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试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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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09 经济法
论文题目:试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商业保险
法律制度的异同
学生姓名高锦培
专业
层次
批次
学号
学习中心
2012年03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目录
1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
1.1商业保险法律责任类型 (1)
2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2)
2.1商业保险法律责任类型 (3)
3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异同 (3)
3.1二者的共性 (4)
3.2二者的差异 (5)
3.2.1基本性质和基本原则不同 (5)
3.2.2目标取向不同 (5)
3.2.3保险费负担不同 (6)
3.2.4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 (6)
3.2.5二者补偿水平及保障方式不同 (6)
3.2.6可承保风险的范围不同 (7)
3.2.7兴办单位不同 (7)
4 结论 (8)
参考文献 (9)
摘要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本文就此对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和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异同展开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异同
1、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1社会保险法律责任类型
从责任主体来分,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责任、劳动者责任、社保经办机构责任和其他主体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指用人单位做出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未承担相关义务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的法律责任;2.不按期缴纳、漏缴、少缴社保费的法律责任;3.拒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保行政部门执行监督检查等公务的法律责任;
4.骗取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此外,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还规定了”未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保费数额;伪造、变造社保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不仅
用人单位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要承担责任。①
(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小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故劳动者不承担形式上的缴费义务。其法律责任多因以下违法行为引发:1.以欺诈等方法骗取社保待遇;2.拒绝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部门执行监督检查等。
(三)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法律责任;2.未将社保费转入社保基金特设账户的法律责任;3.拖欠、克扣社保待遇的法律责任;4.篡改缴费记录、个人账户记录的法律责任;5.擅自更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的法律责任;6.挪用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7.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行为法律责任等。
(四)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涉及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保经办机构三方主体,但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主体也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如医疗机构、药店等社保定点服务机构骗取社保基金的情况;工伤保险中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的情况等。同时,在目前社保基金违法违纪案件频发,政府和相关部门挪用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尤需重视。
2、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1商业保险法律责任类型
按照保险责任分类,分为:1.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3.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3、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异同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关。
自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问世以来,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各行其道、各司其职,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虽有对立的时候,但从未完全
替代。下面以隶属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商业保险机构举办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对象的人身保险业务,诸如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为例,说明两者的共性与差异。
3.1二者的共性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在保障对象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且以人的生、老、病、死、伤、残作为保险责任。②
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互助互济、分担风险、保险人民生活安定,维持经济繁荣的作用。
从保险技术发展史的角度看,两者的运作机理亦相似。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它所使用的很多术语和计算方法、预测方法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类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借鉴了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大数法则”或“平均数法则”,将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纳入一个责任共同体之中。
另外,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和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需要充足的基金作为后盾。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将大量资金统一管理,整体运作。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对其进行赔付。商业保险公司必须遵循稳健经营的原则,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