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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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合作协议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
办发[2002]30号)、《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法规,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就2013年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面向大型行业应用的共性云计算基础软件平台研制与应用”课题(以下简称“该课题”)中双方分课题的相关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联合体组成:
双方同意由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课题的牵头承担单位(以下简称“责
任方”),中标软件有限公司作为该课题的联合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合作方”)。
第2条根据计划项目指南,为完成该课题的任务,联合体双方的分课题分工
如下:
责任方的分课题:完成云计算基础软件平台研发与应用、产业化推广。
合作方的分课题:完成虚拟资源管理与安全子系统研发。
该课题的牵头单位和全体合作/协作单位在该课题中承担的任务、指标、进
度、经费和成果的分工、权利和义务按照该课题《申报书》“第三章:课题目标和任务内容”中执行,最终以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与本协议双方以及该课题其他协作单位拟共同签订的该课题的任务合同书,以及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与本协议双方以及该课题其他协作单位就拟分别签订的该课题分任
务合同书为准(上述任务合同书及分任务合同书参见附件)。
本协议双方以及该课题其他协作单位按前述任务合同书中规定的内容各自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第3条根据任务分工,双方就该课题的国拨专项经费分配如下:
双方商定关于该课题的国拨专项经费按责任方95%、合作方5%的比例分配,双方按照《关于“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13年课题申报的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自筹不低于国拨专项经费2倍的资金(“自筹资金”)作为本课题的配套经费并提供相应配套证明。
该自筹资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入该课题的预算,作为申报书的内容提交。
第4条联合体双方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在该课题申请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按以下方式处理:
4.1 责任单位与合作单位在申请该课题之前各自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
均归各自所有,不因共同申请该课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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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因申请该课题的需要,一方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或在提供之前已告知不
能向第三方提供的与本课题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等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所有或合法拥有的任何计算机程序、代码、算法、公式、过程、观念、图表、照片、制图、设计、产品、样品、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无论是否获得专利)、技术秘密、版权、商标、产品研发计划、预测、策略、规范、实际或潜在商业活动的信息、客户与供应商名单、财务事项、市场营销计划等技术、商务上的信息等,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对方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课题以外的其他目的。
不管该课题的申报是否获得资助,该条款长期有效。
4.3 因申请该课题的需要,一方向对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不构成向对方授予任何
关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行为。
4.4 在该课题执行过程中,双方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按下列方式
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4.4.1根据该课题任务分工(见“第2条”),一方在该方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
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该方独自所有。
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时,另一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4.2在该课题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
双方共有。
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
让的权利。
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或者由另一方与其他协作单位共同申请。
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协作单位不得申请专利。
4.4.3由双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双方均有独自使用的权利。
未经另一方
及其他协作单位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秘密。
4.4.4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精神权利,如身份权、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归完成方共有。
4.4.5双方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
收益由双方共享。
收益共享方式应在行为实施前另行约定。
4.5 本协议不在协议双方之间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如双方希望建
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的,应另行签订协议。
第5条该课题执行过程中研制或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资产的归属: 5.1 利用国拨专项经费研制或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5.2 利用配套经费研制或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按配套经费提供方与使用方之间的协议处理。
5.3 其他研究资料按“4.2”款规定执行。
第6条违约责任:
6.1 按该课题任务分工,一方因自己的原因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未能按期完成,或
者工作成果未能达到该课题任务(或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该方应当
采取措施尽快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或者使工作成果达到该课题任务(或合同) 书要求,并各自承担由此而增加的相应费用。
6.2 合作方无正当原因未履行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要求履行合同时,课
题责任单位有权停拨、追缴部分或者全部经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合作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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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未经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双方同意,违反合同“第4条”所列方式实施或者转
让工作成果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相当于其实施或者转让工作成果所得收益的违约金。
6.4 合作方违反相应课题经费使用办法或经责任方检查确认计划进度不符合课
题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课题责任单位有权减拨或停拨后续经费,由此产
生的损失由合作方负担;情节严重的,课题责任单位有权申请重大专项组织单位调整或终止该课题任务(合同),同时合作方应当返还已拨付的课题经
费。
6.5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
知课题责任单位,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
明。
课题责任单位在知悉合作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及时报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批准。
6.6 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均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任何一方因未采
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6.7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造成损失的,风险责任由(1、合作方;2、联合
体;3、双方另行商定) 3 承担,风险责任确认的方式应为双方共同认可。
第7条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双方商定一起配合共同完成该课题的验收相关工作,按重大专项组织部门批准的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8条补充协议或争议的解决办法:
8.1 本协议内容如与批准的课题任务(合同)书内容存在实质差异,联合体双方
应在此基础上协商签定补充协议;或者在课题批准后以此协议为基础(即不
改协议的实质内容)重新签定课题合作研究协议。
8.2 在申请或课题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联合体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
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商定申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9条有效期:
9.1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课题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或国家相关部门发布文件宣布课题结束之时止。
有效期到期日以前述截止日期中较早的一个为准。
9.3 若本协议相关的申请项目未能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则本协议自动失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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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责任单位(公章): 合作单位(公章):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 联系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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