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申请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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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申请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异议复审);(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以下简称争议申请);(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撤销复审)。一、当事人提出评审申请的方式、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二、当事人提出评审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一)驳回复审当事人直接办理驳回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4、交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大厦支行;帐号:711*********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
费。注:①申请书首页及正文样式请参考{工商标字[2002]第234号}《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中相关材料(下同);②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③当事人在填写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④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⑤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异议复审当事人直接办理异议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首
页);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3、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4、交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大厦支行;帐号:711*********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注:①申请人须是原商标异议裁定案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应自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②当事人在填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首页)及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③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④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⑤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
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争议申请当事人直接办理争议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4、交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大厦支行;帐号:711*********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注:①申请人主体资格: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注册
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申请注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②申请时限: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③当事人在填写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及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④当事人在评审请求中应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条款;⑤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⑥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
应份数的副本;⑦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本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四)撤销复审当事人直接办理撤销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3、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原件);4、交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招商大厦支行;帐号:
711*********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注:①申请人须是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应自收到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②当事
人在填写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及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③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④对不服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撤销决定提交的复审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⑤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本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三、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和补正材料注意事项: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提交补充材料时应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