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社团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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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社团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社团(下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团的财务管理,确保社团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登记的校团委直属社团。

第三条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对严重违纪、损害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团委报告、检举;
(五)加强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经费的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社团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需经过培训。

社团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年终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下学年年度预算,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送社团月度决算和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的监督。

第六条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运作负责。

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社团财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社团预算决算管理
第七条社团的预算是指社团根据社团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期(学年)财务收支计划。

社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社团预算年度是指学年度,自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的10月31日止。

其中9月1日至10月中旬为特殊招新预算。

第八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社团特点、社团发展计划、社团收支状况以及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九条社团参考以前学期(学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

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社团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社团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

其中活动费(包括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第十条社团预算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审核批复后,由分管副主席汇总后执行。

社团必须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可申请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社团必须编制年度财务决算,作为财务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总结。

第十二条社团的每项活动在进行申请时,必须同时提出活动预算报批。

活动结束后,社团必须做出活动决算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批准后的决算是冲账的依据。

第十三条社团各项活动的预算和决算制度,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社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社团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社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社团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即社团从会员中收取的活动经费;
(二)补助收入,即社团从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校有关部门取得的非会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对社团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办公经费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等;
(四)其他合法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其中赞助收入,必须单列专项预算和决算。

第十六条社团经过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社团成员进行的自我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社团可通过书面协议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

第十七条会费收取的原则:
(一)会费收取标准必须经过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批准,必须向社团成员对收费后的详细服务做出说明;
(二)各社团的会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收取,会费60%上缴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社团注册及学生社团联合会日常工作之用,剩余40%作为各社团活动经费;
(三)收取会费的60%,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出具的票据;
(四)各社团上缴的会费由该社团专门使用,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社团开展培训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社团支出包括:
(一)活动支出,社团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所需经费。

如召开会员大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会议费;编辑出版费、设备设施使用费、宣传费、场馆租金等;
(二)人员经费开支:包括社团工作人员的车费、外聘人员的礼品费支出;
(三)服务成本支出;
(四)其他合理开支。

第二十条社团必须按照上述科目编制社团决算,社团决算是社团经费报销冲账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社团举办活动,必须在7个工作日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活动预算申请,经分管副主席、团委指导老师批准后,凭批准的社团活动预算,办理预支活动经费手续(在社团自留经费不足时方可办理预支)。

每次活动之前必须在社团联合会办理备案(包括活动预算),活动经费低于100元(含100元)的,由各社团自行支付,活动结束后凭批准的活动决算、有关票据到社联财务核实登账;活动经费高于100元的,需办理借款手续,待活动结束后凭批准的活动决算、有关票据实报实冲、多退少补。

活动经费低于50元,社团自身决定;50---100元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100元以上要有预算申请,并报团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社团大型活动经费的冲账原则:
(一)冲账必须持有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的决算;
(二)冲账必须加盖出具发票者的发票专用章,发票背面注明社团名称、活动名称、经手人及协会财务负责人和副会长签名;
(三)未经批准的支出项目,不予冲账;
(四)活动决算一般不得高于预算,超过预算10%的部分,由活动负责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分管副主席和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批准后方能报销;
(五)必须遵守财务部关于冲账时间、人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社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社团的支出违反法律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规定,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捐赠、资助和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会捐赠、资助和专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团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作为交换条件。

对于各项捐赠(包括实物),社团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报批,必要时还需报请校团委同意。

捐赠、赞助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可以对捐赠、赞助的主要联系人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社团从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指导单位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或者出资单位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或者指导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捐赠、赞助和专项资金应当单列预算和决算,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捐赠、赞助和专项资金的结余(除大型活动支出外)应当单独做账,年终统一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九条社团取得的捐赠、赞助和专项资金应该全部用于社团日常活动或捐赠、赞助指定的活动,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侵占、私分。

第三十条捐赠、赞助和专项资金的冲账,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社团必须严格控制捐赠、赞助和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超支,超支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社团应严格执行本财务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按规定必须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社团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社团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

社团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年度预决算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社团的财务工作,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进行预决算管理
(二)对社团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社团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对社团违反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社团的结余,一般应该结转下一预算年度继续使用;学生社团联合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社团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社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八条社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社团财物清算,应当在社团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社团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处理办法,做好社团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划转撤并的社团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务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社团,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二)转为非社团单位的,全部资产扣除债务后,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转作学校社团发展基金;
(三)撤销的社团,全部资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社团,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社团。

第三十九条社团应当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提供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的说明书。

(具体时间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社团财务人员进行监督。

社团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的帮助下社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各社团财务人员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指导下,建立本社团的账册(由社团联合会统一收管)和现金制度。

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发给社团的财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册、专用收据)必须妥善保管,社团办理相关财务事宜,必须携带财务账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撤销社团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职务;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并上报学院有关部门:
(一)不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的;
(二)不按规定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
(三)隐匿会员数量,私自截留会费收入的;
(四)隐匿其他各项收入的;
(五)对各项收入不出具统一收据的;
(六)虚列支出,冒领、多领社团活动经费的;
(七)决算超支严重的;
(八)不按规定配备专门财务人员的;
(九)侵吞、私自处理社团集体资产的;
(十)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社团财务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应当科学、高效地对社团经费进行管理。

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老师、社团代表、院学生会组成监督小组,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类别特点突出,需要制定本类别社团财务管理的补充办法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会同有关分管副主席根据本制度制定,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有关社团外联拉取的赞助收入的相关规定另行他法。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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