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皇姑区文大路项目前期战略初案
LNG接收站消防系统设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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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的浓 度 变 化 情 况 , 将 探 测 到 的 气 体 浓 度 信 号 传 给 可 并
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温探测器接人火灾报警控 制器 , 低 用 于监 测 保 护 区域 L NG 泄 漏 产 生 的温 度 变 化 情 况 , 燃 气 可 体 报 警 控 制 器 、 灾 报 警 控 制 器 和 DC 火 S根 据 现 场 探 测 器 传 输 的信 号综 合 判 断 现 场 L NG 的 泄漏 情 况 , 实 现 安 全 并 联 锁保 护 功能 。 ( ) 期 火 灾 探 测 。火 焰 探 测 器 接 入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2初
基 本 负 荷 型 天 然 气 液 化 工 厂 传 运 来 的 液 化 天 然 气 , 储 并
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张将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张将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1【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10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彭聪任江【审理法官】宋宁彭聪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张将;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当事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张将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张将【当事人-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孙某某辽宁沛法律师事务所;李庆辉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修玉莹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律柏春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某某辽宁沛法律师事务所李庆辉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修玉莹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律柏春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某某李庆辉修玉莹律柏春【代理律所】辽宁沛法律师事务所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被告】张将;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案涉路段的施工发包人是上诉人,虽其发包给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但因为产权问题,致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施工完毕,即撤离现场,且该路段在未竣工状态下已使用,因此该路段的道路维修和养护职责尚未转移给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所以本案事故责任仍应由上诉人承担责任。
因事发时间为凌晨3时许,而不是白天,且根据陵东派出所出据的接报案回执的内容看,该处为一直径60厘米、深20厘米左右圆形坑,即污水井盖处,因此本案不应归责于张将本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自认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涉路段的施工发包人是上诉人,虽其发包给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但因为产权问题,致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施工完毕,即撤离现场,且该路段在未竣工状态下已使用,因此该路段的道路维修和养护职责尚未转移给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所以本案事故责任仍应由上诉人承担责任。
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范万全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范万全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5【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3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祝妍翟鸣飞刘雨婷【审理法官】祝妍翟鸣飞刘雨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范万全【当事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范万全【当事人-个人】范万全【当事人-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代理律师/律所】鲁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盖文韬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盖文韬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琳盖文韬【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被告】范万全【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诉人皇姑区更新局具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权,具有与被上诉人范万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1 04:55:05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范万全二审行政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辽01行终39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莲,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德君,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明哥,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鲁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万全。
委托代理人:盖文韬,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皇姑区更新局)上诉范万全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上诉人皇姑区更新局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最新-栾英魁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 精品
栾英魁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栾英魁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2019]沈行初字第69号原告栾英魁,男,194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工,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一段永业里3-1号。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机关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庐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男,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沈阳市第128中学,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淮河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崔艳杰,女,校长。
委托代理人孟宪奇,该校工作人员。
原告栾英魁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
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栾英魁、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卫东、第三人沈阳市第128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孟宪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拆除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四段六号沈阳市128中学西北角原告拥有公有房产使用证的房屋。
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公有房产使用证,证明栾英魁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所有人是租赁关系,因此栾英魁主体不适格,此房屋是无产籍违章建筑;2、城建局说明,证明此房屋未经批准是违章建筑;3、沈阳市房产局、民政局沈房发[2019]第9号文件,证明补偿范围和标准;4、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栾英魁不在补偿范围内;5、行政执法现场检查通知书2份、行政处罚告知书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强制拆除决定书式样2份、送达回证6份、照片一张、光盘一张,证明拆除程序合法。
此外被告还向本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清理违法占地的通告》等法律法规,作为其实施被诉行为的依据。
皇姑区改建工程项目招标(3篇)
第1篇项目名称:皇姑区改建工程项目招标编号:XXBJ2023-0001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皇姑区改建工程项目2. 项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3. 项目规模:占地面积约XX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4. 项目内容: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停车场等配套设施5. 投资估算:约XX亿元人民币6. 项目建设周期:约XX个月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皇姑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全部工作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3.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无重大债权债务;4.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无不良记录;5. 具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监理、设计等人员、设备和技术能力;6. 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四、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X月X日止(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3.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XX元/套,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X月X日X时X分;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XX楼XX室;3.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2023年X月X日X时X分;2. 开标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XX楼XX室。
七、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
八、其他事项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否则投标文件无效;3.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发现虚假内容,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4. 招标人保留对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
九、联系方式1. 招标人:XX市XX区XX局2. 联系人:XX3. 联系电话:XXX-XXXXXXX4. 电子邮箱:***********特此公告。
冯国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国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1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宪雷禹政一吴晓红【审理法官】康宪雷禹政一吴晓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冯国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冯国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冯国强【当事人-公司】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鲁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琳【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冯国强【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动产所在地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皇姑区政府作出的《催告通知》是皇姑区政府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实施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并非独立可诉行政行为。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周惊险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周惊险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13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弘达刘毅席铁斌【审理法官】孙弘达刘毅席铁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周惊险【当事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周惊险【当事人-个人】周惊险【当事人-公司】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崔勇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勇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勇【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被告】周惊险【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皇姑区政府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而是以案涉房屋构成危房其实施拆除系紧急避险之由主张其强拆的合法性。
对于危房的认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申请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应为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在必要时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且依法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张兴武、张渝与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兴武、张渝与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5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娟吴锡刘雨婷【审理法官】杜娟吴锡刘雨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兴武;张渝;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当事人】张兴武张渝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张兴武张渝【当事人-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鲁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琳【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兴武;张渝【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本院观点】涉案协议系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4日签订,拆迁房屋的依据为(沈房)拆许字(2010)第2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非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征收过程中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所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违法废止受案范围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协议系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4日签订,拆迁房屋的依据为(沈房)拆许字(2010)第2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非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征收过程中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所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项目竞争力分析
项目竞争力分析一、项目所在区域综合分析1、沈阳市北部区域是以皇姑区及临界的于洪区部分区域。
皇姑区是北部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皇姑区位于沈阳市城区北部,东、西、北部三面与于洪区交界,南面自西向东分别与铁西区、和平、沈河相邻。
由于皇姑区南部受铁路线阻隔,传统上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与其他市内城区的交流较少。
而与临界的于洪区无交通上阻隔,区域之间界限不明显。
3、皇姑区是一个文教科研事业发达的地区,西部以大学等文教事业单位为主,辽宁大学、沈阳师范学院、沈阳医学院、中国刑警学院等高等学府和辽宁社会科学院等一批科研院所均分布在这里。
东部是政府机关的所在地,省政府、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重要的省级政府机关以及辽宁中医、四院等大型医院分布其中。
4、内交通道路发达、北陵大街、黄河大街、长江街、崇山路(一环)、大二环等干路交织如网。
沈阳北站北口的开通,使皇姑区拥有了沈阳最大的火车站,长途客运总站也在本区。
5、座落于本区的北陵公园不但因为拥有皇太极的皇陵而驰名中外,更因为它是中国最大的城市森林公园及辽阔的湖水水面而成为沈阳市内吸引游客最多的公园,又由于它与横贯全区的北运河带状公园交映成辉,使皇姑区的居住环境十分优越。
6、位于城区中轴位置的长江街北行地区,集中了北行农贸市场、北行家具市场、三和百货、银泰百货等大型商业场所,是皇姑区主要的商业中心。
7、皇姑区内划分为20个街道办事处,172个社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分别为华山、亚明、明廉、克俭、崇山、塔湾、三台子、辽河、怒江、长江、陵北、昆山、三洞桥、泰山、黑龙江、寿泉、向工、黄河、新乐、太平。
二、项目所在区域发展分析1、2001年皇姑区城市建设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北陵公园的改造和交通道路拓宽和改造上。
北陵公园正门及周边(泰山路、北陵大街)的改造建设已完成,形成了良好的旅游环境和居住环境。
2001年,皇姑区境内共完成北陵大街的拓宽工程、泰山路拓宽工程、长江街铁路立交桥及长江街与和平区太原街地区打通工程等重要道路工程,加上近2年建设完成的黄河大街、怒江街拓宽工程,皇姑区内的交通干线建设基本完成,特别是长江街铁路立交桥的完工,使长江街与西塔街连通,改变了以往皇姑区西部居民至和平区需饶行黄河大街或铁西才能到达的历史,使皇姑区与和平区的交通畅通,加强了皇姑区对其他区域的辐射。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沈建发〔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管廊建设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建筑施工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工作,切实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重大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市城乡建设局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开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
现将《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19年4月19日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建筑施工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工作,切实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重大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紧紧盯住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电和防火等部位,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隐患问题。
(二)工作目标。
对在建工地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电和防火等部位加强管理,全面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隐患问题,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皇姑区重点工程招标信息(3篇)
第1篇项目名称:皇姑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编号:XXBD2023-001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皇姑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2. 项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3. 项目规模:本项目总投资约为XX亿元,总建筑面积约为XX万平方米。
4. 项目性质:新建、改造、扩建5. 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绿化等。
二、招标范围1. 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
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3. 招标对象: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 具有类似工程业绩,近三年内完成过类似项目;5. 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6. 拥有完善的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7. 拥有合格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X月X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
2. 招标文件获取地点:XX公司招标办公室(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3.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XX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X月X日9:00(北京时间)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招标办公室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现场递交六、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2023年X月X日9:00(北京时间)2. 开标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招标办公室七、评标办法1. 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
2. 投标人得分由以下部分组成:(1)企业实力(20分):包括企业资质、业绩、信誉等;(2)项目管理(30分):包括项目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等;(3)技术方案(30分):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设备选型等;(4)投标报价(20分):以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合理低价为依据。
沈阳望花汽配市场有限公司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阳望花汽配市场有限公司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4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丽华曹弘谭斌【审理法官】曹丽华曹弘谭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阳望花汽配市场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沈阳望花汽配市场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沈阳望花汽配市场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齐峰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李佳宁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刘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李杨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峰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李佳宁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刘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李杨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峰李佳宁刘璇李杨【代理律所】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望花汽配市场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望花汽配在一审时提交报纸三份,其中一份为2006年6月27日的沈阳日报,标题为“沈阳望花物流园引资达3000万美元”,内容为:“按照沈阳市商业网点“十一五”规划,从今年开始,沈阳市全面启动大型物流园区的培育建设。
望花物流园是沈阳重点培育的四大物流园区之一。
到目前为止,园区内已引入资金达3000多万美元。
随着一批新项目的引进,一个现代化的以汽车及汽车配件为主的大型物流园区将在沈阳北部崛起……目前,包括汽车配件城、宝马汽车配件厂、造币厂等一大批项目已经开始投资建设”。
欲证明望花汽配为招商引资项目。
一份内容为“总投资8000万元的望花汽配商城已开工建设,计划规模10万平方米,一期有汽车销售区、汽车配件销售区、轮胎销售区……”一份为2007年7月16日的沈阳日报,标题为“沈阳望花汽车产业园产能再扩三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3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2日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程序,提高规划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规划审批发布范围本方案所涉及的规划是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48号)以及涉及全市重要领域、重点产业的专项规划和地区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该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地区规划是指以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全市总体规划在该地区的细化和落实,是市政府指导该区域发展、安排重大项目及投资的依据。
二、规划审批层次及发布方式(一)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布。
王伟与皇姑区城市更新局行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伟与皇姑区城市更新局行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3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凤瑞杨晓鹏周玺联【审理法官】董凤瑞杨晓鹏周玺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伟;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当事人】王伟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当事人-个人】王伟【当事人-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代理律师/律所】姚健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健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健【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伟【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具有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
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案涉房屋的主体工程验收报告,同时考虑到回迁房屋的实际情况,不能据此认定被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违约金不具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查,原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正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具有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
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内容符合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关于王伟主张要求皇姑更新局一次性支付22个月的合同约定过渡时期临时安置费。
【2018-2019】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因不履行职责一案-word范文 (3页)
【2018-2019】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因不履行职责一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因不履行职责一案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因不履行职责一案[201X]沈行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山,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项阳,女,系该局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45号。
委托代理人贺庆海,系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光,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影乐团演奏员,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26号2号楼1008号。
委托代理人马宝忠,系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因不履行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X)皇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项阳、贺庆海以及被上诉人雷光的委托代理人马宝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雷明礼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6-16号有一处私有房屋,建筑面积为50.84平方米。
201X年4月1日,雷明礼因病去世。
其子雷光认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于201X年11月23日向皇姑区房产局申请对父亲房产办理继承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皇姑区房产局认定雷光申请不符合“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规定,未给雷光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雷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皇姑区房产局履行给雷光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职责。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条及沈阳市房产局沈房(1999)64号《关于市、区(县市)房地产市场售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被告具有办理继承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职权。
原告在办理继承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向被告提供了书面遗嘱的证据,被告应履行法定职责。
辽宁政兴工程有限公司、杨克军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宁政兴工程有限公司、杨克军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7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丽华曹弘谭斌【审理法官】曹丽华曹弘谭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政兴工程有限公司;杨克军;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辽宁政兴工程有限公司杨克军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克军【当事人-公司】辽宁政兴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延山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张从国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延山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张从国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延山张从国【代理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辽宁政兴工程有限公司;杨克军【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强制拆除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本案中,根据政兴公司在与计算研究所签订的第二份租赁协议中约定租赁期限至房屋动迁时为止,以及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研究所提供的《情况说明》中“2014年初政兴公司开始对房屋进行内外装修,但随即被责令停工”的陈述,能够确定政兴公司在2014年已经预见到房屋将要动迁。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强制拆除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皇姑区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报审制度(试行)实施方案
皇姑区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报审制度(试行)实施方案皇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二○一二年皇姑区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报审制度(试行)实施方案为更好解决我区的建设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及市建委相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皇姑区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报审制度(试行),为更好的推行和有效地实施安全管理报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施工开发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为平台,以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为保证,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共同实现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比较普遍、危险性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为目的,确保施工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从源头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管理报审长效管理机制,形成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模式,为全区建设施工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证。
二、职责落实为确保安全管理报审制度的有效落实,将由区安全站全权负责制度的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
各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本方案的执行,督促监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施工单位报审材料的初步审查及跟踪施工进度中报审程序的监管工作。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报审工作制度,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三、分部分项工程具体报审方法和步骤(一)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审对所有涉及到危险性较大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都要向区安全站递交经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及监理单位审批盖章签字合格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专家论证(非常规起重设备、深基坑、超高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等材料原件(上述材料原件以下简称相关材料),经审核后申领由安全站出具的审核批件《超过一定规模分部分项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材料审核确认单》,并在确认单相应分部分项栏获得审核合格确认后,施工单位才可以开始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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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本案
三环
二环
皇姑区
一环
沈阳北站
大东区
铁西区
和平区 沈河区
浑南新区
沈阳城市发展现状: 一环为城市中心区; 二环为主城与城乡结合部界线; 三环为纯粹郊区。
项目位于北三环外,行政划分上隶 属于沈阳市皇姑北部经济区
处于城市发展纵轴的北部片区
宗地指标概述
总用地面 总建筑面 地上建筑面 容积
2010年,保利地产将借助文大路项目(本案)及长青桥项目(康桥)进一步冲击普宅及别墅 住宅市场,扩大沈阳市场份额,因此2010年也将是保利地产冲击沈阳第一地产运营商地位的 关键一年。
“百万宝贝”
2009年10月21日,集团控股子公司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位于沈阳市皇姑区三 台子街道方溪湖村文大路五宗地块(宗地编号沈皇挂字[2009]002/003/004/005/006号,项目具体位置如下 图1所示),成交总价48350.2291万元,土地出让面积429779.8平方米,容积率1.7,折合楼面价为562元/ 平,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
积
积
积
率
地下建筑 面积
517246平 960000平 880000平
1.7
80000平
住宅建筑 面积
750000平
公建建 筑面积
130000 平
规划
住宅建筑面积 750000平
商品住宅(所占比例) 710000平(0.8068)
回迁面积(所占比例) 40000平(0.0455)
商业及共建建 筑建筑面积(
定位混乱 产品原地踏步
配套滞缓
一期一个案名一套独立的推广思路,但每个案名又毫无关联,变成多个小盘的集合群
5年来,本项目产品无太大变化,无论是立面造型、户型配比、园林绿化、物业服务、建筑品质都无明显升级, 仅在三期产品中增加了少量洋房产品,经历2年销售期,目前仍有余货。
配套设施跟进迟缓,交通主要靠市政解决,会所在08年启用,无大型商业配套,临内部规划路商业部分无主题 定位完全由客户自助定位,发展不规范。
商业配套:无成熟大型的商业配套,文大公路两侧有低档网点,形成了 一条简陋商业街。
※ 地处北三环外的郊区大盘,周边生活配套及交通环境尚不成熟。
2.5公里 本案
黄河大街
北陵 公园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市府 市区中心
广场
四至
规 划 路 (现存 )
文大公路(现存)
本案
规划路(现存)
环北家园
N E
至黄河大街
地块四至
北侧:文大公路,分散中小企业厂区及普通商铺 用房; 南侧:隔规划路紧邻环北家园; 西侧:隔规划路临娃哈哈沈阳工业园;
东侧:农业用地,其中自东北至西南向有高压走 廊穿过,将项目东南角隔出一块三角地。
公交配套:到达项目的公交车目前只有一条190路(皇姑屯火车站—— 环北家园),其余交通配套主要依赖项目东侧2.5公里的黄河大街上。 教育配套:临文大公路延线孙进技校、蒲公英实验幼儿园、沈师附中。
(比例)
幼儿园(25 班)(比例
)
农贸市场 (比例)
物业社区用 房(比例)
其他 (比例)
4000平( 6000平( 0.45%) 0.68%)
4000平( 0.48%)
2000平( 0.23%)
2000平( 0.34%)
2000平( 0.23%)
❖ 本案由规划路、内部湖、高压线分割成7个大小不等的地块,相互之间关系较为分散。但因商业 路吾漫将漫 上比其下修而例远求共兮索,建等市政规划要求,本案从物业功能划分上几乎涵盖了大盘应有的全部物业功能。
比例)
130000平( 14.91%)
写字楼( 比例)
40000平 (4.55%
)
公寓式办公 楼(比例)
20000平( 2.27)
餐饮美食 街(比例
)
社区综合性 超市(比例
)
社区配套商 业(比例)
10000平( 15000平( 25000平(
1.14%) 1.7%)
2.84%)
康体会所 (比例)
小学(36班 )
“百万宝贝”
战略意义
﹥ 文大路项目的战略意义
项目获利能力
本案作为继保利花园之后的又一百万平力作, 在产品品质、技术创新、服务水平等多个层面 考验着保利地产作为一个品牌国企的经营能力,
同时也在大盘运作能力、区域价值运营、 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为保利地产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这也是保利在沈阳普宅市场上如何能够赶超万科, 以城市价值运营者的身份缔造郊区经典大盘, 从而提升保利地产品牌美誉度的良好契机。
某市皇姑区文大路项目 前期战略初案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020年4月8日星期三
回顾沈阳保利
成就
❖09年,我们在沈阳地区的销售额超过32亿,在沈阳今年卖了6800套房子 。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辛勤耕耘的六年间,保利地产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升中,收获了沈阳老百姓的良好口碑。在土 地供应量充足,市场环境良好的沈阳市,保利地产完成了东北区域战略核心城市的基本布局。
项目的定位及核心价值体系如何构建? 路吾漫将漫 上其下修而远求项兮索, 目的产品策略与前期营销铺垫如何落实?
项目的大盘运营战略如何确立?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保利花园的启示
不要让大盘沦为多个小盘的集合群
案名 保利花园一期[沁泉居] 保利花园二期[国色添香] 保利花园三期[双河城]
保利花园四期[福邸] 保利花园五期[第五季] 保利花园六期[第六区]
开盘时间
价格[元/平方米]
2004年06年9月23日
3280
2007年7月14日
3600
2008年8月10日
4000
2009年5月30日
4500
集中销售
2009年10月18日
4700
价格/ 从04年开盘至今,历时5年价格跨度近 2500元/平,考虑市场因素,本项目未达到溢 价销售的结果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在白纸上描绘美好蓝图
建面百万平,容积率1.7,商业及共建比例15%——
所带给我们的联想……
怎样的规划与产品、怎样的战略与战术? 是实力央企的标杆力作? 是城市价值的引导者?
还是仅仅成为区域内的商品房主要供应商之一?
“在一张白纸上描绘蓝图”——核心问题是
:项目的大盘运营战略如何确立?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经上述分析可看出,保利花园项目因总体定位不明确,分期开发产品升级 不彻底,自身优势利用不足等等多种原因,使百万大盘成了一锅“乱炖”。 在沈阳为数不多的几个百万大盘中,保利花园的运作模式和市场形象并为 给保利地产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