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条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三篇)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公司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承担一定风险的合同。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对象,保险公司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保险的对象、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基本事项。
投保人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基本条款,在购买保险时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三、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以满足投保人特定的需求。
常见的附加条款有豁免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是否购买附加险种。
四、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常见的责任免除情况包括自杀、故意伤害他人、酒驾等。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注意这些责任免除情况,避免自己在这些情况下无法获得保险赔付。
五、保险合同的赔付方式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方式。
一般有一次性赔付和分期赔付两种方式。
投保人需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赔付方式。
六、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常见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包括保险期满、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丧失保险意向等。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了解这些条件,以免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法解除或终止合同。
七、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保险合同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
一般有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了解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在发生争议时无法解决。
总结起来,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同时,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赔付方式和解除、终止条件等也需要投保人格外关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5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5篇篇1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组成。
任何关于本保险合同的争议,都应依照本保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解释。
一、保险人和投保人第一条: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二条:投保人:______,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团体,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二、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
第四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五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此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六条:本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下列情形之一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或自残;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3.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或死亡;6. 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被保险人死亡;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第七条:如因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投保人将取得代位求偿权。
第八条: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且该意外伤害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 投保人指定或认可的医师出具的死亡证明书;3. 自杀或自残;4.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多、文字严谨,涉及到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保险金给付条件等多个方面。
在购买人寿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公司的承诺和责任。
本文将就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保险责任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
因此,保险责任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最为关键的内容之一。
一般来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等特定情况下,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承诺。
具体来说,保险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身故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2. 生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存活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3. 意外伤害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身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4. 重大疾病保险金:当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5. 住院津贴: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每日住院津贴。
保险责任是人寿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被保险人在购买人寿保险产品时,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责任,确保能够获得足够的经济保障。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支付的具体金额。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
保险金额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性原则:保险金额应合理,即既不能过高导致保险费用过高,也不能过低导致保障不足。
2. 封顶原则:保险金额应设置最高限额,以避免保险公司承担过高的风险。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购买的人寿保险,具体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承担保险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如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3. 如乙方在保险期限内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四、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_(如:年缴、季缴、月缴等)。
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取欠缴的保险费用及违约金。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保险金;(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3)保险期限届满。
3.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保险金并退还剩余的保险费用。
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交保险金申请。
2. 甲方收到保险金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3. 如乙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材料。
七、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泄露给第三方。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试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试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摘要: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我国自从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人身保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的过程。
特别是1995年《保险法》颁布施行以来,人身保险在我国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正如美国布兰克法官于1943年在关于“东南部保险人联盟”的判决书中所描述的那样:“在对人类全部生活的直接影响方面,也许没有哪个现代企业能像保险企业一样,达到如此广泛的人群。
保险会涉及每个家庭、每个行业、每个公司里的每一个人。
”人身保险对维持社会的安定,解除后顾之忧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
因此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
但我们也应看到,因保险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也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日益增多,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保险人经常以保险合同无效而做出拒赔,影响了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认定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只能是《保险法》和《合同法》。
《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12条第2款);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五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一、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合同,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条款和条件,用于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1.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条款: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的保险保障金额,保险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
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2. 缴费条款:缴费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以及缴费的方式和频率。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费的时间要求。
3.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
该条款规定了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身故、伤残或疾病需要获得赔偿的条件和金额。
4. 免赔额和免赔期条款: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金额。
免赔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期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要求。
5. 保险金给付条款:保险金给付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和方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在受到保险事故通知后的赔偿程序和支付要求。
6.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的情况和程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程序,以及解除后的权利和义务。
7. 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当双方产生争议时,可以采取的解决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
8. 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是指在主险保险合同基础上,额外提供的附加保险保障。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
以上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保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保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一、未履行合同成立条件的情形。
例如,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不具备成立条件,在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二、存在保险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形。
例如,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虚构重要信息,导致合同性质、风险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例如,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免赔额等强制性规定,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例如,违反了《合同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五、双方恶意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例如,投保人故意利用保险合同进行欺诈、骗保等恶意行为,或是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推销保险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各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合同中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中需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以确保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合同中需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上内容均符合法律要求,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哪些人寿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包括哪些?
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哪些人寿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包括哪些?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总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第一条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第二条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
前款所指的实际资产种类及其认可比率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实际资产价值为各项认可资产认可价值之和。
第三条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
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
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运作的基石,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然而,在保险合同中也存在着一些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本文将对这些合同进行详细解析。
一、无效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无效合同是指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失效。
以下是常见的无效合同情形:1.1 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在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对风险程度、保险标的等事项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对重要事实进行隐瞒,将导致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基础是相互信任,因此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决策。
1.2 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比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是非法的,或者违反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都会使合同无效。
1.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治因素等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责任。
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时,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二、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要求,并且可以得到履行的保险合同。
以下是一些有效合同的特点:2.1 合法性有效合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保险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2 自由意思表示有效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双方应当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约定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2.3 交付和支付有效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单交付给被保险人,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4 合同明确有效合同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保险期限、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免赔额等内容,以便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清晰地知晓各自的权益。
总结:保险合同中的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在保险业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和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使保险交易更加公平、公正,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6篇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人们生命安全和未来经济利益的重要保险形式。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人们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投保人信息:包括投保人姓名、职业、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二、被保险人信息:如果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本人,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
三、保险费和保险期限: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保险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四、保险责任:合同中应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例如意外身故、疾病身故等。
五、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合同中通常也会规定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例如自杀、未按规定使用外服或合成的药品等。
六、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等。
七、合同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条件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八、附加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合同中可能还包括一些附加条款,例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互换、续保等。
九、法律条款:合同中还会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
人寿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约定,双方都应遵守合同条款。
投保人要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及时给付保险金。
同时,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障,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投保人故意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资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并追究相应责任。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投保人应选择正规、有信誉的保险公司,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不明白之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
同时,投保人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更新个人信息,以确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获得及时理赔。
总之,人寿保险合同是保障人们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的法律文件,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确保保险事宜顺利进行。
希望大家在购买人寿保险时能够谨慎选择,理性投保,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更多保障。
【文章结束】。
篇2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确保在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时,受益人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篇1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1. 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本合同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和附加协议(如有)。
2. 保险合同自投保单签署之日起生效,投保单上载明之事项亦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3. 本合同的效力仅限于投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
4.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双方书面协议。
未经书面协议,不得视为合同的任何变更。
5. 投保单、保险单和附加协议应由本公司保留。
6. 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的一份为原件,由本公司为被保险人事先填写并加盖公章。
7. 本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所提供的信息和声明,一旦确认无误,将成为本公司实施保险的依据。
二、保险责任1.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疾病、伤病等导致的意外伤害、伤残或死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2.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支付,但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 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理赔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证明。
5.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请求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支付符合条件的保险金。
6. 本公司保留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和解释的权利。
三、保险费的支付1. 投保人应按时足额交纳保险费。
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理赔责任。
2.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将在投保单中予以详细说明。
3. 若保险费迟于规定日期支付超过一个月,应按每月保险费的5%支付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实际应缴保险费的50%。
四、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向本公司提供有关被保险人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2. 投保人应保证投保单上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陈述,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 投保人应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本公司的其他规定。
4. 投保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投保单、保险单和附加协议,如遗失需及时补办。
五、被保险人义务1. 被保险人应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持真实合法的身体和经济状况。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w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投保寿保险要注意哪些条款、哪些人寿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寿保险要注意哪些条款人寿保险较为特殊,其保障对象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且期限较长,合同复杂。
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注意寿险合同的一些特有条款,这些条款普遍适用于所有寿险产品,特别是以下五项条款:1、宽限期条款。
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2、复效条款。
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
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3、误报年龄条款。
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4、受益人条款。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5、自杀条款。
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哪些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哪些人寿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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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重新生效后两年内自杀,**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两年后,**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二)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缴纳的保单,在第二期及以后到期的保险费缴纳时,**公司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参考条款)。
如果在宽限期后没有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将中止。
如果在保险单有效期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复效条款:因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后未按时缴纳保险费而中止保险合同效力的,在两年内,被保险人可以向XX公司申请复效。
经XX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缴纳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单可以复效,称为保单复效。
(四)不损失价值条款: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两年以上后,保单会累积一定的现金价值。
这种现金价值不会因为保单效力的改变而损失。
如果投保人退保,该现金价值应由**公司返还给投保人。
(五)年龄虚报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已超过两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权予以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按照已交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补交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6)受益人条款: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
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受益人。
如果有几个受益人,可以规定受益的顺序和份额。
如果未确定受益份额,受益人按照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概要
批注
2.犹豫期
也称冷静期,某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投保人 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 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 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一般为 签收合同次日起的10日内,由于地区规定不同 ,有些是为自然日,有些是以工作日计算。(有 些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不收取工本费)
处理现金价值的方式
改为缴清 保险单
申请退保
改为展期 保险单
作为续期 保费进行 垫缴
9.保单贷款条款
所谓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以保单作为抵押 物,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申请一定金额的贷款 ,到期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行为。 对于投保人而言,在用保单进行贷款抵押后 ,该保单的所有保障不变,如果投保人在保 障期内出险,仍将按合同约定获得赔偿,但 赔款首先将用于清还借款。
保单的转让
绝对转让
相对转让
保单的质押转让有如下特征
临时性的暂时转 让
质押债权人是生存 和身故受益人
转让条件等是通 过批单或背书记 录
以他人为被保 险人且有死亡 保障时,必须 由保险人同意
不得影响不可撤 销受益人的利益
10保单质押转让
寿险保单质押有两种途径:一是投保人把保 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 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 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 保险合同效力;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 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于借款人,当借款人 不能到期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据合同凭保 单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程娜娜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1月向蓝田县检察院 申诉。经审查,检察官发现马增贤与保险公司所 签订的第三者强制险合同上有一项特别约定:“保 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 版)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本来就是2008年2月签 订的,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检察官进一步审 查发现,“2008版”指的是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1 月11日公布的,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的新 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即死亡伤残赔偿 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2000元。由于马增贤当初填写的是旧合 同文本,所以保险业务员写下了特别约定。
保险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关系到保险双方的权益,因此,正确处理无效保险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保险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1. 保险合同主体不合法保险合同主体不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主体资格。
例如,未成年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等。
2. 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例如,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保险费率违反规定等。
3. 保险合同形式不合法保险合同形式不合法是指保险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证、登记等手续。
例如,口头保险合同、未进行公证的保险合同等。
4. 保险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保险合同约定免除保险人的法定责任、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等。
三、保险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1. 通知解除合同当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首先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被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要求保险人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也应当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2. 补正合同对于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或者形式不合法的情况,可以通过补正合同的方式使其合法。
具体补正方式如下:(1)补正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内容,使之符合法律规定。
(2)补正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形式不合法的,可以重新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证、登记等手续。
3. 诉讼解决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存在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对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4. 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5篇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人之间订立的一种约定,是保险业务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保险合同是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保险合同包含了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范围等内容,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定。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一定金额的风险,一方面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风险共担的目的。
人寿保险合同有着独特的特点和条款。
首先,人寿保险合同属于长期保险合同,一般保障期限在10年以上,有些甚至可长达终身。
其次,人寿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分红型、保证型、投连型等多种形式,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
再次,人寿保险合同中还设有许多附加险种,如意外身故、全残、疾病等,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选择和组合。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条款是非常关键的部分,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1.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公司在本条款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的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患重大疾病等情况下支付给定的一定金额。
2. 保险费条款:约定了被保险人应该如何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支付的频率和方式等内容。
3. 保险期间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保障期限,一般为10年以上,有些可长达终身。
4. 撤销及退保条款:约定了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有权撤销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并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如何给付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5. 意外保险金双倍给付条款: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赔付保额的两倍给付。
6. 自杀及隐瞒条款:规定了如果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者故意隐瞒健康问题,保险公司可能免除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7. 投资原则、保单贷款、保单质押等附加条款:根据不同的需求和产品设计,可以增加额外的附加险种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的内容繁多,内容复杂,保险合同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并了解合同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以免发生纠纷。
同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购买保险时,要选择正规、有资质、有信誉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合理制定保障计划,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适合的产品,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获得相应的保障和赔付,确保家人的经济安全。
2024年人寿保险合同标的及保险服务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人寿保险合同标的及保险服务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保险人1.2 投保人1.3 被保险人1.4 受益人第二条:保险标的2.1 保险产品名称2.2 保险期间2.3 保险金额2.4 保险费率第三条:保险责任3.1 保险事故范围3.2 保险金额赔付3.3 身故保险金3.4 残疾保险金3.5 疾病保险金第四条:合同期限4.1 保险期间起始日期4.2 保险期间结束日期4.3 保险合同续保第五条:保险费支付5.1 保险费金额5.2 保险费支付方式5.3 保险费支付期限第六条:保险金给付6.1 保险金给付条件6.2 保险金给付方式6.3 保险金给付流程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7.3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第八条:合同的效力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无效条件8.3 合同效力终止条件第九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9.1 保险人的权利9.2 保险人的义务第十条: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0.1 投保人的权利10.2 投保人的义务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1.1 被保险人的权利11.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12.1 受益人的权利12.2 受益人的义务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13.1 协商解决13.2 调解解决13.3 仲裁解决13.4 诉讼解决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保管14.2 合同的复印件14.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4 合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14.5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保险费退还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4 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其他人。
第二条:保险标的2.2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止。
2.3 保险金额:本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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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条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下文为您介绍的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合同无效的情形,希望通过本文能帮助您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本文内容不能完全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最好是咨询这方面的专业律师。
一、人寿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条款
1、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寿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二年之后,寿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2、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在交纳第二期及以后陆续到期保险费时寿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如在保单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寿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3、复效条款:因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二年之内,投保人可向寿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寿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称为保单复效。
4、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现金价值。
这种现金价值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投保人若有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寿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5、年龄误报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寿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寿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寿险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6、受益人条款: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的顺序和受益的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继承人领取。
7、责任免除条款:为了防止故意行为,违反道德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危险难以预测的事故,寿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称为“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
这一条也很重要,保户应该注意寿险公司不是无所不保的。
由于寿险种类繁多。
险种各有特色,
因此即使是常用条款也会有所变化,所以,在购买寿险时,一定要详细阅读条款的各项内容。
二、人寿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