没有她妻子保险金的受益权,因此无权分割他妻子的保险金。
17、已得到肇事者赔偿,还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吗?李华华,肇事者祁山平。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的李华华既有权向肇事者祁山平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幼儿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某保险淮安中心公司主张保险赔偿。
18、2000年3月7日,李某与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在理赔款中减去了“医保”支付的824元,其理由是该笔费用不是李某实际支付的。
请问法院该做如何判决?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19、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课间餐时间,由于学校是学校课间餐的提供者,本案例学校负有完全责任
20、游戏意外:吴光明及庄吉,后因赔偿事宜,吴光明父母与学校、庄吉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1)吴光明所受伤害系由庄吉直接造成,庄吉应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
(2)吴光明系该游戏的发起者、参与者,依其年龄,应能意识到该游戏的危险性,其本人也具有相应的过错。
(3)学校实验楼后有枯死的植物梗杆,未予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在该处,学校未树立醒目标志,学校管理上有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鉴于以上分析,学校和庄吉家庭各负次要和主要责任,对吴光明进行了协议赔偿,学校承担部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21、实习出险:安徽省滁州市某农业技术学校,学生陈某突感身体不适,被老师和同学送往医院治疗。
医生治疗后开药让其回家,服药观察。
当天夜间陈某死亡。
陈某父母要求学校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案例分析:陈某生病后,老师和同学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此环节并无不当。
但在医院叮嘱服药观察期间观察不足,也未通知学生家长,存在一定过错;医院对陈某病情判断失误,错过治疗时机,是陈某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对于陈某的死亡,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在经纪公司的协调和帮助下,除要求医院赔偿外,学校赔偿4万元。
因其实习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学校支付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