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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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
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1.耕地占补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含义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占用者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所占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如果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土地不符合要求的,则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来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补充耕地储备制度
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指县(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安排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先行开发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指标划入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补充时,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指标,从而实现先补后占。
3.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
我们将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在储备库中登记管理起来,用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这个储备是在哪里储备,就是将新增加的耕地用指标的形式储备在“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登记表中,这个表就是我们所说的“储备库”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