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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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潍坊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0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五月十日

潍坊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在全市树立尊老爱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02]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制定如下优待规定: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对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的农业税收优待政策,按照省、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70岁以上老年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70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二、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各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积极开展巡回医疗和定期义诊,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鼓励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为老年人免费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搞好卫生保健。对城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和农村70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提倡有条件的医疗单位适当减收老年人诊疗费和住院费。

县市区卫生行政和老龄工作部门,每年老人节期间,组织医护人员为9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行一次体检。

三、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四、社会公共体育场所都要对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五、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席。老年人乘坐以上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凭《优待证》,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六、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七、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

八、各级法院对涉老案件应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获得司法救助,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老年人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费。

农业户口的“五保”老人、非农业户口的由政府供养的老年人和其他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

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可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按规定程序适当减免公证费。

九、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长寿补贴金,资金由住地县市区财政负担。

十、凡上述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专座、凭《优待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十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凡年满60周岁以上非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在本市凭《优待证》或相关证件享受本规定的第二、三、四、五、六条的优待内容。

十三、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增加优待内容。

十四、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收取工本费要严格按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我市有关老年人优待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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