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合集下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本所或其他渠道发售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第六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各种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第八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投资者以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证券无足额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认购委托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第九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的其他渠道发售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进行认购第三章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与权益分派第十条基金管理人拟通过本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须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第十一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申购、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报本所认可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代办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二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代办证券公司进行申报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本所会员进行申报第十三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有关交易时间规定的连续竞价时间和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第十四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第十五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通过本所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业务类别、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第十七条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第十八条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第十九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委托时: (一)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组合证券、资金或基金份额; (二)不得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在报本所认可后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第二十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替代方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确认经本所确认的申购、赎回结果,相关各方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在交易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一)因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申购、赎回; (二)临时停市;(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暂停申购、赎回;(五)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本所同意恢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买卖、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的方式、内容和时间等事项第二十四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息)处理第二十五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交易费用收取标准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四章信息传递与披露第二十六条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二)可以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三)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替代金额; (四)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五)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六)前一交易日的现金差额;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第二十七条本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本所对其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在交易时间内,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或参考净值数据,即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本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规定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应当经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规定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应当经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措施: (一)内部批评; (二)公开谴责;本所在采取前款纪律处分措施时,可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组合证券:指交易型指数基金跟踪特定证券指数所投资的一篮子证券 (二)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用一定数量的现金对申购赎回清单所列证券进行替代(三)现金替代保证金: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过程中进行现金替代时,用以保证其按基金管理人规定补足被替代证券所应交纳的现金(四)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指现金替代保证金金额与被替代证券市值之间的比例被替代证券市值的计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规定并公布(五)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六)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及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XX年x月x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深证会[2020]426号发布日期 : 2020.08.07实施日期 : 2020.08.10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20〕426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加强产品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定了《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产品指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以下简称《方案指南》)要求设立且存续的现金管理产品,应当遵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对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规范,并按照《产品指引》要求进行管理。

二、《产品指引》施行前设立的,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基金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符合《产品指引》要求,但第四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除外。

三、自《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新增投资,应当按照《产品指引》执行。

四、《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现金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未达到《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应当使用按照《方案指南》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予以补足;仍有不足的,管理人应当提高一般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并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达到要求。

LOF基金、分级基金常见业务问题汇总

LOF基金、分级基金常见业务问题汇总

LOF基金、分级基金常见业务问题汇总1、LOF基金场内、场外进行交易使用什么账户?答:(1)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认购、买入或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须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如证券公司)申请开立深圳证券账户。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或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须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持深圳证券账户到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如果投资者没有深圳证券账户,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申请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并自动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如果投资者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在使用帐户方面应注意什么事项?答:投资者可能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譬如,同时持有1个A股账户和1个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或者同时持有多个A股账户。

在此情况下,投资者须注意:(1)只能选择其中1个深圳证券账户注册成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而不能注册多个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如果投资者选择X证券账户注册生成98X(X证券帐户号前加98)开放式基金账户,日后可以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完成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在X账户与98X账户之间转移,但其他深圳证券账户与98X账户之间则不能进行上述基金份额的转移。

因此,为便于日后操作,投资者最好只选择1个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认购或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并用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便于日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最好也只使用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认购和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

3、如何办理跨市场转托管将在其他代销机构认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到场内做交易?答: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场外转场内:(1)在账户2.0系统将客户的开基账号98xxxxxxxxxx的前面两位“98”去除后,后10位作为一个深圳股东账户加入其资金账户中,为便于跨市场后份额可以自动到账。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历年真题和解析答案0111-43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历年真题和解析答案0111-43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历年真题和解析答案0111-431、关于公司型基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A.具有法人资格B.设有董事会C.自行经营与管理基金资产D.依据投资公司章程营运基金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C说法错误:虽然公司型基金在形式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投资顾问来经营与管理基金资产。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

公司型基金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职权。

公司型基金依据投资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2、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申请开通分级基金子份额买入和基础份额分拆的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单选题】A.20万元B.60万元C.30万元D.50万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C正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于2017 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指引》规定,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等条件方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分级基金子份额买入和基础份额分拆的权限。

3、下列关于基金推介材料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A.登记基金的过往业绩B.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投资人的表述C.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D.违规承担损失或承诺收益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考察基金推介材料中所禁止的问题。

本题答案为A。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D符合)。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基金从业常考知识笔记(一)

基金从业常考知识笔记(一)

基金从业常考知识笔记(一)考点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特点(☆☆☆)1、被动操作的指数型基金:跟随指数包含的股票购买,复制和跟踪指数。

2、独特的实物(一篮子股票)申购、赎回机制:ETF 指定的一篮子证券或商品来换取;赎回时得到的不是现金,而是相应的一篮子证券或商品;如果想变现,需要再卖出这些证券或商品。

实物申购、赎回机制是 ETF 最大的特色之一。

3、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与封闭式基金类似。

在一级市场上中小投资者被排斥在外,在二级市场上,ETF 与普通股票一样在市场挂牌交易。

不论是资金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投资者还是中小投资者,均可按市场价格进行 ETF 份额的交易。

考点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套利(☆☆)1、当二级市场 ETF 交易价格低于其份额净值,即发生折价交易时,大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低价买进 ETF,然后在一级市场赎回(高价结算)份额,再于二级市场上卖掉股票而实现套利交易;相反,当二级市场 ETF 交易价格高于其份额净值,即发生溢价交易时,大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买进一篮子股票,于一级市场按份额净值转换为 ETF(相当于低价买入 ETF)份额,再于二级市场上高价卖掉 ETF 而实现套利交易。

2、折价套利会导致 ETF 总份额的减少,溢价套利会导致 ETF 总份额的扩大;3、正常情况下,套利活动会使套利机会消失。

考点三:QDII 基金概述(☆)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2、QDII 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或者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3、2007 年,证监会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实行办法》。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QDII 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1)购买不动产,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购买实物商品;(2)借入现金(临时用途除外),且该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3)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4)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5)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1—第二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另行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深证会〔2021〕27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270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为衔接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及相关单位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会员健全完善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制度,适应市场发展客观需求,提高会员技术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7年3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深证会〔2007〕16号)同时废止。

本所在系统运行部设立技术故障报告专线电话0755—82083510,以便会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会员应在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填报《交易及相关系统运行情况季报》,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情况报告》,填报路径为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相关明细栏目,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由本所制定。

特此通知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2. 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2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和控制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指南
各市场参与人:
为适应深交所ETF市场发展,本公司结合近期深市ETF业务的变化情况,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概括如下:
一、为配合深交所ETF品种创新,调整了《指南》中关于网下沪深组合证券认购流程的适用范围,从跨市场股票ETF扩大适用于组合证券中含沪深上市证券的创新ETF;同时根据最新业务操作实践,调整了《指南》中关于上述流程的相应表述。

二、根据黄金ETF账户比对功能在技术系统支持与业务实现方式上的新变化,修改《指南》关于黄金ETF账户比对的相关表述。

三、为确保与深交所颁布《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内容相一致,对《指南》中各类ETF品种的定义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细则》中对债券ETF的新分类方式,相应调整《指南》中债券ETF的相关内容编排。

四、为配合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指南的修改,对《指南》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修改了ETF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的相关表述,细化规定了ETF权益分派的具体操作内容。

五、在《指南》中新增ETF发售前的业务技术准备与风险防范工作相关内容,规范基金管理人ETF发售准备工作。

六、修订《指南》中代收代付业务相关内容,规定因补收款项而办理代收代付时,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及责任。

七、对《指南》中部分文字描述、业务表格、收费标准、数据接口与联系方式进行了更新。

第1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12.07•【文号】深证上〔2019〕800号•【施行日期】2019.12.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19〕80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现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大宗交易(第4.6.8条)、证券保证金(第6.8条至第6.11条)的规定暂不施行,具体施行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2月7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1.3 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1.4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全面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指导和规范证券公司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订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现予以发布,请证券公司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中国结算将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数据。

证券公司自2009年7月15日起可自行办理其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查询工作,客户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九年七月二日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

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8.04
•【文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
•【施行日期】2023.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所涉客户迁移优化业务上线,适应深市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最新变化,深圳分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南》自2023年8月7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公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3年8月4日。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_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_细则

原创不容易,点击【关注】,不迷路!上交所与深交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调整了标的股票范围,已于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12月2日,上交所与深交所同步调整了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同步调整了标的股票范围。

新规将自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

调整主要内容有哪些u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

u二、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

调整主要内容有哪些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

二、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

影响:沪深交易所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采用新老划断的方式,不影响现有合约。

点评:对于已开仓的合约来说,投资者不需要因本次规则调整导致的保证金不足而了结合约或追加保证金,其中的一大亮点是,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展期。

而对于担保物以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股票为主的投资者,此次调整后,投资者的可用保证金金额将有所下降,投资者未来可新开仓的规模将受到影响。

证券公司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按照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于次一交易日适用,并提前通知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

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12月9日收市后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并于12月12日适用。

相关解读一、背景简介周五下午交易所发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同时,两所还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引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投资工具。

本细则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ETF 业务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1. ETF的定义和特点1.1 ETF的定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追踪特定指数表现的开放式基金。

1.2 ETF的特点可交易性: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时间内自由买卖ETF份额。

透明度:ETF通常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持仓透明。

低成本:相比主动管理基金,ETF通常具有较低的管理费用。

2. ETF的发行与上市2.1 发行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ETF需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2.2 上市条件ETF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规模、流动性等。

2.3 发行与上市流程提交申请: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提交ETF发行与上市申请。

审核批准: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公告发布:获批后,基金管理人需发布ETF发行与上市公告。

3. ETF的交易规则3.1 交易时间ETF的交易时间与深交所股票交易时间一致。

3.2 交易单位ETF的最小交易单位与股票相同,为100份。

3.3 价格机制ETF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实时变动。

3.4 交易费用ETF交易需支付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费用。

4. ETF的申购与赎回4.1 申购与赎回资格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大额投资者)才能进行ETF 的申购与赎回。

4.2 申购与赎回流程提交申请: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

确认与结算: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并进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结算。

4.3 申购与赎回价格申购与赎回价格通常基于ETF的净值(NAV)确定。

5. ETF的信息披露5.1 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需定期和不定期地向投资者披露ETF的重要信息。

5.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ETF的净值、持仓、交易情况、风险提示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会〔2020〕730号 2020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

XX证券公司深圳盘后基金业务操作流程

XX证券公司深圳盘后基金业务操作流程

09-06 深圳盘后基金业务操作流程一、版本信息V2.0.1修订日期:2019.03二、业务简述2.1 通过金证集中交易系统为合格境内个人、机构投资者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开放式分级基金与母基金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2 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分拆转换(简称分拆)和合并转换(简称合并)。

2.3 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场内母基金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个子分级基金份额的行为。

2.4 合并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两个子分级基金份额申请配对转换成母基金份额的行为。

三、操作平台、工具3.1 操作平台:金证集中交易系统。

四、适用表格、协议、凭证4.1《证券交易委托申请表》(个人\机构)。

五、权限管理和风险控制5.1 操作柜员:柜台业务岗、复核岗。

5.2 赋权级别:总部赋权。

5.3 复核级别:营业部复核。

六、操作流程和步骤6.1 柜台业务岗指导客户正确填写《证券交易委托申请表》。

客户签名必须本人签字。

法人机构客户需要法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代理人签字。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签章和代理人签字。

6.2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审核。

柜台业务岗参见《13-04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审核流程》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6.3 为客户办理盘后业务委托操作。

6.3.1 柜台业务岗通过金证集中交易系统为客户办理委托操作。

操作菜单:“证券--深圳盘后基金业务--基金拆分合并”。

在证券代码项目中统一输入母基金代码,业务类别选项分别选择“分拆”或“合并”6.3.2 业务复核。

复核岗检查客户提供业务资料、委托单据填写是否齐全完整,柜台业务岗柜员系统操作是否正确。

检查无误后在申请表签章,将业务资料返还柜台业务岗。

6.3.3 柜台业务岗点击“确定”,打印业务流水凭条,交客户核对签字确认。

6.3.4 柜台业务岗在业务凭条、委托申请表上签字或签章,加盖业务章后,将流水凭条客户联连同身份证件等其他资料退还客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配合深交所席位改革,规范相关业务表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存管业务指南》作了相应修订,用“托管单元”代替原“席位”字样;用“托管编码”代替原“席位编码”字样,并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完善了相关的业务程序,同时将B股存管业务也一并纳入本指南。

现将《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发送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目录一、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二)证券公司申请批量证券转托管1、整体转托管2、批量报盘转托管附件1 整体转托管申请表附件2 当日买入证券转托管申请书附件3 批量报盘证券转托管免费申请表二、证券调账(一)无效账户买入证券调账(二)转托管出错调账(三)B股代理人账户调整(四)跨市场挂账配售证券调整附件4 证券调账申请表附件5 调账原因详尽说明附件6 投资者跨市场配售证券补登记申请表三、证券变更(合并)托管单元附件7 变更(合并)托管单元申请表四、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因交易需要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

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分级基金业务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指引》施行后,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投资者将不得买入分级基金子份额或分拆基础份额;投资者已持有分级基金子份额,但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卖出当前持有的分级基金份额。

二、各会员单位应于2017年2月25日前完成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根据《指引》所附必备条款制定《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进行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及测试等。

三、在完成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后,各会员单位可为符合《指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

四、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指引》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各会员单位应当在每月结束后3个交易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技术系统改造、测试进展情况和投资者权限开通情况,报送方式本所另行通知。

五、各会员单位和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指引》规定开展分级基金相关业务,并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警示等工作。

六、本所将对各会员单位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未按规定落实《指引》相关工作的会员,本所将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
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1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分级基金平稳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上市分级基金的份额折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与风险警示等事项,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保障分级基金正常运作的人员配备,加强相关技术系统及业务制度建设,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分级基金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警示工作,维护基金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
参与分级基金交易及相关业务。

第五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分级基金交易及相关业务。

第六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应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暂停接受分级基金的申购及分拆合并申报,或者实施停复牌。

第二章基金份额折算
第七条
分级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分级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

分级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包括上阀值折算和下阀值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份额净值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后办理。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分级基金份额折算预警系统及响应机制,根据折算日期及阀值等预警信息,及时办理信息披露、暂停申购赎回、停复牌等相关业务。

第九条
分级基金发生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办理基础份额于折算基准日和折算基准日的次一交易日的申购赎回业务。

折算基准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十条
分级基金发生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参与折算的基金份额于折算基准日的次一交易日全天停牌。

分级基金发生下阀值折算的,基金管理人除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停复牌业务外,还应当向本所申请子份额(含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下同)于折算基准日开市至10∶30停牌。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业务期间,除按照本指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相关基金份额的暂停申购赎回及停复牌。

第十二条
分级基金发生份额折算的,折算完成后次一交易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业务期间,应当及时就份额折算、暂停申购赎回、暂停转托管及分拆合并、停复牌、折算结果、前收盘价调整等事项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分级基金份额折算的登记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制定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及技术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分级基金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投资者符合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及一般机构投资者可以向会员申请开通分级基金的子份额买入和基础份额分拆的权限(以下简称“分级基金相关权限”):
(一)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分级基金交易的情形。

前款所称“证券类资产”,包括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投资者无须进行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申请,会员可以为其直接开通。

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综合评估其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并向符合条件、通过评估的投资者详细介绍分级基金产品特性和充分揭示分级基金相关风险,要求其在营业部现场以书面方式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本指引附件所列举的必备条款。

对于符合本指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且已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会员可为其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相关资产证明、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及《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会员要求,提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对会员落实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会员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证券及资金账户情况及其他信息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第四章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警示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和会员应当针对分级基金产品结构与风险收益特征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和形式作出具体安排,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分级基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的基础上参与交易及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和会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微博与营业场所等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级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详细介绍分级基金产品特点及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分级基金投资风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发生下阀值折算的分级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有关情况,本所经其申请将于折算基准日在B类份额基金简称前冠以“*”标识,向投资者进行风险警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可能或已经发生下阀值折算且B类份额溢价较高的分级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有关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的规定,于分级基金管理人发布上述风险提示公告当日,或根据本所要求,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行情系统等多种渠道,及时向投资者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投资者参与分级基金交易情况,加强投资者服务和沟通解释。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和会员应当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按照本所要求将投资者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会员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关于加强分级基金风险警示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通知》(深证会〔2015〕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